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瓶贴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0181
决定日:2007-06-25
委内编号:6W0487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30012386.5
申请日:2004-02-2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广西奥奇丽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4-09-0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张俊生
主审员:王桂莲
合议组组长:钱亦俊
参审员:张梅珍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19-08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3条
决定要点:对于瓶贴类产品的外观设计,如果其与在先设计整体布局、图案元素和色彩基本相同,二者的差别对一般消费者的视觉效果未产生显著影响,则二者应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9月8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瓶贴”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430012386.5,申请日是 2004年2月27日,专利权人是张俊生。
针对上述专利权,广西奥奇丽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4年11月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本专利授权公告文件,共2页;
附件2:专利号为ZL03303891.0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文件,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9月10日,共2页。
请求人认为:附件2所示外观设计(下称对比文件)的公告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可以与本专利进行相近似比较。附件2和本专利的外设设计均分为左上、左下、右上及右下四个部分,二者四个部分的图案及排列次序相同,二者相近似。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4年12月1日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本案合议组于2005年6月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本案合议组定于2005年7月6日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请求人有代理人出席口头审理,专利权人缺席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对合议组成员变更无异议。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的规定,认为本专利与附件2的图案和色彩相近似。
2005年7月15日合议组向专利权人发出“合议组成员告知通知书”,告知其合议组成员发生变更,如对合议组成员有回避请求,须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交书面请求书,并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据。逾期未答复,则视为无回避请求。专利权人逾期未对变更后的合议组成员提出回避请求。
本专利的申请文件的简要说明中记载“1、本申请为一平面产品,省略其他视图。2、请求保护色彩。3、本外观的设计要点是以田七药材植株的外形、蔬菜和器皿的结合图案组合成本外观的主体图案。”,而本外观设计的授权公告内容有遗漏,公告的简要说明只记载了“省略其它视图”,国家知识产权局在第22卷第51号《外观设计专利公报》上对本专利权进行了更正,并向专利权人发出修改更正通知书。
本案合议组于2007年5月8日向请求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告知本外观设计专利公告内容发生了更正,告知可以针对变更后的专利权补充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理由。
请求人于2007年6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坚持其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所提出的全部理由、证据和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清楚,现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决定的法律依据和证据的认定
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请求人提交的作为证据的对比文件为外观设计专利公报复印件,经合议组核实内容真实,对比文件的授权公告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即对比文件属于本专利申请日前公开的出版物,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的现有设计,适用专利法第23条进行审查。
本专利为瓶贴的外观设计,分类号为19-08,对比文件也公开了一瓶贴的外观设计,它们均是贴在洗洁精瓶子上的,即用途相同,二者属于相同类别的产品的外观设计,故可以将二者进行相同或相近似性的比较。
2.本专利的描述
本专利的瓶贴的外观设计只有一幅主视图,请求保护色彩。从图片上观察,本专利的基本形状为矩形,整体设计可以划分为四个部分,依次为左上部分、左下部分、右上部分、右下部分。
左上部分和右上部分图案完全相同,其主体图案是红色的“田七”美术字体;作为背景的图案即在“田七”字体后面的图案包括:边角为圆弧的近似于矩形的方框体、该方框体上绘有田七植株的图案,左下角有白色“草本洗洁精”字样,由该主体图案和背景图案构成的组合图案几乎占据了整个左上部分;在该组合图案的右上方是一个柠檬模仿星球沿轨道运转的图案、左上方则是一被划掉的绿色心形小图案,该绿色心形小图案上有白色文字。
左下部分和右下部分图案完全相同,其主体图案是占据该左下部分一大半面积的倾斜摆放的蔬菜和水果的图案,作为背景的图案则是一白色的盘状器皿,该器皿的左上角有大小两颗四角星图案,由该主体图案和背景图案构成的组合图案几乎占据了整个左下部分;在该组合图案的右上方有一个绿色心形图案,该绿色心形图案上有一白色的“十”字和从左至右字体逐渐变大的白色文字,绿色心形图案底部是圆形图案。
左右两部分中间从上到下大约四分之三长度部分是被划掉的黑色字体,下面四分之一长度部分是条形码。(详见附图“本专利”)
3.对比文件的描述
对比文件的瓶贴的外观设计只有一幅主视图,请求保护色彩。从图片上观察,对比文件的基本形状为矩形,整体设计可以划分为四个部分,依次为左上部分、左下部分、右上部分、右下部分。
左上部分:其主体图案是红色的“田七”美术字体;作为背景的图案即在“田七”字体后面的图案包括:边角为圆弧的近似于矩形的方框体、该方框体上绘有田七植株叶片的图案及白色“草本洗洁精”字样,由该主体图案和背景图案构成的组合图案几乎占据了整个左上部分;在该组合图案的右上方是一个柠檬模仿星球沿轨道运转的图案、左上方则是一蓝色大致呈圆形的小图案,该蓝色小图案上有白色文字;
左下部分:其主体图案是占据该左下部分一大半面积的倾斜摆放的蔬菜的图案,作为背景的图案则是一白色的盘状器皿,由该主体图案和背景图案构成的组合图案几乎占据了整个左下部分;在该组合图案的右上方有一个蓝色盾牌形图案,该蓝色盾牌形图案上有一白色的“十”字和从左至右字体逐渐变大的白色文字,盾牌形图案底部是圆形图案。
右上部分:主体部分是绿色方框和黄色方框组合成的占据整个右上部分五分之四面积的矩形方框体,该矩形方框体的四角为圆弧,其上有关于使用方法的文字说明,其中,绿色方框的大小约为黄色方框的四倍,该方框体上方左侧为一小图案,该图案是该外观设计左上部分所述组合图案的缩小图,方框体上方右侧是一蓝色圆形小图案,圆形小图案上有白色文字。
右下部分:由靠上方从左至右排列的四个小图案构成的上部和标有生产许可证等文字说明与条形码的下部组成,其上部的四个小图案依次为三个圆形,即绘制有细菌的圆形图案、带有大小两颗四角星和白色器皿的圆形图案以及绘制有鱼的圆形图案,还有一个蓝色盾牌形图案,该蓝色盾牌形图案上有一白色的“十”字和从左至右字体逐渐变大的白色文字,盾牌形图案底部是圆形图案,四个图案下方的左侧是文字说明,右侧是条形码(详见附图“对比文件”)。
4.相近似性分析比较
本专利请求保护色彩,因此判断其与对比文件是否构成相近似时,应将其形状、图案和色彩与对比文件的相应要素进行比较。本专利与对比文件相比,形状均为矩形,整体设计均可以划分为四个部分,依次为左上部分、左下部分、右上部分、右下部分,即其形状、图案布局的结合相同。本专利左右两部分的图案完全相同,左右两部分上部的图案与对比文件比较也基本相同,即,(1)主体图案均为引人瞩目且字型相同的红色的“田七”美术字体、背景图案均为圆角矩形,其内均有白色“草本洗洁精”字样。主体图案的右上方均是一个柠檬模仿星球沿轨道运转的图案,左上方均是一小图案,小图案上均有白色文字;(2)本专利左右两部分下部的图案与对比文件左下部图案比较,二者均有白色的盘状器皿,器皿的右下角均有蔬菜图案,器皿的右上方均有一个小图案,在小图案上均有一白色的“十”字和从左至右字体逐渐变大的白色文字,小图案底部都是圆形图案。
本专利和对比文件的主要区别为:(1)本专利的背景色为黄色与浅蓝色构成,对比文件的背景色为绿色、白色和黄色构成;(2)本专利左边的上下两部分图案分别与右边的上下部图案相同,对比文件左右两部分的图案不相同;(3)对比文件上部分图案中的近似于矩形的方框体仅边角为圆弧,其方框体上绘制的是田七植株的图案,而对比文件对应位置的方框体不仅边角为圆弧而且长边也为圆弧,其方框体上绘制的是田七植株叶片的图案;(4)本专利的左右下部分主体图案不仅倾斜摆放有绿色和红色蔬菜而且还有黄色水果,而对比文件相应位置的图案上仅有黄绿色蔬菜;(5)本专利的左右下部分的组合图案的右上方的小图案为绿色心形,而对比文件左下部分相应位置的小图案是蓝色盾牌形。
合议组认为:作为标贴,本专利和对比文件的形状都是矩形,本专利左右两部分图案相同且与对比文件左部分图案的设计比较,二者的瞩目图案如“田七”和各部分构图设计相同,已足以导致一般消费者对两者的整体外观设计产生相近似的视觉效果。至于二者的区别,对于上述区别点(1),由于二者的整体设计色彩非常丰富,其组合都是以绿色为基调,以白色、黄色、红色为点缀,且相应部位设色极为接近,因此,二者具体的色彩差别已显得过于细微,不够醒目;对于上述区别点(2),使本专利的左右部分均与对比文件的左部分图案相近似,在使用过程中易造成混同;对于上述区别点(3),二者的方框体边角为圆弧,与不仅边角为圆弧而且长边也为圆弧虽有差别,但由于其从整体上均为近似于矩形形状,且方框体都只是背景图案,另外,相对于“田七”二字而言,田七植株和田七植株叶片本身也只是与主体红色“田七”美术字体相呼应的背景图案,因此该区别点被弱化,不易为一般消费者识别并记忆,仅为细微区别;对于上述区别点(4),由于该外观设计构成元素丰富,蔬菜与水果同为生疏类食品,致使是否有水果在视觉印象中被弱化,因此该区别点未对整个瓶贴的视觉效果构成显著影响;对于上述区别点(5),心形和盾牌形均为上宽下窄的图案,属于相近似的图案,蓝色和绿色之间色差较小,且该小图案在整个外观设计中占据较小面积,属于局部细微差别。从整体观察,二者的相同点使得上述区别点(1)至(5)均成为不易被一般消费者识别并记忆的局部的细微的区别,不能使二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对一般消费者产生显著的影响。因此二者应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5.结论
综上所述,在本专利申请日以前已有与其相近似的瓶贴外观设计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本专利不符合中国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三、决定
宣告200430012386.5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专利
对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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