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电街电再起纠纷,一审判赔3000万元


  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来电公司)起诉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街电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后,来电公司与街电公司这两家共享充电宝领域头部企业的另外两起专利侵权纠纷在广州迎来一审判决。


  近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就来电公司起诉街电公司、永旺梦乐城(广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永旺梦乐城)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街电公司侵犯了来电公司持有的“吸纳式充电装置”(专利号:ZL201520103318.2)及“移动电源租用设备及充电夹紧装置”(专利号:ZL201520847953.1)专利权(以下统称涉案专利),判令街电公司停止制造、使用侵权产品,两案共需赔偿来电公司经济损失等共计3000万元,永旺梦乐城则须停止使用侵权产品。


  因两家企业在我国共享充电宝领域颇具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且判赔额较大,该案一审判决引起业界广泛关注。


  头部企业起纠纷


  2018年6月15日,来电公司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来电公司称其是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经比对,街电公司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以及使用的共享充电柜式机、屏幕机等多款产品所用的相关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相同,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涉嫌构成专利侵权,鉴于被诉产品类型多,涉嫌侵权时间长、范围广、获利高,且街电公司具有明显的侵权恶意等,请求法院判令街电公司停止侵权,两案赔偿经济损失等共计3600万元;永旺梦乐城将场地租给街电公司并通过被诉产品获得租金及利益分成等,获得了有形及无形利益,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等。


  来电公司在提起诉讼的同时,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出禁令申请,请求法院责令街电公司、永旺梦乐城先行停止涉嫌侵权行为。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组织双方对禁令申请进行了听证,双方就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禁令的必要性与紧迫性等问题展开激烈辩论。根据双方举证及听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8年9月7日作出裁定,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来电公司所主张的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街电公司须停止制造、使用侵权产品,永旺梦乐城须停止使用侵权产品。


  裁定作出后,街电公司、永旺梦乐城均不服,分别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经审查,法院驳回了两公司的复议请求。


  在随后的公开开庭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就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来电公司对两被告的指控能否成立等多个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


  街电公司辩称,首先,来电公司已就其拥有的涉案专利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相关诉讼已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此外,来电公司还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相同专利对街电公司提起了诉讼,立案时间均早于此次诉讼。因此,来电公司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的诉讼构成重复诉讼。其次,被诉产品虽是其制造,但两案中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并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即便构成侵权,涉案专利只涉及部分零部件,街电公司可更换涉嫌侵权的零部件。再次,来电公司的索赔金额过高。


  永旺梦乐城则辩称,永旺梦乐城将场地出租给街电公司并提供电源,仅收取了场地使用费用,用户是向街电公司支付款项,永旺梦乐城没有其他收益分成,永旺梦乐城没有使用被诉产品,不构成专利侵权等。


  为何判赔三千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安排技术调查官参与,对相关焦点问题一一进行了审理。其中,在如何确定判赔额方面,法院以裁量性酌定的方式,分析了证据的可采性,运用各项参数推算出了最终赔偿数额。


  在该案是否构成重复诉讼上,法院经审理认为,来电公司提起此次诉讼之时,已排除在其他法院提起诉讼时涉及的相关产品,两案与其他法院审理的案件所涉及的产品不同。因此,此次诉讼不属于重复诉讼。


  在被诉产品所使用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问题上,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经技术对比,被诉产品单元除权利要求中限定的“传动组件”“顶针导向结构”“弹片式机械触碰开关”“适配夹紧”“传感器”等存在争议技术特征外,具备两涉案专利要求保护的其他技术特征。经法院审查,“适配夹紧”一个技术特征相同;“传动组件”“顶针导向结构”“弹片式机械触碰开关”“传感器”等4个技术特征等同,因此,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在赔偿数额确定问题上,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该问题的审查有赖于双方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举证,鉴于双方当事人对于专利侵权导致的权利人损失或者侵权者获益均无直接证据予以证实,法院对该问题进行酌情确定。酌情确定赔偿数额过程中,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贯彻“比例协调”原则,按照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举证的能力和实际举证情况,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或请求怠于举证将承担不利后果,双方当事人证据都趋弱的情况下按照优势证据规则予以判定;同时,法院还遵循了“能精算则精算、不能精算则估算”的推算思路,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和商业惯例予以甄别和认定,考虑待证事实的高度可能性,考虑多方因素确保推算结果的公允性。最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以裁量性酌定的方式,先分析证据的可采性,再运用各项参数进行推算,确定街电公司在每案中向来电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500万元,两案共计300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庭审中,街电公司辩称,其处于亏损状态,并无获利,来电公司的索赔金额过高等。对此,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指出,目前共享充电宝行业中的企业大多处于抢占市场份额的阶段,前期投入资金大都用于企业的扩大再生产,故在某一时间点上可能会处于亏损状态,这种现象是资本投资基于长线利益所致,不适用于专利侵权获利。


  一审判决后,截至发稿时,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表示已收到永旺梦乐城的上诉,尚未收到街电公司的上诉。(本报记者 姜旭 通讯员 肖晟程)(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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