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体化倒T型机架结构超薄式缩管机-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体化倒T型机架结构超薄式缩管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593
决定日:2020-01-17
委内编号:5W11779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20014027.0
申请日:2016-01-0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袁方
授权公告日:2016-08-1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邯郸市康迈液压器材有限公司
主审员:韦江利
合议组组长:孙建梅
参审员:武方
国际分类号:B21D41/04(2006.01);;B21D37/1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
:若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但该区别并未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目前也没有证据或充分的理由表明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其为本专利带来了有益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6年08月17日授权公告的201620014027.0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名称为“一体化倒T型机架结构超薄式缩管机”,申请日为2016年01月08日,专利权人为邯郸市康迈液压器材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体化倒T型机架结构超薄式缩管机,其特征在于:包括所述一体化倒T型结构设计的机架(5),所述位于机架内的模座(4),所述模座下方设有推块(3),所述推块下方设有油缸总成(2),所述机架(5)位于油缸总成(2)上方;所述油缸总成(2)能够推动推块(3)从而压缩模座(4)完成锁管动作。”
袁方(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以及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5月1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455124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公告文本,复印件;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01月29日、公告号为CN203409119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公告文本,复印件;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11月21日、公告号为CN202540229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公告文本,复印件;
证据4: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11月07日、公告号为CN200970895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公告文本,复印件。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1)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无法看出哪个技术特征解决了“降低材料成本和加工难度”的技术问题,如果本专利是针对现有技术中“机架为整体环状闭合结构”而进行的改进,那么解决“降低材料成本和加工难度”的必要技术特征应该是机架下方敞口,油缸总成位于所述机架外部,且其部分区段能通过所述敞口处伸入机架中并推动所述推块运动,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2)首先,“T型”包含两种解释:即横竖两部分相互垂直,或者横竖两部分仅交叉但不垂直;其次,“倒T型”包含两种解释:即T型旋转90度,或者T型旋转180度。导致权利要求1出现了多种不同的保护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得知本专利中“油缸总成”、“推块”以及“模座”的具体结构,说明书中也没有它们结构的具体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得知说明书中提到的“油缸总成的圆形连接件”的具体位置、具体结构以及机架下部与圆形连接件的连接方式,“模座”也并非本专利的通用技术术语,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得知说明书中提到的“机架上部模座闭合板式框架”的具体结构,也不清楚如何将“圆形连接件”和“板式框架”整合。导致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4)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或者证据2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证据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2、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6月24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7月2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9月17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8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认为:(1)无效宣告请求人避重就轻,把诸如降低材料成本和加工难度等非特定技术特征的枝节问题扩大化,本专利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2)本专利附图3和4中已经示出了一体化倒T型机架结构,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清楚,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油缸总成为本领域的通用技术用语,板式框架与圆形连接件一起构成了倒T型机架结构,并且上述结构在附图中都有体现,推块、模座、板式框架等配件名称虽稍有区别,但均为本行业技术人员所熟知,属于本领域通用技术术语。因此,本专利说明书公开充分,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4)证据2所述的滚沟机结构与动作与本专利的一体化倒T型机架从结构上看并无任何实际对比意义。证据1-4中没有任何关于倒T型结构的文字描述。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8月22日将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了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请求人于2019年08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认为:(1)本专利图2现有技术中的机架整体为板式结构,而在图4中尽管将下部的板式结构去除,但是增加了圆形连接件,没有证据证明增加的圆形连接件的重量小于现有技术中下部板式结构的重量。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2)在行业标准中并没有对“模座”进行定义,无法确定行业标准中的模座和涉案专利中的模座为相同部件;而对于涉案专利中的其他部件,尤其是油缸总成,也没有证据表明其为本领域内的通用技术术语。因此,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3)倒T型的结构在现实生活中很常见,比如轴承座等座体结构,用其来置换现有技术中的板式机架属于惯用技术手段的直接置换。证据2与本专利均属于金属管件的夹持和扣压领域,其二者属于相近的技术领域。从证据2的说明书附图1-3均能明确看出夹模座5为倒T型结构,且证据2与本专利均属于金属管件的夹持和扣压的领域。证据3与本专利均是将油缸(或油缸总成)设置在上压块、下压块和导柱(或机架)的下方。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9月04日将请求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充分陈述了各自意见,合议组明确并记录了如下事项:
(1)请求人当庭放弃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无效理由;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或者证据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2和公知常识、或者证据2结合证据1和公知常识、或者证据1结合证据3和公知常识、或者证据1结合证据4和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专利权人明确倒T形是类似大写的字母T倒过来,和油缸连接的圆盘相当于横,上边的框架相当于竖,“机架下部连接油缸总成的圆形连接体与机架上部模座闭合板式框架整合起来的一体化倒T型机架结构是本专利的主要创新点”。专利权人当庭表示已充分陈述意见,针对2019年09月04日的转送文件通知书庭后不再提交书面意见。
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9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鉴于其陈述的意见基本与口头审理当庭陈述的意见一致,故合议组不再予以转文。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确定
专利权人在无效请求审查程序中未提交修改文本,故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2、关于证据
证据1至证据4是中国专利文献的复印件,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证据1至证据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证据1至证据4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且证据1至证据4的公开日期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证据1至证据4可以作为现有技术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请求人主张: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得知本专利中“油缸总成”、“推块”、“模座”的具体结构和“油缸总成的圆形连接件”的具体位置、具体结构以及机架下部与圆形连接件的连接方式,也无法得知说明书中提到的“机架上部模座闭合板式框架”的具体结构,也不清楚如何将“圆形连接件”和“板式框架”整合,说明书中也没有关于它们的结构的具体内容,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无法实现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0002、0003、0007段的记载可知,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现有的机架为整体环状闭合结构,体积较为庞大,加工成本和加工难度较大。针对该技术问题,本专利采用了如下的技术手段(参见本专利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设置一体化倒T型结构设计的机架5、位于机架5内的模座4、位于模座4下方的推块3以及位于推块3下方的油缸总成2,机架下部连接油缸总成的圆形连接体与机架上部模座闭合板式框架整合成一体化倒T型机架结构。在本领域中,总成通常是指一系列零件或者产品组成一个实现某个特定功能的整体,本专利的油缸总成2用于推动推块3压缩模座4,其属于本领域常见的组件;推块通常是推动构件的块状体,本专利的推块3用于传递油缸总成2的作用力从而压缩模座4,其属于本领域常见的构件;模座通常是指与待扣压管件相适配的构件,本专利的模座是通过收缩运动实现管件的扣压,其也属于本领域常见的构件,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会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合适结构的油缸总成、推块和模座。根据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上述内容结合附图3-4可知,油缸总成的圆形连接体连接于机架下部,其与机架上部模座闭合板式框架整合起来形成一体化倒T型机架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掌握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确定只要能够上述功能的圆形构件即可作为圆形连接件,其与机架下部的连接方式、与板式框架的整合方式都是本领域常见的技术手段,机架上部模座闭合板式框架也属于本领域的常见技术手段。因此,本专利说明书已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能够解决本专利的上述技术问题,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4、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主张:本专利中解决“降低材料成本和加工难度”的必要技术特征应该是机架下方敞口,油缸总成位于所述机架外部,且其部分区段能通过所述敞口处伸入机架中并推动所述推块运动,权利要求1中未记载上述技术特征;本专利图2现有技术中的机架整体为板式结构,而在图4中尽管将下部的板式结构去除,但是增加了圆形连接件,没有证据证明增加的圆形连接件的重量小于现有技术中下部板式结构的重量。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0002、0003、0007段的记载可知,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现有的机架为整体环状闭合结构,体积较为庞大,加工成本和加工难度较大。针对该技术问题,本专利采用了如下的技术手段(参见本专利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设置一体化倒T型结构设计的机架5、位于机架5内的模座4、位于模座4下方的推块3以及位于推块3下方的油缸总成2,机架下部连接油缸总成的圆形连接体与机架上部模座闭合板式框架整合成一体化倒T型机架结构。可见,本专利通过设置一体化倒T型机架结构且使机架位于油缸总成上方,从而解决了现有超薄式缩管机整体环状闭合结构体积较为庞大的技术问题,即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特征已解决了上述技术问题中的一个。至于材料成本、加工难度和重量,这些通常与构件材质、加工工艺等因素有关,且降低成本和加工难度以及减轻重量是本领域的普遍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采用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制造超薄式缩管机时通常会想到尽可能的降低成本和加工难度且减轻重量,请求人所声称的必要技术特征并不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而是优选的设计。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并不缺少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5、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一体化倒T型机架结构超薄式缩管机。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侧面开闭式扣压机,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其说明书第0002-0016段、附图1-2):图2为扣压机完全张开的工作状态,此时打开侧开口处的封口连接块6,将胶管和接头从扣压机的开口处放入扣压区,关闭封口连接块6。启动动力单元,在液压油的压力作用下,随着液压油缸12的活塞向前推进,推动活块10向前运动,使得剖分模座4和剖分模座7合并成一个完整的模座,在扣压头支架1和活块10的V型斜面作用下,推动固定模座2与剖分模座4和剖分模座7沿径向收缩,同时带动动模座8同心收缩,进而通过模座带动其上面的模具9径向收缩,由此实现扣压,如图1所示为扣压完全时的状态图,至此扣压结束。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较,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本专利的机架5为一体化倒T型结构,机架5位于油缸总成2上方。
请求人认为:上述区别是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1是侧面开闭式扣压机,从附图1和2可看出,液压油缸12位于扣压头支架1内,其并未解决本专利要解决的现有的机架为整体环状闭合结构、体积较为庞大、加工成本和加工难度较大的技术问题,且将证据1的机架设置为倒T型结构且机架5位于油缸总成2上方也不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专利带来了减小机架的笨重外形的有益效果。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又查,证据2公开了一种应用于滚沟机的同步开合夹紧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其说明书第0002-0018段、附图1-3):包括上夹模1、下夹模2、上联板3、安装板4、夹模座5和油缸6,特别地,同步开合夹紧装置设有上齿排组7、下齿排组8和设置于上齿排组7、下齿排组8之间的齿轮组9,上齿排组7一端固定连接上联板3,另一端穿接于夹模座5,下齿排组8一端固定连接安装板4,另一端穿接于夹模座5,齿轮组9分别与上齿排组7和下齿排组8相啮合,夹模座5设有滑键51,上夹模1和下夹模2滑动装接于滑键51,上夹模1固定连接上联板3,油缸6装设于安装板4并且设有活塞杆61,活塞杆61与下夹模2固接。具体实施时,油缸进油,活塞杆推出,活塞杆对下夹模施力,下夹模向上运动,同时安装板也随着活塞杆向上运动,安装板推动下齿排组向上运动,下齿排组驱动齿轮组旋转,齿轮组旋转带动上齿排组向下运动,上齿排组带动上联板向下运动,上联板带动上夹模向下运动,从而使上下夹模达到夹紧的目的。脱模时,油缸回油,活塞杆回缩,下夹模向下运动,同时安装板也向下运动,下齿排组向下运动带动齿轮组旋转,齿轮组驱动上齿排组向上运动,同时上联板向上运动,带动上夹模向上运动,此时上下夹模分离。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2相比较,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是一体化倒T型机架结构超薄式缩管机,所述模座下方设有推块,所述推块下方设有油缸总成,所述油缸总成能够推动推块从而压缩模座完成锁管动作;而证据2是应用于滚沟机的同步开合夹紧装置,油缸6的活塞杆61与下夹模2固接,活塞杆61对下夹模施力,下夹模向上运动,同时安装板也随着活塞杆向上运动,安装板推动下齿排组向上运动,带动上齿排组向下运动,上齿排组带动上联板向下运动,上联板带动上夹模向下运动,从而使上下夹模达到夹紧的目的。
请求人认为:上述区别是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不具备新颖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证据2是应用于滚沟机的同步开合夹紧装置,本专利是一体化倒T型机架结构超薄式缩管机,二者技术领域差异较大,其次,证据2的上下夹模运动方式与本专利的模座运动方式也不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专利带来了减小机架的笨重外形的有益效果。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6、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6.1以证据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如上所述,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较,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本专利的机架5为一体化倒T型结构,机架5位于油缸总成2上方。
又查,证据2公开了一种应用于滚沟机的同步开合夹紧装置,其具体公开内容如上所述。
证据3公开了一种胶管扣压机构,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其说明书第0002-0016段、附图1-4):一种胶管扣压机构包括上压块2、下压块3、导柱5、镜子8、油缸7以及卡爪机构;所述上压块2设置有通孔,下压块 3设置有通孔并且与所述上压块2的通孔同轴相通,通过导柱5插合连接,所述卡爪机构包括若干封板4、若干弹簧6以及卡爪1;所述若干弹簧6设置在所述卡爪1边缘并且通过所述封板4卡紧;所述卡爪机构 设置在上压块2和下压块3中间,所述镜子8可以装上镜子后可以正面看到卡扣胶管在反面的位置情况,便于调整。使用时,将胶管放入卡爪1内,此时卡爪1在弹簧6作用下处于松开状态,当启动后在油缸7 的作用下上压块2和下压块3在导柱5导向下往中心靠拢,同时推动卡爪1自定心卡紧胶管,到设定尺寸后油缸5反向,完成扣压工作。
证据4公开了一种胶管锁管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其说明书第1页第2段至第4页最后1段、附图1-3):即该胶管锁管装置的结构包括有上压板1和与平台2固定为一体的下压板3,与上压板的两侧固定为一体的立柱4穿过下压板3两侧的柱孔通过压杆6与由动力机构7带动的液压油缸8中的活塞9构成的运动的连接机构。其中,上压板1和下压板3的中部为凹槽缺口10,两个缺口对应构成正方形形状;在上述两个凹槽缺口底处各设置有与上压板1和下压板3固定为一体的第一固定压块11和第二固定压块12;在上述两个凹槽缺口连接处,也即第一压板和第二压板的凹槽缺口处装有能够移动的第一滑动压块13和第二滑动压块14; 且上述第一、第二固定压块和第一、第二滑动压块的内表面中间部分为弧形状。利用上述如图1所示的胶管锁管装置制备胶管总成时,首先将塑料或橡胶管穿入金属管箍中,再将管接头插入塑料或橡胶管中,然后再将装配好的胶管总成放到模具中间,启动动力机构7带动第一压板向下移动,同时由上、下压板压制两个滑动压块向与固定压块共同构成圆的圆心方向移动,即由固定压块和滑动压块带动模座,模座带动模具最后由模具扣压将金属管箍牢固扣压在塑料或橡胶管上。
请求人认为:(1)证据2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用于证据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2)证据3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的“机架5位于油缸总成2上方”,机架5为一体化倒T型结构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3)证据4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用于证据1的启示。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者证据1结合证据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者证据1结合证据4和本领域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
(1)首先,证据2公开的是用于滚沟机的夹紧装置,证据1是侧面开闭式扣压机,二者技术领域差异较大;其次,请求人所声称的证据2中的倒T型机架夹模座5主要是用于容纳驱动上夹模1运动的齿轮组、齿排组以及导柱的,而本专利中的一体化倒T型机架上部的模座闭合板式框架是用于容纳多块模座4的,下部的圆形连接体是用来连接油缸总成的,二者作用不同,不能相对应;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很难从证据2得到启示得到上述区别技术特征。
(2)证据3是导柱式扣压机,其中导柱穿过上压块和下压块,在油缸的驱动下上压块和下压块在导柱导向下往中心靠拢从而卡紧胶管,而证据1是侧面开闭式扣压机,在油缸的作用下活块10向前运动,使得剖分模座合并成一个完整的模座,在扣压头支架和活块的V型斜面作用下,推动固定模座与剖分模座沿径向收缩,同时带动动模座同心收缩,进而通过模座带动其上面的模具径向收缩,由此实现扣压。可见,二者扣压的实现方式不同,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很难从证据3得到启示将油缸设置在机架下方;其次,证据3也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的一体化倒T型机架,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描述结合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当庭的陈述可知,该技术特征是本专利的创新点之一,在没有证据或充分的理由的情况下,不宜将其认定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3)虽然证据4中的下压板3与平台2固定为一体,但与上压板的两侧固定为一体的立柱4穿过下压板3两侧的柱孔通过压杆6与油缸8的活塞9构成运动连接机构,工作时,活塞9通过压杆6带动立柱和与立柱固定为一体的上压板向下运动,由固定压块和滑动压块带动模座,模座带动模具最后由模具完成扣压,其中的下压板3主要是用来和上压板、第一固定压块、第二固定压块、第一滑动压块和第二滑动压块一起形成扣压空间实现扣压的,平台2主要是用来提供支撑作用的,而本专利中的一体化倒T型机架上部的模座闭合板式框架是用于容纳多块模座4的,下部的圆形连接体是用来连接油缸总成的,二者作用不同,不能相对应;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很难从证据4得到启示得到上述区别技术特征。
目前也没有证据或充分理由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其为本专利带来了减小机架的笨重外形的有益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者证据1结合证据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者证据1结合证据4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2以证据2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如上所述,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2相比较,二者的区别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是一体化倒T型机架结构超薄式缩管机,所述模座下方设有推块,所述推块下方设有油缸总成,所述油缸总成能够推动推块从而压缩模座完成锁管动作;而证据2是应用于滚沟机的同步开合夹紧装置,油缸6的活塞杆61与下夹模2固接,活塞杆61对下夹模施力,下夹模向上运动,同时安装板也随着活塞杆向上运动,安装板推动下齿排组向上运动,带动上齿排组向下运动,上齿排组带动上联板向下运动,上联板带动上夹模向下运动,从而使上下夹模达到夹紧的目的。
请求人认为:证据2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一体化倒T型机架结构”,证据1给出了将推块用于证据2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结合证据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不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如上所述,证据2中的倒T型机架夹模座5与本专利的一体化倒T型机架作用不同,不能相对应;其次,证据2公开的是用于滚沟机的夹紧装置,证据1是侧面开闭式扣压机,二者技术领域差异较大。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很难从证据1获得启示从而得到包含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目前也没有证据或充分理由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其为本专利带来了减小机架的笨重外形的有益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结合证据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620014027.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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