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齿轮A)-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钟(齿轮A)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946
决定日:2008-07-11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30073645.X
申请日:2005-10-2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广州市华洋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6-08-3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徐建峰
主审员:周佳
合议组组长:张雪飞
参审员:雷婧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10-01
法律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决定要点:本专利是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产品,不属于仅以在其产品所属领域内司空见惯的几何形状和图案构成的外观设计,且不是由功能唯一限定的特定形状,因此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8月30日授权公告的200530073645.X号外观设计专利,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为“钟(齿轮A)”,申请日是2005年10月25日,专利权人是徐建峰。

针对本专利,广州市华洋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1月2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是:本专利所涉及的外观设计仅以其产品所属领域内司空见惯的齿轮和指针组成,且属于“功能性设计”,是一般钟表内部的常见结构,因此不属于外观设计的保护客体,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另外,本专利还与请求人提交的附件2、附件3和附件4构成相近似的外观设计,也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指南》第80页的复印件,共1页;

附件2:《世界钟表大全99中国版》的封面及相关内页复印件,共5页;

附件3:2003年第4期《钟表》杂志的封面及相关内页复印件,共5页;

附件4:200430047493.1号外观设计专利的著录项目及图片复印件,共1页。

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形式审查合格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8年1月24日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通知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权人逾期未作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4月14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5月29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均委托代理人参加了审理。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合议组组长由张跃平变更为张雪飞。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参加口头审理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没有异议,对变更后的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指出以附件1证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以附件2至附件4证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合议组当庭告知请求人,对于其提出的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由于其未结合提交的证据(附件2至附件4)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故对该无效宣告理由及附件2至附件4不予考虑。针对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分别发表了辩论意见。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仅以在其产品所属领域内司空见惯的几何形状和图案构成,不属于外观设计的保护客体,另外,本专利属于功能性设计,没有外观设计内容,不符合外观设计的定义。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是出于装饰性目的富有美感的设计,具有独立使用价值,其外观设计对于实现钟表功能的选择不是唯一的,且这种装饰性的外观在一般钟表上不是属于常见结构。双方当事人在坚持原有观点的基础上进一步详细阐述了自己的具体主张和理由。

通过上述审理,在双方当事人意见陈述及口头审理的基础上,合议组经合议,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依法作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并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提交了附件2至附件4作为证据,但其并未结合上述证据具体说明该无效宣告理由,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1节的相关规定,合议组对该理由及其证据(附件2至附件4)不予考虑,在口头审理中合议组已经当庭告知当事人,因此以下将针对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的无效宣告理由进行评述。

基于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合议组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2.关于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指南》第80页复印件,其内容为《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6.4.3节不给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的规定,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初步审查中所依据的部门规章,可用于评述本专利权的授予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请求人认为,根据《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6.4.3节第4点的规定,对于由多个不同特定形状或图案的构件组成的产品,如果构件本身不能成为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产品,则该构件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本专利所涉及的外观设计仅以其产品所属领域内司空见惯的齿轮和指针组成,仅包含了构成同类产品的基本设计元素,是对这些基本设计元素的简单设计和组合,因此属于“仅以在其产品所属领域内司空见惯的几何形状和图案构成的外观设计”;另外,本专利属于功能性设计,是一般钟表内部的常见结构,也不属于外观设计保护的客体。

合议组认为:(1)本专利属于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产品。本专利是一种钟表,其由圆环形表盘、联动的齿轮组和指针构成,就该外观设计而言,其已经具备了钟表的完整结构因而成为了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产品,《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6.4.3节第4点是关于组成产品的构件是否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客体的规定,即如果构件本身不具有独立使用价值,则该构件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而本专利要求保护的是一完整的产品,并不是组成该产品的某个构件,因此不属于《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6.4.3节第4点规定的情形。(2)本专利不属于仅以在其产品所属领域内司空见惯的几何形状和图案构成的外观设计。本专利所示的外观设计是由圆环形表盘、联动的齿轮组和指针构成,其整体形状近似船锚形,其圆环形表盘上均布刻度标记,联动齿轮组居中呈船锚形排列,时针、分针为带有镂空的长条形。(详见本专利附图)本专利的外观设计具有较复杂的结构和独特的外形,与在其所属钟表类产品领域内司空见惯的几何形状和图案有所不同。虽然构成本专利的每个齿轮均为常规形状,但本专利中的多组齿轮是以一定的方式排列,并与产品的其他部件共同构成了整体的外观设计,对一项外观设计应进行整体观察,不能仅因为构成其的某个构件为常规几何形状而认为该外观设计即属于司空见惯的形状。(3)本专利的外观设计不属于由功能唯一限定的特定形状。本专利作为钟表类产品,必然要具备此类产品的使用价值和功能,而构成该外观设计的表盘、齿轮和指针等构件也必然具备有相应的功能,但就本专利的外观设计而言,各构件的形状、组合方式并不唯一,因而其组成的外观设计会呈现多种设计可能性,所以本专利的产品形状并不由功能唯一限定,且外观设计专利并未排除具有功能性的设计,即具有一定功能的外观设计也可属于外观设计的保护客体。因此,本专利属于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客体,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3. 结论

请求人据以证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授权条件的无效宣告理由不能成立。

三、决定

维持200530073645.X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主视图 后视图



 

左视图 右视图

 

俯视图 仰视图





立体图

本专利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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