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胎(HN236)-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轮胎(HN236)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0261
决定日:2007-07-16
委内编号:6W0630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30067115.X
申请日:2004-10-1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米其林沈阳轮胎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5-05-1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徐清平
合议组组长:张雪飞
参审员:吴赤兵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12-15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
决定要点:在先设计相对于本专利的惯常环状轮胎整体造型、轮胎侧面的痕线和局部线纹式文字、图案设计等差别对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显著影响,二者基本相同的轮胎胎面设计形成了相近似的整体视觉效果,二者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5月18日授权公告的200430067115.X号外观设计专利,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为“轮胎(HN236)”,申请日是2004年10月12日,专利权人是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米其林沈阳轮胎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6年4月2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是:本专利与其申请日前出版的《2002轮胎胎面设计指南国际版》公开的一种米其林XZE2型卡车轮胎外观设计相同,并将二者进行了详细比较判断,认为一般消费者会将二者误认、混同,据此可证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2002轮胎胎面设计指南国际版》部分页面复印件及其公证认证文件复印件和相关部分中文译文共29页;

附件2:本专利公报复印件1页。

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形式审查合格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6年7月24日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通知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

2006年8月28日专利权人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仅仅显示轮胎胎面设计,而除胎面设计之外的外观设计特征(如轮胎侧面的形状包括侧凸出弧度、防擦线的位置和数量、放水线的位置和数量、胎宽与轮直径的比例关系,轮胎剖面形状包括行驶面宽度与轮直径的比例关系等)未显示;结合本专利的设计过程和设计原理,可见其具有强大地面抓着力、优越的牵引性能、保证侧向稳定性、提高雪地和泥泞路面通过性、降低噪音、良好的排水性和散热性、提高耐磨性、保证轮胎磨耗均匀、适用冰雪路况、增强轮胎驱动性、良好的自洁性等特性,二者在胎面花纹圆周数、花纹节距长度、花纹块大小和深度、防擦线距胎面高度、装饰线、胎面排气孔、花纹方向箭头数、可再刻深度标识、花纹块前角和后角、花纹块浅槽宽度、纵沟宽度、肩沟宽度、中心纵向沟底筋深度、肩部筋宽度和深度存在不同,从而基于上述设计形成的本专利胎面设计与附件1所示胎面设计也不相同且不相近似;并认为轮胎接地面部位在使用时消费者不容易看到,消费者见到的是轮胎侧面的环状和图案,其是本专利外观设计要部;本专利的设计原理和设计过程使不同花型的轮面达到不同的功能效果,附件1收录的是轮胎胎面的惯常设计,在米其林轮胎胎面惯常功能花型前提下,专利权人改进了这种花型的功能,这种改进又具有外观设计特征,其对轮胎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因此,本专利与附件1所示外观设计不相同也不相近似,应维持本专利有效。

2006年8月31日请求人提交了意见陈述,称请求人和专利权人正在和解谈判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附双方盖章的暂缓审理请求书复印件。

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于2007年5月8日分别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6月20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并告知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中核实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原件。同时告知双方自收到该通知之日起至口头审理日作为和解期限,期满未达成和解的,不影响合议组作出审查决定。并将上述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转送给请求人。

2007年5月29日请求人提交了意见陈述,其坚持原有意见。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专利权人未参加审理,仅请求人一方参加了审理,合议组依法按专利权人缺席审理本案。请求人当庭提交了附件1的原件,在坚持原有观点的基础上进一步详细阐述了自己的具体主张和理由,将本专利与其所指定的对比外观设计进行了详细分析对比。

合议组经合议,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且双方未能在指定的期限内达成和解,现依法作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基于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合议组对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作为证据的附件1是《2002轮胎胎面设计指南国际版》部分页面复印件及其公证认证文件复印件和相关部分中文译文,并在口头审理中提交了该《2002轮胎胎面设计指南国际版》整本原件及公证书原件。其中由法国公证机关于2006年3月6日出具的公证书内容为(译文):“我,Gerzat(Puy-de-D?me)地区公证人蒙塔侬先生,证明《TREAD DESING GUIDE 2002国际版本》(其中译文即《2002轮胎胎面设计指南国际版》)已经由Frederich LUX先生于2002年2月出版”,在所述《2002轮胎胎面设计指南国际版》的第108至110页盖有与公证书相同的公证处印章和公证人签字,且该公证经法国外交部和中国驻法国大使馆认证。合议组认为,上述《2002轮胎胎面设计指南国际版》经过公证认证,其真实性应予确认,且其封面印有“2002”、目录页载明2002年第6卷及公证处证明其出版时间为2002年2月,由此可认定其属于本专利申请日(2004年10月12日)之前的公开出版物,可作为判断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证据。

3.外观设计对比

在附件1所示《2002轮胎胎面设计指南国际版》一书的第109页中公开了一款XZE2型轮胎胎面的外观设计(下称在先设计),由于在先设计与本专利均使用于轮胎,因此二者用途相同,属于相同类别的产品,故对二者的外观设计作如下对比:

本专利所示轮胎整体形状同常见环状轮胎;其胎面为五列由近似四边形单元花纹块连续排列形成的纹理,其中每个四边形花纹块由近似“Z”形纹路划分成两个部分,左右边侧两列的四边形花纹块较中间列四边形花纹块宽,各列之间有较宽的沟槽;轮胎两侧面有径向和环向痕线,并在局部有线纹式图案、文字设计。详见本专利附图。

在先设计所示轮胎胎面为五列由近似四边形单元花纹块连续排列形成的纹理,其中每个四边形花纹块由近似“Z”形纹路划分成两个部分,左右边侧两列的四边形花纹块较中间列四边形花纹块宽,各列之间有较宽的沟槽;其它部分不可见。详见在先设计附图。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相比较,二者轮胎胎面的四边形单元花纹块纹理基本相同,且其连续排列的方式、列数、比例关系基本相同;二者主要不同点为:在先设计未显示轮胎整体形状,未显示本专利轮胎侧面的痕线和局部文字、图案设计。合议组认为,本专利在整体形状上采用惯常的环状轮胎造型,轮胎侧面的痕线和局部线纹式文字、图案的视觉效果十分弱化,其显著视觉效果在于胎面的纹理设计;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第5.5.3节的规定,本专利相对于在先设计示显示的轮胎整体形状和轮胎侧面的痕线、局部文字和图案设计仅是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且不受一般消费者注,其不影响对二者进行整体观察、综合判断;而二者胎面基本相同的纹理单元、连续排列方式、列数和比例关系形成了相近似的整体视觉效果,二者的差别均不足以对二者的整体外观设计视觉效果产生显著的影响,因此二者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针对专利权人说明本专利具有多项轮胎特性改进的主张,合议组认为:虽然通过调整轮胎胎纹型式的各项细部参数可能会导致使用过程中的不同使用效果,但是作为本案涉及的外观设计而言,其所述各项细部参数的变化并未导致一般消费者对其产生明显不同的视觉效果,因此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针对专利权人认为轮胎胎面属于在使用过程中不易被见到的部位及相关设计为惯常设计等主张,合议组认为:作为轮胎的一般消费者,正如专利权人也在意见陈述书中陈述过的,由于轮胎胎面的设计作为构成整体轮胎与地面的直接接触面的外围轮廓的醒目设计,其决定了轮胎的各项安全性、优越性等特征,同时在视觉效果上也属于一般消费者在选购所使用的轮胎时需要重点考虑的部位,并非不易见到的部位;且通过附件1所示《2002轮胎胎面设计指南国际版》一书收录的各式各样的胎面设计,说明了轮胎胎面设计的广大变化空间,更加印证了本专利在现有技术上所作出有关细部参数的改进从外观设计的角度上并未导致显著的视觉差别的结论;因此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4.综上所述,在本专利申请日以前已有与其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三、决定

宣告200430067115.X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主视图 左视图

 

立体图 轮胎花纹局部放大图



本专利









在先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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