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热盘管清洗系统和空调机组-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换热盘管清洗系统和空调机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471
决定日:2019-11-19
委内编号:1F26761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996973.4
申请日:2016-11-10
复审请求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肖震
合议组组长:孙平
参审员:段晓宁
国际分类号:F28G9/00,F28G15/00,F24F13/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若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解决相关技术问题所采用的常用技术手段,则通常认为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996973.4,名称为“换热盘管清洗系统和空调机组”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11月10日,公开日为2017年2月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3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8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第1-16项,申请日2016年11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页、说明书附图1-14、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其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1)对比文件1:CN 101532799A 公开日:2009年9月16日;
2)对比文件2:CN 203719531U 公告日:2014年7月16日;
3)对比文件3:CN 202962986U 公告日:2013年6月5日;
4)对比文件4:CN 2310630Y 公告日:1999年3月17日。
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换热盘管清洗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清洗装置(2),所述清洗装置(2)包括:清洗支架(21),可移动地设于所述清洗支架(21)的清洗组件,驱动所述清洗组件移动的第一驱动部件(22);所述清洗组件包括喷液组件(23)和喷气组件(24),所述喷液组件(23)和所述喷气组件(24)沿所述清洗组件的移动方向分布;所述第一驱动部件(22)驱动所述喷液组件(23)和所述喷气组件(24)移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换热盘管清洗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喷液组件(23)包括:喷液管,设于所述喷液管的第一喷头;所述喷气组件(24)包括:喷气管,设于所述喷气管的第二喷头。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换热盘管清洗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清洗组件包括喷液组件(23)和喷气组件(24),所述喷液管与所述喷气管平行设置,所述清洗组件的移动垂直于所述喷液管。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换热盘管清洗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清洗装置(2)还包括第一传动组件(26),所述第一传动组件(26)包括:与所述清洗组件固定连接的第一支架(261);可转动地设于所述第一支架(261)的第一滚轮(262),所述第一滚轮(262)与所述清洗支架(21)配合。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换热盘管清洗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传动组件(26)为两个,且两个所述第一传动组件(26)分别设置于所述清洗组件的两端。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换热盘管清洗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驱动部件(22)通过至少一个所述第一传动组件(26)驱动所述清洗组件移动。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换热盘管清洗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驱动部件(22)通过第一齿轮传动机构与至少一个所述第一传动组件(26)相连。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换热盘管清洗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齿轮传动机构包括:第一锥齿轮(264),与所述第一锥齿轮(264)啮合的第二锥齿轮(265),与所述第二锥齿轮(265)传动连接的第一传动轴(266), 与所述第一传动轴(266)传动连接的第一齿轮(267),与所述第一齿轮(267)啮合的第二齿轮(268);其中,所述第二齿轮(268)与所述第一滚轮(262)的转轴传动连接;所述第一锥齿轮(264)与所述第一驱动部件(22)的输出轴传动连接。
9. 根据权利要求1-8中任一项所述的换热盘管清洗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用于阻挡所述清洗组件喷出的清洗剂的遮挡装置(3),所述遮挡装置(3)和所述清洗装置(2)分别用于设在所述换热盘管(1)的两侧。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换热盘管清洗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遮挡装置(3)包括:遮挡支架(31);固定于所述遮挡支架(31)的卷帘固定轴(35);绕其轴向可转动地,沿其径向可移动地设于所述遮挡支架(31)的卷帘驱动轴(33);两端分别与所述卷帘固定轴(35)和所述卷帘驱动轴(33)固定相连的遮挡卷帘(34);驱动所述卷帘驱动轴(33)绕其轴向转动以及沿其径向移动的第二驱动部件(32)。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换热盘管清洗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遮挡装置(3)还包括第二传动组件(37),所述第二传动组件(37)包括:与所述卷帘驱动轴(33)固定连接的第二支架(371);可转动地设于所述第二支架(371)的第二滚轮(372),所述第二滚轮(372)与所述遮挡支架(31)配合。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换热盘管清洗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传动组件(37)为两个,且两个所述第二传动组件(37)分别设置于所述卷帘驱动轴(33)的两端。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换热盘管清洗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驱动部件(32)通过至少一个所述第二传动组件(37)驱动所述卷帘驱动轴(33)绕其轴向转动以及沿其径向移动。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换热盘管清洗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驱动部件(32)通过第二齿轮传动机构与至少一个所述第二传动组件(37)相连。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换热盘管清洗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齿轮传动机构包括:第三锥齿轮(373),与所述第三锥齿(373)轮啮合的第四锥齿轮(374),与所述第四锥齿轮(374)啮合的第五锥齿轮(375),与所述第四锥齿轮(374)传动连接的第二传动轴,与所述第二传动轴传动连接的第三齿轮,与所述第三齿轮啮合的第四齿轮(376);其中,所述第四齿轮(376)与所述第二滚轮(372)的转轴传动连接,所述第三锥齿轮(373)与所述第二驱动部件(32)的输出轴传动连接,所述第五锥齿轮(375)与所述卷帘驱动轴(33)传动连接。
16. 一种空调机组,包括换热盘管(1),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如权利要求1-15中任一项所述的换热盘管清洗系统。”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将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权利要求2合并入权利要求1中,并将权利要求3的部分特征 “所述喷液管与所述喷气管平行设置”补入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并陈述了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的理由。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换热盘管清洗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清洗装置(2),所述清洗装置(2)包括:清洗支架(21),可移动地设于所述清洗支架(21)的清洗组件,驱动所述清洗组件移动的第一驱动部件(22);所述清洗组件包括喷液组件(23)和喷气组件(24),所述喷液组件(23)和所述喷气组件(24)沿所述清洗组件的移动方向分布;所述第一驱动部件(22)驱动所述喷液组件(23)和所述喷气组件(24)移动,所述喷液组件(23)包括:喷液管,设于所述喷液管的第一喷头;所述喷气组件(24)包括:喷气管,设于所述喷气管的第二喷头,所述喷液管与所述喷气管平行设置。”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7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1、2、3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8-15相对于对比文件1、2、3、4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8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且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修改方式为:将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权利要求9、10合并入权利要求1中,并将说明书中内容“在所述第二驱动部件(32)的驱动下,所述卷帘驱动轴(33)在转动和移动的同时,实现所述遮档卷帘(34)的卷起和打开。”补入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认为:1)对比文件2中整个冷凝器的喷水清洗完全结束后才进行整个冷凝器的风吹清洗,而本申请中喷液组件23和喷气组件24同时移动,对整个换热盘管而言是同时进行喷液清洗和喷水清洗的,喷液清洗下落的液体会很快被喷气喷嘴吹走,避免了清洗下落的液体对下面换热器的二次污染,并且喷液清洗和喷气清洗同时工作,提高了清洗效率;2)对比文件4附图可以看出,联动档水板2为一个固定板体结构,且联动档水板2设置在多孔喷管1的相邻的一侧。而本身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遮挡装置3和清洗装置2分别用于设在换热盘管1的相对两侧,并没有进行收纳联动档水板2的必要,对比文件4中也没有记载卷帘展开的结构,更没有对具体结构进行改进的技术启示。
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换热盘管清洗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清洗装置(2),所述清洗装置(2)包括:清洗支架(21),可移动地设于所述清洗支架(21)的清洗组件,驱动所述清洗组件移动的第一驱动部件(22);所述清洗组件包括喷液组件(23)和喷气组件(24),所述喷液组件(23)和所述喷气组件(24)沿所述清洗组件的移动方向分布;所述第一驱动部件(22)驱动所述喷液组件(23)和所述喷气组件(24)移动;所述喷液组件(23)包括:喷液管,设于所述喷液管的第一喷头;所述喷气组件(24)包括:喷气管,设于所述喷气管的第二喷头;所述喷液管与所述喷气管平行设置;还包括用于阻档所述清洗组件喷出的清洗剂的遮档装置(3),所述遮档装置(3)和所述清洗装置(2)分别用于设在所述换热盘管(1)的相对两侧;所述遮档装置(3)包括:遮档支架(31);固定于所述遮档支架(31)的卷帘固定轴(35);绕其轴向可转动地,沿其径向可移动地设于所述遮档支架(31)的卷帘驱动轴(33);两端分别与所述卷帘固定轴(35)和所述卷帘驱动轴(33) 固定相连的遮档卷帘(34);驱动所述卷帘驱动轴(33)绕其轴向转动以及沿其径向移动的第二驱动部件(32),在所述第二驱动部件(32)的驱动下,所述卷帘驱动轴(33)在转动和移动的同时,实现所述遮档卷帘(34)的卷起和打开。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换热盘管清洗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清洗组件的移动垂直于所述喷液管。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换热盘管清洗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清洗装置(2)还包括第一传动组件(26),所述第一传动组件(26)包括:与所述清洗组件固定连接的第一支架(261);可转动地设于所述第一支架(261)的第一滚轮(262),所述第一滚轮(262)与所述清洗支架(21)配合。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换热盘管清洗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传动组件(26)为两个,且两个所述第一传动组件(26)分别设置于所述清洗组件的两端。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换热盘管清洗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驱动部件(22)通过至少一个所述第一传动组件(26)驱动所述清洗组件移动。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换热盘管清洗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驱动部件(22)通过第一齿轮传动机构与至少一个所述第一传动组件(26)相连。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换热盘管清洗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齿轮传动机构包括:第一锥齿轮(264),与所述第一锥齿轮(264)啮合的第二锥齿轮(265),与所述第二锥齿轮(265)传动连接的第一传动轴(266),与所述第一传动轴(266)传动连接的第一齿轮(267),与所述第一齿轮(267)啮合的第二齿轮(268);其中,所述第二齿轮(268)与所述第一滚轮(262)的转轴传动连接;所述第一锥齿轮(264)与所述第一驱动部件(22)的输出轴传动连接。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换热盘管清洗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遮档装置(3)还包括第二传动组件(37),所述第二传动组件(37)包括:与所述卷帘驱动轴(33)固定连接的第二支架(371);可转动地设于所述第二支架(371)的第二滚轮(372),所述第二滚轮(372)与所述遮档支架(31)配合。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换热盘管清洗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传动组件(37)为两个,且两个所述第二传动组件(37)分别设置于所述卷帘驱动轴(33)的两端。
10、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换热盘管清洗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驱动部件(32)通过至少一个所述第二传动组件(37)驱动所述卷帘驱动轴(33)绕其轴向转动以及沿其径向移动。
11、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换热盘管清洗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驱动部件(32)通过第二齿轮传动机构与至少一个所述第二传动组件(37)相连。
12、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换热盘管清洗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二齿轮传动机构包括:第三锥齿轮(373),与所述第三锥齿(373)轮啮合的第四锥齿轮(374), 与所述第四锥齿轮(374)啮合的第五锥齿轮(375), 与所述第四锥齿轮(374)传动连接的第二传动轴, 与所述第二传动轴传动连接的第三齿轮,与所述第三齿轮啮合的第四齿轮(376);其中,所述第四齿轮(376)与所述第二滚轮(372)的转轴传动连接,所述第三锥齿轮(373)与所述第二驱动部件(32)的输出轴传动连接,所述第五锥齿轮(375)与所述卷帘驱动轴(33)传动连接。
13、一种空调机组,包括换热盘管(1),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如权利要求1-12中任一项所述的换热盘管清洗系统。”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本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8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第1-13项,申请日2016年11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页、说明书附图1-14、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若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解决相关技术问题所采用的常用技术手段,则通常认为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
本决定沿用实审阶段引用的对比文件1-4。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换热盘管清洗系统,对比文件1(CN 101532799A)公开了一种可自动清洗的中央空调表冷器的清洗方法和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7页第5行-第12页第4行,说明书附图1-2):一种空调表冷器的清洗系统,具有表冷器高压水冲洗系统(即清洗装置),高压水冲洗系统包括喷水嘴总成导轨67(即清洗支架),可移动地设于喷水嘴总成导轨67的清洗组件,该清洗组件包括喷水嘴总成61(即喷液组件),驱动喷水嘴总成61移动的马达82(即第一驱动部件),喷水嘴总成61沿着清洗组件的移动方向分布,喷水嘴总成61上设有喷水嘴62。
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其区别技术特征为:(1)清洗组件还包括喷气组件,喷气组件包括:喷气管,设于所述喷气管的第二喷头,喷液管与所述喷气管平行设置,驱动部件驱动所述喷液组件和所述喷气组件移动;(2)包括用于阻档所述清洗组件喷出的清洗剂的遮档装置,所述遮档装置和所述清洗装置分别用于设在所述换热盘管的相对两侧;所述遮档装置包括:遮档支架;固定于所述遮档支架的卷帘固定轴;绕其轴向可转动地,沿其径向可移动地设于所述遮档支架的卷帘驱动轴;两端分别与所述卷帘固定轴和所述卷帘驱动轴固定相连的遮档卷帘;驱动所述卷帘驱动轴绕其轴向转动以及沿其径向移动的第二驱动部件,在所述第二驱动部件的驱动下,所述卷帘驱动轴在转动和移动的同时,实现所述遮档卷帘的卷起和打开。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CN 203719531U)公开了一种冷凝器自动清洗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4]-[0019]段,说明书附图1):冷凝器自动清洗装置,其包括冷凝器本体1,该冷凝器本体1上部设有冷凝器水清洗装置2(即喷液组件),所述冷凝器本体1上还设有冷凝器风吹清洗装置3(即喷气组件),其包括空气泵31及吹风管32,该吹风管32横向设置在冷凝器本体1前方,吹风管32上设有多个细小吹风口(即第二喷头),并连接所述空气泵31……所述冷凝器风吹清洗装置3还包括两个竖向滑轨33,分别设置在冷凝器本体1的两侧部,所述吹风管32上设有与滑轨33相适配的两个滑块,该两个滑块分别设置在两滑轨33内,所述滑轨33内设有皮带传动机构,其包括皮带及转动电机,所述两滑块连接所述皮带,所述转动电机连接皮带,结合附图1可以看出,冷凝器风吹清洗装置3沿着其移动方向分布、冷凝器水清洗装置2则与冷凝器风吹清洗装置3平行且固定……本实用新型通过设置冷凝器水清洗装置2,其蓄水箱21连接空调中蒸发器的冷凝水管,利用水泵22将水喷向冷凝器进行清洗,通过设置冷凝器风吹清洗装置3,在冷凝器水清洗装置2喷水清洗后,冷凝器风吹清洗装置3工作,对冷凝器从上而下地对冷凝器进行高压吹风,将冷凝器内部的水及灰尘吹走,实现双重清洗。由此可见,上述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提高清洗效率,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在此基础上,将其应用于对比文件1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喷液组件和喷气组件一同沿着清洗组件的移动方向分布,使得喷液组件和喷气组件可以同时移动,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选择,且其效果可以预期;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4(CN 2310630Y)公开了一种风机盘管空调机盘管清洗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5页倒数第3行-第6页第14行,说明书附图1-2):多孔喷管1、联动挡水板2(即遮挡装置)、滑块连接件3相互连接共同组成水喷射系统,多孔喷管1平行盘管8的短边竖直设置,而连接在它上面的联动挡水板2则绕过盘管8顶面和多孔喷管1隔着盘管相对而置(即遮挡装置与清洗装置分别设在换热盘管的两侧)。由此可见,对比文件4已经公开了上述技术特征,且其在对比文件4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实现清洗时对清洗液阻挡。对于遮挡装置的具体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对其进行合理设计,具体地将遮挡装置设置为卷帘形式,并对卷帘形式的遮挡装置的结构组件及其连接方式进行具体设置,即将其设置为包括有遮挡支架,卷帘固定轴,卷帘驱动轴,遮挡卷帘以及相应的驱动部件,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4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是从属权利要求,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地限定,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喷液组件的移动垂直于喷水嘴总成61(对应于喷液管,具体参见说明书第15页第10-12行,附图1-2),当将对比文件2中的可移动的冷凝器风吹清洗装置3(对应于本申请中的喷气组件)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将喷气组件与喷液组件平行设置,并使整个清洗组件沿着垂直于喷液管的方向移动,其不需要克服技术上的障碍,且效果可以预期。因此,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6是从属权利要求,而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9页倒数第2行-第10页第12行,附图1):“在最佳方式中,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1的上端板和下端板各设有一条跟表冷器1一样长度的喷水嘴总成导轨67,喷水嘴总成61上下两端设有滑动装置66,滑动装置66受约束于喷水嘴总成导轨67,能左右移动。在其他实施方式中,喷水嘴总成导轨的形式多种多样,本申请所示出的喷水嘴总成导轨67只是其中一种,采用其他喷水嘴总成导轨形式均应视为落入本申请的设计思想之内。在最佳方式中,表冷器1两边端板各设有一个齿带轮69,两个齿带轮69上装设有横跨表冷器1的牵引带68,牵引带68和喷水嘴总成 61用螺丝固定连接,当然,连接的方式多种多样,本申请不限定具体连接的方式。喷水嘴总成61左右移动受制于牵引带68,手动或电动转动齿带轮69,齿带轮69牵引带68转动,牵引喷水嘴总成61向表冷器1 的左右进行移动。”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清洗装置包括有传动组件,具体包括:齿带轮69和牵引带68,以及滑动装置66和喷水嘴总成导轨67(由滑动装置66和喷水嘴总成导轨67构成的滑动传动组件对应于本申请中的第一传动组件,其数量具体为两个,且其分别设置于喷水嘴总成的两端),喷水嘴总成61左右移动受制于牵引带68,滑动装置66受约束于喷水嘴总成导轨67,喷水嘴总成61与滑动装置66固定连接,马达82(对应于第一驱动部件22)通过驱动齿带轮69和牵引带68转动,带动滑动装置66沿喷水嘴总成导轨67移动,进而带动喷水嘴总成61移动。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对传动方式及传动组件的结构做出合理设计,具体地,选用滚动传动方式并具体设计滚动传动组件的结构以及选用齿轮传动机构作为滚动传动组件与驱动部件之间的连接机构,以上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其效果可以预期。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4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3-6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3-6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7是从属权利要求,对权利要求6作了进一步地限定,对比文件3(CN 202962986U)公开了一种管道清扫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2]-[0015]段,说明书附图1):一种清洗装置,特别是一种管道清扫装置,包括本体1,通过传动机构驱动行进轮2(即第一滚轮)的电机3,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机3(即第一驱动部件)的输出轴12上套有第一锥齿轮6,与第一锥齿轮6啮合的第二锥齿轮5上连接有传动轴10,该传动轴10与设置在本体1顶部的清扫器11连接……而且所述的电机3的输出轴12与减速机4连接,该减速机4的输出轴通过传动皮带7与支承两行进轮2的主轴8连接。电机3输出的动力经过减速机4减速后由传动皮带7传递给主轴8,由主轴8(即第一滚轮的转轴)带动两行进轮2前进或后退。由此可知,对比文件2公开了“驱动部件通过传动皮带将动力传递给主轴,进而带动主轴两端的行进轮滚动”该技术方案,在此基础上,根据驱动部件设置位置的不同,进一步在驱动部件的输出轴与主轴之间设置一包括有锥齿轮组和传动轴的传动机构以便于将驱动部件设置于行进轮所在平面的上方,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其效果可以预期;此外,选用第一齿轮与第二齿轮相啮合的传动机构替代传动皮带进行动力的传输,这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选择,其效果也可以预期。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4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8-12是从属权利要求,而为了便于卷起或打开遮挡卷帘,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参照清洗装置直线移动方式对遮挡卷帘的驱动和传动方式进行具体设置,具体参见对权利要求3-7的评述,此外,进一步地,在卷帘驱动轴设置为可沿径向直线移动的基础上,将卷帘驱动轴设置为也可绕其轴向转动,这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卷帘组件的常规技术设置,其效果可以预期。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1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独立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一种空调机组,其包括如权利要求1-12中任一项的换热盘管清洗装置。当其包括如权利要求1中的换热器盘管清洗装置时,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可自动清洗的中央空调表冷器的清洗方法和系统,其实质也公开了一种包括有相应换热盘管清洗装置的空调机组,此外,其具体公开的内容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在权利要求1-1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的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认为:1)对比文件2中整个冷凝器的喷水清洗完全结束后才进行整个冷凝器的风吹清洗,而本申请中喷液组件23和喷气组件24同时移动,对整个换热盘管而言是同时进行喷液清洗和喷水清洗的,喷液清洗下落的液体会很快被喷气喷嘴吹走,避免了清洗下落的液体对下面换热器的二次污染,并且喷液清洗和喷气清洗同时工作,提高了清洗效率;2)对比文件4附图可以看出,联动档水板2为一个固定板体结构,且联动档水板2设置在多孔喷管1的相邻的一侧。而本身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遮挡装置3和清洗装置2分别用于设在换热盘管1的相对两侧,并没有进行收纳联动档水板2的必要,对比文件4中也没有记载卷帘展开的结构,更没有对具体结构进行改进的技术启示。
合议组经合议后认为:1)本申请记载了先采用喷液组件23清洗换热盘管1,再采用喷气组件24清洗换热盘管1,能够对换热盘管1进行双重清洗,这与对比文件2中双重清洗的过程一致,都是先进行喷液清洗,再进行喷气处理。将喷液组件23和喷气组件24共同设置在移动装置上,其支架、驱动结构不需要进行大的改动,并且同时进行清洗,这是常见的清洗过程,并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2)从对比文件4附图2中可以清楚得出联动档水板2和多孔喷管1设置在盘管8的两侧,并且联动档水板2位于盘管8和集水导风板10的之间,为了让经过盘管8的风通过导风板10,联动档水板2必然可以收起,其权利要求1也记载了“并可随多孔喷管联动的挡水板”,因此对比文件4中公开了遮档装置3和所述清洗装置2分别用于设在所述换热盘管1的相对两侧,并且遮档装置可以收起;并且本申请中的遮档装置,包括的支架、卷帘固定轴和驱动装置,这些部件都是遮挡帘的常见设备,在日常生活中都可以见到,属于常用技术手段。
综上所述,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10 月31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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