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天然牧草细切青贮的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天然牧草细切青贮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614
决定日:2019-11-19
委内编号:1F24792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6648105.X
申请日:2014-11-10
复审请求人:内蒙古农业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丹蕊
合议组组长:王文庆
参审员:石军
国际分类号:A23k3/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其他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常规试验就可以得到的,则该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664815.X,名称为“一种天然牧草细切青贮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内蒙古农业大学。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11月10日,公开日为2015年04月0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0月27日以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发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 申请日2014年11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即权利要求书第1页)、说明书第1-65段(即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图1、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天然牧草青贮细切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刈割期收割,将天然牧草切短的长度设定3cm以上水平梯度,对天然牧草青贮切进行细切,以含水量60~65%,乳酸菌量0.02g/kg的条件加工调制青贮饲料。
2. 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天然牧草细切青贮切短的长度为3-8cm。
3. 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天然牧草为大针茅和羊草。
4. 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后续处理上,天然牧草细切青贮最佳水分含量60%-65%,密度350~400kg/m3,厌氧发酵,尽量减少空气残留。”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天然牧草青贮品质调控研究”,肖燕子,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电子期刊),公开日2013年06月30日)公开了一种天然牧草的青贮方法,其是在刈割期收割,将天然牧草切割,以含水量65-70%,乳酸菌量0.5g/kg,玉米面添加量0.5%的条件加工而成(参见对比文件1正文第11页第5-6段、第12页第1段、第19页第1段)。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限定了天然牧草的切割方式,乳酸菌量不同,不添加玉米面。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达到的技术效果,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牧草贮藏效果较好的青贮方法。但是对比文件2(科学种草知识讲座,王比德,《中国草原》,第70-73页,公开日1987年08月29日)公开了对青贮原料进行细切到长度2-4寸(参见对比文件2第73页左栏第4段),乳酸菌的具体添加量参考对比文件1并以饲料感官品质指标为参数进行优化,在实际生产中根据牧草的含糖量而确定是否添加淀粉类原料,省去玉米面时其所带来的技术效果相应消失。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进一步限定的内容也已经被对比文件1-2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2-4也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内蒙古农业大学(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2月0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1页,3项)。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限定了天然牧草细切青贮的长度为3-5cm,确定“细切长度为3-5cm”是最优选择,在气味、结构、色泽、pH、乳酸、乙酸、丙酸、丁酸、铵态氮含量、有机酸构成等发酵品质方面获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在干物质含量、粗蛋白含量方面表现良好。而对比文件2不能提供本领域技术人员将牧草细切成“3-5cm”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2)本申请不添加玉米面、乳酸菌使用量不同。本申请说明书实施例2、3中明确指出:细切青贮可使“乳酸比例的大幅提升”、“干物质含量要显著大于CK(对照组)”、“粗蛋白含量显著高于对照组”。而对比文件1中记载:菌剂的添加量对天然牧草的青贮的粗纤维含量、粗蛋白有显著影响,玉米面的添加量对粗灰分和乳酸菌的含量有显著影响。由此可见,本发明中的“细切”与乳酸菌用量、最终的青贮品质密切相关。(3)利用本申请的天然牧草青贮细切技术延长了天然牧草的有效贮藏期,将有效贮藏期由原来的2年延长到3-5年。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天然牧草细切青贮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刈割期收割,将天然牧草按照长度为3-5cm进行细切,以含水量60~65%,乳酸菌量0.02g/kg的条件加工调制青贮饲料。
2. 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天然牧草为大针茅和羊草。
3. 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后续处理上,天然牧草细切青贮水分含量60%-65%,密度350~400kg/m3,厌氧发酵,尽量减少空气残留。”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1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说明书表3-表6的内容表明3-5cm的细切长度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同时,对比文件2也公开了将青贮材料细切为3.33㎝的长度来改善青贮牧草口感,故对比文件2中的技术手段也可以带来本申请的技术效果。本发明中不含有玉米面添加剂,故对比文件1与本发明得出的试验结果即发酵最优工艺参数是不同的,根据发酵牧草的水分与碳源含量的不同而去掉玉米面、优化其他工艺参数,可延长发酵期,该过程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7 月04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天然牧草的青贮方法,其是在刈割期收割,将天然牧草克氏针茅和大针茅切割,以含水量65%,乳酸菌量0.5g/kg,玉米面添加量0.5%的条件加工而成。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限定天然牧草按照长度为3-5cm进行细切;(2)添加的乳酸菌量不同;(3)不添加玉米面。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对青贮原料进行细切到长度2-4寸,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合适的长度。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乳酸菌能够使原料pH值明显降低,干物质、蛋白质消化率明显提高,但对饲料中氨基态氮、挥发性脂肪酸的比例以及干物质回收率无明显影响,乳酸菌的具体添加量可由本领域技术人员参考对比文件1并以饲料感官品质指标为参数进行优化;针对区别技术特征(3),添加玉米面等淀粉类原料能够提高牧草中的含糖量,具有足够糖分能保证乳酸菌形成足够数量的乳酸,从而提高青贮饲料的品质,在实际生产中根据牧草的含糖量而确定是否添加淀粉类原料,省去玉米面时其所带来的技术效果相应消失。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查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3限定的内容或者被对比文件1-2公开,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2的基础上,通过常规实验或常规选择可以确定,因此,权利要求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复审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2提供了将青贮材料细切来改善青贮牧草口感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基于对比文件2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改善发酵牧草口感,易于根据常规试验结果确定合适的细切长度。对比文件2公开了草本植物可切成2寸长度(即6.66厘米),本申请说明书中可以看出长度3-5cm、5-8cm的两组牧草其发酵后的品质并无显著差异。(2)由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实验设计中,影响试验效果的响应指标不同,本申请中涉及细切程度,乳酸菌和水分含量,不含有玉米面,对比文件1的正交试验涉及的响应指标包括水分含量、密度、菌剂添加量以及玉米面添加量四个因素,故对比文件1与本发明得出的试验结果即发酵最优工艺参数是不同的,玉米面为乳酸菌发酵提供碳源,故玉米面对乳酸菌含量有影响,且对比文件1中记载了玉米面添加剂对乳酸菌含量有显著影响,根据发酵牧草的水分与碳源含量的不同而去掉玉米面从而通过正交、响应面等常规手段来优化发酵工艺,该过程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3)发酵后的牧草产生有机酸可使鲜料保存经久不坏,解决饲草、饲料易霉烂的问题从而延长其贮藏期,通过优化发酵工艺来延长其贮藏时间,该过程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其技术效果可以合理预期。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8 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共2项,1页)。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乳酸菌的使用量大幅减少、切碎的长度不同,同时去除了玉米面。对比文件1-2中均未给出改变上述因素的技术启示。(2)对比文件1中公开菌剂的添加量对天然牧草的青贮的粗纤维含量、粗蛋白有影响,玉米面的添加量对天然牧草的粗灰分和乳酸菌的含量有影响,由此可见,菌剂添加量、玉米添加量都是饲料优化的必需因素。
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天然牧草细切青贮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刈割期收割,将天然牧草按照长度为3-5cm进行细切,以含水量60~65%,乳酸菌量0.02g/kg的条件加工调制青贮饲料,其中,天然牧草为大针茅和羊草。
2. 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后续处理上,天然牧草细切青贮最佳水分含量60%-65%,密度350~400kg/m3,厌氧发酵,尽量减少空气残留。”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5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共1页,2项),所作修改在于:将权利要求1-2合并,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并对其他权利要求的编号进行适应性修改。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次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是:2019年08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即权利要求书第1页),2014年11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65段(即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附图图1(即说明书附图第1页)。
2、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其他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常规试验就可以得到的,则该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天然牧草细切青贮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如下内容:试验所用青贮原料牧草刈割于7月中下旬,试验材料采样地为典型的草原生态系统,当地的草群群落构成情况如下:以克氏针茅和大针茅为建群种,其生物量占整个样地的80%以上。乳酸菌添加剂为日本雪印会社生产的“畜草1号”乳酸菌剂,试验材料天然牧草刈割后取样,按照相关研究中所采取的鲜草处理方式对牧草切割后,按照试验设计的要求分别对牧草进行不同水分、密度、菌剂添加量以及青贮促进剂玉米面添加量的处理。水分含量为65-70%,密度为350-400kg/m3,菌剂添加量为0.50g/kg,玉米面添加量为0.5%的条件是青贮的最佳组合。对比文件1还进一步指出,青贮材料来源丰富,包括黑麦草、五芒麦草,羊草和苏丹草等等,青贮原料的切碎长度一般为2-3cm(参见对比文件1的正文第5页倒数第6段,第8页、第11页第5-6段、第12页第1段、第19页第1段)。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天然牧草的青贮方法,其是在刈割期收割,将天然牧草切割,以含水量65%,乳酸菌量0.5g/kg,玉米面添加量0.5%的条件加工而成。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限定天然牧草为大针茅和羊草,并限定了其切碎的长度为3-5cm;(2)添加的乳酸菌量不同;(3)不添加玉米面。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达到的技术效果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针对大针茅和羊草的细切青贮的方法。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当地的草群群落构成情况如下:以克氏针茅和大针茅为建群种,同时,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青贮材料来源丰富,包括黑麦草、五芒麦草,羊草和苏丹草等等,不同地区牧场其牧草种类有所差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牧草种类。此外,对比文件1中还进一步指出:“青贮原料的切碎长度一般为2至3厘米”(公开了本申请中的切碎长度的端点值),同时指出:”如果长度过长在压实过程中不宜压实,相反若长度过短则不利于取饲及动物的消化”(参见对比文件1正文第8页)。对比文件2公开了青贮原料的切短长度随原料的粗细、软硬程度以及饲喂家畜对象而定,草本植物可切2-4寸(约6.66-13cm)(参见对比文件2第73页左栏第4段)。故在对比文件1-2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选择大针茅或羊草作为青贮牧草,根据原料的粗细、软硬程度以及饲喂家畜对象不同,将其切短至合适的长度。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乳酸菌的添加量为0、0.25g/kg,0.50g/kg,同时公开了乳酸菌的数目是从5.0*105-7.4*105个/g(参见对比文件1正文第18页表8-9),乳酸菌的具体添加量可由本领域技术人员参考对比文件1,根据所选用的乳酸菌的活菌数,反应条件等,并以饲料感官品质指标为参数进行优化。针对区别技术特征(3),添加玉米面等淀粉类原料能够提高牧草中的含糖量,具有足够糖分能保证乳酸菌形成足够数量的乳酸,从而提高青贮饲料的品质,在实际生产中根据牧草的含糖量而确定是否添加淀粉类原料,省去玉米面时其所带来的技术效果相应消失。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天然牧草细切青贮水分含量,密度和发酵条件。但是,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水分含量为65-70%(公开了权利要求2限定的水分含量的端点),密度为350-400kg/m3(公开了青贮的密度),菌剂添加量为0.50g/kg,玉米面添加量为0.5%的条件是青贮的最佳组合(参见对比文件1正文第19页第1段),而乳酸菌是兼性厌氧菌,一般在厌氧条件发酵,为了促进其繁殖容易想到尽量减少空气残留以创造厌氧环境。故在所引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意见的答复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首先,乳酸菌的使用量与所用乳酸菌中的活菌数,反应的温度、pH值等因素均相关,由于本申请所用的乳酸菌并未公开活菌数,所以无法比较其所起作用的总乳酸菌的活菌数;对比文件1中还进一步指出:“青贮原料的切碎长度一般为2至3厘米,如果长度过长在压实过程中不宜压实,相反若长度过短则不利于取饲及动物的消化。”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青贮饲料可以切成3厘米,公开了本申请中的切碎长度的端点值,因此,也能获得本申请中所述的技术效果,进一步,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其牧草细切长度随原料粗细、软硬程度以及饲喂对象而定”,公开了选择切碎长度所依据的因素,且对比文件2公开了草本植物可切成2寸长度(即6.66厘米)。本申请说明书表3-表6中从天然牧草细切青贮饲料发酵后的感官品质、pH、乳酸、乙酸、丙酸、丁酸、铵态氮含量、有机酸含量以及营养品质等方面分析了不同细切长度的牧草的指标,可以看出长度3-5cm、5-8cm的两组牧草其发酵后的品质并无显著差异。综上,在确定了影响天然牧草青贮的因素的前提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正交试验,选择合适的细切长度。
(2)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实验设计不同,影响试验效果的响应指标不同。在发酵的过程中玉米面是为乳酸菌发酵提供碳源,其用量可根据青贮饲料的含糖量及发酵效果确定,并非必要因素。乳酸菌的添加量需要在公开其单位活菌数量的基础上,根据所需实验设计中的其他因素,综合响应指标,通过实验设计确定。由于本申请中未公开其单位活菌数,因此,其添加量的不同,并不能说明其使用的菌剂减少。且在本申请中,菌剂也属于必需因素。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 年10 月27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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