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舵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552
决定日:2010-11-04
委内编号:5W1175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069025.2
申请日: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上海九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田瑜,江文彦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杜宇
参审员:林
国际分类号:A63H27/20,A63H2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并且现有技术中未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同时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使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申请日为2007年04月17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02月13日、名称为“一种舵机”、申请号为200720069025.2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田瑜、江文彦。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模型舵机,其特征在于,包括支架、电机、丝杆和滑块,所述支架包括电机座和滑块座,所述电机设置于所述电机座内,在所述电机的一端设置有一主动齿轮,所述丝杆纵向穿过所述滑块座,在所述丝杆的一端设置有一从动齿轮,所述主动齿轮和所述从动齿轮相互啮合,所述滑块穿在所述丝杆上,并且所述滑块伸出所述滑块,在所述滑块底面设置有一电刷。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舵机,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支架上,设置有固定到一舵机驱动电路板上的固定孔。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舵机,其特征在于,在所述舵机驱动电路板上,印制有一条形的碳膜和银膜,所述支架通过其上的固定孔固定到所述舵机驱动电路板上,且所述滑块底面上的电刷与该碳膜和银膜相接触。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舵机,其特征在于,在所述丝杆的另一端设置有一端面盖。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舵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滑块的纵向开设有一带螺纹的滑块孔,所述丝杆旋入该滑块孔中。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舵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滑块的上部开设有多个小孔。”
针对本专利,上海九鹰电子科技有限公赛(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04月2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提交如下附件作为证据使用:
附件1:航空知识杂志社出版的《航空模型》2005年合订本封面、第4页、第7-9页复印件,共5页;
附件2:《航空模型》的邮政发行订阅信息的相关网页复印件,共1页;
附件3:声称为德国WES-Technik公司LS(Light Servos)系列比例控制舵机信息的网页,该公司公开发行的包含有LS系列比例控制舵机产品信息的产品名录复印件,共10页。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07月22日作出第1371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权利要求1-2、4-6无效,在权利要求3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权有效。
专利权人对上述无效宣告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0年03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一中知初字第2726号行政判决,判决如下: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3717号无效宣告请求决定。
专利权人对上述判决不服,遂于法定上诉期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0年07月2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高行终字第705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371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已经生效。
现本专利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书为:
“3. 一种模型舵机,其特征在于,包括支架、电机、丝杆和滑块,所述支架包括电机座和滑块座,所述电机设置于所述电机座内,在所述电机的一端设置有一主动齿轮,所述丝杆纵向穿过所述滑块座,在所述丝杆的一端设置有一从动齿轮,所述主动齿轮和所述从动齿轮相互啮合,所述滑块穿在所述丝杆上,并且所述滑块伸出所述滑块,在所述滑块底面设置有一电刷,在所述支架上,设置有固定到一舵机驱动电路板上的固定孔,其特征在于,在所述舵机驱动电路板上,印制有一条形的碳膜和银膜,所述支架通过其上的固定孔固定到所述舵机驱动电路板上,且所述滑块底面上的电刷与该碳膜和银膜相接触。”
2009年11月02日,请求人再次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基于第1371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权利要求1-2、4-6无效,在权利要求3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权有效的基础上,本专利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请求人提交如下附件作为证据使用:
附件1:航空知识杂志社出版的《航空模型》2005年合订本的封面、出版信息页、正文第6-9页的复印件,共6页;
附件2:国防工业出版社1984年3月出版的《电位器基础及其应用》的封面、出版信息页、正文第18-19页、22-23页、202-208页复印件,共13页;
附件3:名称为《THE POTENTIOMETER HANDBOOK》的英文原版书封面、扉页、第22-23页、出版信息页的复印件,共5页;
附件4:2005年1月电子工业出版社出版的《常用电子元件及典型应用》的封面、出版信息页、正文第12-13页、16-17页、封底的复印件,共7页;
附件5公开日为2006年06月21日、公开号为CN179055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复印件,共38页;
附件6:授权公告日为1971年06月28日、授权公告号为US3,588,779A的美国专利公告说明书的复印件共5页,以及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共2页;
附件7:公开日为1998年12月04日、公开号为JP特开平10-321416A的日本专利公开特许公报的复印件共6页,以及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共4页;
附件8:授权公告日为1978年10月31日、授权公告号为US4,123,741A的美国专利公告说明书的复印件共5页,以及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共2页;
附件9:公布日期为1960年06月22日、公开号为GB838439A的英国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9页,以及相关部分的的中文译文共2页;
附件10:国家知识产权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的编号为G092275的检索报告的复印件,共6页;
附件11: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371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的复印件,共8页。
请求人认为,将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与附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仅在于:(a)所述支架包括电机座;(b)在所述滑块底面设置有一电刷;(c)在所述支架上,设置有固定到一舵机驱动电路板上的固定孔;(d)在所述舵机驱动电路板上,印制有一条形的碳膜和银膜,且所述滑块底面上的电刷与该碳膜和银膜相接触;(e)所述支架通过其上的固定孔固定到所述舵机驱动电路板上。区别技术特征(a)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区别技术特征(b)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也可以通过附件2认定为公知常识;区别技术特征(c)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区别技术特征(d)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通过附件2或3、附件4、附件5、附件6、附件7、附件8、或附件9都可以认定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相对于附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12月02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2010年01月15日,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1)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2、4-6相对于附件1和2的结合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2-9中任一份的结合都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07月0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07月28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1)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2)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没有异议;(3)合议组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次口头审理是以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第1371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权利要求1-2、4-6无效,在权利要求3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权有效作为基础进行审查,双方当事人应以权利要求3为基础重新发表了各自的意见并进行了辩论;(4)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涉及的证据使用情况为:(i)附件1结合公知常识,附件2和3以及附件4为公知常识性证据;(ii)附件1结合附件5-9中任一份文件和公知常识。附件3为域外证据,请求人没有提交相关的公证认证资料,请求人当庭放弃附件9、10和11,不作为证据使用。专利权人对附件1-9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附件6-9的中文译文无异议;(5)合议组当庭告知请求人附件1结合附件2的组合方式已在第1371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中涉及,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对该无效理由不再审理;。(6)专利权人坚持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3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进行了合议审查,认为本案事实已核实清楚,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已充分发表,可以在请求人提供的证据的基础上作出如下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关于审查文本
根据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07月29日作出并已生效的第1371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2、4-6已被宣告无效,本专利是在权利要求3的基础上予以维持有效的。因此,合议组以本专利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3、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说明书和附图作为本案的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认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3717号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中的认定:附件1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对上述认定双方当事人都未在诉讼程序中提出任何异议。因此附件1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使用。
附件3是名称为《THE POTENTIOMETER HANDBOOK》的英文原版书的复印件,附件3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属于域外证据。域外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而请求人没有提交附件3的上述相关的公证认证的文件,虽然请求人声称附件3是在国内获得的,但请求人也没有提交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合议组无法核实证据3的真实性,对附件3不予采信。
附件4属于本专利申请日之前正式出版发行的书籍,属于公开出版物;附件5是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中国专利文献,附件6和8是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美国专利文献,附件7是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日本专利文献,专利权人未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以及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提出异议,合议组对附件4-8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附件6、7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予以认可,并且证据4-8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附件4-8可以作为现有技术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使用。
请求人于口头审理当庭放弃了附件9-11,因此合议组对附件9-11不再予以考虑。
3.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并且现有技术中未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同时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使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创造性。?
本专利的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如下:
一种模型舵机,其特征在于,包括支架、电机、丝杆和滑块,所述支架包括电机座和滑块座,所述电机设置于所述电机座内,在所述电机的一端设置有一主动齿轮,所述丝杆纵向穿过所述滑块座,在所述丝杆的一端设置有一从动齿轮,所述主动齿轮和所述从动齿轮相互啮合,所述滑块穿在所述丝杆上,并且所述滑块伸出所述滑块,在所述滑块底面设置有一电刷,在所述支架上,设置有固定到一舵机驱动电路板上的固定孔,其特征在于,在所述舵机驱动电路板上,印制有一条形的碳膜和银膜,所述支架通过其上的固定孔固定到所述舵机驱动电路板上,且所述滑块底面上的电刷与该碳膜和银膜相接触。
附件1公开了一种舵机,从图5可以看出,该舵机图5中最上方紫色的带有槽的即是支架,其也是滑块座(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所述支架包括滑块座);在电机的右下端设置有一黄色的主动齿轮,和滑块座连接的白色齿轮是从动齿轮,主动齿轮与从动齿轮相互啮合(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在所述电机的一端设置有一主动齿轮,所述主动齿轮和所述从动齿轮相互啮合);附件1公开了下述技术特征(参见附件1第7页第3栏第2段,图5):一个小型电机经过一个一级尼龙齿轮减速,将转动功率输出到与电机轴平行的丝杆上,再利用丝杆-螺母机构的原理、实现蓝色摇臂(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滑块)沿丝杆前后移动,(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所述丝杆纵向穿过所述滑块座,在所述丝杆的一端设置有一从动齿轮);结合附件1的图5还可以看出蓝色的摇臂伸出所述支架(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所述滑块伸出所述滑块)。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3所述的技术方案与附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在于:
(a)所述支架包括电机座;
(b)在所述滑块底面设置有一电刷;
(c)在所述支架上,设置有固定到一舵机驱动电路板上的固定孔,所述支架通过其上的固定孔固定到所述舵机驱动电路板上;
(d)在所述舵机驱动电路板上,印刷有一条形的碳膜和银膜,且所述滑块底面上的电刷与该碳膜和银膜相接触。
相对于附件1,本专利的权利要求3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采用电机座固定电机;2)借助固定孔将支架固定到电路板上;3)将现有技术结构中电路板和电位器中的碳膜集成到原有的舵机驱动电路板上,借助电刷与碳膜和银膜相接触构成电接触的结构。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省略了现有技术中的电位器,改变了现有舵机的电路板结构,从而获得简化了舵机的结构,降低了舵机的整体重量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a),虽然附件1文字和图5均没有描述电机座,但是对于带有电机的舵机,通过将电机予以固定,而使用电机座固定电机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b),在舵机的结构中,一般在滑块的底部安装一个电刷,而使用电刷构成电位器是本领域常用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c),使用固定孔将支架固定在舵机驱动电路板上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附件4公开了一种直线滑位电位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附件4的说明书第12页1.4.2节,第13页图1-26):电刷沿直线轨迹滑动的电位器称为直线电位器,这种电位器的电刷以一定张力平稳地在平坦的碳膜或金属膜轨迹上直线滑动。
附件5公开了一种滑动式可变电阻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附件5的说明书第8页第19-21行,图10):设置有滑动键47滑动的集电体50以及电阻器51,集电体50是在银图案上印刷碳图案而形成的;电阻器51仅由碳图案形成。
附件6公开了一种线性运动可变电阻控制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附件6的中文译文第2页倒数第9和10行,图2):底板14包括一个加长电阻元件34和一个加长的导电元件38,电阻元件34带有碳质或等效的电阻薄膜的覆盖条36,导电元件38最好是用高导电材料(如镀银金属)做的加长条。
附件7公开了一种滑动可变电阻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附件7的中文译文第2页第【0022】,图1):上述的元件基板35的表面电阻31如为碳薄膜电阻器,导体32如为银,按一定间隔作平行直线状态的涂刷印刷(烙下)。
附件8公开了一种可变电阻器用的电阻元件,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附件8的中文译文第2页倒数第6-9行,图2):绝缘底板1在其上面形成如用银浆构成的一个导电体2;电阻元件3可通过某种印刷技术或真空蒸发技术形成与导体2并联,沿电阻元件3中心连续形成由碳树脂或类似材料构成的电阻薄膜4。
请求人认为,相对于附件4,区别技术特征d)属于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此外附件5-8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d),并且给出了将区别技术特征d)应用到附件1的技术启示。
合议组认为,附件4-8均涉及对电位器本身结构的改进,均没有公开区别技术特征d),虽然附件4-8的电位器结构中存在类似于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碳膜和银膜的结构,但是附件4-8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专利权利要求3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不相同,附件4-8均没有给出将电位器中的上述结构印刷到舵机驱动电路板上从而简化并省略电位器的技术启示。即使将附件1和附件4-8的技术方案相结合得到的也是模型舵机、电位器以及驱动电路板三者相结合的结构。正是由于区别技术特征d)的存在,本专利的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省略了现有的电位器,将碳膜和银膜印刷在驱动电路板上,借助位于舵机滑块底面的电刷构成了电接触的结构,将舵机和驱动电路板两者结合在一起,获得了简化了舵机结构,减轻了舵机整体重量的技术效果,对于模型飞机的小型化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综上所述,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1和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的附件4的结合,以及附件1与附件5-8中任何一份文献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在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3的基础上继续维持200720069025.2号实用新型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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