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舞台专业三芯电源安全接插件-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电视舞台专业三芯电源安全接插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0147
决定日:2007-06-21
委内编号:5W0853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97241195.X
申请日:1997-08-2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广州市新舞台灯光设备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1999-02-2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图物理应用科技发展(武汉)有限公司
主审员:骆素芳
合议组组长:黄毅斐
参审员:熊洁
国际分类号:H01R19/00H01R13/46H01R13/62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22条第2款;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第20条第1款
决定要点:判断说明书是否“清楚”不能仅仅单独从某个技术术语或零部件的名称考虑,更主要的是从说明书及附图所公开的整体内容来考虑。说明书应当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是指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在说明书得到清楚、完整的说明,从而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该技术方案,因此,对于说明书中未清楚说明的内容,如果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中不涉及有关此内容的限定,则不能以存在上述不清楚之处作为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理由。从属权利要求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其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可以是对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1999年2月24日授权公告的97241195.X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名称为“电视舞台专业三芯电源安全接插件”,申请日为1997年8月21日,专利权人是?图物理应用科技发展(武汉)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电视舞台专业三芯电源安全接插件,它由插座及插头组成,其中插座由外套(2)、带有卡簧(4)的插座接线柱(3)、插座接线螺丝和插座固定螺丝组成;插头由上盖(5)、下盖(6)、插头接线柱(7)、线夹(8)、插头接线螺丝和插头固定螺丝组成,其特征在于:在插座的外套(2)内还设置有一内套(1),在插头的上盖(5)上还设置有与之相配合的保护套(9)。

2、依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三芯电源安全接插件,其特征在于:内套(1)上有用于安装三个插座接线柱(3)并带缺口的三个长台阶孔,三个孔的中心在一条直线上,其中火线孔L与零线孔N的间距与现有两芯插头一致,地线孔E与零线孔N的间距小于上述间距,在火线孔L与零线孔N之间有一固定内、外套(1)、(2)的短沉孔(11),内套(1)面板上有与外套(2)相配合的缺口(12)。

3、依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三芯电源安全接插件,其特征在于:上述外套(2)端面有一圈具有与上述内套(1)上的缺口(12)相配合筋(21)的护档板(22),在尾部开有与内套(1)上三个长台阶孔相对应的三个孔,并在其内设置有与内套(1)上短沉孔(11)相对应的螺孔柱(23)。

4、依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三芯电源安全接插件,其特征在于:插头上盖(5)上设置定位销(51),定位筋板(52),在火线及零线的安装壁上有定位孔(53),在上盖(5)的周边设置有能与下盖(6)紧密配合的凸台(55)和凹槽(56)。

5.依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三芯电源安全接插件,其特征在于:插头接线柱(7)中地线接线柱(71)的长度长于其它两个接线柱,插头接线柱上开有嵌于上、下盖(5)、(6)安装壁中的台阶园柱(72)和嵌入上盖(5)上定位销(51)中的定位孔(73)。

6、依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三芯电源安全接插件,其特征在于:保护套(9)上设置有嵌入上盖(5)上定位销(51)中的定位孔(91)和插入上盖(5)安装壁上定位孔(53)中的定位销(92)。”

针对上述专利权,广州市新舞台灯光设备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1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人的无效宣告理由是:1)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3)本专利说明书没有对本专利作出清楚的说明,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4)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6相对于附件1不符合专利法22条第3款的规定,并且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是错误的,引用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也是错误的,错误的方案没有创造性。

其所提交的附件是:

附件1:专利号为93233046.0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名称为“工业用插头插座和耦合器”,公告日为1994年2月2日,共11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7年1月26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请求人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2007年2月17日请求人提交了补充的意见陈述书,补充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的无效理由。同时,对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及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补充了具体的理由。

2007年3月1日,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陈述了意见,专利权人认为附件1与本专利相比,两者应用领域不同,发明目的不同,技术方案及技术效果不同。

2007年3月29日,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随本次口头审理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07年2月1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共4页转送给专利权人,同时将专利权人于2007年3月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共3页转交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于2007年5月23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九口审厅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均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均无回避请求,合议组在此情况下就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了庭审调查:

1、请求人当庭明确放弃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无效理由,明确其无效理由是:

(1)、权利要求1?6不符合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2)、本专利说明书没有对本专利作出清楚的说明,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不清楚之处如下:

①、说明书第2页第15行“正面上的两个小缺口”从上下文不能得出哪一部分是正面。

②、说明书第2页第19行“两边安装孔前面有凸台”上下文没有指明安装孔,在附图当中也没有相应的附图标识。

③、说明书第2页第22行“侧面三个缺口则相应起到上螺丝用”,“侧面”没有清楚描述,如果是外套的侧面,则三个缺口的位置在哪不清楚。

④、说明书第2页第25行,“孔壁上开有四条槽”,“槽”的概念本身不表示穿透,但本专利里的槽必须是穿透孔壁才能具有抱紧插头的作用。

⑤、说明书第2页第26行“插头插入时起抱紧作用”,插头在说明书技术方案部分有明确定义,插头插入是指整个插头插入,还是指插头的部分结构插入不清楚。

⑥、说明书第2页第12到13行“用于安装三个接线柱3,其内孔台阶起定位作用,防止接线柱3从前面脱出”,其中的内孔台阶不清楚。

(3)、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6相对于附件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专利权人对附件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3、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在口审后7日内提交授权委托书,逾期不交视其发言无效。

2007年5月24日,专利权人提交了授权委托书。2007年5月28日请求人提交了授权委托书。

在此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现依法做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附件1是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附件1的真实性无异议,附件1的公开日期是1994年2月2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1999年2月24日,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2、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判断是否“清楚”不能仅仅单独从某个技术术语或零部件的名称考虑,更主要的是从说明书及附图所公开的整体内容来考虑。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是指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在说明书中得到清楚、完整的说明,从而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该技术方案,因此,对于说明书中未清楚说明的内容,如果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中不涉及有关此内容的限定,则不能以存在上述不清楚之处作为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的理由。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的理由在于说明书中存在以下不清楚之处:

①、说明书第2页第15行记载的“正面上的两个小缺口”,从上下文不能得出是哪一部分是正面。

②、说明书第2页第19行记载的“两边安装孔前面有凸台”,上下文没有指明安装孔,在附图当中也没有相应的附图标识。

③、说明书第2页第22行记载的“侧面三个缺口则相应起到上螺丝用”,其中的“侧面”没有清楚描述,如果是外套的侧面,则三个缺口的位置在哪不清楚。

④、说明书第2页第25行,“孔壁上开有四条槽”,其中“槽”的概念本身不表示穿透,但本专利里的槽必须是穿透孔壁才能具有抱紧插头的作用。

⑤、说明书第2页第26行记载的“插头插入时起抱紧作用”,插头在说明书技术方案部分有明确定义,插头插入是指整个插头插入,还是指插头的部分结构插入不清楚。

⑥、说明书第2页第12到13行记载的“用于安装三个接线柱3,其内孔台阶起定位作用,防止接线柱3从前面脱出”,其中的内孔台阶不清楚。

合议组认为:

对于上述第①点,说明书第2页第12-15行是对插座内套1的构件的描述,并且“正面上的两个小缺口12”中给出了小缺口的附图标记为12,结合图1中附图标记12所指的位置,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可以确定,“正面”指内套的正面。

对于上述第②点,说明书第2页第16-23行描述了外套2的构件,从其中第19-21行对安装孔的描述,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可以确定,安装孔位于外套的两边,用于插座的安装,安装孔前面有凸台、后面为内六角沉孔,其作用是使安装面更加准确以及方便插座的安装,因此,说明书中上述部分对安装孔的描述是清楚的。

对于上述第③点,说明书第2页第16-23行是对外套2的构件的描述,第21-23行描述了“外套2尾部的三个孔……,起进线用,侧面三个缺口则相应起到上螺丝用,外套2内部的螺孔柱23……”,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可以确定,其中的“侧面”是指外套的侧面。线从尾部的三个孔进入,在侧面三个缺口上螺丝固定从尾部三个孔进入的线,从图1可以清楚地看到外套2侧面的三个缺口。

对于上述第④点,关于说明书第2页第25行中所描述“孔壁上开有四条槽”,使内径缩小,起抱紧作用的内容,由于“槽”的概念本身不表示穿透,而不穿透的“槽”无法起到缩小内径和抱紧的作用,因此,上述内容存在不清楚之处。

对于上述第⑤点,对于包括插座和插头的接插件而言,在描述“插头插入”时,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能够确定,这是指将插头的接线柱插入插座的相应的孔内,不会产生将包括上盖、下盖在内的整个插头插入插座的歧义。

对于上述第⑥点,台阶孔是本领域的技术术语,其本身的含义是清楚的,至于如何设置其内孔台阶,使其达到定位作用,防止接线柱3从前面脱出,这是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能够实现的。上述从现有技术中可以直接得出的内容未记载在说明书中,并不造成说明书不清楚、不完整的缺陷。

综上所述,上述6点中只有第④点存在不清楚的缺陷,但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6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中都不涉及第④点所指的说明书第2页第25-26行中所描述“孔壁上开有四条槽”,使内径缩小,起抱紧作用的特征限定,因此,不能以上述第④点缺陷的存在作为本专利的说明书对权利要求1-6所保护的技术方案说明不清楚,导致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实现,从而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的理由。



3、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理由是:本专利的目的是“提供一种有接地端、安全性能好的电视舞台专业三芯电源安全接插件”,因此,“增加接地端”和“采用新型塑胶材料注塑而成”是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而独立权利要求1以及权利要求2-6中都没有记载上述必要技术特征。

合议组认为: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1页第3段记载的内容,本专利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有接地端、安全性能好的电视舞台专业三芯电源安全接插件”,相应的,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是缺少接地保护造成安全性能不好的技术问题。

独立权利要求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特征部分和前序部分写明的特征合在一起,限定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即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由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内容作为一个整体限定的。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为“一种电视舞台专业三芯电源安全接插件”,其中记载了该插接件是“三芯”的,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能够确定,“三芯”必定包括接地端,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解决缺少接地保护造成安全性能不好的技术问题,达到了“提供一种有接地端、安全性能好的电视舞台专业三芯电源安全接插件”的目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存在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缺陷,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本专利说明书第1页第2段中指出“胶木材料的制造精度不高,容易造成拔插困难,以及接触不良及难以察觉等问题,可靠性得不到保障”,可见,“采用新型塑胶材料注塑而成”解决的是拔插困难、接触不良、可靠性不能得到保障的问题,“采用新型塑胶材料注塑而成”能够达到更好的技术效果,但它并不是独立权利要求1的必要技术特征。

权利要求2-6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基于上述理由,权利要求1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因此,其从属权利要求2-6不存在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的缺陷。



4、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具体理由是:

①、权利要求2中“三个插座接线柱(3)”在权利要求1中没有记载,不清楚是哪儿的“三个”插座接线柱;由于内套(1)的结构在权利要求1中没有记载,从而权利要求2中“内套(1)面板上有与外套(2)相配合的缺口(12)”中内套的面板是否是内套的组成部分、位于内套的什么位置不清楚;权利要求3中“外套(2)端面”在前面的权利要求中没有记载,它指哪个端面不清楚;权利要求3中“三个长台阶孔”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中没有记载,因此,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的部分不清楚;权利要求4引用的权利要求1中没有记载“火线和零线”,也没有记载“安装壁”,因此权利要求4中的“火线和零线的安装壁”不清楚;权利要求5引用的权利要求1中没有记载“地线接线柱(71)”、“上、下盖安装壁”、“定位销(51)”,因此,权利要求5中的上述特征不清楚;权利要求6引用的权利要求1中没有记载定位销(51)、上盖安装壁、定位孔(53),因此权利要求6不清楚。

②、权利要求1中“与之相配合”的“之”指代不清楚。

③、权利要求1中“带有卡簧(1)的插座接线柱(3)”中卡簧位于插座接线柱的什么位置以及卡簧如何发挥作用不清楚;

④、权利要求2中“三个孔的中心在一条直线上”的“三个孔”指哪儿的“三个孔”不清楚,“长台阶孔”的中心是一条中心线而不是一个点,它们的中心不可能在一条直线上;权利要求2中“短沉孔”的位置不清楚。

⑤、权利要求2中“火线孔L与零线孔N的间距与现有两芯插头一致,地线孔E与零线孔N的间距小于上述间距”没有清楚地限定地线孔E、火线孔L、零线孔N之间的位置关系。

⑥、权利要求5中“安装壁”与权利要求4中“安装壁”是否指同一部件不清楚。

合议组认为:

对于上述第①点,从属权利要求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其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可以是对所引用的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作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也可以是增加的技术特征。上述第①点中所指的构件“三个插座接线柱(3)”和“外套(2)端面”是对权利要求1中的插座接线柱和外套的进一步限定,其中的构件“内套(1)面板”、“三个长台阶孔”、“火线和零线的安装壁”、“地线接线柱(71)”、“上、下盖安装壁”、“定位销(51)”、“上盖安装壁”、“定位孔(53)”是增加的技术特征,这些附加技术特征本身是清楚的,也未造成从属权利要求2-6的技术方案不清楚,因此,请求人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6中的上述构件因没有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中记载过而不清楚的理由不能成立。

对于上述第②点,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在插头的上盖(5)上还设置有与之相配合的保护套(9)”,可以确定,“之”指“上盖”,因此,权利要求1不存在“之”指代不清楚的缺陷。

对于上述第③点,虽然说明书实施例对卡簧在接线柱上的位置、通过与何部件配合发挥作用进行了具体限定,但权利要求1中并未局限于该特定实施方式,而是仅仅限定了插座接线柱是带有卡簧的即可,因此不存在卡簧位于插座接线柱的什么位置以及卡簧如何发挥作用不清楚的缺陷。

对于上述第④点,权利要求2中限定“内套(1)上有用于安装三个插座接线柱(3)并带缺口的三个长台阶孔,三个孔的中心在一条直线上”,可以确定,“三个孔”指“长台阶孔”,三个孔的中心点在一条直线上,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不会对此产生歧义;权利要求2中技术特征“在火线孔L与零线孔N之间有一固定内、外套(1)、(2)的短沉孔(11)”清楚地限定了“短沉孔”的位置及作用,因此,权利要求2不存在上述第④点中指出的不清楚的缺陷。

对于上述第⑤点,权利要求2中的特征“火线孔L与零线孔N的间距与现有两芯插头一致,地线孔E与零线孔N的间距小于上述间距”是对火线孔L与零线孔N的间距以及地线孔E与零线孔N的间距的限定,上述技术特征本身是清楚的,并且也未造成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不清楚,因此请求人关于上述技术特征没有清楚地限定地线孔E、火线孔L、零线孔N之间的位置关系因而权利要求2不清楚的理由不能成立。

对于上述第⑥点,“安装壁”指用于固定、安装的构件,它们指的是同一构件,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不会对此产生歧义,因此,权利要求5不存在上述第⑥点的不清楚的缺陷。



5、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一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使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不同,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具备新颖性;如果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结合到上述对比文件中的启示,并且,包含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电视舞台专业三芯电源安全接插件,附件1公开了一种工业用插头插座和耦合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附件1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2页第16行-第3页第14行,图1-3):插座包括后壳盖(5)(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插座外套)、芯体组件(4)(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插座接线柱(3)),芯体组件(4)包括大弹簧(9)、小弹簧(10)(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卡簧),芯体组件(4)通过螺丝固定在壳体(3)和后壳盖(5)内;插头包括壳体(15)、保护套(6)(壳体(15)和保护套(6)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插头的上盖和下盖)、芯体组件(16)(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插头接线柱(7)),芯体组件(16)包括有夹线器(21)(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线夹),芯体组件(16)通过螺钉固定在壳体(15)内。从附件1的图2中可以看到,壳体15具有延长部分遮挡芯体组件(16)的金属插销(17)、(18),它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保护套(9)。

附件1的文字中没有公开壳体(3)是设置在后壳盖(5)内的,从附图中也不能确定壳体(3)设置在后壳盖(5)中,因此,附件1中的壳体(3)并不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内套(1);并且,附件1的插座和耦合器是工业用的,而权利要求1的插接件是电视舞台专业的,因此,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在于:1、电视舞台专业;2、在插座的外套(2)内还设置有一内套(1)。

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使得二者的技术方案不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能够带来增强电视舞台专业接插件的安全防护作用的有益的技术效果,并且,附件1中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结合到附件1中以增强安全防护作用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具备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6也都相对于附件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97241195.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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