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模壳构件-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模壳构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146
决定日:2009-10-20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310100975.3
申请日:2003-10-0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湖南省立信建材实业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6-03-2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邱则有
主审员:樊延霞
合议组组长:王博
参审员:周文娟
国际分类号:E04B5/3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评价一项发明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首先将被评述的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比较,确定区别技术特征以及根据该区别技术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最后判断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若给出了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无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3月22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模壳构件”的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310100975.3,申请日是2003年10月1日,专利权人是邱则有。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模壳构件,包括上板(1)、周围侧壁(2)、下底板(3),上板(1)、周围侧壁(2)、下底板(3)围合成空腔体,其特征在于上板(1)、周围侧壁(2)或下底板(3)的至少一个基层叠合有至少一片叠合层(4),叠合层(4)与基层叠合成整体。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叠合层(4)与基层材质相同。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叠合层(4)与基层材质不同。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叠合层(4)位于基层外侧或内侧。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叠合层(4)与基层之间以胶结或粘合或咬合或焊合或压合或拉丝或板合或螺钉或铆合的方式叠合成整体。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叠合层(4)叠合在下底板(3)上。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叠合层(4)为胶凝材料轻骨料砼层。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叠合层(4)为胶凝材料加气砼层。

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叠合层(4)为泡沫塑料层。

10、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上板(1)、周围侧壁(2)、下底板(3)或叠合层(4)中的至少一个中含有增强物(5),或者有增强物(5)露出,或者各自中的增强物(5)伸入相邻的基体中相互拉结。

11、根据权利要求1至10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空腔体的水平剖面或竖向剖面形状为长方形或正方形或多边形或弧角多边形或倒角多边形或多弧边形或波纹形或圆形。

12、根据权利要求1至10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空腔体上还设置有阴角(6)或倒角(7)或凹槽(8)或凹坑(9)或孔洞(10)或凸台模块(11)或凸条(12)或阳角(13)中的至少一个。

13、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阴角(6)、倒角(7)、凹槽(8)、孔洞(10)、凸条(12)自身或相互呈平行、正交、斜交或立交设置或形成网格。

14、根据权利要求1至10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空腔体的封闭空腔内设置有加劲肋(14)、加劲杆(15)、加强筋(16)中的至少一个,或者有加劲肋(14)、加劲杆(15)、加强筋(16)中的至少一个露出空腔体外,或者加劲肋(14)、加劲杆(15)、加强筋(16)上还有增强物(5)露出,或者加劲肋(14)、加劲杆(15)、加强筋(16)与基层叠合或叠合后露筋、网增强物(5),或者加劲肋(14)、加劲杆(15)、加强筋(16)叠合有叠合层(4)。

15、根据权利要求1至10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空腔体的封闭空腔内设置有轻质材料(17)。

16、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空腔体的上板(1)或周围侧壁(2)或下底板(3)的壁为轻质材料(17)。

17、根据权利要求1至10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上板(1)或周围侧壁(2)中的至少一个为或有可拆卸的活动部件。

18、根据权利要求1至10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空腔体的上板(1)、周围侧壁(2)的外表面中的至少一个为波纹形、锯齿形、拉毛形或者糙面外表面。

19、根据权利要求1至10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空腔体上设置有定位构件(18)。

20、根据权利要求1至10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空腔体上设置有空腔体之间彼此连接的连接件(19)。

21、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至少两个以上空腔体通过连接件(19)联接为一体,空腔体之间构成内肋模腔(20)。

22、根据权利要求1至10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下底板(3)伸出有挑边(21)或伸出露增强物(5)的挑边(21),或者至少两个以上的空腔体通过挑边(21)连接成成组模壳构件。

23、根据权利要求1至10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下底板(3)为水泥砂浆或砼或轻质砼或聚合物砼或聚合物砂浆的下底板,或者空腔体的上板(1)或周围侧壁(2)的壁为水泥纤维或水泥纤维网或水泥钢筋网或水泥钢丝网或砼板或木胶板或塑料或金属压型板或轻质砼的壁。

24、根据权利要求1至10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上板(1)、周围侧壁(2)、下底板(3)或者叠合层(4)中的至少一个是由多层粘有胶凝材料的筋或网的增强物(5)叠合而成。

25、根据权利要求1至10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叠合层(4)本身为至少二层叠合的复合叠合层。

26、根据权利要求1至10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叠合层(4)本身为至少二种材料叠合的复合叠合层。

27、根据权利要求1至10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上板(1)、周围侧壁(2)、下底板(3)中的至少一个与叠合层(4)为一体成型的整体,上板(1)、周围侧壁(2)、下底板(3)彼此之间部分或全部??过叠合层(4)相互连接围合成空腔体。

28、根据权利要求1至10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上板(1)、周围侧壁(2)、下底板(3)彼此之间通过叠合层(4)相互连接围合成空腔体。

29、根据权利要求1至10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模壳构件上设置有搬运件(22)。”

针对本专利,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3月17日做出第1319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该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本专利的权利要求20和21无效,在权利要求1-19、22-29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权继续有效。该决定现已生效。

针对本专利,湖南省立信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6月2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7月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498234Y(专利号为01245232.7)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5页;

附件2:公开日为2001年7月18日、公开号为CN1303980A(专利申请号为99115666.8)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7页;

附件3: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2月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362927Y(专利号为98238010.0)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5页;

附件4:公开日为2003年3月12日、公开号为CN1401868A(专利申请号为02144142.1)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34页;

附件5:公开日为2003年3月19日、公开号为CN1403667A(专利申请号为02145942.8)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31页;

附件6:公开日为2002年5月8日、公开号为CN1348040A(专利申请号为01139992.9)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22页;

附件7: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10月1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343240Y(专利号为98231113.3)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5页。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附件3和1的结合或附件5和7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2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4-6和/或公知常识公开,因此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9年6月22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请求人于2009年7月20日再次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意见陈述书,补充了无效的理由和证据,其中补充的附件为:

附件8: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1月3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474617Y(专利号为01241509.X)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5页。

请求人补充的评述方式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8、附件1和8的结合、附件2和8的结合、附件5和8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8月18日收到专利权人于2009年8月1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附件1、2、5、7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附件3与本专利的领域不同,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请求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及组合方式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9、22-29基于其引用关系具备创造性,且其附加技术特征没有被公开,也不是公知常识,因此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

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7月27日发出转文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09年7月2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副本转给专利权人,并于2009年8月17日分别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9月15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1)合议组当庭宣布本次口审以第13191号无效决定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进行审查。

2)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09年8月1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交给请求人,请求人当庭签收。

3)请求人明确无效的理由、范围、证据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附件1和3的结合、附件5和7的结合、附件8、附件1和8的结合、附件2和8的结合、或附件5和8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或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8或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或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8或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8或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7-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5或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10、11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5或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4、5、6或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4、2或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1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5或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1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4或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1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4或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1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5或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1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5公开,权利要求2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5或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4、5或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4、5或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25、2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5或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27、2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或8公开,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4公开。请求人明确没有其他无效理由、证据及证据的使用方式,合议组同意请求人针对当庭转交的专利权人于2009年8月10日提交的书面意见给予口头审理后7天的答复期限。

专利权人对附件1-8的真实性和公开性没有异议,对上述证据的组合方式在书面意见中没有提及的有异议,并认为公知常识的使用在请求人的书面意见中没有提到过,只是提到诸如常规选择、容易想到等,公知常识区别于常规选择,且都需要举证。

双方对本专利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充分发表了意见。

请求人逾期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9月24日收到专利权人于2009年9月14日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其中所陈述的意见在口头审理中专利权人均有陈述。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3月17日做出第1319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该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本专利的权利要求20和21无效,在权利要求1-19、22-29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权继续有效。该决定现已生效。因此,本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1-19、22-29、说明书第1-12页、附图第1-10页。

2、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包括附件1-8,它们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附件1-8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可附件1-8的真实性。同时由于附件1-8为公开出版物,且其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3、关于本专利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评价一项发明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首先将被评述的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比较,确定区别技术特征以及根据该区别技术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最后判断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若给出了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无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关于权利要求1

本案中,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的叠合层在本专利说明书第1页最后一段以及第12页最后一段有说明,叠合层可以用作模板,制作方便,生产效率高。附件1和附件3属于不同技术领域,附件1用于空心楼板,附件3是预应力钢筋叠合楼板,在楼盖领域空心楼盖和预应力楼盖是不同的领域,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可能从附件3的楼板中得出本专利的技术特征。本专利叠合层主要目的是不需支模,制作方便,生产效率高,设置叠合层就可以直接进行封口,并详见说明书第1页最后一段的实施方式。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附件1公开了一种混凝土楼盖填充用薄壁盒,包括盒体1,盒体1为基本形状是长方体或正方体的壳体,其顶面为外凸曲面,制作时,可以分别制作外凸曲面盒体顶和敞开式壳体,然后将其叠合(参见说明书第1、2页),结合附件1的图1-3公开了薄壁盒包括顶面、周围侧壁和下底板,顶面、周围侧壁、下底板围合成空腔体。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在于:上板、周围侧壁或下底板的至少一个基层叠合有至少一片叠合层,叠合层与基层叠合成整体。

附件3公开了一种预应力钢筋混凝土叠合楼板,在预制楼板的侧面和上部复合有一层现浇注的混凝土,在保留预制板的特点的基础上又具有整体性能好、抗震性能好的特点,不需现场支模(参见说明书第1页以及附图1-3)。由此可知,附件3公开了兼做其上构件的模板的预制底板用以方便制作和施工,且其设置也使得构件整体刚度和强度增强,同时附件3与附件1均用于形成楼盖结构,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将附件3公开的叠合楼板的制造方法转用于附件1空心楼板模壳构件的某一面的制作,其现场浇注的混凝土可以对模壳构件进行封口,从而实现专利权人所强调的“不需支模,制作方便,生产效率高,设置叠合层就可以直接进行封口”的目的,是显而易见的。虽然专利权人主张附件1和3属于不同的技术领域,但合议组认为附件3给出了将预制与现浇方式结合,取二者之长以形成建筑构件的技术启示,将这样的制造方式应用于附件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无需创造性劳动。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叠合层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1页最后一段以及第12页最后一段对叠合层进行的解释,即在模壳制作的过程中,叠合层放置于模壳开口上,再现浇一层基层来封闭模壳开口,得到基层叠合有叠合层的模壳构件,而附件1和3均没有公开这样的叠合层。合议组认为,如上所述,在附件3给出了将预制与现浇方式结合,取二者之长以形成建筑构件的技术启示下,将这样的制造方式应用于附件1,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得到带有通过上述方法形成具有封口作用的叠合层的模壳构件,因此专利权人上述的解释不能证据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3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4

权利要求2、3引用权利要求1,限定叠合层与基层材质相同或不同,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限定叠合层位于基层外侧或内侧,而叠合层的材质与基层材质是否相同以及叠合层位于基层外侧或内侧,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并没有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 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权利要求5

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限定了叠合层与基层之间叠合成整体的连接方式。而权利要求5所限定的叠合方式均属于建筑领域常见的机械连接方式,并没有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 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关于权利要求6

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限定了叠合层叠合在下底板上。如上对权利要求1中的评述,附件3给出了在附件1的下底板设置叠合层的启示,因此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也是显而易见的,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 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关于权利要求7-9

权利要求7-9引用权利要求1,限定了叠合层的材料。为了减轻模壳自重,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相对较轻的材料制作叠合层甚至整个构件是显而易见的,而胶凝材料轻骨料砼和泡沫塑料均是建筑领域常见的材料,并且附件5中权利要求25-27记载了轻质材料可以使用泡沫塑料。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 权利要求7-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关于权利要求10

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1,限定了上板、周围侧壁、下底板或叠合层中的至少一个中含有增强物,或者有增强物露出,或者各自中的增强物伸入相邻的基体中相互拉结。附件5公开了一种成组模壳构件,其权利要求12公开了上板和周围侧壁中的至少一个中含有增强物或者有增强物露出,同时附件5的附图16-18公开了增强物伸入相邻部件的基体内相互拉结。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附件5公开的内容容易想到权利要求10的全部附加技术特征,并且上述公开的内容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0中相应的特征所起作用相同,均是为了增强构件的整体性和强度。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 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关于权利要求11

权利要求11引用权利要求1-10,限定了空腔体的水平剖面或竖向剖面的形状。附件5的权利要求29公开了模壳的外表面为波浪形、曲面形、折形平面或凹凸面等形状,专利权人强调本专利权利要求11所限定的是空腔体的水平剖面或竖向剖面的形状,而附件5公开的是模壳的外表面的形状,但是合议组认为在附件5给出了模壳的外表面可以设置成不同的形状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1所限定的各种空腔体剖面形状。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 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关于权利要求12-13

权利要求12引用权利要求1-10,限定了在空腔体上设置阴角等构造,权利要求13引用权利要求12,对权利要求12所限定的构造的布置方式作进一步限定。附件6附图10公开了模壳构件具有阴角的技术方案,附件4的权利要求21公开了上板或周围侧壁上设有凹槽、凹洞、凸块、加强筋,其中的加强筋就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中的凸条,附件5附图12公开了模壳构件具有倒角,上述公开的内容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中相应的特征所起作用相同,均可形成局部的现浇砼加强构造或可将楼盖中受力的砼抽空,而其他构造均是本领域起相同作用的已知手段,并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 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而权利要求13中的布置方式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手段,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 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关于权利要求14

权利要求14引用权利要求1-10。附件4公开了一种砼填充用薄壁模壳,其图13公开了模壳上有露杆16的方案,权利要求10公开了在空腔13内设置有加劲肋14或加劲杆15,附图14公开了加劲肋14露出空腔体外且其上有露筋18露出,同时附图14中的加劲肋与上板1和下底8也是一种叠合,在附件3给出了设置叠合结构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附件4的加劲肋14或加劲杆15上叠合有叠合层,而本专利的加强筋与附件4公开的加劲肋14或加劲杆15作用相同,本专利的网增强物与附件4公开的露筋18作用也相同,均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 权利要求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关于权利要求15、16

权利要求15引用权利要求1-10,附件5的权利要求25公开了模壳空腔内部分或全部填充有轻质材料,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1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6引用权利要求15,其限定了上板或周围侧壁或下底板的壁为轻质材料,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减轻模壳构件的整体重量,将上述构件选为轻质材料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1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1)关于权利要求17

权利要求17引用权利要求1-10,限定了上板或周围侧壁中的至少一个为或有可拆卸的活动部件。附件4权利要求32公开了模壳构件的侧壁上带有至少一个外凸的固定或拆卸式凸模,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权利要求17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1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2)关于权利要求18

权利要求18引用权利要求1-10,限定了空腔体的上板、周围侧壁的外表面的形状。附件 5的权利要求29中公开了模壳构件外表面为波浪形、锯齿形、拉毛形、曲面形、折形平面、凹凸面或粗面中的至少一种,其作用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8相应特征的作用相同,均是为了增加模壳构件表面与混凝土之间的结合力。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1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3)关于权利要求19

权利要求19引用权利要求1-10,附件5权利要求36中的“下底上设置有定位脚”公开了权利要求19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述的空腔体上设置有定位构件”。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1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4)关于权利要求22

权利要求22引用权利要求1-10,限定了下底板伸出有挑边或伸出露增强物的挑边,或者至少两个以上的空腔体通过挑边连接成成组模壳构件。附件5图16、17公开了下底伸出挑边、露出增强物9的挑边、以及至少两个以上的空腔体通过挑边连接成成组模壳构件。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5)关于权利要求23

权利要求23引用权利要求1-10,限定了下底板的材料和空腔体的上板或周围侧壁的壁的材料。附件4的权利要求27和28公开了硅酸盐类水泥、铝酸盐水泥、碱矿渣水泥或者树脂胶与上述水泥的组合物以及膨胀珍珠岩等轻质材料,附件5的权利要求37公开了聚合物钢筋砼等材料,并且本专利权利要求23所限定的相应材料均为建筑领域常见的材料。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6)关于权利要求24-26

权利要求24引用权利要求1-10,限定了下底板的材料和空腔体的上板或周围侧壁的壁的材料。上板、周围侧壁、下底板或者叠合层中的至少一个是由多层粘有胶凝材料的筋或网的增强物叠合而成。附件5的权利要求17-22公开了二层以上的层状结构,并且含有钢筋、钢丝网等增强物,附件4的权利要求8也公开一种二层以上的层状结构,由此附件5和4均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上板、周围侧壁、下底板中的至少一个是由多层粘有胶凝材料的筋或网的增强物叠合而成”,而在附件1结合附件3公开了在模壳构件上设置叠合层的前提下,将叠合层设置为上述层状结构也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理,权利要求25、26的附加技术特征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5、2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7)关于权利要求27、28

请求人认为:附件1的顶面的侧边沿相当于本专利的叠合层,其与周围侧壁叠合,侧壁是基层。

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27的技术方案在附图19中有清楚的表述,图19中的叠合层4是与侧壁2叠合在一起,侧壁是基层,叠合层是与上板成一体的。

合议组认为,附件1的顶面向下的边沿与周围侧壁叠合,虽然附件1中没有明确公开向下的边沿与周围侧壁是紧密连接的,但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提高模壳的整体性及强度,容易想到将二者紧密连接。由此,附件1中向下的边沿就构成了叠合层,周围侧壁则是基层,向下的边沿与顶面的上板部分一体成型,并且上板通过与其一体成型的向下的边沿与四周侧壁相互连接围合成空腔体。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附件1容易想到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上板、周围侧壁、下底板中的至少一个与叠合层为一体成型的整体,上板、周围侧壁、下底板彼此之间部分通过叠合层相互连接围合成空腔体”。而在附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全部通过叠合层相互连接围合成空腔体的技术方案,进而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上板、周围侧壁、下底板彼此之间通过叠合层相互连接围合成空腔体”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7、2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8)关于权利要求29

权利要求29引用权利要求1-10,附件4的权利要求26和图31公开了模壳构件上设置有搬运用的构件33,由此公开了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便于吊装、搬运方便很容易想到在模壳构件上设置搬运件。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上述理由,本专利权利要求1-19、22-2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应予无效,故本决定对请求人提出的针对上述权利要求的其他无效理由、证据及证据的组合方式不再予以评述。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310100975.3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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