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玉米脱粒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683
决定日:2010-04-06
委内编号:5W1072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2221817.3
申请日: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苏公成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李荣武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侯曜
参审员:危峰
国际分类号:A01F11/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请求人主张的最接近现有技术证据公开的方案相比存在区别,但请求人提供的其他现有技术证据均未就引入上述区别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给出任何技术启示,同时所述区别使得该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方案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请求人关于该实用新型专利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2年12月18日公告授予的、名称为“玉米脱粒机”的第02221817.3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2年3月11日,专利权人为李荣武。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玉米脱粒机,与机架(1)连接的脱粒仓(4)上设置有玉米棒的进料口(6)、玉米粒的出粒口(14)和玉米芯的出芯口(2),脱粒仓(4)内设置有沿外圆周面设置有剥粒筋齿(8)并可由动力机构(15)驱动旋转的脱粒滚筒结构(5),其下方经保持有允许玉米芯通过的运行通道(10)设置有粒芯分离的筛网结构(12),其下方与出粒口(14)相连通,其特征是运行通道(10)的径向宽度介于玉米棒外径和玉米芯外径之间,且在运行通道(10)的玉米棒入口处经与进料遮挡结构(7)配合设置有可与脱粒滚筒结构(5)上的剥粒筋齿(8)配合工作的脱粒挡台结构(9)。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玉米脱粒机,其特征是在所说的设置于运行通道(10)的玉米棒入口处的进料遮挡结构(7)的迎挡面处设置有辅助剥粒筋结构。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玉米脱粒机,其特征是所说的设置于运行通道(10)的玉米棒入口处的进料遮挡结构(7)为可具有粒芯分离作用的筛网式结构,在其背侧设置有与出粒口(14)保持连通的通道。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玉米脱粒机,其特征是所说的设置于运行通道(10)下方的粒芯分离筛网结构(12)上设置有可与脱粒滚筒结构(5)上的剥粒筋齿(8)配合工作的辅助剥粒筋齿(15)。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玉米脱粒机,其特征是所说的设置于运行通道(10)的末端与出芯口(2)的结合部设置有玉米芯排出的导向结构(3)。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玉米脱粒机,其特征是所说的脱粒滚筒结构(5)外圆周面上的剥粒筋齿(8)为在径向对称位置上设置的一对沿轴向延伸的筋条式结构。”
针对上述专利权,苏公成(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1月1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下述证据:
证据1:第96214511.4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号为CN2259047Y,授权公告日为1997年8月13日,复印件共10页;
证据2:第97207736.7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号为CN2287781Y,授权公告日为1998年8月19日,复印件共6页;
证据3:第88202916.9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公告号为CN2032390U,公告日为1989年2月15日,复印件共9页。
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请求人认为:①证据1第3页和第4页公开了一种玉米脱粒机,并具体公开了整机包括动力传送系统、脱粒系统和分离系统(整机包括机架,或者相当于本专利的机架1);分离系统主要由双头螺旋导向条、上凹板、下凹板、凹板调整块、芯轴出口(相当于本专利玉米芯的出芯口2)、玉米粒出口(相当于本专利的玉米粒出粒口14);滚筒6上轴向错位沿圆周上等距4行排列装有齿5及滚筒轴8、滚筒皮带轮9及装在其上的电机传动带18(相当于本专利的特征“脱粒仓4内设置有沿外圆周面设置有剥粒筋齿8并可由动力机构15驱动旋转的脱粒滚筒结构5”);由于滚筒的转动,是安装在滚筒上的齿连续不断地打击进入上、下凹板和滚筒之间(即脱粒室)的玉米棒(相当于本专利的脱粒仓或者允许玉米芯通过的运行通道10);打击掉下的玉米粒在离心力作用下经上、下凹板孔漏入玉米粒溜槽(设置有孔的下凹板和上凹板相当于本专利的特征“设置有粒芯分离的筛网结构”以及“其下方和出粒口14相通”);脱粒室内齿顶和凹板保持50mm-90mm的间隙(相当于“运行通道10的径向宽度介于玉米棒外径和玉米芯外径之间”)。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区别在于:且在运行通道10的玉米棒入口处经与进料遮挡结构7配合设置有可脱粒滚筒结构5上的剥粒筋齿8配合工作的脱粒挡台结构9。证据2的第3、4页记载的弧形搓架相当于本专利的“进料遮挡结构7”、“脱粒挡台结构9”,并且从证据2的说明书附图中毫无异议地可以看出其设置在玉米棒的入口处。证据1和证据2与本专利属于同一技术领域,解决相同技术问题,产生相同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很容易从证据2得到启示,不用花费创造性劳动就能得出权利要求1的方案,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②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2中公开,如弧形搓架,在说明书附图中毫无异议地可以得出弧形搓架对应滚筒方向上设置有剥粒筋结构,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
③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例如证据1中上凹板就设置有能使玉米粒通过的孔,在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
④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筛网结构设置剥粒筋齿,相当于证据1中弧形搓架上的剥粒筋齿,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
⑤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1第5页被公开,“双头螺旋导向条29”、“经脱粒后的玉米芯再在双头螺旋导向条29的引导下由芯轴出口排出”,另外设置导向装置使玉米芯能排出是一个典型的公知常识,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
⑥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滚筒上设置筋条不管是径向的或者轴向的均为所述领域的公知常识,例如证据3的第4页公开了“四条齿(7、9)采用螺钉对称连接在滚筒上……”,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
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请求,于2009年1月1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09年3月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1) 本专利与证据1相比,技术领域相同,发明目的的着重点不同,二者的工作原理完全不同,技术效果也不相同。本专利的脱粒是在运行通道外,证据1的脱粒是在运行通道内。证据1中的“运行通道”是在滚筒与上下凹板之间形成的,不仅无法保证运行通道的径向宽度介于玉米棒外径和玉米芯外径之间,而且玉米棒在滚筒与上下凹板之间的运动是无序的,无法保证玉米芯不破碎,本专利的“运行通道”是在脱粒滚筒结构与筛网之间形成的,运行通道是针对已经通过在脱粒挡台结构初次脱粒后的玉米棒,其径向宽度始终介于玉米棒外径和玉米芯外径之间,保证脱粒效果好和效率高,不会对玉米芯进行破碎。本专利中“脱粒挡台结构”位于运行通道的入口端,证据1中没有设置。因此,证据1至少未公开以下特征:(a)脱粒仓内设置有沿外圆周面设置有剥粒筋齿并可由动力机构驱动旋转的脱粒滚筒结构,(b)其下方经保持有允许玉米芯通过的运行通道设置有粒芯分离的筛网结构,其下方与出粒口相连通,(c)运行通道的径向宽度介于玉米棒外径和玉米芯外径之间,(d)且在运行通道的玉米棒入口处经与进料遮挡结构配合设置有可与脱粒滚筒结构上的剥粒筋齿配合工作的脱粒挡台结构。
(2) 本专利与证据2、证据3相比,技术领域相同,发明目的的着重点不同,工作原理完全不同,技术效果也不相同。证据2、证据3与本专利的结构组成完全不同,没有披露本专利“剥粒筋齿与运行通道、进料遮挡结构、脱粒挡台结构”之间的位置关系、运作关系等,请求人将证据2的弧形搓架高于滚筒的部分作为本专利的“进料遮挡结构”,将弧形搓架与滚筒对应部分作为本专利的“脱粒挡台结构”是错误的。证据2中弧形搓架的作用仅仅是与滚筒形成脱粒作用,其脱粒位置和空间仍然在弧形搓架与滚筒对应的脱粒空间中,尚未脱粒的玉米棒是整体在边运行边脱粒,造成玉米芯破碎,而本专利需要解决的问题正是脱粒过程中的碎芯问题。证据2的弧形搓架高于滚筒的部分,其作用不是进料遮挡,玉米棒落下后与滚筒面接触导致其随滚筒在脱粒仓内运行,弧形搓架的作用是保证玉米棒落入时与滚筒面呈平行,保证玉米棒的方向而不是保证玉米棒的位置。本专利进料遮挡结构和脱粒挡台结构具有特定的位置和连接关系,其作用、所产生的技术效果与证据2中的弧形搓架本质不同。因此,证据1和证据2结合仍然没有公开上述特征(a)-(d)。证据3也没有披露或公开这些特征。
(3) 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有证据1、2、3都不同的特征,且其技术效果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都与证据1-3不同,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他权利要求都具备创造性。
2009年3月12日,本案合议组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并要求请求人在收到所述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答复。逾期请求人未作出答复。
2009年8月19日,本案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9月28日举行口头审理。
2009年9月28日,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到庭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合议组就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了庭审调查,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充分陈述了各自的意见。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证据使用方式是,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证据1结合证据2评价权利要求1,证据1结合证据2和公知常识评价权利要求2-5,证据1结合证据2和证据3评价权利要求6。专利权人表示对证据1-3的真实性无异议。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理的文本
本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文本为审查基础。
(二)关于法律适用
由于本案属于根据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提出的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根据《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适用修改前的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以下称“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三)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3均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经核实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1-3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因而可以作为现有技术用于评价本专利。
(四)关于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请求人主张的最接近现有技术证据公开的方案相比存在区别,但请求人提供的其他现有技术证据均未就引入上述区别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给出任何技术启示,同时所述区别使得该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方案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请求人关于该实用新型专利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
1、关于权利要求1
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玉米脱粒机,①与机架(1)连接的脱粒仓(4)上设置有玉米棒的进料口(6)、玉米粒的出粒口(14)和玉米芯的出芯口(2),②脱粒仓(4)内设置有沿外圆周面设置有剥粒筋齿(8)并可由动力机构(15)驱动旋转的脱粒滚筒结构(5),③其下方经保持有允许玉米芯通过的运行通道(10)设置有粒芯分离的筛网结构(12),其下方与出粒口(14)相连通,④其特征是运行通道(10)的径向宽度介于玉米棒外径和玉米芯外径之间,⑤且在运行通道(10)的玉米棒入口处经与进料遮挡结构(7)配合设置有可与脱粒滚筒结构(5)上的剥粒筋齿(8)配合工作的脱粒挡台结构(9)。
本专利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2段记载,本专利提供一种改进结构形式的可由机械驱动连续工作的玉米脱粒机,使其在具有可对新鲜的和干燥的玉米进行脱粒的广泛适用性的同时还可以很好地解决脱粒过程中的碎芯问题。
请求人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对比文件,依据证据1的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1段、第2页第2段和第3段以及附图认为,证据1公开的玉米脱粒机与权利要求1保护的玉米脱粒机的区别仅在于,证据1未公开上述特征⑤,而证据2说明书第1、2页的弧形搓架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进料遮挡结构、脱粒挡台结构,因此证据1结合证据2即可破坏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则认为,本专利与证据1的技术领域相同但发明目的不同,证据1未公开特征②、③、④和⑤。证据2中的弧形搓架仅仅是与滚筒形成脱粒作用,高于滚筒部分的弧形搓架的作用是保证玉米棒落入时与滚筒面呈平行。
合议组查明,证据1公开了一种玉米脱粒机,其说明书第1页最后一段和第2页第2段具体披露,整机包括动力传动系统、脱粒系统和分离系统,其中动力传动系统主要由电动机、皮带轮、平键、传动带组成,脱粒系统主要由滚筒、齿、滚筒轴、轴承座和轴承组成,分离系统主要由双头螺旋导向条、上凹板、下凹板、凹板调整块、芯轴出口、玉米粒出口、风扇轴和风扇组成;上凹板和下凹板上轴向倾斜50~60°安装有双头螺旋导向条、上下凹板与齿间隙调整块,滚筒上轴向错位沿圆周上等距4行排列装有齿及滚筒轴、滚筒皮带轮及装在其上的电机传动带、风扇传动带以及风扇皮带轮风扇轴和风扇、上机架上偏心安装的上料斗,调整块以外切圆方式和上凹板、下凹板用螺栓连接,芯轴出口与滚筒同心安装于脱粒机左边(参见附图1-5)。
证据1说明书第1页第3段表示,其目的是实现玉米脱粒机械化,以解决农村中长期靠人工脱粒,效率低、劳动强度大的问题。说明书第2页第3段描述了该玉米脱粒机的工作方式和过程:由于滚筒的转动,使安装在滚筒上的齿连续不断打击进入上、下凹板和滚筒之间(即脱粒室)的玉米棒,脱粒室内齿顶和凹板保持50-90毫米间隙,打击掉下的玉米粒在离心力作用下经上下凹板孔漏入玉米粒溜槽再由出口流出,完成脱粒和初次分离,然后被打掉玉米粒的芯轴在双头螺旋导向条的引导下随滚筒做轴向旋转运动,由芯轴出口排出,初次分离的玉米粒夹杂部分芯轴碎块,由风扇吹走,进行二次分离,至此完成自动脱粒全过程。
证据2公开了一种微型玉米脱粒机,其说明书第1页第3段记载,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单功能玉米脱粒机,并将其结构合理搭配,形成自动连续落料,减少芯、粒破碎,并使芯、粒彻底分开。证据2说明书第1页第4段和第5段具体披露,微型玉米脱粒机包含脱粒装置、落料装置、芯粒分离装置、电力传动装置;其特征是机架中央有由筒体及在筒体圆周表面上的左右螺纹齿条形成的滚筒,与滚筒相对应位置有弧形搓架构成脱粒装置,高于滚筒外径的弧形搓架与料斗构成落料装置,脱粒装置下面连接在机架上有弧形筛网与卸料板,筛网出口高于滚筒下面外径,并与滚筒旋转方向一致,与卸料板倾斜方向相反构成芯、粒自动分离装置,使芯、粒自动从左右分离到机体外,机架左侧有皮带轮,与它相应位置有电动机及电动机皮带轮构成传动装置;其特点是搓架为弧形,并高于滚筒外径,当滚筒顺时针方向旋转时,料斗内的玉米能向滚筒平行方向下落,与弧形搓架形成自动落料,使玉米芯、粒不易破碎,脱粒装置下面的弧形筛网出口高于滚筒下方外圆直径,并与滚筒旋转方向一致,又与卸料板方向相反,保证了芯、粒不混杂,形成自动干净脱粒。
显然,证据1、证据2与本专利均属于相同技术领域。将证据1的玉米脱粒机与权利要求1的玉米脱粒机进行比较即可发现,权利要求1所述的机架、脱粒仓、玉米棒的进料口、玉米粒的出粒口、玉米芯的出芯口、剥粒筋齿、脱粒滚筒、动力机构已被证据1公开。证据1的玉米脱粒机中,上、下凹板与滚筒之间形成脱粒室,转动的滚筒上的齿连续不断打击进入脱粒室的玉米棒,掉下的玉米粒由上、下凹板孔漏入溜槽,脱粒后的玉米芯随滚筒作轴向旋转运动由芯轴出口排出。由此,滚筒下方、下凹板上方允许玉米芯通过的空间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允许玉米芯通过的运行通道;证据1的上、下凹板起到初次的粒芯分离作用,下凹板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筛网结构,其下方与玉米粒出口相通;证据1的脱粒室内齿顶与凹板虽然保持50-90毫米间隙,但脱粒过程需要玉米棒进入脱粒室内,可见证据1并没有公开允许玉米芯通过的运行通道的径向宽度为介于玉米棒外径和玉米芯外径之间。此外,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权利要求1的玉米脱粒机使尚未脱粒的玉米棒被挡于运行通道入口处的脱粒挡台结构处,在该处由快速旋转的脱粒滚筒进行脱粒,直径变小后进入运行通道。由脱粒方式的对比可以看出,证据1也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进料遮挡结构和脱粒挡台结构。请求人和专利权人亦认为,证据1未公开特征⑤。
因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玉米脱粒机与证据1的玉米脱粒机相比,区别在于,证据1未公开权利要求1的特征④和特征⑤。
考察本专利与证据1获得的效果,二者都实现了玉米脱粒机械化,克服了手工脱粒效率低的问题,证据1说明书第3页最后一段还披露,当欲脱粒的玉米棒子品种变换时,调整上下凹板调整块,可改变齿顶与上、下凹板之间的间隙,可见证据1也具有对不同品种、不同大小的玉米进行脱粒的广泛适用性。但证据1与权利要求1的脱粒方式完全不同,证据1未能克服脱粒过程中的碎芯问题,经初次分离的玉米粒夹杂有玉米芯碎块,需要使用风扇进行二次分离;而权利要求1的玉米脱粒机通过进料遮挡结构、脱粒挡台结构、运行通道径向宽度的特别设定以及它们与脱粒滚筒结构的特定连接关系、位置关系,实现在玉米棒进入运行通道之前先进行脱粒,由此解决了脱粒过程中的碎芯问题(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2段),无需在初次的粒芯分离后采用风扇进行二次分离。因此,相比证据1,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改造和调整现有玉米脱粒机的某些结构和设置,改变脱粒方式,克服脱粒过程中的碎芯问题。
为了使单功能玉米脱粒机减少芯粒破碎,证据2给出的解决方案是,滚筒与其相对应位置一侧的弧形搓架构成脱粒装置,滚筒的旋转与该部分弧形搓架的作用使玉米芯、粒落在脱粒装置下方连接在机架上的弧形筛网上,弧形筛网的出口高于滚筒下端外径,玉米芯、粒自动从机体左右排出;高于滚筒外径的弧形搓架与料斗构成落料装置,通过落料装置保证滚筒顺时针旋转时料斗内的玉米向滚筒平行方向下落,与弧形搓架形成自动落料(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1页第5段和第2页第3段以及附图1)。显然,这样的脱粒方式与本专利完全不同,尽管高于滚筒外径的弧形搓架起到了类似本专利进料遮挡结构的作用,但是证据2并未公开或教导将允许玉米芯通过的运行通道的径向宽度设为介于玉米棒外径和玉米芯外径之间,更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脱粒挡台结构以及进料遮挡结构与脱粒挡台结构的位置关系和连接关系,即证据2未披露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特征④和特征⑤。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即使结合证据2,也不能获得任何教导或启示,想到将上述特征④和特征⑤应用到证据1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即上述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而引入特征④和特征⑤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玉米脱粒机解决了脱粒过程中的碎芯问题,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方案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创造性,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关于权利要求2-5
权利要求2、4、5分别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辅助剥粒筋结构及其位置、辅助剥粒筋齿(15)及其位置、导向结构(3)及其位置;权利要求3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进料遮挡结构的形式及其连接关系。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5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合议组认为,如前所述,证据1与证据2的结合不足以破坏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而目前并无证据表明权利要求1的特征④和特征⑤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5也具备创造性,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
3、关于权利要求6
权利要求6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1,其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说的脱粒滚筒结构(5)外圆周面上的剥粒筋齿(8)为在径向对称位置上设置的一对沿轴向延伸的筋条式结构。
请求人意欲通过证据1结合证据2和证据3来破坏权利要求6的创造性,其认为证据3中四齿条采用螺钉对称连接在滚筒上,因而公开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
证据1、证据2公开的内容如前所述。
证据3公开了一种多用脱粒机,其目的是提供一种用途广泛、脱粒纯净、结构紧凑且成本低的脱粒机械;该多用脱粒机不仅能脱粒小麦,还可脱粒玉米、豆类、谷类、高梁及油菜等,还可碎草。该多用脱粒机包括机架、滚筒、弧形筛网、上盖、进料口、后出料口、电机、分离风叶、集料漏斗等,滚筒的圆周上对称连接有4个齿条,左向和右向各2个,而左向齿条的背面焊接有多个脱玉米棒的右向排列的斜齿板,上盖弧形内壁上焊接有多根左向排列的斜齿辊,为加速玉米脱粒和轴向运动,上盖的后侧面设有一个玉米芯的侧出口,进料口上方设有一个弧形进口挡板,后出料口的上方铰接有一个后挡板(参见说明书第1页、图1和第4页)。脱玉米时,玉米棒由进料口送入滚筒内,玉米棒在两个右向斜齿板及左向斜齿辊的作用下,沿轴向作旋转运动,经多次撞击及相互挤压,玉米粒脱下并与少量杂质经弧形筛网、集料漏斗、混合物进口进入弧形风筒内,通过风力分离,玉米粒由出粮口排出,杂质由弧形风筒排出,玉米芯由侧出口及出口下方的滑槽排出(参见说明书第3页)。
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6与证据1相比,区别在于,证据1既未公开上述特征④和特征⑤,也未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同样,证据2也未完整地披露这些区别特征,更未就上述区别之处给出任何教导或启示。证据3公开了多用途脱粒机,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脱粒方式与本专利完全不同,证据3既未披露上述特征④和⑤,也未就这些区别给出任何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证据1、证据2和证据3不能显而易见地获得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而本专利权利要求6的玉米脱粒机可以较好地解决脱粒过程中的碎芯问题,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6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创造性,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第02221817.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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