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蒸汽发生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954
决定日:2011-01-12
委内编号:5W10088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920052033.5
申请日:2009-03-0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孔凡亮
授权公告日:2010-02-0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周劲松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李隽
参审员:王刚
国际分类号:F22B 1/2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评价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将被评价的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比较,确定区别技术特征,根据该区别技术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最后判断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即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若给出了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无实质性特点;反之则具有实质性特点。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2月3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蒸汽发生器”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920052033.5,申请日为2009年3月3日,专利权人为周劲松。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蒸汽发生器,包括蒸汽发生器主体、发热体、出汽孔、进水孔,其特征在于:进水孔(5)设在蒸汽发生器主体(2)底部,出汽孔(1)设在蒸汽发生器主体(2)顶部;发热体(4)设在蒸汽发生器主体(2)腔内,发热体(4)并与上盖板(9)固定连接,上盖板(9)与蒸汽发生器主体(2)腔内,发热体(4)并与上盖板(9)固定连接,上盖板(9)与蒸汽发热器主体(2)壳体之间设有密封圈(7),在上盖板(9)外还卡合有下盖板(10);发热体(4)底部装有温控器(6)和熔断丝(8)。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蒸汽发生器。其特征是:发热体(4)内设有发热管(3),发热体(4)为铝或铜。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蒸汽发生器,其特征是:发热体(4)与上盖板(9)固定连接是通过螺丝锁紧。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蒸汽发生器,其特征是:蒸汽发生器主体(2)为耐高温塑料。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蒸汽发生器,其特征是:在出汽孔(1)内还设有臭氧发生装置(11)。”
针对本专利权,孔凡亮(下称请求人)于 2010年8月1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5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公开日为2007年8月22日,公开号为CN101O20180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复印件;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12月1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0993355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附件3: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12月1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663806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附件4:公告日为1991年2月13日,公告号为CN2071061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复印件;
附件5: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8月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62969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1)相对于附件1、附件2和公知常识,或者附件1、附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或者被附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或者被附件4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5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5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0年9月17日向无效宣告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请求案进行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11月1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12月10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5的真实性、公开性和关联性没有异议。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范围和使用的证据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及公知常识或1、3及公知常识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或者被附件2公开,权利要求3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或者被附件4公开,权利要求5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5公开,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除此以外没有其他的无效理由和证据组合方式。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包括附件1-5,专利权人对附件1-5的真实性、公开性均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为:附件1-5为中国专利文献,且其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附件1-5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二)权利要求1-5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评价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将被评价的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比较,确定区别技术特征,根据该区别技术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最后判断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即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若给出了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无实质性特点;反之则具有实质性特点。
1、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蒸汽发生器。附件1公开了一种电热蒸汽发生器(参见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附图1和2), 盖(101)盖在底座(102)上密封成中空的蒸汽发生器(1),排气孔(107)设置于盖(101)的中央,底座(102)的中心设置有引水孔(109),底座(102)内设有发热管(108),盖(101)与底座(102)之间设置有密封胶圈(104),底座(102)上还设置有温控器(106)和熔断体(105),均与发热管(108)电连接,蒸汽发生器使用时还设置有一外壳(3),外壳(3)由外壳上壳体(301)和外壳下壳体(302)构成。其中,附件1中的盖(101)相当于本专利中的蒸汽发生器主体(2),附件1中的底座(102)相当于本专利中的上盖板(9),附件1中的盖(101)与底座(102)密封成的中空的蒸汽发生器(1)相当于本专利中的蒸汽发生器主体(2)与上盖板(9)密封成的蒸汽发生器主体腔。两者相比,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在于:A、两者发热体设置的位置不相同,附件1中的发热体设置在蒸汽发生器主体腔底部、底座(102)内,而权利要求1中的发热体(4)设在蒸汽发生器主体(2)腔内、并与上盖板(9)固定连接;B、两者在蒸汽发生器底部设置的部件不相同,附件1中设置的是下壳体(302),而权利要求1在上盖板(9)外还卡合有下盖板(10);C、两者中的温控器和熔断丝的设置位置不相同,附件1中的温控器(106)和熔断体(105)设置在内部装有发热管(108)的底座(102)上,而权利要求1中温控器(6)和熔断丝(8)设置在发热体(4)底部。
合议组经合议后认为:关于区别技术特征A,其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得发热体产生的热能更有效的作用在蒸汽发生器主体内。附件2公开了一种改良的挂烫机蒸汽发生器(参见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第1页,附图3和4),该挂烫机蒸汽发生器包括金属壳体和电热管,电热管设置在金属壳体内腔,金属壳体为双环结构,由外环和内环组成,电热管的主发热部分压铸在内环中;因此,附件2中公开了为了提高常用挂烫机蒸汽发生器的热效率所采用的如下技术方案:将设置在常用挂烫机蒸汽发生器腔体外的发热管压铸在金属壳体的内环壁中,使得内环的内外壁均可对水充分加热。由此可见,附件2公开了将发热体设置于蒸汽发生器主体腔内的技术特征,并且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与区别技术特征A相同,均是为了提高蒸汽发生器的热效率;至于“发热体(4)与上盖板(9)固定连接”则是本领域常用部件连接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下容易想到在将发热体移入蒸汽发生器主体腔内后将发热体与上盖板固定连接。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B,其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防止热量向外传导。然而为了进一步防止热量散布,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发热体处进行多层包裹,例如附件1中在蒸汽发生器(1)外设置的壳体(3)的下壳体(302)客观上也起到了防止发热管产生的热量向外传导的作用,至于卡合的连接方式,也是本领域常用的连接方式,因此在上盖板外卡合有下盖板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C,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使用温控器106和熔断体105的作用是避免蒸汽发生器过度加热被烧坏,因此,将其设置于能感知发热体温度变化的区域即能实现其作用,附件1中将温控器(106)和熔断体(105)设置在内部装有发热管(108)的底座(102)上,权利要求1中将温控器和熔断体设置于发热部件的底部,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产品造型等实际需要而选择的,该选择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
综上,在附件1的基础上,结合附件2和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中认为:A、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进水孔设置在蒸汽发生器主体底部,与附件1中的位置不同;B、发热体设置的位置不同,且发热体与上盖板连接;C、下盖板不同于附件1的下壳体;D、温控器和熔断体设置在发热体的底部。
针对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合议组认为:A、附件1(参见说明书第4-5页和附图2)公开如下内容:盖(101)盖在底座(102)上密封成中空的蒸汽发生器(1),底座中心设置有引水孔(109),由此可知,引水孔(109)是位于蒸汽发生器(1)的组成部分盖(101)的底部。B、根据上述评述可知,附件2已经公开了将蒸汽发生器主体腔外的发热体移入蒸汽发生器主体腔内,而发热体与上盖板连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实现将发热体设置于蒸汽发生器腔内而容易想到的固定发热体的连接方式。C、根据上述评述可知,尽管本专利中的下盖板不能等同于附件1中的下壳体,但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实现避免发热体的热量向外散布容易想到在其外附加多层包裹,附件1中的下壳体客观上已经实现了隔热的作用。D、根据上述评述可知,如附件1中将温控器和熔断体设置于内部有发热管的底座(102)上,或者如权利要求1中将温控器和熔断体设置于发热体的底部,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选择,两者尽管设置位置不同,但所实现的功能都是相同的。因此,专利权人的主张均不能成立。
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5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发热体内设有发热管以及发热体的材质。附件2中记载(参见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1、2段,附图3和4)“金属壳体为双环结构,由外环和内环组成,电热管的主发热部分压铸在内环中。金属壳体为铜铝等合金铸造而成”、“内环的内、外壁均可对水充分加热”,由此可见,附件2中的内环相当于设置在蒸汽发生器主体腔内的发热体,电热管相当于发热管,故附件2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发热体与上盖板的固定连接方式。根据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在附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发热体设置在蒸汽发生器主体腔内时,将发热体与上盖板固定连接,由于螺丝锁紧是固定连接的常用手段,故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将发热体通过螺丝锁紧与上盖板固定连接。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蒸汽发生器主体所采用的材料。附件4公开了一种家用蒸汽美容器,并具体记载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5段):“除金属电极板(1)和电源线(2)外,壳体(3)、出汽盖板(4)、内部档板(5)及活动手柄(6)均用耐热塑料制成”,由此可见,附件4中的家用蒸汽美容器的壳体采用了耐热塑料,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臭氧发生装置的设置位置。附件5公开了一种臭氧负离子沐浴、沐足用蒸汽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页5段、第3页具体实施方式第1段和图2):蒸汽发生器9内设有臭氧负离子发生装置12,出气球7与蒸汽发生器9上的出气接口3连通,机内配置的臭氧负离子发生装置,产生极具渗透力和消毒效果的负离子蒸汽;由此可见,附件5公开了将臭氧发生装置装入蒸汽发生器腔内使其产生带有消毒效果的蒸汽,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臭氧发生装置设置在蒸汽发生器出气孔附近或出气孔内,如附件5图2所示的臭氧负离子发生装置12就设置于出气接口3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在口头审理中专利权人认为附件5公开的臭氧发生器与本专利设置位置不同,本专利的臭氧发生器方便摘取。对此,合议组认为:根据上述评述可知,在附件5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臭氧发生装置设置于出气孔附近或出气孔内,并且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描述也不能确定将臭氧发生装置设置于出汽孔内能给本专利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故专利权人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920052033.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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