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供热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油管理-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供热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油管理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720
决定日:2020-01-14
委内编号:1F270463
优先权日:2013-02-20
申请(专利)号:201480009712.8
申请日:2014-02-14
复审请求人:开利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璇斐
合议组组长:张林颖
参审员:周彦红
国际分类号:F25B3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部分为另一份对比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部分为所属技术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且另一份对比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所起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所起作用相同,则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09712.8,名称为“用于供热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油管理”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开利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2月14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2月20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1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9月2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中采用四篇对比文件:对比文件1(DE586076C,公开日为1933年10月16日)、对比文件2(WO2007/008193A2,公开日为2007年1月18日)、对比文件3(US5461883A,公开日为1995年10月31日)、对比文件4(US2007/0256432A1,公开日为2007年11月8日)。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2015年8月20日)提交的国际申请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9段(第1-5页)、附图1-2、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于2017年10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3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供热、通风和空气调节(HVAC)系统,其包括:
压缩机,其中具有压缩机润滑剂流,所述压缩机压缩通过其中的蒸气制冷剂流;
蒸发器,可操作地连接至所述压缩机,所述蒸发器包括多个蒸发器管,所述多个蒸发器管中流动有一定体积的热能传递介质,用于和所述蒸发器中的液体制冷剂进行热能交换;以及
润滑剂管理系统,其包括:
润滑剂蒸馏器,用于接收从所述蒸发器流出的压缩机润滑剂和制冷剂混合物;
输入流控制装置,用于在所述蒸馏器中的混合物液位达到选定液位时使所述混合物停止流入所述润滑剂蒸馏器中;以及
输出流控制装置,用于在蒸馏物中的润滑剂浓度达到选定的浓度水平时将所述蒸馏物从所述润滑剂蒸馏器迫出,并且使所述蒸馏物返回到所述压缩机中以补充所述压缩机润滑剂流。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HVAC系统,其中所述润滑剂蒸馏器进一步包括其中流动有制冷剂的润滑剂蒸馏器热交换器,用来使所述压缩机润滑剂和制冷剂混合物沸腾。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HVAC系统,其中所述制冷剂流是从所述HVAC系统的冷凝器分出。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HVAC系统,其中通过所述润滑剂蒸馏器热交换器的所述制冷剂流受润滑剂蒸馏器阀调节。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HVAC系统,其中所述输出流控制装置是喷射器或泵中的一个。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HVAC系统,其中所述喷射器利用来自所述压缩机的排出气体作为工作流体。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HVAC系统,其中所述喷射器的操作是通过控制工作流体流向所述喷射器的流量的喷射器阀来调节。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HVAC系统,其中所述润滑剂蒸馏器中的所述选定的润滑剂浓度由时间间隔、蒸气压力、温度或液位中的一个来指示。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HVAC系统,其中所述润滑剂蒸馏器包括蒸馏器排气孔,用于将蒸气制冷剂从所述润滑剂蒸馏器排放到所述蒸发器中。
10. 一种供热通风和空气调节(HVAC)系统中的润滑剂管理方法,其包括:
使一定体积的压缩机润滑剂和制冷剂混合物从蒸发器流入润滑剂蒸馏器中;
当所述混合物将所述润滑剂蒸馏器填充到选定液位时,使所述压缩机润滑剂和制冷剂混合物停止流入所述润滑剂蒸馏器中;
经由热能交换从所述混合物蒸馏出压缩机润滑剂;
当所述润滑剂蒸馏器中的压缩机润滑剂的浓度超过预定浓度水平时,停止所述蒸馏;以及
将所述蒸馏物从所述润滑剂蒸馏器迫出,并且使所述蒸馏物返回到压缩机中以补充所述压缩机润滑剂。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进一步包括在将所述蒸馏物从所述润滑剂蒸馏器迫出后,使另一体积的压缩机润滑剂和制冷剂混合物从蒸发器流入所述润滑剂蒸馏器中。
12.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进一步包括经由喷射器或泵中的一个将所述蒸馏物从所述润滑剂蒸馏器迫出。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喷射器利用来自所述HVAC系统的压缩机的排出气体作为工作流体。
14.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进一步包括:
迫使热传递介质流通过所述润滑剂蒸馏器处的热交换器;和
经由与所述热传递介质的热能交换,从所述混合物蒸馏出压缩机润滑剂。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热传递介质是从所述HVAC系统的冷凝器或压缩机分出的制冷剂流。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其进一步包括使所述制冷剂流从所述润滑剂蒸馏器的所述热交换器流动至所述HVAC系统的分离器。
17.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进一步包括从所述润滑剂蒸馏器排放蒸气制冷剂。
18.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方法,其进一步包括将所述蒸气制冷剂排放到所述蒸发器中。
19.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进一步包括将所述蒸馏物从所述润滑剂蒸馏器迫向所述HVAC系统的压缩机。
20.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润滑剂蒸馏器中的所述润滑剂浓度水平由蒸气压力、温度、时间间隔或液位中的一个来指示。
2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进一步包括测定所述蒸发器中的压缩机润滑剂浓度的水平。
22. 根据权利要求21所述的方法,其进一步包括:当所述蒸发器中的所述压缩机润滑剂浓度超过设定值浓度时,将所述混合物迫向所述润滑剂蒸馏器。
23. 根据权利要求22所述的方法,其进一步包括:当所述蒸发器中的所述压缩机润滑剂浓度低于所述设定值浓度时,使所述混合物停止流向所述润滑剂蒸馏器。”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1月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4均没有意识到“从蒸发器中移除油的两个原因:需要油来润滑压缩机;蒸发器中的油降低蒸发器的性能”,因此也不存在将对比文件1-4结合以获得本申请技术方案的动机或启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月1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8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将对比文件3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指出:权利要求1-23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提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3已明确公开将蒸发器中的润滑剂移除并返回用于压缩机中,可见其意识到“用从蒸发器移除的油来润滑压缩机”这一问题,而且其技术方案在系统构成及运行过程方面与本申请大体相同,能够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达到的技术效果也大体相同,另外,蒸发器中的油超过正常量时会导致蒸发器制冷效率低下,影响蒸发器性能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基于上述公知常识,为了提高蒸发器的制冷效率,从蒸发器中移除润滑剂是本领域的常规需求。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与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文本相比,复审请求人将权利要求6、7的技术特征加入权利要求1中,并将“用于在蒸馏物中的润滑剂浓度达到选定的浓度水平时将所述蒸馏物从所述润滑剂蒸馏器迫出”修改为“用于在蒸馏物中的润滑剂浓度达到选定的浓度水平时将压缩机润滑剂从所述润滑剂蒸馏器间歇地迫出”从而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同样地对权利要求10进行了相类似的修改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7。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3中的喷射器31是通过管路40来被供应制冷剂气体,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的喷射器是利用来自压缩机的排出气体作为工作流体,并且该喷射器的操作是通过喷射器阀(其用于控制工作流体流向喷射器的流量)来进行调节的,而且是在蒸馏物中的润滑剂浓度达到选定的浓度水平时,将压缩机润滑剂从润滑剂蒸馏器间歇地迫出;(2)根据对比文件3公开内容来看,压缩制冷机是为了解决从该压缩制冷机中使用的制冷剂中去除可能与合成油混合的水分或氯的问题而提出的,其专注于从制冷剂中去除水分或氯,既未提及也没有暗示出任何对于润滑剂浓度的控制;(3)本申请相对应的美国申请案已经在美国获得专利权,目前权利要求1已经与该美国授权案的权利要求1相对应。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供热、通风和空气调节(HVAC)系统,其包括:
压缩机,其中具有压缩机润滑剂流,所述压缩机压缩通过其中的蒸气制冷剂流;
蒸发器,可操作地连接至所述压缩机,所述蒸发器包括多个蒸发器管,所述多个蒸发器管中流动有一定体积的热能传递介质,用于和所述蒸发器中的液体制冷剂进行热能交换;以及
润滑剂管理系统,其包括:
润滑剂蒸馏器,用于接收从所述蒸发器流出的压缩机润滑剂和制冷剂混合物;
输入流控制装置,用于在所述蒸馏器中的混合物液位达到选定液位时使所述混合物停止流入所述润滑剂蒸馏器中;以及
喷射器,其利用来自所述压缩机的排出气体作为工作流体,用于在蒸馏物中的润滑剂浓度达到选定的浓度水平时将压缩机润滑剂从所述润滑剂蒸馏器间歇地迫出;
其中,所述喷射器的操作是通过控制所述工作流体流向所述喷射器的流量的喷射器阀来调节。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供热、通风和空气调节(HVAC)系统,其中所述润滑剂蒸馏器进一步包括其中流动有制冷剂的润滑剂蒸馏器热交换器,用来使所述压缩机润滑剂和制冷剂混合物沸腾。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供热、通风和空气调节(HVAC)系统,其中所述制冷剂流是从所述供热、通风和空气调节(HVAC)系统的冷凝器分出。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供热、通风和空气调节(HVAC)系统,其中通过所述润滑剂蒸馏器热交换器的所述制冷剂流受润滑剂蒸馏器阀调节。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供热、通风和空气调节(HVAC)系统,其中所述润滑剂蒸馏器中的所述选定的润滑剂浓度由时间间隔、蒸气压力、温度或液位中的一个来指示。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供热、通风和空气调节(HVAC)系统,其中所述润滑剂蒸馏器包括蒸馏器排气孔,用于将蒸气制冷剂从所述润滑剂蒸馏器排放到所述蒸发器中。
7. 一种供热、通风和空气调节(HVAC)系统中的润滑剂管理方法,其包括:
使一定体积的压缩机润滑剂和制冷剂混合物从蒸发器流入润滑剂蒸馏器中;
当所述混合物将所述润滑剂蒸馏器填充到选定液位时,使所述压缩机润滑剂和制冷剂混合物停止流入所述润滑剂蒸馏器中;
经由热能交换从所述混合物蒸馏出压缩机润滑剂;
当所述润滑剂蒸馏器中的压缩机润滑剂的浓度超过预定浓度水平时,停止所述蒸馏;以及
经由利用来自压缩机的排出气体作为工作流体的喷射器,将所述压缩机润滑剂从所述润滑剂蒸馏器间歇地迫出;
其中,所述喷射器的操作是通过控制所述工作流体流向所述喷射器的流量的喷射器阀来调节。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进一步包括在将所述蒸馏物从所述润滑剂蒸馏器迫出后,使另一体积的压缩机润滑剂和制冷剂混合物从蒸发器流入所述润滑剂蒸馏器中。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进一步包括:
迫使热传递介质流通过所述润滑剂蒸馏器处的热交换器;和
经由与所述热传递介质的热能交换,从所述混合物蒸馏出压缩机润滑剂。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热传递介质是从所述供热、通风和空气调节(HVAC)系统的冷凝器或压缩机分出的制冷剂流。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进一步包括使所述制冷剂流从所述润滑剂蒸馏器的所述热交换器流动至所述供热、通风和空气调节(HVAC)系统的分离器。
12.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进一步包括从所述润滑剂蒸馏器排放蒸气制冷剂。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进一步包括将所述蒸气制冷剂排放到所述蒸发器中。
14.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进一步包括将所述蒸馏物从所述润滑剂蒸馏器迫向所述供热、通风和空气调节(HVAC)系统的压缩机。
15.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润滑剂蒸馏器中的所述润滑剂浓度水平由蒸气压力、温度、时间间隔或液位中的一个来指示。
16.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进一步包括测定所述蒸发器中的压缩机润滑剂浓度的水平。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其进一步包括:当所述蒸发器中的所述压缩机润滑剂浓度超过设定值浓度时,将所述混合物迫向所述润滑剂蒸馏器。
18.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方法,其进一步包括:当所述蒸发器中的所述压缩机润滑剂浓度低于所述设定值浓度时,使所述混合物停止流向所述润滑剂蒸馏器。”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2日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以及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2015年8月20日)提交的国际申请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9段(第1-5页)、附图1-2、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部分为另一份对比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部分为所属技术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且另一份对比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所起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所起作用相同,则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供热、通风和空气调节(HVAC)系统。对比文件3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压缩制冷设备(参见说明书第4栏,附图6):包括压缩机3,其中具有压缩机润滑剂流,压缩机3压缩通过其中的蒸气制冷剂流;蒸发器2,可操作地连接至压缩机3,蒸发器2包括多个热交换管2A(对应于“蒸发器管”),多个热交换管2A中流动有一定体积的冷却水(对应于“热能传递介质”),用于和蒸发器2中的液体制冷剂进行热能交换;油回收器33(对应于“润滑剂蒸馏器”)用于接收从蒸发器2流出的压缩机润滑剂和制冷剂混合物;从附图6中可以看出,从压缩机3排出的高温高压的制冷剂气体流入冷凝器1,并从冷凝器1上部连接的气体制冷剂管40排出,送入喷射器31,用于将浓缩了的压缩机润滑剂从油回收器33迫出,并且使其返回到压缩机3中以补充压缩机润滑剂流。显然,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是,对比文件3公开的该压缩制冷设备也可用于供热、通风和空气调节(HVAC)系统。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还设有输入流控制装置,用于在蒸馏器中的混合物液位达到选定液位时使混合物停止流入润滑剂蒸馏器中,且喷射器在蒸馏物中的润滑剂浓度达到选定浓度水平时才将压缩机润滑剂迫出,且迫出是间歇性的;(2)喷射器利用的是来自压缩机的排出气体作为工作流体而不是利用来自冷凝器的排出气体作为工作流体,喷射器的操作是通过控制工作流体流向喷射器的流量的喷射器阀来调节。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确定润滑剂蒸馏器合适的输入、输出时机以及选择喷射器工作流体。
对于区别(1),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能够意识到其油回收器的输入、输出需要一定设置(因为考虑系统内的制冷剂常规循环以及润滑油回收效率,该输入、输出需间歇运行);另一方面,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制冷剂清洁装置(参见说明书第2-3栏、附图1):其设有辅助蒸发器17(对应于“润滑剂蒸馏器”),可对来自蒸发器的润滑剂、制冷剂混合物进行加热(即蒸馏),其内设有浮球及浮球阀(对应于“输入流控制装置”),用于在辅助蒸发器17中的混合物液位达到选定液位时停止混合物的流入,其表面还设有刻度玻璃用于观测混合物液面,以在润滑油比重达到一定程度时将其向外输出。即,其给出了通过上述相关设置对混合物相对于辅助蒸发器17的输入、输出进行合理控制的技术启示,在此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的上述内容用于对比文件3中。
对于区别(2),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3中的喷射器31是通过管路40来被供应制冷剂气体,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的喷射器是利用来自压缩机的排出气体作为工作流体,并且该喷射器的操作是通过喷射器阀(其用于控制工作流体流向喷射器的流量)来进行调节的;根据对比文件3公开内容来看,压缩制冷机是为了解决从该压缩制冷机中使用的制冷剂中去除可能与合成油混合的水分或氯的问题而提出的,其专注于从制冷剂中去除水分或氯,既未提及也没有暗示出任何对于润滑剂浓度的控制。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从对比文件3中的附图6中可以看出,从压缩机3排出的高温高压的制冷剂气体流入冷凝器1,并从冷凝器1上部连接的气体制冷剂管40排出,送入喷射器31,用于将浓缩了的压缩机润滑剂从油回收器33迫出,从以上流路可以得知,喷射器31虽然利用的是从冷凝器1上部排出的气体,但其实际上也是间接利用了压缩机的排出气体,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无论是冷凝器1上部的排出气体还是压缩机的排出气体,均能作为进入喷射器的工作流体从而迫出压缩机润滑剂,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排除气体的状态和性质来选择是否进入喷射器;其次,在本领域中,基于流路通断、流量大小等控制目的在管路适当位置设置合适阀门以便操作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因此设一喷射器阀以控制工作流体流向喷射器的流量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并采用的;最后,从对比文件3中的附图6可以看出,除水器8的设置目的是为了去除可能与合成油混合的水分或氯,之所以有这样的设计是以为引入喷射器31中的是从冷凝器1上方排出的气体,该部分气体携带有水分,为了防止水分进入压缩机内导致液击,因此在通往压缩机的管路上设置除水器8,但这并不代表对比文件3只专注于从制冷剂中去除水分或氯,在其去除水分或氯的同时,同样也将从冷凝器1排出的气体中携带的压缩机润滑剂带入喷射器31中,也就是同时将压缩机润滑剂回收,至于润滑剂浓度的相关控制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具体参见以上对区别(1)的评述。
此外,复审请求人还认为:本申请相对应的美国申请案已经在美国获得专利权,目前权利要求1已经与该美国授权案的权利要求1相对应。对此,合议组认为:合议组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对本申请进行独立审查,与本申请相对应的美国申请在美国获得授权不是本申请在中国应当被授权的理由和证据。
综上,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6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3、4均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它们的附加技术特征大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参见同上):油回收器33进一步包括其中流动有制冷剂的加热器34(对应于“润滑剂蒸馏器热交换器”),用来使压缩机润滑剂和制冷剂混合物沸腾;制冷剂流是从冷凝器1中分出。另外在本领域中,技术人员常会基于流路通断、流量大小等控制目的,在管路适当位置处设置合适阀门以便操作,因此设一加热器阀以调节通过加热器的制冷剂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并采用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栏):辅助蒸发器17中润滑油浓度依据液位所处刻度位置来推定。因为润滑油的累积程度与时间间隔、温度、蒸汽压力等也存在一定关系,故将判断参数由液位替换为上述几种是能够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3中还公开了(参见附图6):油回收器33包括排气孔,用于将蒸汽制冷剂从油回收器排放到蒸发器出口;对比文件1中还公开了(参见附图1):辅助蒸发器17包括排气孔,用于将蒸汽制冷剂从辅助蒸发器17排放到蒸发器7。蒸汽制冷剂最终会回到压缩机2,故将其直接送到蒸发器7出口或先送回蒸发器7再与其他蒸汽制冷剂一同回压缩机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自行选择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供热、通风和空气调节(HVAC)系统中的润滑剂管理方法。对比文件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压缩机制冷设备及其润滑油回收方法(参见说明书第4栏,附图6):首先,使一定体积的压缩机润滑剂和制冷剂混合物从蒸发器2流入油回收器33;然后,经由热能交换从混合物蒸馏出压缩机润滑剂;最后,将压缩机润滑剂从油回收器33中迫出,并且使压缩机润滑剂返回到压缩机3中以补充压缩机润滑剂。显然,对比文件3公开的压缩制冷设备也可用作供热、通风和空气调节(HVAC)系统。
权利要求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还明确了混合物流入和蒸馏的停止时机“当混合物将润滑剂蒸馏器填充到选定液位时,停止流入”、“当润滑剂蒸馏器中的压缩机润滑剂的浓度超过预定浓度水平时,停止蒸馏”,迫出是间歇性的;(2)喷射器利用的是来自压缩机的排出气体作为工作流体而不是利用来自冷凝器的排出气体作为工作流体,喷射器的操作是通过控制工作流体流向喷射器的流量的喷射器阀来调节。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权利要求7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确定润滑剂蒸馏器合适的输入、输出时机以及选择喷射器工作流体。
对于区别(1)和(2),参见以上对权利要求1的相关评述。
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8-18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9、12、14是权利要求7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0是权利要求9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1是权利要求10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3是权利要求12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参见同上):在将蒸馏物从油回收器33中迫出后,使另一体积的压缩机润滑剂和制冷剂混合物从蒸发器2流入油回收器33中;迫使热传递介质流通过油回收器33处的加热器,经由与热传递介质的热能交换,从混合物蒸馏出压缩机润滑剂;热传递介质是从系统冷凝器1分出的制冷剂流;使制冷剂流从油回收器33的加热器流动至系统的蒸发器2出口;从油回收器33排放蒸气制冷剂;将蒸馏物从油回收器33迫向系统的压缩机3。因为蒸发器2出口与压缩机3入口间通常会设置分离器以便气液分离,防止对压缩机3产生液击,故将引到蒸发器2出口的制冷剂流改为引到分离器也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12、1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参见对权利要求5、6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3、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6是权利要求7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7是权利要求16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8是权利要求17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3中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栏,附图6):蒸发器2中上层混合物的润滑剂浓度较高,故从上层抽取混合物,且根据抽取管路的设置位置可知,在混合物液位(其也对应一定的润滑剂浓度)低于一定值时则无法抽取。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启示下,处于对精确控制的追求,想到设置相应测量仪器并根据蒸发器中润滑剂的浓度值进行混合物向油回收器的输出或停止操作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6-18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9月2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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