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污水处理的装置和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污水处理的装置和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809
决定日:2019-11-22
委内编号:1F256166
优先权日:2012-11-16
申请(专利)号:201380058858.7
申请日:2013-11-12
复审请求人:安杰伊·戈勒茨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卫刚
合议组组长:李晋东
参审员:王辉
国际分类号:C02F3/30,C02F1/20,C02F3/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58858.7,名称为“用于污水处理的装置和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安杰伊·戈勒茨,申请日为2013年11月12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11月16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5年5月11日,公开日为2015年7月1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4月2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2557342A,公开日为2012年7月11日)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图1-图4、摘要附图;按照条约第28或41条修改的说明书第[0001]-[0143]段,2016年10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连续流动体系中的污水处理的方法,尤其是用于满足生物硝酸盐化合物的高水平减少的需求,包含使污水经受其中包含的杂质的各种形式的去除的连续步骤,在连续的独立的容积中进行,其中活性污泥将进行各种条件的工作和运行,以及内部再循环返回连接,作为其结果,容易可用的和一般可用的碳素的耗尽发生了,并且一个除磷过程在第一容积中被实施,在第二容积中一个反硝化过程被实施,而在第三容积中一个硝化过程被实施,从中出现一个到该反硝化容积的再循环返回连接,并且该反硝化和硝化中的流动多次超过用于净化的污泥流入的值,并且随后将活性污泥和用于净化的污水的混合液在真空脱气塔中进行真空脱气,从而其将净化废水的流出物提供到二次沉淀池,而沉积在底部的被进行外部再循环的活性污泥被输送回过程的开头,在污水流入的上游,其特征在于,所述活性污泥和污水的混合液,在真空脱气之前,先进行硝化反应,但不在再循环返回连接中流入到反硝化容积的入口,并且构成来自真空脱气之前的硝化体积的外流,被进行额外的反硝化,在此期间消耗容易可用的碳素的残留物和存在于流入流中几乎不可用的碳素的残留物在生物净化之后,可选择地甚至具有活性污泥的内部细胞碳素的消耗,以便在二沉池中继续进行该反硝化过程。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由于额外的反硝化过程,被污水携带的几乎不可用的任何类型的实质上的主要部分的碳素、任何类型的容易可用的外部碳素被自由地引入到活性污泥和污水的混合液中,并且通过使这种碳素与污泥反应来进一步加深硝酸盐的去除,并在通过该真空脱气步骤传输污水之后启动硝酸盐去除过程,在该二沉池的气态氮不饱和含水区域中继续进行。
3. 一种用于连续流动体系中的污水处理的方法,尤其是用于满足生物硝酸盐化合物的高水平减少的需求,包含使污水经受其中包含的杂质的各种形式的去除的连续步骤,在连续的独立的容积中进行,其中活性污泥将进行各种条件的工作和运行,以及内部再循环返回连接,作为其结果,容易可用的和一般可用的碳素的耗尽发生了,并且一个除磷过程在第一容积中被实施,在第二容积中一个反硝化过程被实施,而在第三容积中一个硝化过程被实施,从而出现到该反硝化容积的再循环返回连接,并且该反硝化和硝化中的流动多次超过用于净化的污泥流入的值,并且随后将活性污泥和用于净化的污水的混合液在真空脱气塔中进行真空脱气,从中提供了净化的污水的外流,而沉积在底部的作为外部再循环的活性污泥被输送回过程的开头,位于污水流入的上游,其特征在于,所述活性污泥和污水的混合液,较早进行硝化反应,而不被引入到再循环返回连接至所述流入到反硝化容积,任何类型的容易可用的外源碳被引入了,而硝酸盐的深化去除通过体碳素与污泥的反应而被实施,和消耗存在于流入流中一般可用的和几乎不可用的碳素的残留物仍然支持着真空脱气前的碳素的消耗,其中硝酸盐 去除过程受到使用在流出流中引入的碳的影响,并在二沉池中于真空脱气之后降低水的气态氮饱和度,在二沉池中进一步除去硝酸盐,并且使用未消耗的碳素的所有残留物,所述残留物包含在硝化过程之后的污泥中”。
4. 一种用于连续流动体系中的污水处理的方法,尤其是用于生物硝酸盐化合物的高水平减少的需求,通过使污水经受其中包含的杂质的各种形式的去除的连续步骤,连续地包括除磷容积,反硝化容积和硝化容积,从中提供了一个再循环返回连接到流入至该反硝化区域,随后有一个真空脱气容积,跟着一个具有净化的污水的外流的二沉池,被连接到污水流入至该除磷容积,其特征在于,其具有一个额外的反硝化容积(4),分离于该硝化容积(3)的下游和该真空脱气塔(7)的上游,用于活性污泥和污水的混合液被净化。
5. 一种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其具有一个硝酸盐深化去除容积(5),在用于活性污泥和污水的混合液被处理的该额外的反硝化容积(4)和该真空脱气塔(7)之间,与容易可用的外部碳源交流。
6. 一种用于连续流动体系中的污水处理的方法,尤其是用于生物硝酸盐化合物的高水平减少的需求,通过使污水经受其中包含的杂质的各种形式的去除的连续步骤,连续地包括除磷容积,反硝化容积和硝化容积,从中提供了一个再循环返回连接到流入至该反硝化区域,随后有一个真空脱气容积,跟着一个具有净化的污水的外流的二沉池,被连接到污水流入至该除磷容积,其特征在于,位于该硝化容积(3)的下游和该真空脱气塔(7)的上游,用于活性污泥和污水的混合液的净化,其具有一个硝酸盐深化去除容积(5),与容易可用的外碳源相交流。”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7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基于说明书第[0055]-[0063]段的记载,将技术特征“通过再循环返回连接流入到反硝化容积的混合液的流量是进行额外的反硝化的混合液的流量的2倍”补充至权利要求1中,并将权利要求4、6的主题名称由“一种用于连续流动体系中的污水处理的方法”变更为“一种用于连续流动体系中的污水处理的装置”。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后缺氧池4的实质并不是额外的反硝化,其实质是后缺氧池4与缺氧池2为并联,对于从第三污水进水管41进入后缺氧池4的污水,由于其没有经过硝化菌硝化和聚磷菌除磷,其在后缺氧池4中无法进一步进行降解,导致这部分污水在没有进行任何处理的情况下就可以流入到MBR膜池5中。此外MBR膜池5的作用仅是将处理后的混合液分离成清水和污泥,并分别排出,不会进一步进行反应。(2)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通过再循环返回连接流入到反硝化容积的混合液的流量是进行额外的反硝化的混合液的流量的2倍。(3)对比文件1厌氧池的作用是为聚磷菌在缺氧池和好氧池进行除磷吸附的正磷酸盐的释放创造条件,其不具有除磷作用。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4、6如下:
“1. 一种用于连续流动体系中的污水处理的方法,尤其是用于满足生物硝酸盐化合物的高水平减少的需求,包含使污水经受其中包含的杂质的各种形式的去除的连续步骤,在连续的独立的容积中进行,其中活性污泥将进行各种条件的工作和运行,以及内部再循环返回连接,作为其结果,容易可用的和一般可用的碳素的耗尽发生了,并且一个除磷过程在第一容积中被实施,在第二容积中一个反硝化过程被实施,而在第三容积中一个硝化过程被实施,从中出现一个到该反硝化容积的再循环返回连接,并且该反硝化和硝化中的流动多次超过用于净化的污泥流入的值,并且随后将活性污泥和用于净化的污水的混合液在真空脱气塔中进行真空脱气,从而其将净化废水的流出物提供到二次沉淀池,而沉积在底部的被进行外部再循环的活性污泥被输送回过程的开头,在污水流入的上游,其特征在于,所述活性污泥和污水的混合液,在真空脱气之前,先进行硝化反应,但不在再循环返回连接中流入到反硝化容积的入口,并且构成来自真空脱气之前的硝化体积的外流,被进行额外的反硝化,在此期间消耗容易可用的碳素的残留物和存在于流入流中几乎不可用的碳素的残留物在生物净化之后,甚至可选择地消耗活性污泥的内部细胞碳素,以便在二沉池中继续进行该反硝化过程;
通过再循环返回连接流入到反硝化容积的混合液的流量是进行额外的反硝化的混合液的流量的2倍。
4. 一种用于连续流动体系中的污水处理的装置,尤其是用于生物硝酸盐化合物的高水平减少的需求,通过使污水经受其中包含的杂质的各种形式的去除的连续步骤,连续地包括除磷容积,反硝化容积和硝化容积,从中提供了一个再循环返回连接到流入至该反硝化区域,随后有一个真空脱气容积,跟着一个具有净化的污水的外流的二沉池,被连接到污水流入至该除磷容积,其特征在于,其具有一个额外的反硝化容积(4),分离于该硝化容积(3)的下游和该真空脱气塔(7)的上游,用于活性污泥和污水的混合液被净化。
6. 一种用于连续流动体系中的污水处理的装置,尤其是用于生物硝酸盐化合物的高水平减少的需求,通过使污水经受其中包含的杂质的各种形式的去除的连续步骤,连续地包括除磷容积,反硝化容积和硝化容积,从中提供了一个再循环返回连接到流入至该反硝化区域,随后有一个真空脱气容积,跟着一个具有净化的污水的外流的二沉池,被连接到污水流入至该除磷容积,其特征在于,位于该硝化容积(3)的下游和该真空脱气塔(7)的上游,用于活性污泥和污水的混合液的净化,其具有一个硝酸盐深化去除容积(5),与容易可用的外碳源相交流。”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8年7月20日发出了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1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沿用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1,并依职权引入公知常识性证据1(《废水生物处理理论与应用》,李献文等译,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89年X月第一版,第577页)和证据2:(《水污染控制工程》,孙体昌等主编,机械工业出版社,2009年8月第1版第1次印刷,第420-421页,图21-4),指出: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的规定。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依次序相互串连通的若干个反应池;污水的流向为:厌氧池1→缺氧池2→好氧池3→后缺氧池4→MBR膜池5→MBR膜组件6→出水。后缺氧池4与缺氧池2为串联。而第三污水进水管41进入后缺氧池4的污水可通过回流返回至工艺的前段,其作用是引入有机物进行反硝化;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根据需要调整第三污水进水管41的进水量,因此后缺氧池能够实现氮的去除。对比文件1公开了为了进一步净化反硝化后的污水,连接一MBR池对其进行过滤,即其给出了对反硝化后的污水进一步净化的启示,而根据证据2可知,设置二沉池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2)在已知污水进水总量和回流量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通过有限次实验确定通过再循环返回连接流入到反硝化容积的混合液的流量是进行额外的反硝化的混合液的流量的2倍。(3)根据证据2可知,设置除磷容积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根据需要尝试在适当位置设置除磷容积。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3月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和证据1、证据2均未公开使用真空脱气塔对活性污泥和污水的混合液进行真空脱气。证据1中真空脱气的目的是除去混合液中的气泡,避免污泥因夹带气泡而在最终沉淀池中漂浮。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中,通过真空脱气,在二沉池中可以继续进行反硝化过程。(2)证据2中,沉淀池沉淀的污泥与厌氧池处理后的污水进行混合,而并非进入厌氧池内。而在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中,二沉池中沉淀的活性污泥返回至除磷溶剂1内进行作用。(3)在对比文件1的图1-4中,MBR膜池5中回流的混合液中含有高浓度的沉淀物,在再循环的污泥中,这种高浓度的沉淀物占有很大的比例。污泥会堵塞MBR膜组件,会导致清洁时间的延长,降低MBR膜组件的寿命以及增加MBR膜组件的使用成本。在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中,真空脱气位于内部再循环区域的外部区域,即真空脱气装置是独立于内循环区域的。(4)使用本申请的真空脱气装置的工厂,能够提供更好以及更有效的污水处理效果。此外,本申请的污水处理装置结构紧凑复杂。本申请还为旧式污水处理工厂提供了现代化改造的可能性。
合议组于2019年6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再次发出复审通知书,沿用对比文件1、证据1、证据2、并进一步引入公知常识性证据3(《环境生物学教程》,岳莉然编,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157页),指出: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的规定。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二沉池的设置,其主要的作用在于沉淀悬浮物而进行固液分离,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证据1给出了防止污泥因夹带氮气泡而在最终沉淀池中漂浮而需要在最终沉淀池之前除去气泡的启示;但即便如此,也不妨碍二沉池中反硝化作用的客观存在。证据3第157页公开了“土壤、水体和污水生物处理构筑物中的硝酸盐在缺氧的情况下,总会发生反硝化作用。硝酸盐必须先在生物处理过程中去除掉。反硝化作用在废水生物处理中是起积极作用的。”因此,由于使用真空脱气装置以及二沉池中溶解氧的消耗,二沉池的污泥容易处于缺氧状态而发生反硝化,且反硝化作用在废水生物处理中是起积极作用的,可见在真空脱气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根据需要控制在二沉池中继续发生反硝化过程。(2)证据2(图21-4)工艺中,沉淀池沉淀的污泥与厌氧池处理后的污水进行混合进入接触池,而接触池中也发生反硝化脱氮和除磷(参见证据2第421页第2段),可见,两者的作用和效果基本相同,而且证据2中也公开了A2/O同步脱氮除磷工艺将二沉池回流污泥进入厌氧段以及OWASA工艺将污泥外回流至厌氧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根据需要将污泥返回至所需位置。(3)当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将MBR膜组件替换为二沉池并结合真空脱气装置后便实现了真空脱气装置是独立于内循环区域的布置,也不存在降低MBR膜组件的寿命以及增加MBR膜组件的使用成本的问题。此外对比文件1MBR膜池5中回流的混合液是为了利用其中的溶解氧,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根据需要选择是否回流混合液。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8月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根据波兰等国家的审查过程,其未使用对比文件1来评判本申请的创造性。(2)对比文件1厌氧池、缺氧池、好氧池和后缺氧池是串并联结合,MBR膜池将污泥排出且不将污泥回流使用,本申请硝化处理后的污水大部分在反硝化和硝化之间进行反复回流,仅小部分流入后续的额外的反硝化。(3)进行额外的反硝化的污水经真空脱气处理后,得到氮不饱和溶液,从而使污水在二沉池中继续进行反硝化。在本申请中,并不是因为缺氧才导致反硝化作用,而是进入二沉池的污水处于氮不饱和状态,才导致反硝化。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将真空脱气和二沉池进行反硝化进行关联。(4)对比文件1中MBR膜池将部分混合液回流至好氧池,其目的是充分利用MBR膜池中的溶解氧,降低好氧池中的鼓风曝气量。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获得将MBR膜池的混合液回流至厌氧池的技术启示。在证据2中,其图21-4公开了:沉淀池将部分污泥回流至厌氧和缺氧之间,即污泥与经厌氧处理后的污水混合后进行缺氧处理,而并非将污泥回流至厌氧处理,即并非将污泥与未经厌氧处理后的污水混合检索对比文件1的申请人、发明人及相关技术内容可知,后缺氧池的氮和磷含量要高于缺氧池的氮和磷的含量,即后缺氧池中的污水必须回流至厌氧池进行“除磷”处理,否则,其未回流处理的污水无法达标。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5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图1-图4、摘要附图;按照条约第28或41条修改的说明书第[0001]-[0143]段;2018年7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创造性。
(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连续流动体系中的污水处理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AAOA MBR脱氮除磷污水处理装置及工艺,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8]-[0012]段,第[0019]-[0024]段):AAOA MBR脱氮除磷污水处理工艺及装置,其装置包括依次序相互串连通的厌氧池、缺氧池(相当于反硝化容积)、好氧池(相当于硝化容积)、后缺氧池(相当于额外的反硝化容积)和MBR膜池。污水的流向为:厌氧池1→缺氧池2→好氧池3→后缺氧池4→MBR膜池5→MBR膜组件6→出水。厌氧池、缺氧池和后缺氧池分别设有带调节阀的第一污水进水管、第二污水进水管和第三污水进水管。可适当选择各反应池之间的混合液回流量来调节各反应池的运行参数。MBR膜池设有MBR膜组件,MBR膜组件的出水口连接出水管,MBR膜池设有污泥排出口。MBR膜池混合液通过第一回流管回流至好氧池,回流量是污水进水总量的3~5倍;好氧池混合液通过第二回流管回流至缺氧池,回流量是污水进水总量的2~4倍;后缺氧池混合液通过第三回流管回流至厌氧池,回流量是污水进水总量的1~3倍(即反硝化和硝化中的流动多次超过用于净化的污泥流入的值)。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了几个处理池依次序相互串连通和回流管的回流,因此必然具备“不在再循环返回连接中流入到反硝化容积的入口,并且构成来自真空脱气之前的硝化体积的外流,被进行额外的反硝化,在此期间消耗容易可用的碳素的残留物”的操作。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以下区别:随后将活性污泥和用于净化的污水的混合液在真空脱气塔中进行真空脱气,该真空脱气位于硝化和反硝化之后;限定将净化废水的流出物提供到二次沉淀池,而沉积在底部的被进行外部再循环的活性污泥被输送回过程的开头,在污水流入的上游。一个除磷过程在第一容积中被实施。消耗存在于流入流中几乎不可用的碳素的残留物在生物净化之后,以便在二沉池中继续进行该反硝化过程。通过再循环返回连接流入到反硝化容积的混合液的流量是进行额外的反硝化的混合液的流量的2倍。
基于上述区别可确定,本申请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去除污水中的气泡;选择何种回流量。
对于上述区别,为了脱除反硝化生成的氮气,设置一真空脱气装置位于硝化和反硝化之后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根据需要进行选择的,而真空脱气塔属于常规的真空脱气装置;例如证据1记载了在反硝化中可能发生的一个问题是污泥因夹带氮气泡而在最终沉淀池中漂浮。因此,为了保持出流中悬浮固体浓度低,在混合液进入最终沉淀池之前要求除去气泡。有两种方法可供选择,即类似厌氧接触中所用的真空脱气和在停留时间很短的反应器中曝气(参见证据1第577页倒数第一段)。对比文件1公开了为了进一步净化反硝化后的污水,连接一MBR池对其进行过滤,即其给出了对反硝化后的污水进一步净化的启示,而设置二沉池以及将沉积在底部的被进行外部再循环的活性污泥回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根据需要选择污泥输送回的具体位置例如过程的开头,污水流入的上游,例如证据2记载了BCFS工艺最后设置沉淀池,并将污泥回流至厌氧区后(参见证据2图21-4),证据2还记载了A2/O同步脱氮除磷工艺将二沉池回流污泥进入厌氧段以及OWASA工艺将污泥外回流至厌氧段(参见证据2第418页第21.1节以及图21-3)。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了后缺氧池,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根据需要实现消耗存在于流入流中几乎不可用的碳素的残留物在生物净化之后,甚至可选择地消耗活性污泥的内部细胞碳素。此外,二沉池中发生反硝化反应属于水处理中客观存在的一种常见现象,二沉池的污泥容易处于缺氧状态,此时会发生反硝化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根据需要控制二沉池中的反硝化过程。例如证据3第157页公开了“自然界中包括土壤、水体、污水及工业废水都含有硝酸盐。土壤、水体和污水生物处理构筑物中的硝酸盐在缺氧的情况下,总会发生反硝化作用。若在污水生物处理系统中的二次沉淀池发生反硝化作用,产生的氮气由池底上升逸到水面时会把池底的沉淀污泥带上浮起,使出水含有多量的泥花,影响出水的水质。硝酸盐必须先在生物处理过程中去除掉。反硝化作用在废水生物处理中是起积极作用的。”因此,由于使用真空脱气装置以及二沉池中溶解氧的消耗,二沉池的污泥容易处于缺氧状态而发生反硝化,反硝化作用在废水生物处理中是起积极作用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根据需要控制二沉池中的反硝化过程。设置除磷的容积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证据2记载了设置除磷池进行化学除磷(参见证据2图21-4,第421页第1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根据需要尝试在适当位置设置除磷容积。此外,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了好氧池混合液通过第二回流管回流至缺氧池,回流量是污水进水总量的2~4倍;后缺氧池混合液通过第三回流管回流至厌氧池,回流量是污水进水总量的1~3倍;并且公开了污水分三点进入各生化反应池。那么,在已知污水进水总量和回流量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通过有限次实验确定通过再循环返回连接流入到反硝化容积的混合液的流量是进行额外的反硝化的混合液的流量的2倍。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的规定。
(2)关于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对设置额外的反硝化过程带来的后续反应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经过改进增加脱气装置和二沉池后,后续反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反应机理能够预料到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的规定。
(3)关于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一种用于连续流动体系中的污水处理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AAOA MBR脱氮除磷污水处理装置及工艺,具体公开内容参见关于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第一污水进水管、第二污水进水管和第三污水进水管,即任何类型的容易可用的外源碳被引入,硝酸盐去除过程必然受到使用在流出流中引入的碳的影响。其中后缺氧池的反应过程相当于硝酸盐的深化去除过程。
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以下区别:(1)随后将活性污泥和用于净化的污水的混合液在真空脱气塔中进行真空脱气;而沉积在底部的作为外部再循环的活性污泥被输送回过程的开头,位于污水流入的上游。一个除磷过程在第一溶剂中被实施。通过再循环返回连接流入到反硝化容积的混合液的流量是进行额外的反硝化的混合液的流量的2倍。(2)消耗存在于流入流中一般可用的和几乎不可用的碳素的残留物仍然支持着真空脱气前的碳素的消耗;二沉池中于真空脱气之后降低水的气态氮饱和度,在二沉池中进一步除去硝酸盐,并且使用未消耗的碳素的所有残留物,所述残留物包含在硝化过程之后的污泥中。
对于区别(1),参见关于权利要求1的评述。
对于区别(2),由于反硝化过程主要利用的是异养型兼性厌氧细菌,在反硝化过程中需要利用各种有机质作为碳源;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通过调节进水阀42在后缺氧池的反应过程中消耗一般可用的和几乎不可用的碳素的残留物。而若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经过改进增加脱气装置和二沉池后,降低水的气态氮饱和度,在二沉池中进一步除去硝酸盐,使用未消耗的碳素的所有残留物,所述残留物包含在硝化过程之后的污泥中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料到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的规定。
(4)关于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一种用于连续流动体系中的污水处理的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污水处理装置,具体公开内容参见关于权利要求1的评述。
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以下区别:权利要求4限定包括除磷容积以及有一个真空脱气容积,跟着一个具有净化的污水的外流的二沉池,被连接到污水流入至该除磷容积。额外的反硝化容积(4),分离于该硝化容积(3)的下游和该真空脱气塔(7)的上游。
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本申请相对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去除污水中的磷和气泡。
对于该区别,参见关于权利要求1的评述。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4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的规定。
(5)关于权利要求5
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硝化池之后设置反硝化池,其具有去除硝酸盐的作用,为了深化去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再增加硝酸盐深化去除容积并设置在适当位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带调节阀的第一污水进水管、第二污水进水管和第三污水进水管(即容易可用的外部碳源),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根据需要污水进水管接入硝酸盐深化去除容积,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的规定。
(6)关于权利要求6
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一种用于连续流动体系中的污水处理的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污水处理装置,具体公开内容参见关于权利要求1的评述。
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以下区别:(1)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2)位于该硝化容积(3)的下游和该真空脱气塔(7)的上游,用于活性污泥和污水的混合液的净化,其具有一个硝酸盐深化去除容积(5),与容易可用的外碳源相交流。
对于区别(1),参见关于权利要求4的评述。
对于区别(2),参见关于权利要求5的评述。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6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的规定。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对于复审请求人答复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时提出的意见,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1)本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审查,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审查过程并不影响本申请在中国的审查。
(2)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各阶段是否回流。例如对比文件1的图1-图4的不同实施方式中采用了不同的回流手段。对比文件1中好氧池3和缺氧池2也进行了大量的回流,回流量是污水进水总量的2-4倍。
(3)当在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引入真空脱气装置后,由于其脱除了混合液中的氮气泡,实际上便形成了氮不饱和状态,因此二沉池中的反硝化进程并无实质区别。
(4)当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替换MBR膜池后,便容易进一步改进回流的位置。证据2(图21-4)工艺中,沉淀池沉淀的污泥与厌氧池处理后的污水进行混合进入接触池,其后才是缺氧池;接触池的接触区处于厌氧状态;而接触池中也发生反硝化脱氮和除磷(参见证据2第421页第2段),可见,两者的作用和效果基本相同。而且证据2中也公开了A2/O同步脱氮除磷工艺将二沉池回流污泥进入厌氧段以及OWASA工艺将污泥外回流至厌氧段(参见证据2第418页第21.1节以及图21-3),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根据需要将污泥返回至所需位置。
对比文件1中后缺氧池中的污水也并非必须回流至厌氧池进行“除磷”处理。对比文件1中记载,根据需要,启动第三回流泵14。即第三回流泵14是否开启是根据需要进行的。此外对比文件1图1,图2的技术方案也未设置第三回流泵14,可见,后缺氧池中的污水并非必须回流至厌氧池,是可以根据需要进行选择的。
综上,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不具备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4月2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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