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用于波纹金属软管的快速接头-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用于波纹金属软管的快速接头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0350
决定日:2007-08-03
委内编号:5W0834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3129320.4
申请日:2003-06-1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日立金属株式会社
授权公告日:2005-03-0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张申正
主审员:王琦琳
合议组组长:杨军艳
参审员:关刚
国际分类号:F16L33/2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专利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实质相同,则该项专利的技术方案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一项专利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同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是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就可以得到该项专利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项专利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3月2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用于波纹金属软管的快速接头”的03129320.4号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是2003年6月17日,专利权人是张申正。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用于波纹金属软管的快速接头,包括有一接头本体(1),其具有一可容波纹金属软管自后向前插入的插孔,在该插孔内沿轴向自前向后依次设置有齿形爪环(2)、密封圈(3)和压紧套(4),其中齿形爪环(2)的前端面被本体插孔在对应处设置的台阶(12)所限位,其特征在于所述压紧套(4)的后部外周面呈逐渐收缩的锥面状,并且还包括有一自后向前插入本体插孔内的限位套(5),其前部内壁具有与所述压紧套(4)后部外周相配的锥面,其外壁与本体(1)的插孔内壁相对固定。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波纹金属软管的快速接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限位套(5)外壁开有一环形凹槽(51),同时在本体(1)的内壁对应处也开有一环形凹槽(14),通过这一对环形凹槽之间嵌设弹性金属丝圈(6)而使二者相对固定。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用于波纹金属软管的快速接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限位套(5)具有一凸缘,在该凸缘与本体的后端之间设置一垫圈(7),并在所述本体的环形凹槽(14)之前邻接地还开有一更深的环形凹槽(13)。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用于波纹金属软管的快速接头,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的限位套(5)尾部凸缘与本体的后端之间还卡入有一厚度大于所述垫圈(7)的开口卡圈(8)。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波纹金属软管的快速接头,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压紧套(4)的前端设置有金属嵌件(41)。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用于波纹金属软管的快速接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金属嵌件(41)为平面的垫圈型或具有L型截面的直角弯折型。

7、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用于波纹金属软管的快速接头,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密封圈(3)的后端面设置有金属嵌件(31),并且,在密封圈的金属嵌件(31)与压紧套的金属嵌件(41)之间衬有一弹性材质的衬圈(32)。

8、根据权利要求1至7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用于波纹金属软管的快速接头,其特征在于在所述限位套(5)的后部外壁与本体(1)的内壁之间嵌设有密封圈(52)。

9、根据权利要求1至7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用于波纹金属软管的快速接头,其特征在于在所述限位套(5)的尾部内壁处嵌设一密封圈(56)。

10、根据权利要求1至7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用于波纹金属软管的快速接头,其特征在于在所述齿形爪环(2)之前的本体内壁上制有一内径小于波纹金属软管外径的台阶(11)。”



针对上述专利权,日立金属株式会社(下称请求人)于2005年5月1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证据2:申请号为02144245.2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其公开日为2003年6月4日(下称对比文件1)。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9~10的全部技术特征均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所以本专利权利要求1~3、9~10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4~5、7~8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以及本专利权利要求6中金属嵌件为具有L型截面的直角弯折型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6中金属嵌件为平面垫圈型的技术方案是不能实现发明目的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6的该技术方案不具备实用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5年5月3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随同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并告知专利权人,若期满未答复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审理。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经过上述程序,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合议组于2007年3月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4月25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出席了口头审理,专利权人缺席口头审理。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的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5、8~10不具备新颖性,本专利权利要求4~10不具备创造性;证据为对比文件1。请求人当庭放弃了本专利权利要求6不具备实用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无效理由。

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图5中标号为56的部分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5中的金属嵌件,其文字部分在对比文件1第12页第16行;(2)对比文件1图19中42B、84、42A部分的结构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其文字描述在对比文件1第21页第2段处;(3)对比文件1图1中标号为34的部件的结构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图8也公开了上述特征,所以权利要求8不具备新颖性,同时也不具备创造性;(4)本专利权利要求6中平面型的技术方案只是形状上的简单变化,无特殊技术效果和作用,不存在实质区别。

由于请求人在口头审理中增加了新的无效宣告理由:1、本专利权利要求5、8不具备新颖性;2、本专利权利要求9、10引用权利要求4~7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并且进行了意见陈述,且专利权人缺席口头审理,故本案合议组于2007年5月8日向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将请求人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和补充意见告知专利权人,并要求其于指定期限内答复,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理。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至此,合议组认为事实已经清楚,在此基础上,合议组经合议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是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未提出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为,对比文件1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对比文件1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其上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来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



2、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5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本专利权利要求8~10引用权利要求1~3的部分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本专利权利要求4~7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8~10引用权利要求4~7的部分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波纹金属软管的快速接头,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波纹管的插入式管接头(对比文件1第10页~第15页的第1实施例部分以及说明书附图1~7),包括接头主体26(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接头本体),管插入孔24(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插孔),环状的限位部件44(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齿形爪环),气密密封件42A(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密封圈),能在半径方向上进行扩缩变形以起到压紧作用的、环状的定位环部件50(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压紧套),其中,环状的限位部件44被夹入设置在气密密封件42A的基端部和上述接头主体26的内壁的阶梯部之间,定位环部件50具有缩径锥面54C(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压紧套后部外周面所呈的逐渐收缩的锥面状),还包括可被压入用来使得起到限位作用的、环状的螺母部件30(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限位套),该螺母部件30的基端部具有防脱锥面60(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位套前部内壁具有的锥面),且该螺母部件30的外壁可滑动嵌入接头主体26的内壁。

综上所述,本专利与对比文件1属于相同技术领域,且本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被对比文件1第1实施例的技术方案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本专利权利要求2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限位套(5)外壁开有一环形凹槽(51),同时在本体(1)的内壁对应处也开有一环形凹槽(14),通过这一对环形凹槽之间嵌设弹性金属丝圈(6)而使二者相对固定”,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1第11页第18~22行,第13页第19~28行,说明书附图1)公开了螺母部件30基端侧外周面的矩形槽部38(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限位套外壁上的环形凹槽51),止动环部件40(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弹性金属丝圈),接头主体26内壁上的止动环保持阶梯部64(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本体内壁上的环形凹槽14),通过上述部件的配合来固定螺母部件30,其中,虽然止动环保持阶梯部64的名称与环形凹槽不同,但是就其结构而言,该位于接头主体26内壁的阶梯部同样属于一种环状凹槽。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2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完全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从属于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也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本专利权利要求3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限位套(5)具有一凸缘,在该凸缘与本体的后端之间设置一垫圈(7),并在所述本体的环形凹槽(14)之前邻接地还开有一更深的环形凹槽(13)”,对比文件1说明书内容中的第2实施例是在第1实施例的基础上对其结构进行了改进的技术方案,该第2实施例是一个包括上述第1实施例内容的完整的技术方案,故,该第2实施例技术方案也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除此之外,对比文件1第2实施例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1第16页??2行~第17页第15行,说明书附图8)还公开了在接头主体26的内壁上设有内径更大的环状扩径阶梯部70(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更深的环形凹槽13),螺母部件30具有扩径头部30A(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凸缘),在扩径头部30A和接头主体26的端部之间夹入有间隔部件72(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垫圈)。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3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完全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在权利要求2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从属于权利要求2的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也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本专利权利要求4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在所述的限位套(5)尾部凸缘与本体的后端之间还卡入有一厚度大于所述垫圈(7)的开口卡圈(8)”,该开口卡圈用于保证在出厂装配时,不致因误将限位套5前推而导致弹性金属丝圈6过早地卡入本体1深环形凹槽14内。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对于卡合部件,为了防止在使用前过早地误操作导致卡合部件提前卡合,而在部件之间设置阻挡部件,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是很容易想到的。所以,在权利要求3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从属于权利要求3的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本专利权利要求5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在所述压紧套(4)的前端设置有金属嵌件(41)”,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1第12页第15~17行、第28~29行,说明书附图6)中公开了定位环部件50可以整体由黄铜材料、不锈钢材料等金属形成,且在基端部侧形成凸起56(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5的金属嵌件)。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一个整体形成的定位环部件,而本专利权利要求5限定的是设置一个金属嵌件,但是对比文件1技术方案中形成在定位环部件基端部侧的凸起56也能在产生径向形变时起到进一步密封作用,其效果与本专利权利要求5所限定的相同。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上述两种结构方式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从属于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本专利权利要求6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金属嵌件(41)为平面的垫圈型或具有L型截面的直角弯折型”, 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1第12页第15~17行、第28~29行,说明书附图6)中公开了定位环部件50可以整体由黄铜材料、不锈钢材料等金属形成,且在基端部侧形成凸起56(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5的金属嵌件),该凸起56从截面看为弯折型,与L型相近,而且对比文件1中该凸起的作用和效果与本专利中金属嵌件的作用和效果相同,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考虑到上述部件的作用和所要发挥的效果的情况下,可以具体将该部件的形状设置成多种可选的结构,而且这种选择无需付出任何创造性劳动。由此可见,在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于权利要求5的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1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本专利权利要求7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在所述密封圈(3)的后端面设置有金属嵌件(31),并且,在密封圈的金属嵌件(31)与压紧套的金属嵌件(41)之间衬有一弹性材质的衬圈(32)”,对比文件1第5实施例(对比文件1第20页第23行~第21页第11行,说明书附图19)中公开了在气密密封件42A和定位环部件50之间设置弹性密封按压部件84以及耐火密封件42B的技术方案,该技术方案给出了在密封件和定位环部件之间设置弹性按压部件的技术启示,虽然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与本专利权利要求7密封圈后端面的金属嵌件以及弹性材质的衬圈完全相同的结构,但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给出的在密封件和定位环部件之间设置弹性部件的技术启示,设置如本专利权利要求7那样的本领域常见的弹性材质衬圈是无需付出任何创造性劳动的,而在密封圈后端面设置金属嵌件与对比文件1中在定位环部件相应部位设置金属凸起相同,也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于权利要求5的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本专利权利要求8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在所述限位套(5)的后部外壁与本体(1)的内壁之间嵌设有密封圈(52)”,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1第11页第11~13行,说明书附图1、7)中公开了在外周面接合阶梯部处构成的水密封O型环34,在螺母部件与接头主体紧接时,该水密封O型环就处于螺母部件外壁和接头主体内壁之间。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同样设置在螺母部件外壁(相当于限位套后部外壁)和接头主体内壁(相当于本体内壁)之间的水密封O型环34同样起到密封作用,其技术效果与本专利权利要求8所限定的密封圈相同,而且上述密封方式均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权利要求8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或者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1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本专利权利要求9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在所述限位套(5)的尾部内壁处嵌设一密封圈(56)”,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第11页第14~17行,说明书附图1)中公开了在螺母部件30尾部内壁上设有水密封件36(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9的密封圈)。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9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完全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因此在权利要求9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3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1~3的部分相对于对比文件1也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在权利要求9所引用的权利要求4~7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4~7的部分相对于对比文件1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本专利权利要求10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在所述齿形爪环(2)之前的本体内壁上制有一内径小于波纹金属软管外径的台阶(11)”,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1说明书附图1)公开了与此相同的结构。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0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完全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因此在权利要求10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3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1~3的部分相对于对比文件1也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在权利要求10所引用的权利要求4~7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4~7的部分相对于对比文件1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4~8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9~10引用权利要求1~3的部分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9~10引用权利要求4~7的部分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宣告03129320.4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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