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体气冷散热式充排气机-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自体气冷散热式充排气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0065
决定日:2007-06-20
委内编号:W5085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0257217.6
申请日:2000-10-1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佛山市顺德区新生源电器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1-08-0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谢森源
主审员:隋璐
合议组组长:耿博
参审员:杨存吉
国际分类号:F04D 29/5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并且该常规技术手段的替换并没有带来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1年8月1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自体气冷散热式充排风机”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00257217.6,申请日是2000年10月12日,专利权人是谢森源。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自体气冷散热式充排气机,包括马达座和转轮座,所述的马达座内设置有马达,所述的转轮座包括两合并的圆盘、夹设在圆盘中央的叶片和设置在叶片旋动方向上的出风口,叶片与马达转轴联结,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有吸风口,设置在所述的马达座底端;所述的马达位于所述的吸风口与所述的出风口之间。”

针对本专利权,佛山市顺德区新生源电器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1月1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公告日为2001年10月2日、公开号US6296459B1的美国专利文献及摘要的中文译文,共16页;

附件2:公告日为1987年7月7日、公开号为US4678014的美国专利文献及摘要的中文译文,共11页;

附件3:公告日为1989年5月23日、公开号为DES.301245的美国专利文献,共2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被对比文件1、2、3公开,本专利无新颖性和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7年1月18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2007年2月14日,请求人补充了附件1、2、3的中文译文及意见陈述,在意见陈述中论述了吹风筒的工作原理。

2007年4月5日,请求人补充了:

附件4:吹风筒的图片复印件,1页。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4月1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6月4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随同口头审理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07年2月14日提交的中文译文、附件4及2007年4月5日提交的附件5转送给专利权人。

2007年4月26日,请求人补充了如下附件,用于证明附件1、2的真实性:

附件5: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证处出具的(2007)佛顺内民证字第3645号公证书复印件,其中对请求人从网络上获取附件1的过程进行公证;

附件6: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证处出具的(2007)佛顺内民证字第3646号公证书复印件,其中对请求人从网络上获取附件2的过程进行公证。

2007年5月8日,合议组将请求人于2007年4月26日提交的附件5、6转送给专利权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组成人员没有回避请求,对对方当事人出庭资格无异议。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转送给请求人,请求人对专利权人提交的修改文本无异议。请求人当庭放弃使用附件1、3、4,明确其无效请求的理由和范围为:依据附件2证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请求人当庭出示了附件6的原件,专利权人对附件6真实性无异议。对附件2的真实性及其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中技术特征“两合并的圆盘、夹设在圆盘中央的叶片及设置在叶片旋动方向上的出风口”没有被附件2公开,其余的技术特征均已被附件2所公开。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证据的认定

请求人口头审理过程中放弃使用附件1、3、4,依据附件2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创造性。请求人欲使用附件5证明附件1的真实性,由于请求人放弃使用附件1,因此合议组对附件5不予考虑。请求人使用附件6证明附件2的真实性,专利权人对附件2、6的真实性无异议,对附件2的中文译文准确性无异议,合议组认定附件2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同时由于附件2的公开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2、关于专利权人提交的修改文本

专利权人出席口头审理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1、一种自体气冷散热式充排气机,包括马达座和转轮座,所述的马达座内设置有马达,所述的转轮座包括两合并的圆盘和夹设在圆盘中央的叶片,叶片与马达转轴联结,其特征在于在圆盘叶片旋动方向上设置出风口,在马达座底端设置吸风口,马达处于所述的吸风口与所述的出风口之间”,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将原权利要求中前序部分的技术特征“设置在叶片旋动方向上的出风口”放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特征部分,请求人未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提出异议,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并未发生改变,因此专利权人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符合《审查指南》的规定,合议组予以接受,本次审查以专利权人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为基础进行。

3、关于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开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附件2公开了一种充排气机(参见附件2摘要,说明书附图2、5,说明书第2栏第29-42行,第4栏第11-14行,第5栏第27-54行),其中马达12由直角形框架16预先装好,叶轮14中夹设有叶片,叶轮14与马达联轴联结,马达12驱动叶轮14旋转带动空气由进风口36进入,在外壳26内形成轴向气流,气流经过马达12排出出风口40,实现充排气。由于气流经过马达,可以冷却马达运转时产生的热量,马达有更持久的使用寿命。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附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设置在叶片旋动方向上的出风口”。

因此,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没有被附件2所全部公开,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4、关于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和附件2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 “设置在叶片旋动方向上的出风口”。而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出风口设置在叶片旋动方向或设置在叶轮旋动的轴向方向上,都是常规技术手段,无需创造性劳动就可实现,而且本专利的目的是在充排气机内部形成一持续冷却马达的冷风通道,防止马达因过热而缩短使用寿命。而这一技术问题已经被附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所解决。由此可见,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2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技术进步,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第00257217.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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