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扇形胶口的铣料结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615
决定日:2019-11-22
委内编号:1F25830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075754.8
申请日:2015-02-12
复审请求人:汉达精密电子(昆山)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彤
合议组组长:张艳
参审员:徐建锋
国际分类号:B29C45/3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如果该区别特征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现有技术水平的普遍提高而相应作出的常规调整,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075754.8,名称为“扇形胶口的铣料结构”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5月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3921410A,公开日为2014年7月16日)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2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8年4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扇形胶口的铣料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扇形胶口的铣料结构包括:
支架;
定位治具,其设于所述支架上,所述定位治具上放置待加工塑胶产品;
压紧气缸,其设于所述定位治具的一侧,所述压紧气缸连接定位夹,所述定位夹旋转夹持待加工塑胶产品,所述压紧气缸上设有压紧感应开关;
升降气缸,其活动设于所述定位治具的上方;
铣刀,其与升降气缸连接,所述铣刀上设有第一电机;
第二电机,其驱动所述升降气缸水平运动;
所述扇形胶口的铣料结构还包括两皮带,所述第二电机驱动所述皮带转动,皮带转动带动所述升降气缸水平运动,所述升降气缸带动铣刀水平运动,铣刀边水平运动边转动铣削塑胶产品的扇形胶口。”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8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结构简单,铣刀上下运动方式简单,可一次性加工到位,提高工作效率;设置压紧感应开关并非常规技术手段。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8月2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6月1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7月3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坚持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5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2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8年4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如果该区别特征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现有技术水平的普遍提高而相应作出的常规调整,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扇形胶口的铣料结构。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精密自动铣料头机构(参见说明书的第[0037]-[0045]段、第[0048]段及附图1-3),其包括:
支架,该支架包括顶板110、若干支柱120及底座130,该顶板110及该底座130套设于该若干支柱120上以形成该支架,该支架上还包括两导柱140,该支柱120上设有安全光栅121,该支架的四周均设有透明保护罩150;
升降部,其设于所述支架中,该升降部包括枢接在所述导柱140上的第一支撑板210、第二支撑板220及连接该第一支撑板210与第二支撑板220的两连杆230,该第一支撑板210及第二支撑板220分别通过直线轴承141与所述导柱140枢接,该第二支撑板220开设有呈椭圆形的通孔;
第一气缸300(相当于升降气缸),其设于所述顶板110上,该第一气缸300通过法兰盘310与所述升降部连接从而控制所述升降部上下运动。
水平部,其滑动连接在所述升降部中,该水平部包括水平板410及水平板410下的若干滑块420和两导轨430,该两导轨430分别设于所述第二支撑板220通孔的两侧,该滑块420设于该导轨430上并连接于该水平板410,该滑块420与该导轨430分别为精密滑块及精密导轨;
第二气缸500,其设于所述升降部上,该第二气缸500通过压块510与所述第二支撑板220连接,且该第二气缸500连接于所述水平板410从而控制所述水平部水平运动;
高速电机600(相当于第一电机),其设于所述水平部中并通过固定块610固定于所述水平板410上,该高速电机600下固定有铣刀620,该铣刀620从所述第二支撑板220的通孔中穿过,该高速电机600带动该铣刀620转动,该铣刀620的侧边及底边均设有刀刃;
压产品部,其设于所述底座130上,该压产品部包括第三气缸700(相当于压紧气缸)及连接在该第三气缸700上的压产品结构710(相当于定位夹),该第三气缸700与该压产品结构710互相垂直,该压产品结构710贴有软胶以压紧待加工产品900。
定位治具800,其设于所述底座130上以放置该待加工产品900。工作人员将待加工的产品900置于定位治具800上,并按启动按钮,由可编程控制器控制第三气缸700的电磁阀得电使第三气缸700开始运动,第三气缸700的活塞顶出并带动压产品结构710旋转压住产品900,该压产品结构710贴有的软胶避免了压伤产品900。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的铣料结构用于扇形胶口,其升降气缸、第二电机带动铣刀升降、水平运动方式与对比文件1不同,并且还限定了压紧感应开关。
对于上述区别,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铣刀的铣削行程不同,且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压紧感应开关。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的铣料头机构针对的加工对象也是注塑产品的胶口,虽然并未注明胶口形状,但将其用于扇形胶口并无技术障碍。其次,对比文件1公开的铣刀传动机构同样能够实现铣刀的升降和水平运动,虽然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在传动机构的设置上存在差异,但这些机械结构本身均为现有技术,例如如何精确控制机械手的运动早已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因此在选择控制铣刀运动的机械结构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根据具体需要选择合适的传动机构。而且,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均通过不同机构分别控制铣刀的水平运动和升降运动,两者在对铣刀运行位置的控制上并无明显差异。至于压紧感应开关,其作用仅在于判断工件是否压紧,由于防止产品发生移动是本领域的普遍技术追求,因此通过设置相应的感应开关,通过已有设备对于上述压紧判断实现自动化操作,这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现有技术水平的普遍提高而做出的常规调整,并不需要创造性的劳动。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以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5月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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