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读答题卡-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机读答题卡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992
决定日:2009-03-09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30028745.5
申请日:2006-05-3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陈建
授权公告日:2007-04-1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潘万平
主审员:王霞军
合议组组长:徐清平
参审员:雷 婧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19-08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
决定要点:答题卡的长方形状应属于公认的惯常设计,因此,判断二者是否相同或相近似时答题卡的图案设计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著的影响。

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答题卡的整体布局设计相近似,虽然二者主观分栏位置和题序分隔线的排列方向不同,其差别对产品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的影响,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4月18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机读答题卡”的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号是200630028745.5,申请日是2006年5月31日,专利权人为潘万平。

针对本专利权,陈建(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8月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请求人于2004年12月申请了200430056083.3号外观设计专利并授权,2005年2月27日,请求人委托专利权人工厂加工该机读卡,随后专利权人申请了本专利。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3条第2款的规定。与此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200430056083.3号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复印件1页;

附件2,陈建于2005年2月15日发给富顺慧普印刷厂《关于立即停止印刷,销售陈建答题卡(机读)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通知》复印件1页;

附件3,慧普印刷厂潘万平开给陈建的收条,内容是“今收到陈建老师85g纸共计贰拾令(20令)”复印件1页;

附件4,富顺县慧普印刷厂送货单复印件2张,答题卡样页1张;

附件5,陈建于2005年11月17日发给富顺慧普印刷厂《关于立即停止印刷,销售陈建答题卡(机读)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律师函》及其邮寄申请单复印件2页;

附件6,本专利的的著录项目及图片复印件1页,答题卡样页2张;

附件7,200430056083.3号外观设计专利公报复印件1页,答题卡样页1张。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9月2日向请求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补正通知书,告知请求人未按规定提交无效请求文件及证据一式两份。

2008年9月20日,请求人提交无效宣告程序补正书,在补正书中请求人提出在本专利申请日前,请求人曾生产销售本专利机读答题卡,并委托专利权人生产印刷本专利及200430056083.3号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同时再次提交了上述附件材料。

经形式审查,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于 2008 年10月24日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相关材料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2008年11月25日,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与请求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既不相同,也不相近似。

2009年1月13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2月25日进行口头审理。同时随口头审理通知书将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书转给请求人。

2009年1月23日,请求人提交了口头审理回执,表示不参加口头审理。随回执请求人进行了意见陈述。请求人强调,本专利与请求人专利的三个主观分栏(主观分1、主观分2、主观分3)完全相同。再次提交了上述附件材料,并补充提交了富顺慧普印刷厂2005年4月印制的答题卡1张。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专利权人委托代理人参加了口头审理,请求人未到庭,合议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缺席审理。口头审理中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和附件7的200430056083.3号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和专利公报复印件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没有异议,对附件2陈建于2005年2月15日发给富顺慧普印刷厂《关于立即停止印刷,销售陈建答题卡(机读)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通知》复印件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有异议,对附件3慧普印刷厂潘万平开给陈建的收条复印件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有异议,对附件4富顺会慧普印刷厂送货单和广安市教育科学研究所标准答题卡样页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明力有异议,对附件5陈建于2005年11月17日发给富顺慧普印刷厂《关于立即停止印刷,销售陈建答题卡(机读)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律师函》复印件和附件6答题卡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均有异议。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与200430056083.3号外观设计的形状虽然相同,但图案和色彩有很大的不同。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的构图和布局均不相同,主要区别为:1,题目序号不同,本专利是纵向排列的,而在先设计是横向排列的;2、主观分栏位置不同,本专利在左下部,而在先设计中左部;3、主观分栏明暗色彩条纹布局不同,本专利主观分栏为两栏明两栏暗,在先设计主观分栏为一暗一明的设计;4、准考证号部分有不同,本专利没有明暗的条纹,在先设计有明暗条纹。专利权人还强调,请求人提交的其它附件,不能证明请求人销售了与本专利相同或相近似的答题卡。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法律依据

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第22条、第2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3条第2款的规定。专利法第22条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授予条件的规定,而本专利是外观设计专利,因此其不属于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无效的理由。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3条第2款是对本国优先权的有关规定,不属于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专利法第23条是对外观设计专利授予条件的规定,针对请求人提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合议组依据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和附件7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10月12日授权公告的、申请号是200430056083.3、产品名称为“答题卡(机读)”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和专利公报复印件,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经合议组核实内容属实。该专利授权公告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2006年5月31日),属于中国专利法第23条规定的出版物。其上公开了名称为“答题卡(机读)”的外观设计(下称在先设计)。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均为答题卡,二者用途相同,可进行相近似比较。

相同、相近似比较

本专利公开了1幅答题卡的主视图,简要说明载明,设计要点在于明暗条纹,省略其它视图。本专利答题卡为长方形,由一条粗横线将答题卡分为上下两部分,上部为考生信息栏,该部分最左侧为横向长方形考生姓名框及填涂要求,中间的准考证号填涂栏及最右侧的科目填涂栏均呈竖向长方形。答题卡的下半部为答案填涂栏,答案填涂栏题序设计为纵向4列,栏内有多个由5组题目选项构成的长方形块。答题卡的左下角为长方形的主观分栏,主观分栏共3组,每组2列。答题卡的最右侧是条形码。(详见本专利附图)。

在先设计公开了1幅答题卡的主视图,简要说明载明,本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在于有明暗条纹;后视图无图案,省略后视图。在先设计答题卡为长方形,由一条粗横线将答题卡分为上下两部分,上部为考生信息栏,该部分最左侧为横向长方形考生姓名栏及填涂要求,中间准考证号填涂栏及最右侧的科目填涂栏均呈竖向长方形。答题卡的下半部为答案填涂栏,答案填涂栏题序分为横向5行,栏内有多个由5组题目选项构成的长方形块。答题卡的下半部的左上角位置设计为长方形主观分栏,主观分栏共为3组,每组2列。答题卡的最右侧是条形码(详见在先设计附图)。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进行比较,二者形状均为长方形,答题卡均分为两部分,上部为考生信息栏,下部为答案填涂栏。二者上部考生信息栏的图案布局相近似,均由有长方形外框的考生姓名,准考证号及科目组成,每栏的文字排列也相近似。下部答案填涂栏部分,本专利题序分隔线为纵向排列,而在先设计题序分隔线为横向排列;但二者的每组题的数量排列形状相同。主观栏的位置的不同,本专利主观栏设计在答题栏的左下角位置,而在先设计主观栏设计在答题栏的左上角位置,但二者主观栏的图案布局相同,均分为3组,每组2列。合议组认为,答题卡呈长方形状应属于公认的惯常设计,因此,判断二者是否相同或相近似时答题卡的图案设计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著的影响。经比较,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答题卡的整体布局设计相近似,虽然主观分栏位置不同,但主观分栏的图案设计相同,差别应属于局部细微变化。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答案填涂栏题序分隔线的排列方向不同,但每组题的文字排列相同,二者的差别对于产品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显不具有显著的影响,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对于专利权人所述的明暗色彩条纹部分的不同,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未请求保护色彩,合议组不再对色彩进行对比。

4.基于上述分析,合议组认为:二者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即:本专利与其申请日之前公开发表在出版物上的答题卡外观设计相近似,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5.在已经得出上述审查结论的基础上,本审查决定对请求人提交的其他证据不再进行评述。

决定

宣告200630028745.5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中国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专利附图







在先设计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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