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液压压榨压滤机-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液压压榨压滤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3098
决定日:2020-01-16
委内编号:5W11800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820850516.9
申请日:2018-06-0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诸城市瑞民机械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8-12-2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诸城市恒顺机械有限公司
主审员:武方
合议组组长:张立泉
参审员:李玉娟
国际分类号:B30B9/06(2006.01),B30B15/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被其他现有技术所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其取得的技术效果也没有超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预期,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8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液压压榨压滤机”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820850516.9,申请日为2018年06月04日,专利权人为诸城市恒顺机械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液压压榨压滤机,包括底座(1)、内桶(3)、外桶(4)、压榨主油缸(5)、提升油缸(6)、压榨盘(14)和收汁盘(15),其特征在于:所述内桶(3)、外桶(4)和收汁盘(15)同中心轴设计,内桶(3)上冲直径为6mm的孔,相邻孔间距为10mm,内桶(3)套入外桶(4)内,并通过内桶固定螺栓(13)固定,外桶(4)放置在收汁盘(15)上,所述收汁盘(15)下端四个边上设有弹簧(10),弹簧(10)下端固定安装轮子,所述收汁盘(15)下端的轮子与底座(1)上端接触,所述底座(1)上还固定安装有支架(2),所述支架(2)上支撑压榨主油缸(5),所述压榨主油缸(5)伸出轴上安装压榨盘(14),所述压榨盘(14)与内桶(3)内径大小相等;所述内桶(3)上端两侧安装有提升挂板(16),所述支架(2)安装有两个提升油缸(6),所述提升油缸(6)伸出轴上配有圆盘,可与提升挂板(16)扣接,所述压榨主油缸(5)和提升油缸(6)通过液压管与液压站(8)连接,液压站(8)放置在底座(1)一旁。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液压压榨压滤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架(2)的前后端各安装一个定位杆(17)。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液压压榨压滤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架(2)侧边固定安装电控箱(7)。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液压压榨压滤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收汁盘(15)的一侧设置有出汁口(12),所述收汁盘(15)底部安装有导流装置(11)。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液压压榨压滤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架(2)外侧设有外包件(9)。”

针对本专利,诸城市瑞民机械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10月0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4687387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复印件;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09月0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6475496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证据1′、证据2′所公开、或者是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7月08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同时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送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并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1日提交意见陈述书,重新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01月2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3410050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复印件;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10月0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4687387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复印件(证据1′);
证据3:申请公布日为2011年01月12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1941302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复印件;
证据4: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12月3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4914681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复印件;
证据5: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09月0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6475496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复印件(证据2′);
证据6: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12月2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6796616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复印件;
证据7: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09月2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5588663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复印件;
证据8:申请公布日为2015年06月17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4708845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复印件。
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一)证据1与权利要求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有,(1)所述内桶、外桶和收汁盘同中心轴设计;(2)内桶上冲直径为6mm的孔,相邻孔间距为10mm;(3)内桶外桶通过内桶固定螺栓固定;(4)所述收汁盘下端四个边上设有弹簧,弹簧下端固定安装轮子,所述收汁盘下端的轮子与底座上端接触;(5)所述压榨盘与内桶内径大小相等;(6)所述支架安装有两个提升油缸,所述提升油缸伸出轴上配有圆盘,可与提升挂板扣接;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3)和(5)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和常规设置,证据1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4)和(6)的等同技术特征,且区别技术特征(4)被证据2或证据4所公开并给出了技术启示,区别技术特征(3)被证据3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二)权利要求2-5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证据1、证据5-8所公开、或者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8月13日将请求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并于同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9月30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充分发表了各自的意见并记录了如下事项:
请求人当庭明确:放弃请求书内容,以2019年08月0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为准;无效理由和范围为,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专利权人当庭明确:对证据1-8的真实性和公开性没有异议。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证据认定
证据1-8为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证据1-8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对此予以确认。由于证据1-8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证据1-8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4以及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液压压榨压滤机。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新型提升式液压榨油机,所述机架1顶端上面固定安装提升油缸9,提升油缸9活塞杆端部连接提升横梁23,提升横梁23的两端设有提升吊筋10,提升吊筋10穿过机架,机架1顶端下面通过法兰固定连接压榨油缸2,压榨油缸2活塞杆的端部连接压油盘4,机架1上部右侧设有电控箱12,机架1底部设有接油盘座17,接油盘座17上面设有前后两个接油盘21、16,前后接油盘21、16通过轴承沿接油盘座17滑动,前后接油盘21、16上面设置前后两个料筒8、15,料筒壁均布虑油孔,料筒外面设有挡油圈24,所述液压站设置在机架1下部右侧,由油泵19、电机18、液压油箱20组成,油泵19与液压油箱20连通,电机18带动油泵19通过液压油管11与提升油缸9和压榨油缸2连通,所述液压油管设有提升油缸换向阀13和压榨油缸换向阀14,所述机架1顶端设有压力表22,所述压油盘4上设有行程标杆3,所述料筒设有料筒提升支座6,提升支座6上设有提升卡口5和料筒转动手柄7(参见说明书第0012段,附图)。
由此可见,证据1公开了一种压榨压滤机,将证据1公开的内容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比较,证据1中的“接油盘座17”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底座”,“料筒8、15”相当于“内筒”,“挡油圈24”相当于“外筒”,“压油盘4”相当于“压榨盘”,“接油盘16、21”相当于“收汁盘”,因此,两者的区别在于:(一)所述内桶、外桶和收汁盘同中心轴设计,内桶通过内桶固定螺栓固定,所述压榨盘与内桶内径大小相等;(二)内桶上冲直径为6mm的孔,相邻孔间距为10mm;(三)所述收汁盘下端四个边上设有弹簧,弹簧下端固定安装轮子,所述收汁盘下端的轮子与底座上端接触;(四)所述支架安装有两个提升油缸,所述提升油缸伸出轴上配有圆盘,可与提升挂板扣接。
对于区别特征(三),又查,证据4公开了一种压榨机承压装置,该承压装置数量为四,分别位于压榨桶1底部四角。压榨机承压装置包括套筒3,与套筒3活动连接的支撑杆4,套在支撑杆4外、且顶部与套筒3底部固定连接的弹性元件5。套筒3顶部与压榨桶1通过连接部2固定连接。弹性元件5底部与脚轮架6顶部固定连接。脚轮架6上安装有脚轮7。脚轮7活动定位于槽钢8内。槽钢8数量为2,且彼此相平行。套筒3、支撑杆4、弹性元件5、脚轮架6、脚轮7的数量为四个。本实用新型中,选取的弹性元件5为弹簧(参见证据4第0013段,附图1)。即证据4公开了使用带有弹簧的轮子作为压榨筒的移动部件,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4的启示下,容易想到在证据1的接油盘下设置具有弹簧缓冲部件的行走轮,并将其安装在底座上作为接油盘的行走部件。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四),证据1已经公开了在料筒(内筒)上安装提升支座、且通过提升油缸提升料筒,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启示下,容易想到各种常规的提升油缸的设置方式以及与提升支座的连接方式,将提升油缸设置为两个且在其伸出轴上设置与提升支座(提升挂板)扣接的圆盘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一)和(二),在证据1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置,且这种设置所取得的技术效果没有超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预期。
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4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技术方案并未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4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支架的前后端各安装一个定位杆”。但是,为了方便料筒与压油盘之间的定位,在支架前后端设置用于料筒定位的定位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且其取得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对电控箱的安装做了进一步的限定,证据1还公开了机架1上部右侧设有电控箱12(参见说明书第0012段),即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了收汁盘的结构,再查,证据6公开了一种鲜果压榨机,包括有接汁盘5,所述接汁盘5底板中间位置向内形成有凸起15,所述凸起15的内侧面与接汁盘侧壁形成有导流槽,所述导流槽连通有出汁口16(参见说明书第0020段)。即证据6公开了上述附加技术特征,且其在证据6中用于汁液的导流,与其在本专利中作用相同,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为“所述支架外侧设有外包件”,但是,为了对设备进行一定的保护,在设备的外侧设置外包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其取得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已经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证据及证据的使用方式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所述,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820850516.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