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包装盒(阿胶)
=0903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796
决定日:2010-04-29
委内编号:6W0916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30014238.5
申请日:2008-04-0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9-05-2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宋大庆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吴大章
参审员:王霞军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
决定要点:本专利与在先公开发表过的外观设计整体形状近似、各视图的背景色近似,主要视图的构图近似,其各视图上的区别均不能给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带来显著的影响,因此应认定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相近似,其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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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5月20日授权公告的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产品名称为“包装盒(阿胶)”,申请号是200830014238.5,申请日是2008年4月1日,专利权人是宋大庆。
针对本专利,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9月2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请求人已经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在国内公开发表和使用过与本专利相近似的外观设计,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侵犯了请求人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请求人的企业荣誉及相关证书复印件;
附件2、ZL03303311.0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复印件;
附件3、ZL03303311.0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彩色照片7张;
附件4、本外观设计专利电子公告文本打印件;
附件5、ZL03303311.0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电子公告文本打印件;
附件6、中商鉴字[2008]第03号鉴定书复印件;
附件7、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聊民三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此案,并于2009年10月22日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相关材料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逾期未进行答复。
2010年1月19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3月9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代理人出席口头审理,专利权人缺席本次口头审理。请求人当庭声明放弃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五条的无效宣告理由,保留附件2、附件5作为本案证据,其余证据均放弃,并就附件2和附件5所记载的外观设计与本专利进行了详细的近似性比较,认为两者相近似,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
在上述审理的基础上,合议组经合议,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依法作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基于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合议组对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2是ZL03303311.0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复印件,附件5是该专利的电子公告文本打印件,经合议组核实,附件2和附件5的内容真实,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ZL03303311.0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的公开日为2003年12月31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构成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公开发表的外观设计(下称在先设计),可用以评述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3、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本专利保护一种包装盒的外观设计,在先设计也为包装盒的外观设计,两者所属产品的种类相同,可进行外观设计相同相近似性比较。
本专利授权图片包括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和立体图,简要说明记载“设计要点及其所在部位:主视图右端中部划线部分为透明材料;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包含色彩”。本专利包装盒的整体形状为扁长方体。本专利主视图由竖向分割线分为面积大约为1:3的左右两部分。其右边以深红色为背景色、以灰色线描山峰、树木为背景图案,居中有横向排列的黑色金边“阿胶”二个印刷体大字,右侧有瓶形挖空透明设计,上部有“健康红润?幸福一生”的白色文字和较小的说明性文字,靠近底边有黑色的企业名称及其拼音;主视图左边以浅黄色为背景色、以灰色线描楼房、树木为背景图案,居中有一列黑色的“山东阿胶”四字,上方有黑色的“古阿谷牌阿胶”等字;本专利的后视图周边为深红色长方形框,框内以粉红色为背景,中间部分有说明性文字和图案。本专利的左、右、仰、俯视图均以深红色为背景,居中排列有黑色的“山东阿胶”四个印刷体大字,此外仰视图还有一些说明性文字(详见本专利附图)。
经合议组核实,在先设计电子公告文本中的图片也为彩色,授权图片包括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和立体图,简要说明记载“请求保护色彩”。在先设计包装盒的整体形状为扁长方体。主视图由竖向分割线分为面积大约为1:3的左右两部分。其右边以深红色为背景色、以白色树木为背景图案,居中有横向排列的黑色金底“阿胶”二个印刷体大字,其下方有“补血滋阴?润燥止血”的白色文字和较小的说明性文字,靠近底边有黑色的企业名称,右侧有倒圆角长方形挖空透明设计。主视图左边为乳白色背景,居中有一列黑色的“东阿阿胶”四字,上方有红色的图形商标;本专利的后视图周边为深红色长方形框,框内以浅粉色为背景,中间部分有若干说明性文字和图案。在先设计的左、右、仰、俯视图均以深红色为背景,除右视图外,其余视图均居中排列有黑色的“东阿阿胶”四个印刷体大字和一个红色的图形商标(详见在先设计附图)。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相比,两者整体形状相似,其主视图均被竖向分割线分为面积大约为1:3的左右两部分,两者的右边均以深红色为背景色,居中横向排列的黑色“阿胶”二个印刷体大字近似;右侧均有挖空透明设计,靠近底边有黑色的企业名称;主视图左边居中均有一列黑色大字,两者背景色近似;两者的后视图周边均为深红色长方形框,框内以粉色为背景,中间部分均为说明性文字和图案;两者左、右、仰、俯视图均以深红色为背景,左、俯、仰视图有居中排列有四个黑色的印刷体大字。两者不同之处在于:本专利主视图右边的背景图案为灰色,在先设计则为白色;两者主视图上挖空形透明设计形状略有不同,说明性文字及其位置不同;两者主视图左边的商标不同;本专利右视图有居中排列有黑色的四个印刷体大字,在先设计则无;本专利仰视图有说明性文字,在先设计则无;在先设计左、俯、仰视图均有图形商标,本专利则无。两者后视图的说明性文字、图案的排列不同。合议组认为: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的整体形状相近似,两者各视图的背景色相近似,除在先设计右视图无图案外,两者其余视图的构图均相近似;外观设计仅将商标作为图案考虑,两者商标的不同应属于局部的细微差别,不足以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的影响;两者主视图上的背景图案不清晰,主视图左边的浅黄色背景色和在先设计的乳白色背景的区别不明显,不容易为一般消费者注意;本专利右视图的图案仅为居中的四个黑色印刷体字,且该字体图案与其余视图的设置相同,因此不能给消费者带来不同的视觉感受,不能给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带来显著的影响;说明性文字和图案只能作为外观设计的图案考虑,两者排列方式的不同,不能给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带来显著的影响。
综上,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的区别均不能给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带来显著的影响,应认定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相近似,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三、决定
宣告200830014238.5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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