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磁压堵漏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549
决定日:2009-06-18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99257389.0
申请日:1999-12-1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泰州市鸿宝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1-08-2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金雹峰
主审员:哈雅坤
合议组组长:张度
参审员:王军
国际分类号:F16L55/16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决定要点:对于实用新型专利而言,一般着重考虑该实用新型所属的技术领域,由于请求人所提交的作为证据的对比文件与本专利的技术领域不同,并且在对比文件中没有给出明确的技术启示,该对比文件不能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如果权利要求以及说明书的相关记载已经对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作了清楚、完整地说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那么该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有关充分公开的规定。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申请日为1999年12月16日、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8月29日、名称为“磁压堵漏器”的99257389.0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金雹峰。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磁压堵漏器,包括外壳和装在外壳内的磁铁,其特征在于在外壳(1)内有上磁铁(7)和下磁铁(8)形成的磁铁组,所述的上磁铁(7)和下磁铁(8)在外壳(1)内至少有一个可以转动,通过改变转动磁铁N极和S极的位置形成工作磁场,上磁铁(7)与下磁铁(8)之间有隔磁板(9),上磁铁(7)固定在隔磁板(9)的上方或下磁铁(8)固定在隔磁板(9)的下方,在堵漏器的下面为可更换的铁靴(5、6),所述的铁靴(5、6)对应的下磁铁(8)的部位为隔磁板(10),铁靴的其它部位为导磁板(14)。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磁压堵漏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可转动磁铁装在导磁外壳(11)内,可转动磁铁的两端固定有两个导磁转板(12、13),并通过导磁转板(12、13)与导磁壳体(11)转动配合,转轴(2)的一端伸出外壳(1),另一端与两个导磁板固定连接,在伸出外壳的转轴(2)上固定有手柄(3)。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磁压堵漏器,其特征在于在外壳(1)内的上磁铁(7)和下磁铁(8)组成的磁铁组为两组,铁靴(5、6)对应的磁铁部位分别具有隔磁板(10),使铁靴(5、6)的三块导磁板(14)与两块隔磁板(10)间隔排列,两个下磁铁分别通过两个转轴(2)转动。
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磁压堵漏器,其特征在于转动磁铁作0~180°的转动,转动到0°时磁铁N、S极的排列为能使上磁铁(7)和下磁铁(8)形成闭合磁路,经过导磁板(14)的磁通量为零,转动到180°时磁铁N、S极的排列为能使上磁铁(7)和下磁铁(8)形成穿过导磁板(14)时的磁通量为最大,磁力线经过导磁板(14)形成闭合磁路。
5.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磁压堵漏器,其特征在于上、下磁铁为两组时,两个转动磁铁同时作0~180°的相向转动,转动到0°时两组磁铁N、S极的排列为能使每组的上磁铁(7)和下磁铁(8)形成闭合磁路,经过导磁板(14)的磁通量为零,转动到180°时两组磁铁N、S极的排列为能使两个上磁铁(7)和两个下磁铁(8)形成穿过导磁板(14)时的磁通量为最大,磁力线经过导磁板(14)形成闭合磁路。
6.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的磁压堵漏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铁靴为弧形铁靴(5)或板形铁靴(6)。
7.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的磁压堵漏器,其特征在于在外壳(1)上有限位柱(15),在顶端有吊环(4)。”
针对本专利,泰州市鸿宝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11月2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2、4、5无效,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4、5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专利号为93225854.9、授权日为1994年4月13日、名称为“永磁起重器”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12页(下称对比文件1);
证据2:专利号为90222661.4、授权日为1991年5月1日、名称为“永磁起重器”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16页(下称对比文件2)。
请求人认为:
第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因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以及附图4、6、7、8中不存在导磁体的任何描述及剖面示意,这样在定子和转子之间也就没有铁磁材料构成的磁路通道,以权利要求1所述的技术方案就不能调节导磁板的磁通量,这样的公开是不充分的。
第二,本专利权利要求2、4、5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因为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导磁壳体11”沿转子磁路方向的截面是封闭的,虽然将隔磁板设在了上下磁铁之间,但却在“导磁壳体11”之外,并没有用它将外壳封闭的磁路隔断,其结果是导磁壳体11在转子周围形成了封闭的磁路,不能通过旋转转子有效地控制主磁通,而在权利要求4、5中限定的是通过旋转转子来控制主磁通,但是由于有了上述导磁壳体11的存在,就无法实现通过旋转转子来控制主磁通的技术方案;本专利权利要求2仅限定了“所述的可转动磁铁装在导磁壳体11内”,并不包含定子,因此转子磁力线不可能与定子磁力线在所述导磁壳体11内汇合,其结果是将转子磁路的极性旋转至与定子磁路极性形成串联状态时,该机构底部的铁靴与被吸合物体间的气隙磁通不可能为零;而将转子磁路极性旋转至与定子磁路极性形成并联状态时,该机构的底部铁靴也不能很好地吸合工件;导磁壳体不能为“壳”状,本专利的这种壳状的导磁壳体根本不能胜任本专利的工作要求,无法实现其发明目的。
第三,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因为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中已公开,因此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2月13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专利权人,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9年3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第一,请求人未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无效理由具体陈述意见,应不予考虑,本专利权利要求1符合该条款的规定;第二,说明书已就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作出了清楚、完整地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文字和附图记载,是可以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的,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第三,首先请求人未结合提交的证据具体阐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哪些技术特征被公开了,即未具体说明理由,应不予考虑,其次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公开都是一种永磁起重器,与本专利不是同一技术领域,其目的是提供一种起重器,而本专利的目的则是提供一种堵漏器,二者的发明目的不同、技术效果也不同,因此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不能作为评价本专利新颖性、创造性的对比文件使用,再者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4月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5月18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事实如下:
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没有异议;
请求人当庭放弃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无效理由并将其变更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无效理由,并且进一步明确变更为上述无效理由所依据的事实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没有记载其磁路中导磁通道是否包含有导磁材料,同时强调了说明书及其涉及的权利要求1中没有充分公开有关导磁外壳内中间空白部分是否存在导磁材料的技术内容,且也没有公开上、下磁路之间的导磁部件,这样就无法构成上、下磁路之间的磁路通道,从而也就不能调节导磁板14的磁通量;另外,请求人还当庭放弃了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无效理由。最终,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4、5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权人表示对请求人所提交的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并且,专利权人认为,导磁外壳内中间空白部分存在有适当的导磁材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的技术,对该导磁材料的选择查工具书就可以。
2009年5月22日,请求人补充提交了合格的授权委托书。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鉴于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未修改权利要求书,因此本决定所依据的文本是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2.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供的证据(即,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为两篇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因此所述证据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同时,由于上述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授权公告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可作为评述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六章第四节中规定:对于实用新型专利而言,一般着重考虑该实用新型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但是现有技术中给出明确的启示,例如现有技术中有明确的记载,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到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寻找有关技术手段的,可以考虑其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
(一)独立权利要求1是否具有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都不具有创造性,但未详细论述其理由。
专利权人认为,首先请求人未结合提交的证据具体阐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哪些技术特征被公开了,即未具体说明理由,应不予考虑;其次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公开都是一种永磁起重器,与本专利不是同一技术领域,其目的是提供一种起重器,而本专利的目的则是提供一种堵漏器,二者的发明目的不同、技术效果也不同。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永磁起重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3页第9行-第4页第10行及图3至图5):该永磁起重器包括转子1、壳体组件2和状态转换机构3,所述转子1位于壳体组件2内,由状态转换机构3操纵转子1转动;在转子的上方、左壳体21和右壳体22之间设置有一固定永磁体4;上隔离条23和下隔离条24由非导磁材料制成。
对比文件2也公开了一种永磁起重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的权利要求1及图1至图4):该永磁起重器包括永磁体,使永磁起重器在工作状态到关闭状态之间进行转换的机构,还包括由上述永磁体和导磁体构成的转子40,由上隔离条17、下隔离条16、左壳体28及右壳体27形成的可容纳上述转子在其内部转动的壳体31,吊环1,固定在壳体31上、且上述吊环1的两端可在其中转动的由非导磁材料制作的顶板4,由非导磁材料制成的后内盖板14,由非导磁材料制成的后外盖板15,由非导磁材料制成的前内盖板10,和由非导磁材料制成的前外盖板2。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的技术领域涉及堵漏设备,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技术领域均涉及永磁起重器,两者的技术领域并不相同,并且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中均没有明确的记载可将永磁起重器用在堵漏设备上的技术启示,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六章第四节的上述规定,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不能分别单独或结合用于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即使分别单独使用或结合使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都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具有可更换的铁靴,铁靴具有隔磁板和导磁板”的技术特征,现有技术中也没有给出“将具有可更换的铁靴,铁靴具有隔磁板和导磁板”的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的技术启示。而且,请求人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表明上述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惯用技术手段。然而,正是由于上述技术特征使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获得了适合于各种形状的罐体或管道的泄露进行带压堵漏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请求人在请求书中认为,第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没有记载其磁路中导磁通道是否包含有导磁材料,但如果没有导磁材料的存在,则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就不能调节导磁板14的磁通量,进而无法实现其发明;第二,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导磁壳体11”沿转子磁路方向的截面是封闭的,虽然将隔磁板设在了上下磁铁之间,但却在“导磁壳体11”之外,并没有用它将外壳封闭的磁路隔断,其结果是导磁壳体11在转子周围形成了封闭的磁路,不能通过旋转转子有效地控制主磁通,而在权利要求4、5中限定的是通过旋转转子来控制主磁通,但是由于有了上述导磁壳体11的存在,就无法实现通过旋转转子来控制主磁通的技术方案;第三,本专利权利要求2仅限定了“所述的可转动磁铁装在导磁壳体11内”,并不包含定子,因此转子磁力线不可能与定子磁力线在所述导磁壳体11内汇合,其结果是将转子磁路的极性旋转至与定子磁路极性形成串联状态时,该机构底部的铁靴与被吸合物体间的气隙磁通不可能为零;而将转子磁路极性旋转至与定子磁路极性形成并联状态时,该机构的底部铁靴也不能很好地吸合工件;第四,导磁壳体不能为“壳”状,本专利的这种壳状的导磁壳体根本不能胜任本专利的工作要求,无法实现其发明目的。请求人在口头审理中强调,说明书及其涉及的权利要求1中没有充分公开有关导磁外壳内中间空白部分是否存在导磁材料的技术内容,且也没有公开上、下磁路之间的导磁部件。基于上述理由,权利要求1、2、4、5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对于第一点,导磁外壳内中间空白部分存在有适当的导磁材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的技术,对该导磁材料的选择查工具书就可以;对于第二点至第四点,说明书已就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作出了清楚、完整地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文字和附图记载,是可以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的,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综合考虑请求人在请求书中所提出的第一点、第二点、第三点意见以及其在口头审理中强调的理由,合议组认为:根据说明书附图4、7、8以及说明书实施例部分的文字描述,本专利要解决的问题是提供一种对大管径、大容器的、钢铁材料制成的设备进行堵漏的磁压堵漏器,并且为解决上述问题而提出了如下技术方案:所述磁压堵漏器包括外壳1和装在外壳1内的磁铁,其中在外壳1内有上磁铁7和下磁铁8形成的磁铁组,所述的上磁铁7和下磁铁8在外壳1内至少有一个可以转动(在本专利的实施例1中,下磁铁8为可转动的磁铁),通过改变磁铁N极和S极的位置,形成工作磁场,上磁铁7与下磁铁8之间有隔磁板9,上磁铁7固定在隔磁板9的上方或下磁铁8固定在隔磁板9的下方,在堵漏器的下面为可更换的铁靴5、6,所述的铁靴5、6对应的下磁铁8的部位为隔磁板10,铁靴的其它部位为导磁板14,所述的可转动磁铁(在本专利的实施例1中为下磁铁8)装在导磁壳体11内,可转动磁铁的两端固定有两个导磁板12、13,并通过导磁板12、13与导磁壳体11转动配合,铁靴5、6对应的部位分别具有隔磁板10,使铁靴5、6的三块导磁板14与两块隔磁板10间隔排列。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上述技术方案的描述可知,本专利的工作原理是利用旋转磁铁调节工作磁通(即主磁通)来进行工作。具体而言,由于磁力线仅通过磁阻最小的位置,因而使上磁铁7所产生的磁力线可经由导磁外壳1进入与铁靴5、6连接处的导磁板14,而下磁铁8的两端所固定的导磁板12、13是可转动的,因而通过导磁板12、13与下磁铁8外围的导磁壳体11转动配合,可使下磁铁8在不发生转动时产生的大多数磁力线都被闭合在导磁壳体11内,而在其转动180度角时,可使下磁铁8产生的大多数磁力线都经由导磁壳体11进入与铁靴5、6连接处的导磁板14,这样即可实现对进入到导磁板14中的磁通量的调节。由此可见,导磁外壳1与导磁壳体11共同构成了磁压堵漏器的主磁通道的部件(也可称为主磁路部件),因此在导磁外壳1与上、下磁铁7、8之间实际上是存在由铁磁材料制成的主磁路部件的,并且正是由于上述导磁外壳1以及上、下磁铁7、8的存在,使得能够实现通过旋转下磁铁8来控制工作磁通(即主磁通)的技术方案。在具体工作过程中,当将下磁铁8磁路的极性旋转至与上磁铁7磁路的极性形成串联状态时(如本专利的附图7),经过导磁板14的磁通量近似为零;而将下磁铁8磁路的极性旋转至与上磁铁7磁路的极性形成并联状态时(如本专利的附图8),经过导磁板14的磁通量理论上为最大,当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实际使用中,由于上、下磁铁7、8所产生的磁力线在一定程度上会发生磁力线泄露,因而可能会使得经过导磁板14的磁通量比理论值要小,进而导致磁压堵漏器底部的铁靴在一定程度上不能很好地吸合被堵漏的容器表面,但是这仅仅是实际使用效果上的问题,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人员来说仍然是清楚、完整并且能够实现的。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2、4、5以及说明书的相关记载已经对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作了清楚、完整地说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因而权利要求1、2、4、5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有关充分公开的规定。
决定
维持第99257389.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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