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加热方法、加热装置及洗衣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260
决定日:2019-09-27
委内编号:1F25081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705187.X
申请日:2015-10-23
复审请求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兰琪
合议组组长:孙丽芳
参审员:周芳宇
国际分类号:D06F39/04,D06F33/02,D06F25/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同时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认为该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案涉及申请号为201510705187.X,名称为“一种加热方法、加热装置及洗衣机”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0月23日,公开日为2016年03月1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2月0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7年09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申请日2015年10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以及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加热方法,用于使洗衣机或烘干机滚筒内部的湿衣物处于恒定的烘干温度范围内被烘干处理,其特征在于,所述加热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定压加热:在设定电压下,将滚筒内部的温度电加热至设定温度T;
降压加热:对滚筒内部进行降压加热;
检测、选择:实时检测滚筒内部的温度,并将滚筒内部的温度值T1与设定温度进行比较,根据比较结果选择继续进行降压加热步骤,或停止加热,或进行定压加热步骤,以使滚筒内部衣物的烘干温度保持在T±T0内,其中,T0为设定温度差;
其中,当进行降压加热步骤时:若滚筒内部的温度值T1>T-T0,且T1<T T0时,则继续进行降压加热步骤;若滚筒内部的温度值T1≥T T0时,则停止加热;
其中,在所述降压加热步骤中,所述电加热的电压以所述设定电压为起点,以设定速率持续降低。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加热方法,其特征在于,当停止加热后,若滚筒内部的温度值T1>T-T0,且T1<T T0时,则进行降压加热步骤。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加热方法,其特征在于,当滚筒内部的温度值T1≤T-T0时,则进行定压加热步骤。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加热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设定电压为电加热的最高电压。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加热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设定温度差≤1℃。
6. 一种加热装置,用于使洗衣机或烘干机滚筒内部的湿衣物处于恒定的 烘干温度范围内被烘干处理,其特征在于,所述加热装置包括:
加热模块,所述加热模块用于对洗衣机或烘干机的滚筒内部进行加热;
检测模块,所述检测模块用于实时检测滚筒内部的温度;
控制模块,所述控制模块分别与所述加热模块、检测模块连接;
其中,所述控制模块根据所述检测模块所检测的滚筒内部的温度值,控制所述加热模块停止加热,或控制所述加热模块以设定电压对滚筒内部进行定压加热,或控制所述加热模块对滚筒内部进行降压加热,以使滚筒内部衣物的烘干温度值保持在T±T0,其中,T为设定温度,T0为设定温度差;
其中,当控制模块控制所述加热模块对滚筒内部进行降压加热时,若所述滚筒内部的温度值T1>T-T0,且T1<T T0时,则控制模块控制所述加热模块继续进行降压加热步骤;若滚筒内部的温度值T1≥T T0时,则控制模块控制所述加热模块停止加热;
当控制模块控制所述加热模块对滚筒内部进行降压加热时,加热的电压是以所述设定电压为起点,以设定速率持续降低。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加热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加热装置能以权利要求1-5任一项所述的加热方法对滚筒内部进行加热。
8. 一种洗衣机,该洗衣机能使滚筒内部的湿衣物处于恒定的烘干温度范围内被烘干处理,其特征在于,所述洗衣机包括:
滚筒;
加热装置,所述加热装置与所述滚筒连接,用于加热滚筒内部,并使滚筒内部的温度为T±T0,其中,T为设定温度,T0为设定温度差;
其中,所述加热装置为权利要求6或7所述的加热装置。”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CN101838915A,公开日为2010年09月22日)公开了一种洗衣装置的控制方法,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对在上述脱水步骤中完成脱水的洗涤对象物以与上述洗涤对象物对应的加热器的正常电压进行烘干的烘干步骤(即定压加热),上述烘干步骤中还包括:当进行烘干的上述洗涤对象物的含湿率达到预先设定的最低含湿率时,降低烘干温度并进行烘干的低温烘干步骤。在上述低温烘干步骤中,加热器的电压将控制为上述正常电压的50%以下的低温控制电压(即降压加热)(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33-43段)。二者的区别在于使洗衣机或烘干机滚筒内部的湿衣物处于恒定的烘干温度范围内被烘干处理并具有检测、选择步骤,当进行降压加热步骤时:若滚筒内部的温度值T1>T-T0,且T1<T T0时,则继续进行降压加热步骤;若滚筒内部的温度值T1≥T T0时,则停止加热。在降压加热步骤中,电加热的电压以设定电压为起点,以设定速率持续降低。然而该区别是惯用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随着衣物的烘干,衣物含水率降低,同样电压产生的烘干温度会变高,为了使烘干温度恒定或降低,可以采用对比文件1公开的降压烘干,为防止降压烘干产生的温度较低,可以设定一温度区间,切换定压加热、降压加热和听证加热使温度保持在该区间,在温度处于T-T0和T T0的正常区间时,则继续进行降压加热步骤;如果超出T T0时,则应停止加热避免损坏衣物。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设备参数的调整可以是逐步变化的,以减小对设备及其内部物品的冲击。在该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上述惯用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同时驳回决定中还指出《中国电力百科全书 用电卷 第2版》(徐纪法主编,1995)第248页公开了“温度控制现在采用既精确又节能的由电子计算机和传感器结合的控制系统,该系统有三种不同的控制方式:电阻传感器方式、湿度传感器方式、温度传感器方式”,即本领域通常根据温度、湿度等控制衣物的烘干”,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根据衣物的含湿率调整电压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温度调整电压,并且其中的检测、选择步骤均是本领域惯用手段。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此外,驳回决定的其它说明部分认为,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独立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1也不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7-8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5月0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共8项),但经合议组核对,该权利要求书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完全一致。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滚筒内湿衣物的烘干温度一直保持在恒定的温度范围(T±T0)内,从而避免了电加热频繁开停对衣物造成的热冲击,且缩短了烘干时间,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筒内湿衣物处于恒定的烘干温度范围内被烘干处理;(2)就降压加热步骤而言,本申请电加热的电压是设定电压为起点,以设定速率持续降低,以在降压加热过程中将洗衣机内筒温度保持在恒定的温度范围,避免温度剧烈变化对衣物造成的热冲击,而对比文件1的降压加热时以一个恒定的电压进行加热,该恒定的电压为正常电压的50%以下,以实现低温烘干,避免温度剧烈变化对衣物造成的热冲击,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降压加热的具体降压方式、目的完全不同;(3)虽然加热到一定温度进行检测选择以保持恒温是常规技术手段,但本申请的检测、选择步骤首先是在降压加热步骤中进行,并且具体的检测选择步骤也并非公知常识。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1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公知常识证据(《空调运行管理》,李中兴,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84年6月,第164-165页)公开了一种电加热的调压控制方式,此种方式实时检测室温,根据室温变化调整电加热器的电压,实施电压变化的加热,从而使得室温波动较小,能够使室温保持在上限温度与下限温度之间,即该文件给出了应用调压控制方式调节温度的技术启示,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提出复审请求时,复审请求人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共8项),经合议组核对,该权利要求书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完全一致。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5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申请日2015年10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以及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同时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认为该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就本案而言,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加热方法(具体参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洗衣装置的控制方法,其包括一系列的投放、洗涤、清洗、脱水、烘干等步骤,就烘干步骤而言,具体公开了,在含湿率高的初期的烘干步骤中,加热器将以与洗涤对象物对应的预先设定的加热器的正常电压(如5400w)对烘干对象物进行烘干,在烘干对象物的含湿率达到预先设定的最低含湿率时,最好是降低烘干温度,即通过实施的持续进行的检测步骤持续检测被烘干的洗涤对象物的含湿率,在含湿率达到预先设定的最低含湿率时,将加热器的电压降低为低温控制电压,并进入的低温烘干步骤,低温控制电压可设定委正常电压的50%以下,即正常电压为5400w时,其可设定为2700w,低温烘干可防止洗涤物受到损伤(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36-0041段)。
将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进行对比可知,二者的技术领域相同,均涉及对湿衣物进行烘干的方法。二者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的加热方法使湿衣物处于恒定的烘干温度范围内被烘干处理,对比文件1在衣物含湿率高时,正常电压下烘干,当含湿率达到设定的最低含湿率时,进入低温烘干;(2)检测、选择步骤针对的对象、工作方式不同,权利要求1实时检测滚筒内部的温度,并将滚筒内部的温度值与设定温度进行比较,根据比较结果选择继续进行降压加热步骤、或停止加热、或进行定压加热步骤,并且确定了在何种温度范围下,选择相应的加热方式,而对比文件1则是通过检测衣物的含湿率,当其降至最低含湿率时,则将加热器的电压降低为低温控制电压,进入到低温烘干步骤;(3)权利要求1的降压加热步骤中,所述电加热的电压以所属设定电压为起点,以设定速率持续降低,而对比文件1未对此进行限定。
驳回决定认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惯用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随着衣物的烘干,其含水率降低,同样电压产生的烘干温度会变高,为了使烘干温度恒定或降低,可以采用对比文件1公开的降压烘干;同时驳回决定中还提及《中国电力百科全书 用电卷 第2版》(徐纪法主编,1995)第248页公开了“温度控制现在采用既精确又节能的由电子计算机和传感器结合的控制系统,该系统有三种不同的控制方式:电阻传感器方式、湿度传感器方式、温度传感器方式”,即本领域通常根据温度、湿度等控制衣物的烘干,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根据衣物的含湿率调整电压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温度调整电压,并且其中的检测、选择步骤均是本领域惯用手段。此外,前审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公知常识证据《空调运行管理》中给出了应用调压控制方式调节温度的技术启示。
对此,合议组查明,对比文件1在对经脱水的洗涤物进行烘干时,其考虑到长时间烘干时将可能使洗涤物受到损伤,因此通过检测洗涤物的含湿率来进行选择烘干温度;预先设定的最低含湿率可设定为约7%左右,一般来说,当含湿率为7%程度时,将判断为是洗涤物的烘干即将完成,在烘干对象物的含湿率达到最低含湿率时,将以低温控制电压执行低温烘干,从而可防止洗涤物受到损伤(参见对比文件1第0037段,0041段),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的技术构思在于:为避免长时间烘干对洗涤物的损伤,通过测定洗涤物含湿率达到最低含湿率(即洗涤物烘干即将完成)时,以低温控制电压实现低温烘干。
而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现有的电加热采用定压电加热实现的,即先采用电加热将滚筒内的温度加热至设定温度后关闭电加热,设定一个温度差,当温度与设定温度之差大于所设定的温度差时,再开启电加热使滚筒内的温度达到设定温度,但电加热的频繁开启不仅浪费电量,而且使滚筒内的衣物频繁受到较大的高温冲击(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03-0004段),本申请的目的在于使滚筒内部的湿衣物一直处于恒定的烘干温度范围内被烘干处理,避免电加热频繁开停对衣物造成的热冲击,本申请为此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为先以设定电压将滚筒内部加热至设定温度,再以按照设定速率逐渐降低的电压加热滚筒内部,并实时检测滚筒内部的温度,根据实时检测温度判断选择持续降压加热,或停止加热,或以设定电压定压加热滚筒内部,使滚筒内部的温度一直保持在一定温度范围内。由此可见,本申请的技术构思在于:在以设定电压将滚筒加热至设定温度后,通过实时检测滚筒内部的温度,判断选择持续降压加热,或停止加热,或进行定压加热,实现衣物一直处于恒定的烘干温度范围内处理,并避免电加热频繁开停对衣物造成的热冲击。
由此可见,合议组认为,尽管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均涉及对湿衣物进行烘干的方法,但二者各自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为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手段均不相同,二者的技术构思完全不同。本申请并不关注长时间烘干对衣物的影响,其关注的是要在恒定温度范围内烘干的同时,避免电加热频繁开停造成的热冲击,其以设定电压加热至设定温度后,通过实时检测温度的基础上判断是否选择降压加热、停止加热或定压加热,以此确保在不频繁开启电加热的情况下衣物也始终在恒定温度范围内处理;而对比文件1则完全不关注电加热的频繁开启、以及湿衣物是否一直处于恒定的烘干温度范围内处理,反之,其通过测定衣物的含湿率判断烘干即将完成时,还转而进行低温烘干,即对比文件1中不存在通过实时检测滚筒内部的温度,判断选择降压加热,或停止加热,或进行定压加热,实现衣物一直处于恒定的烘干温度范围内处理,并避免电加热频繁开停对衣物造成的热冲击的技术启示。
就上述区别是否是惯用手段而言,对此,合议组查明《中国电力百科全书 用电卷 第2版》一书中确实记载了在干衣机系统中温度控制采用电子计算机和传感器结合的控制系统,包括电阻传感器方式、湿度传感器方式以及温度传感器方式,然而其仅仅列明了在温度控制过程中可以监测的几种对象并加以控制的方式,结合到具体的应用实践中,本领域技术人员需要考虑采用各控制方式的目的及所要达到的作用。如前所述,作为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1,其测定含湿率的目的是判断洗涤物的烘干是否即将完成,以此将正常烘干调为低温烘干,而本申请则是通过实时检测温度判断是否温度始终保持在一定范围内,若检测到的温度在范围外则相应调整处理方式;同样地,尽管公知常识证据《空调运行管理》一书中公开了应用调压方式调节温度,但其仅说明压力与温度的关系,并未给出在对湿衣物进行烘干时,面临其需要处于恒定的烘干温度范围内处理且避免电加热频繁开启的技术问题时,能够通过检测温度、选择加热方式来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由此可见,现有技术并没有给出通过实时检测温度来选择加热方式进而实现衣物一直处于恒定的烘干温度范围内处理,并避免电加热频繁开停对衣物造成的热冲击的技术启示,并且这也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查阅工具书或简单的试验即可获得的,即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并非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并且如上所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确实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2-5也具备创造性。
此外,就驳回决定其它说明部分所指出的权利要求6-8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创造性,基于上述相同理由,权利要求6-8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2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2018年05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申请日2015年10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以及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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