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玻璃-金属热压封接工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0225
决定日:2007-06-26
委内编号:4W0126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93101627.4
申请日:1993-02-1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北京欧科能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1995-05-3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北京桑达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
主审员:赵明
合议组组长:李广峰
参审员:王冬
国际分类号:C03C2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22条第3;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首先应当将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较,找出它们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然后再考察该区别特征在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教导和启示,如果现有技术给出了将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的教导和启示,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1995年5月31日公告授权、申请日为1993年2月18日、名称为“玻璃-金属热压封接工艺”的第93101627.4号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北京桑达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玻璃-金属热压封接工艺,其特征在于:
采用铅焊料,封接温度为铅焊熔点的0.70~0.90倍,
封接时对焊料进行冲击加压,压力为40~150kg/cm2,时间为50(s~2min,
(3)加压采用法兰直接支承受力方式,法兰的形状采用30(~65(法兰。”
针对上述专利权,北京欧科能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5年11月1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22条第3、4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同时,请求人提交了以下附件:
附件1:长安公证处于2005年6月29日出具的(2005)长证内经字第77718号公证书复印件,其附有1979年10月公开的《CONFERENCE PREPRINTS》封面、PEPER 1、PAPER30复印件以及相关引用部分的中文译文,共22页;
附件2:长安公证处于2005年5月19日出具的(2005)长证内经字第6703号公证书复印件,其附有《真空电子技术》,1985年第4期,电子工业部电真空专业情报网出版,封面、目录、第1~16页复印件,共21页;
附件3:《陶瓷-金属封接技术指南》,国防工业出版社出版1990年6月第一版第一次印刷,封面、出版信息页、序言、前言、目录、第1~15页、216~225页、314~323页,及发票号为201204021012141211的发票联复印件,共47页;
附件4:WO9117398A1(公开日为1991年11月14日)专利文献复印件,以及所使用部分的中文译文,共21页;
附件5:德国DE8913387.0U1(公开日为1990年3月8日)专利文献复印件,以及所使用部分的中文译文,共22页;
附件6:本专利说明书。
请求人认为:1、附件1-5所涉及的产品和技术与本专利属于一个技术领域,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4、附件1和5、附件2和4、附件2和5、附件3和4、附件3和5、附件1、2和4、附件1、2和5、附件1、3和4或者附件1、3和5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2、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在先技术的重复使用,没有产生任何积极效果,不具有实用性。3、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理解并实施“加压采用法兰直接支承受力方式,法兰的形状采用30(~65(法兰”这一技术,权利要求1没有清楚地表述所要保护的范围,说明书也没有给予充分的说明和公开,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5年11月30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06年1月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提出的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22条第4款、以及相对于附件2-5的组合不具有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已经过审查并在已经生效的第767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中作出了结论,因此对上述理由不应重复审理;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技术特征全部是惯常使用的涉及操作条件的技术特征,其用词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会产生任何歧义,因此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附件1和4、附件1和5、附件1、2和4、附件1、2和5、附件1、3和4或者附件1、3和5的组合得不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相对于上述组合具有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
本案合议组于2006年7月24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6年9月20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随同口头审理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06年1月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2006年9月20日,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证据和范围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3、4款、专利法第22条第3、4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人明确使用附件1、4和5的结合、附件3、4和5的结合、附件1、3、4和5的结合、附件1、2、4和5的结合四种组合方式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合议组经合议当庭宣布,请求人当庭提出的关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无效理由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6条的规定,因此不予接受。请求人当庭提交了附件1-3的原件,专利权人经核实认为原件与复印件内容一致,对附件1-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译文的准确性也没有异议。
请求人认为附件1与权利要求1的区别仅在于附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加压采用法兰直接支承受力方式,法兰的形状采用30(~65(法兰”的特征,而附件5的图2公开了法兰,附件4的图3公开了法兰的角度,把玻璃端部加厚是公知的方法,附件1、4和5结合已经公开了本专利的全部技术内容,因此,权利要求1没有创造性。专利权人认为附件1与权利要求1的区别在于(1)“玻璃-金属热压封接工艺”的发明主题;(2)封接时对焊料进行冲击加压的加压方式;(3)封接压力为40-150 kg/cm2;4)加压采用法兰直接承受力的方式,法兰的形状采用30度到65度法兰。即使将附件1、4和5结合也无法破坏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证据的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为附件1-5,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当庭提交了附件1-3的原件,专利权人经核实认为原件与复印件内容一致,对附件1-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译文的准确性也没有异议。合议组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5的真实性予以认可,附件1-5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附件1、4和5公开的内容以其中文译文为准,同时,由于附件1-5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第26条第3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无效理由
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描述不清楚,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施本发明;本专利是现有技术的重复使用,没有产生积极效果,不具有实用性。
就本案而言,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一种玻璃-金属热压封接工艺,在该技术方案中给出了封接所用的材料,封接的方式以及相应的工艺条件。针对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内容,说明书从发明所涉及的领域、现有技术的状况、发明的目的以及本发明所采用的方案等几方面做了说明并且结合附图和实施例对本发明的玻璃-金属封接工艺进行了详细的描述。从本专利说明书附图中可以清楚的看出,带有法兰端的玻璃管上支承有一金属盖,在玻璃管和金属盖间夹有铅焊料,而本专利说明书中的实施例1又以举例的方式详细描述了BTZ-2型热管式法兰真空管集热器封接的工艺。由此可见,本专利的说明书已经对说明书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并结合其附图,无需花费创造性的劳动即可再现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并且,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显然能够在产业上使用的。因此,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有关实用性的规定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其说明书也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有关充分公开的规定。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的实施例中记载的是对端面施加1800kg的冲击压力,而权利要求中则是对焊料进行冲击加压,压力为40-150kg/cm2,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施加方式不一致,对此,合议组认为,说明书实施例中记载的对端面施加1800kg的冲击压力是指为了达到符合要求的压强而对端面施加的冲击压力,而权利要求中所述压力为40-150kg/cm2是指所述端面所承受的压强(单位是kg/cm2);由于焊料是位于法兰端面和金属端盖之间,因此在向法兰端面施加冲击力的同时,也必然对焊料进行了冲击加压,两者并无矛盾之处,;此外,关于法兰度数的问题,请求人认为,本专利关于法兰度数的描述是不清楚的,合议组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及附图的记载,可以理解法兰角度是指法兰的斜线与玻璃管母线之间形成的锐角,因此,本专利关于法兰度数的描述是清楚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上述记载能够清楚理解其含义而不会产生误解。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无效理由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首先应当将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较,找出它们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然后再考察该区别特征在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有教导和启示,如果现有技术给出了将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的教导和启示,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玻璃-金属热压封接工艺,其特征在于:(1)采用铅焊料,封接温度为铅焊熔点的0.70~0.90倍,(2)封接时对焊料进行冲击加压,压力为40~150kg/cm2,时间为50(s~2min,(3)加压采用法兰直接支承受力方式,法兰的形状采用30(~65(法兰。
附件1(超高真空系统的封接工艺,1979年10月29-31日)公开了一种热压封接工艺,所述热压封接方法可以用于绝缘体如陶瓷和玻璃的封接、陶瓷与金属的封接、石英玻璃和金属的封接,其中间封接材料可以为铝、铅、铜等金属,图19及其相应文字说明部分具体公开了采用该热压封接方法将两块陶瓷进行封接的方法,其中具体公开了封接温度为封接材料熔点的90%,封接压力在10-250kg/cm2之间,封接时间通常为2分钟,也可以很短,如100μ秒(参见附件1中文译文第3页)。根据附件1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很容易的想到该热压封接工艺也可以用于玻璃和金属之间的热压封接,并可选用铅作为封接焊料,在附件1所公开的封接条件下进行真空密封封接。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权利要求1中(1)封接压力为40~150kg/cm2,(2)加压采用法兰直接支承受力方式,法兰的形状采用30(~65(法兰。
对区别技术特征(1),合议组认为,虽然权利要求1中所述封接压力40~150kg/cm2是对附件1封接压力10~250kg/cm2数值范围的选择,但其仅仅是从可能的、有限的范围内选择出的具体范围,而且本专利说明书中并没有记载上述选择能够带来何种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该区别技术特征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附件4(WO9117398A,公开日为1991年11月14日)公开了一种真空集热管,其具有一玻璃管,玻璃管的一端具有一金属端盖,金属端盖借助于热压法与玻璃管连接,从附图3可以看出所述玻璃管端部为法兰型,且所述金属端盖是直接与法兰连接的(参见附件4中文译文第2页,附图3)。
附件5(DE8913387U1,公开日为1990年3月8日)公开了一种真空集热管,其具有一玻璃管和一金属端盖。该真空集热管的制备过程为:将玻璃管1的端部增厚,使得端部区域2和3比玻璃管的其它区域的壁厚更厚;接着,在玻璃管端2和3上装上环形的热压金属件6,该金属件具有一圆形的横截面,然后,装上金属端盖5,用公知的热压法对端部进行加热,然后对热压金属件施以高压,从而在金属端盖5与玻璃管端之间形成所希望的真空密封。该热压金属件可以由铅或铅合金构成。为避免刚刚加工好的金属表面氧化,相对变形速度e=大于1s-1(参见附件5译文第1~4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合议组认为,附件4公开了在将金属端盖借助于热压法与玻璃管连接时,将玻璃端部做成法兰状,附件5公开了在将金属端盖借助于热压法与玻璃管连接时,将玻璃管的端部增厚,其作用均是增加金属端部与玻璃端部的接触面积,减小单位面积上的冲击压力,避免玻璃管破裂,可见其作用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加压采用法兰直接支承受力方式所起的作用相同,因此,该区别技术特征中所述“加压采用法兰直接支承受力方式”已经被附件4公开;此外,虽然附件4和5中均没有披露法兰的具体角度,但上述法兰度数的选择是为了使玻璃管在封接过程中能够承受住足够的压力,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根据冲击压力的大小选择相应的法兰度数以承受住相应的压力是容易想到的,由此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4和5的基础上得到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显而易见的。
综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1、4和5的基础上能够显而易见地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第93101627.4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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