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门门面与木皮的复合工艺-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金属门门面与木皮的复合工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469
决定日:2019-11-20
委内编号:1F27271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980339.1
申请日:2016-11-08
复审请求人:王力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潇潇
合议组组长:孟杰
参审员:任亮平
国际分类号:B32B37/10,B32B37/12,B32B37/06,B32B38/00,B32B38/1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判断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需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980339.1,名称为“金属门门面与木皮的复合工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王力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11月8日,公开日为2017年5月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3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0相对于对比文件1(CN 101323195A,公开日为2008年12月17日)和对比文件2(CN 203267318U,公告日为2013年11月6日)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11月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0项、说明书第1-66段;2017年3月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金属门门面与木皮的复合工艺,其特征在于:包括:
a.将金属板材剪裁成预定的形状并按设计要求冲裁出所需孔洞;
b.对所剪裁冲裁出的所述金属板材作为金属门的门面侧进行喷砂处理,所述喷砂处理的压缩气体以0.6-0.8兆帕(MPa)的气压,喷头喷口距所述门面10-20厘米的距离不间断持续喷在所述门面;
c.将喷砂处理后的所述金属板材按照预定形状弯折成型,并组装成金属门面;
d.用反应型热熔胶在所述门面布胶;
e.将木皮展平后,铺敷在涂布有所述热熔胶的所述门面上;
f.将木皮压贴在所述门面上。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金属门门面与木皮的复合工艺,其特征在于:所述喷砂处理所用砂粒为金刚砂。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金属门门面与木皮的复合工艺,其特征在于:所述金刚砂粒度为46目。
4. 根据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金属门门面与木皮的复合工艺,其特征在于:在所述b步骤中,在所述金属板材与喷砂处理面相对的一侧垫有垫板。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金属门门面与木皮的复合工艺,其特征在于:所述垫板为1-2厘米厚的复合板。
6. 根据权利要求1-5任一项所述的金属门门面与木皮的复合工艺,其特征在于:在所述a步骤中,还按照预定的弯折线在所述金属板材与喷砂处理面相对的一侧成型折线槽。
7. 根据权利要求1-6任一项所述的金属门门面与木皮的复合工艺,其特征在于:在进行c步骤后,所述门面平整度为最大高低差小于2毫米。
8. 根据权利要求1-7任一项所述的金属门门面与木皮的复合工艺,其特征在于:所述d步骤中,所述门面预热温度达到40℃以上时进行布胶。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金属门门面与木皮的复合工艺,其特征在于:所述预热温度达到40-60℃。
10. 根据权利要求8或9所述的金属门门面与木皮的复合工艺,其特 征在于:将胶水温度140-180℃的湿气反应型热熔胶涂布在所述门面,布胶量80-200克/平米。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金属门门面与木皮的复合工艺,其特征在于:所述是热熔胶为PUR热熔胶。
12. 根据权利要求10或11所述的金属门门面与木皮的复合工艺,其特征在于:采用柔性布胶辊进行布胶。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金属门门面与木皮的复合工艺,其特征在于:所述布胶辊表面适于发生大于2毫米的径向变形。
14. 根据权利要求1-13任一项所述的金属门门面与木皮的复合工艺,其特征在于:所述木皮由天然木皮及复合在所述天然木皮背面上的背衬组成。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金属门门面与木皮的复合工艺,其特征在于:所述背衬采用无纺布或牛皮纸。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金属门门面与木皮的复合工艺,其特征在于:采用60-80克/平米三聚氰胺树脂胶将所述天然木皮与耐水牛皮纸热压复合,热压温度为110-130℃,热压压力为0.5-1.0MPa,热压时间为30-60秒;或采用60-120克/平米PUR热熔胶将所述天然木皮与无纺布常温挤压复合成型。
17. 根据权利要求8-16任一项所述的金属门门面与木皮的复合工艺,其特征在于:在e步骤中,使所述木皮具有所述门面所具有的预热温度。
18.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金属门门面与木皮的复合工艺,其特征在于:所述门面、所述热熔胶及所述木皮保持所述预热温度以上温度直至进入f步骤。
19. 根据权利要求1-18任一项所述的金属门门面与木皮的复合工艺,其特征在于:在e步骤,采用至少一个展平辊将所述木皮展平。
20. 根据权利要求1-19任一项所述的金属门门面与木皮的复合工艺,其特征在于:在f步骤中,所述木皮压贴在所述门面的压力为0.1MPa以上。
21. 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金属门门面与木皮的复合工艺,其特征在于:所述木皮压贴在所述门面的压力为0.5MPa以上。
22. 根据权利要求20或21所述的金属门门面与木皮的复合工艺,其特征在于:采用至少一个压辊将木皮压贴在所述门面上。
23. 根据权利要求22所述的金属门门面与木皮的复合工艺,其特征在于:最后一个所述展平辊与首个所述压辊配合将所述木皮展平,并由所述压辊保持展平状态至将所述木皮贴合到所述复合面上。
24. 根据权利要求22或23所述的金属门门面与木皮的复合工艺,其特征在于:所述压辊由一系列独立的子辊构成,保持压力直至胶水温度下降至胶黏度粘力大于木皮本身的反弹力后。
25. 根据权利要求22-24任一项所述的金属门门面与木皮的复合工艺,其特征在于:所述压辊硬度25度,所述压辊表面适于发生大于4毫米的径向变形。
26. 根据权利要求1-25任一项所述的金属门门面与木皮的复合工艺,其特征在于:所述金属门粘贴所述木皮构成的半成品从压贴线下线后直接放入冷压机,在贴合的木皮上施加压力,冷压时间20-40分钟。
27. 根据权利要求26所述的金属门门面与木皮的复合工艺,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冷压机中,数件所述半成品叠放在一起,各所述半成品间放缓冲垫和/或厚度规。
28. 根据权利要求1-27任一项所述的金属门门面与木皮的复合工艺,其特征在于:所述木皮厚度为0.2-0.6毫米。
29. 根据权利要求1-28任一项所述的金属门门面与木皮的复合工艺,其特征在于:所述金属材料为厚度0.6-2毫米的镀锌钢板。
30. 根据权利要求1-29任一项所述的金属门门面与木皮的复合工艺,其特征在于;胶水固化后,对所述木皮进行耐候处理。 ”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1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
“(1)因为对比文件2加工成的是较小尺寸的零件,所以并不存在本申请因冲击变形而导致的对后续的木皮粘贴带来不利的影响的问题,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中并不存在冲击变形这种情况,因此也就没有考虑到将喷砂方式应用于较大面积的薄金属板表面处理会带来那些问题。而针对这样的问题则存在喷砂处理能不能在较大面积的薄金属板表面处理中应用,以及如何才可能应用的问题。
(2)冲裁-喷砂表面处理-弯折成型的工艺过程并非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喷砂后进行弯折是本发明针对产品特点进行的改进,权利要求1中的所有特征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得到的金属门面具有符合粘接要求的平整度。”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2月1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7 月12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30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仍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木皮与金属表面复合工艺,而权利要求1对金属表面的处理方式是对所剪裁冲裁出的所述金属板材作为金属门的门面侧进行喷砂处理,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金属与木皮的复合性能;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金属薄板与木皮的复合结构,其通过喷砂的方式于该金属板的表面与该细凹纹的表面形成粗糙面,提高金属与木皮的复合性能,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可以通过喷砂的方法提高金属薄板与木皮之间的复合性能的技术启示,该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为了通过先对金属板表面进行表面处理,使其形成均匀孔洞,形成粗糙面,从而使该黏着剂具有较大的附着面积,以提升其与木皮的黏着效果,其复合原理一样;同时,对比文件2给出了可以在小面积上进行喷砂,而喷砂技术是本领域的常规工艺,在大面积金属层上喷砂并不存在技术壁垒,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可以通过对比文件2所述的喷砂方法对金属板表面进行喷砂处理,从而提高其与木皮之间的复合性能,其效果可以合理预期;而对于冲裁-喷砂表面处理-弯折成型的工艺过程,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先对金属板材进行冲裁,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金属门在不同场合的应用及需求,设计剪裁成不同的形状;而后对冲裁后的金属板材进行喷砂处理,而对冲裁后的金属表面的进行高速喷射沙粒的喷砂技术是本领域的常规工艺(参见“现代钣金加工技术”,郭武龙,第128-131页,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2014年1月;“表面预处理实用手册”,李丽波等,第315-318页,机械工业出版社,2014年2月),公知常识证据还公开了喷砂过程中气压不准超过0.8MPa,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气体冲击力太大会导致板材发生翘曲变形,喷砂处理时可以选择合适的压缩气体气压,根据气流的冲击程度及喷砂效果调节喷头喷口与板材的距离,使喷头喷口距所述门面10-20厘米的距离不间断持续喷在所述门面,以获得粗糙均匀的表面,从而获得具有符合粘接要求的平整度;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若先对金属板材进行弯折成型后再进行喷砂,其工艺难度大于板材处于平板状态,弯折后的板材难以固定,并且由于弯折后表面应力不同,在相同的气压下产生的喷砂表现效果不同,相对于平板状态下的板材更容易发生翘曲变形,因此,使板材处于平板状态,可以方便喷砂处理,并防止其发生翘曲变形,是本领域常规的技术手段,其效果可以合理预期。”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8 月14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
(1)因为对比文件2加工成的是较小尺寸的零件,所以并不存在本申请因冲击变形而导致的对后续的木皮粘贴带来不利的影响的问题,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中并不存在冲击变形这种情况,因此也就没有考虑到将喷砂方式应用于较大面积的薄金属板表面处理会带来那些问题。而针对这样的问题则存在喷砂处理能不能在较大面积的薄金属板表面处理中应用,以及如何才可能应用的问题;
(2)“喷砂处理的压缩气体以0.6-0.8兆帕(MPa)的气压,喷头喷口距所述门面10-20厘米的距离不间断持续喷在所述门面”非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3)“冲裁-喷砂表面处理-弯折成型”的工艺过程并非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喷砂后进行弯折是本发明针对产品特点进行的改进,权利要求1中的所有特征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得到的金属门面具有符合粘接要求的平整度。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和意见陈述时均未提交修改文本,故本复审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如下:申请日2016年11月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0项、说明书第1-66段;2017年3月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判断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需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金属门门面与木皮的复合工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木皮与金属表面复合工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15段及附图1):
一种木皮与金属表面复合工艺,包括如下步骤:
1、木皮制备
采用圆木或方木用木工刨切机刨切出来,其厚度为0.2mm-3mm之间,长度和宽度根据所生产的产品而定;控制木皮的含水率在12%以下;
2、金属和木皮表面的处理
对金属表面进行处理,处理时用砂布进行打磨,用丙酮溶液对打磨后的金属表面进行处理,并用热风吹干金属粗糙表面;同样将木皮的胶粘面处理洁净;
3、涂胶
在金属的粗糙面和木皮的胶粘面上均匀涂胶,涂胶量为80~140g/m2,采用的胶粘剂为LK-140水性环保胶,胶粘剂的粘度为60000CP/20℃~100000CP/20℃;涂胶后凉干3-4分钟,
4、贴合
将木皮涂有胶粘剂的一面粘在金属涂有胶粘剂的一面上,赶出气泡,然后进行热压、固化,10~15kg/cm2,热压温度100℃~110℃,热压时间5~7 分钟,固化温度为5℃以上,固化时间为6~8小时;
经分析,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木皮与金属表面复合工艺,其包括用胶粘剂在金属表面涂胶,然后将木皮展平后,铺敷在涂布有所述胶粘剂的金属表面上,在将木皮压贴在所述金属表面上;即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为:
(1)权利要求1的金属板具体是用于制备金属门门面,其包括先将金属板材剪裁成预定的形状并按设计要求冲裁出所需孔洞;
(2)权利要求1对金属表面的处理方式是对所剪裁冲裁出的所述金属板材作为金属门的门面侧进行喷砂处理,所述喷砂处理的压缩气体以0 .6-0 .8兆帕(MPa)的气压,喷头喷口距所述门面10-20厘米的距离不间断持续喷在所述门面;并将喷砂处理后的所述金属板材按照预定形状弯折成型,并组装成金属门面;此外,采用的粘合剂是反应型热熔胶进行粘接。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金属与木皮的复合性能及提高金属木皮复合板的应用。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这种木饰面板可以安装在天花板、墙立面、地板等各种位置,能够形成非常好的装饰效果。同时,其背景技术中提到金属木饰面板可以用于金属门的装饰,并且先根据所做产品的尺寸要求,把木皮剪切成不同的规格,然后,把符合规格的木皮用胶粘在垫层上,再粘贴到金属板上,即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应用场合需要,可以将金属和木皮的复合板用于制备金属门门面,而对于金属门在不同场合的应用及需求,可以设计剪裁成不同的形状并在需要的地方冲裁出孔洞,如在根据需要在合适位置冲裁出孔洞作为放置锁具的位置,是本领域常规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多层复合材结构,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5-12段及附图1-9):
一种多层复合材结构,包括多个相间层叠设置的金属板与木板,且各板体的相对接触面之间是以黏着剂黏合;其中该金属板的表面预先以砂轮研磨出多个细凹纹,再以喷砂的方式于该金属板的表面与该细凹纹的表面形成粗糙面,然后利用化学药剂侵蚀的方式于该金属板的表面与该细凹纹的表面形成未贯穿的多个细孔,之后再利用阳极处理与退阳极处理的方式于该金属板的表面与该细凹纹的表面形成比该细孔小且浅的多个微细孔;借由该多个细凹纹及粗糙面增加该黏着剂的黏着面积,以及借由该多个细孔及微细孔供黏着剂渗入,使该黏着剂凝固后形成伸入该金属板中的多个须根。采用上述结构后,本实用新型多层复合材结构,可借由该多个细凹纹及该粗糙面使该黏着剂具有较大的附着面积,以提升其的黏着效果,而且并可使贴合后的贴合面能承受较大的横向剪切力,另外再利用该不同大小的多个细孔及微细孔供该黏着剂渗入,使该黏着剂凝固后能形成伸入该金属板中的多个须根,以使其具有良好的抓地效果而提升其的结合强度。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可以通过喷砂的方式于该金属板的表面与该细凹纹的表面形成粗糙面,从而使该黏着剂具有较大的附着面积,以提升其与木皮的黏着效果,该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提高金属与木皮的复合性能,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该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另外,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喷砂处理时可以选择合适的压缩气体气压,使喷头喷口距所述门面10-20厘米的距离不间断持续喷在所述门面,(参见“现代钣金加工技术”,郭武龙,第128-131页,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2014年1月;“表面预处理实用手册”,李丽波等,第315-318页,机械工业出版社,2014年1月);而根据需要将喷砂后的金属板材按照预定形状弯折成型,并组装成金属门面是本领域常规的技术手段;同时,对比文件1和2中均公开了采用胶粘剂用于金属和木皮的复合,而反应型热熔胶是常见的粘合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粘合效果常规选择,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其效果也可合理预期;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即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2-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11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进行了进一步限定,而金刚砂是常用的喷砂砂粒,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常规选择合适粒径的金刚砂用于喷砂;同时,在喷砂过程中,为了保护金属板材,可以在所述b步骤中,在金属板材与喷砂处理面相对的一侧垫有合适厚度的垫板;同时,可以根据实际场合对门面的设计要求,在所述a步骤中,还按照预定的弯折线在所述金属板材与喷砂处理面相对的一侧成型折线槽及在进行c步骤后,调节所述门面平整度为最大高低差小于2毫米;对于涂胶工艺,根据粘合剂的粘合性能,预先对门面预热到一定温度,并在一定温度下将合适类型、用量的热熔胶涂布在门面上,均是本领域常规的技术手段,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其效果也可合理预期;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11也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12-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2-13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进行了进一步限定,而采用柔性布胶辊进行涂布胶水,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同时,为了保证胶水充分涂覆在喷砂后的金属表面,可以使布胶辊表面适于发生大于2毫米的径向变形,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2-13也不具备创造性。
4、权利要求14-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4-16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4段)提到金属木饰面板可以用于金属门的装饰,并且先根据所做产品的尺寸要求,把木皮剪切成不同的规格,然后,把符合规格的木皮用胶粘在垫层上,再粘贴到金属板上,即公开了木皮由天然木皮及复合在所述天然木皮背面上的背衬组成,其公共了背衬可以是柔韧性较好和抗拉性较好的布或纸,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常规选择无纺布或牛皮纸作为背衬;同时,采用合适的粘合剂将木皮与背衬材料在合适的用量、温度、压力和时间热压或者常温挤压复合,是本领域常规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4-16也不具备创造性。
5、权利要求17-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7-24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进行了进一步限定,为了保证粘合性能,可以先对门面和木皮进行预热,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调节预热温度;同时根据粘合性能调节热熔胶及木皮的粘合温度;而采用展平辊对材料展平使其表面平整,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参见“塑料机械维修技术问答”,张丽珍,第454-455页,化学工业出版社,2005年1月);在木皮展平铺覆在金属门门面上后,可以通过一定数量压辊在一定压力下压合木皮,保证木皮与门面的复合,而为了保持木皮的展平效果,将最后一个所述展平辊与首个所述压辊配合将所述木皮展平,并由所述压辊保持展平状态至将所述木皮贴合到所述复合面上,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其效果也可合理预期;而为了保证木皮与金属面充分粘结复合,压辊需要保持压力直至胶水温度下降至胶黏度粘力大于木皮本身的反弹力后,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7-24也不具备创造性。
5、权利要求2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5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进行了进一步限定,而为了保证压辊的压合效果,可以调节压辊的表面硬度,并使压辊表面适于发生大于4毫米的径向变形来调整压辊的压合力,从而保证木皮和金属门面充分复合,其效果也可合理预期;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
6、权利要求26-3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6-30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进行了进一步限定,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保证金属门门面与木皮是充分复合,可以将金属门粘贴所述木皮构成的半成品从压贴线下线后直接放入冷压机,在贴合的木皮上施加压力,冷压一定时间,为了提高效率,在所述冷压机中,可以将数件所述半成品叠放在一起,各所述半成品间放缓冲垫和/或厚度规;而木皮的厚度、金属门面的材料和厚度均可以根据实际应用需要常规选择;同时,为了提高复合板的耐候性能,可以在胶水固化后,对所述木皮进行耐候处理,这均为本领域常规的技术手段,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其效果也可合理预期;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6-30也不具备创造性。
7、对复审请求人意见的回复
合议组经合议后认为:
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木皮与金属表面复合工艺,而权利要求1对金属表面的处理方式是对所剪裁冲裁出的所述金属板材作为金属门的门面侧进行喷砂处理,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金属与木皮的复合性能;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金属薄板与木皮的复合结构,其通过喷砂的方式于该金属板的表面与该细凹纹的表面形成粗糙面,提高金属与木皮的复合性能,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可以通过喷砂的方法提高金属薄板与木皮之间的复合性能的技术启示,该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为了通过先对金属板表面进行表面处理,使其形成均匀孔洞,形成粗糙面,从而使该黏着剂具有较大的附着面积,以提升其与木皮的黏着效果,其复合原理一样;同时,对比文件2给出了可以在小面积上进行喷砂,而喷砂技术是本领域的常规工艺,在大面积金属层上喷砂并不存在技术壁垒,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可以通过对比文件2所述的喷砂方法对金属板表面进行喷砂处理,从而提高其与木皮之间的复合性能,其效果可以合理预期;而对于冲裁-喷砂表面处理-弯折成型的工艺过程,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先对金属板材进行冲裁,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金属门在不同场合的应用及需求,设计剪裁成不同的形状;而后对冲裁后的金属板材进行喷砂处理,而对冲裁后的金属表面的进行高速喷射沙粒的喷砂技术是本领域的常规工艺(参见“现代钣金加工技术”,郭武龙,第128-131页,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2014年1月;“表面预处理实用手册”,李丽波等,第315-318页,机械工业出版社,2014年2月),公知常识证据还公开了喷砂过程中气压不准超过0.8MPa,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气体冲击力太大会导致板材发生翘曲变形,喷砂处理时可以选择合适的压缩气体气压,根据气流的冲击程度及喷砂效果调节喷头喷口与板材的距离,使喷头喷口距所述门面10-20厘米的距离不间断持续喷在所述门面,以获得粗糙均匀的表面,从而获得具有符合粘接要求的平整度;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若先对金属板材进行弯折成型后再进行喷砂,其工艺难度大于板材处于平板状态,弯折后的板材难以固定,并且由于弯折后表面应力不同,在相同的气压下产生的喷砂表现效果不同,相对于平板状态下的板材更容易发生翘曲变形,因此,使板材处于平板状态,可以方便喷砂处理,并防止其发生翘曲变形,是本领域常规的技术手段,其效果可以合理预期。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接受。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10 月31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