棺木(波浪头HB130/230)-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棺木(波浪头HB130/230)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982
决定日:2008-07-28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30059764.4
申请日:2006-04-2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方秀英
授权公告日:2007-04-0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陈林标
主审员:李改平
合议组组长:吴大章
参审员:张凌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99-00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
决定要点:已经履行了相应的公证认证手续的域外证据,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中文译文,且专利权人未对其提出质疑,则该域外证据应当予以采信。本专利与其申请日前公开发表的外观设计相近似,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04月04日授权公告的200630059764.4号外观设计专利,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为“棺木(波浪头 HB130/230)”,申请日是2006年4月28日,专利权人是陈林标。

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方秀英(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1月1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在申请日前已经在国外公开出版物上出版,并且在国内已经生产,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西班牙《葬礼》期刊第63期杂志公证认证文件复印件、相关译文,以及(2008)中证内字第0192号公证书复印件,共17页;

附件2:西班牙《葬礼》期刊第65期杂志以及主编证言的公证认证文件复印件、相关译文,以及(2008)中证内字第0193号公证书复印件,共120页;

附件3:中山市华穗家具有限公司工人证言复印件共17页;

附件4: JOSE VICENTE MORALES DALMAU 先生证言的公证认证复印件及(2008)中证内字第0190号公证书复印件,共38页。

请求人用附件1和附件2说明西班牙《葬礼》杂志第63期、第65期上公开了与本专利相近似的相关产品的外观设计,用附件3和附件4说明与本专利相近似的外观设计产品自2004年至2006年一直在中山市华穗家具有限公司生产。2008年2月4日请求人提交下列补充附件:

附件5:附件1的版权页复印件及翻译件复印件共2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8年3月28日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2008年5月15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7月1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了口头审理。请求人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专利权人未出席口头审理,也未对口头审理通知书进行答复,视为专利权人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口头审理中请求人当庭陈述了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的理由,提交了附件1至附件4的原件,认为附件1和附件2证明在申请日前已经公开发表了与本专利相近似的外观设计产品,附件3证明2002年9月29日至2006年一直在销售与本专利相近似的外观设计产品,附件4是证人证言,并经过公证认证,证明本专利产品在2004年以前已经公开发表、公开销售,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当被宣告无效。

在上述审理的基础上,合议组经合议,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并依法作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基于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合议组对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证据认定

附件1是西班牙《葬礼》期刊第63期杂志公证认证文件复印件、相关译文,以及(2008)中证内字第0192号公证书复印件,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提交了全部原件,经合议组核实,该附件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对于上述西班牙第63期《葬礼》杂志,西班牙华伦西亚公证处公证员JOAQUIN OLCINA VAUTEREN 出具证言:“本人证明:所提交的复印件与我看到和交还的被加到第63号期,2005年2-3号《葬礼杂志》原件完全一致,附上两页公证专用纸,序列号为8A.9101925以及该页。REQUENA,2007年11月27日”。华伦西亚公证处主任Joaquin Borrell Garcia 出具证言,认定华伦西亚公证处公证员JOAQUIN OLCINA VAUTEREN 于2007年11月28日的签字合法有效。上述公证件又经中国驻西班牙大使馆认证,证明其公证手续合法有效。附件1中的(2008)中证内字第0192号公证书包括对第63期《葬礼》杂志有关内容的中文译文。针对上述证据,专利权人始终未提交意见陈述,也未提交任何相反证据证明其不真实,亦不出席口头审理。合议组认为,附件1中的西班牙第63期《葬礼》杂志作为域外证据,已经履行了相应的证明手续,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中文译文,且专利权人未对其提出质疑,因此合议组对该杂志予以采信。该杂志的出版日期为2005年6月,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故可以作为判断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的证据。在该杂志第73页左上角,公开了一款棺材的外观设计,请求人在口头审理中指定该外观设计(下称在先设计)与本专利进行对比。

3.外观设计对比

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均为棺材的外观设计,两者用途相同,其所属产品的类别相同,因此可以进行外观设计相近似性比较。

本专利整体两端圆滑突起,从头至尾逐渐缩小,侧面高度方向呈圆弧起伏状过渡,棺盖上面有突起层,突起层表面有十字架。(详见本专利附图)

在先设计整体两端圆滑突起,从头至尾逐渐缩小,侧面高度方向呈圆弧起伏状过渡,棺盖上面有突起层,突起层表面有十字架,十字架上有耶稣浮雕像。(详见在先设计附图)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相比,两者的相同点为:整体两端圆滑突起,从头至尾逐渐缩小,侧面高度方向呈圆弧起伏状过渡,棺盖上面有突起层,突起层表面有十字架。两者的主要不同之处在于:本专利中十字架上无耶稣浮雕像,在先设计十字架上有耶稣浮雕像;两者侧面高度方向圆弧起伏状的弧度不同。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与在先设计整体形状近似,侧面形状及比例近似,棺盖上面的突起层与十字架近似,已经形成了两者相近似的视觉印象。两者的主要不同之处仅在于是否有耶稣浮雕像以及侧面高度方向圆弧起伏状的弧度不同,这些区别属于局部细微的区别,对产品的整体视觉印象不具有显著的影响。因此,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4.综上所述,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已有与其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公开发表过,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鉴于已经得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的结论,故对请求人提交的其他证据不再作出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630059764.4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主视图 右视图

 

后视图 左视图



 

俯视图 立体图

 

仰视图 使用状态参考图



本专利附图





在先设计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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