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磨盘升降式水晶磨面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967
决定日:2011-01-14
委内编号:4W02895;4W10031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10066258.8
申请日: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宁国市明光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佘根生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张娅
参审员:冯晓伟
国际分类号:B24B 9/06 (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一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产品分为多个部分,这些部分之间仅是简单的直接组合,且组合在一起后各自以其常规的方式工作,总的技术效果也是各部分效果之和,组合后的各部分在功能上无相互作用关系,仅仅是一种简单的叠加,则在这些部分分别被现有技术公开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0410066258.8,申请日为2004年09月10日,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01月28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磨盘升降式水晶磨面机,其特征在于该磨盘升降式水晶磨面机包括机架(1)、升降机构、拖架(10)、磨盘(11)、水盘(12)、工件固定头15、从动皮带轮(25),其中,水盘(12)装在升降机构的导管(20)的头部,升降机构的主轴(2)与从动皮带轮(25)之间采用键槽插接式连接结构,磨盘(11)设在升降机构的主轴(2)的头部,拖架(10)通过直线导轨(4)和直线轴承(5)装在机架(1)上,其中直线导轨(4)通过支座(6)固定在机架(1)上,直线轴承(5)装在直线导轨(4)上,支架(13)设在直线轴承(5)的顶部。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磨盘升降式水晶磨面机,其特征在于升降机构包括主轴(2)、升降齿轮(3)、导管套(19)、导管(20)、底盖(23),主轴(2)插入在导管(20)的内管中,导管(20)插入在导管套(19)的内管中,导管套(19)固定在机架(1)上,在导管(20)的一外侧面上设有齿条,升降齿轮(3)与导管(20)的齿条相啮合,主轴(2)与导管(20)之间通过上下两个轴承连接,底盖(23)固定在导管套(19)上,底盖(23)的凸台插入在装在从动皮带轮(25)上的轴承(24)的轴承孔内。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磨盘升降式水晶磨面机,其特征在于导管套(19)上设有槽口,升降齿轮(3)设在导管套(19)的槽口处。
4、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磨盘升降式水晶磨面机,其特征在于在升降齿轮(3)上设有手柄(14)。
5、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的磨盘升降式水晶磨面机,其特征在于拖架(10)包括调角度扳手(8)、定位座(9)和支架(13),在支架(13)上开有弧形槽,定位座(9)通过销轴与支架(13)连接在一起,销轴一端与定位座(9)相接,销轴另一端插入在支架(13)的弧形槽内,调角度扳手(8)装在定位座(9)上,在调角度扳手(8)上装有夹紧机构(7)。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磨盘升降式水晶磨面机,其特征在于夹紧机构(7)包括固定架(27)、基板(28)、蜗杆(29)、步进电机(30)、小齿轮(31)、大齿轮(32)、套筒(35)、夹(36)、蜗轮(40),其中由蜗杆(29)、步进电机(30)的输出轴(33)、小齿轮(31)、大齿轮(32)、蜗轮(40)组成传动系统,基板(28)装在固定架(27)上,套筒(35)通过轴套(37)和轴承(35)固定在基板(28)上,在轴套(37)的外侧设有密封圈(34),用来夹持工件固定头(15)尾部的夹(36)插入在套筒(35)的轴孔内,轴套(39)、蜗轮(40)、螺母(41)、垫圈(42)、螺母(43)依次套入套筒(35)的后部,其中蜗轮(40)与套筒(35)之间为紧配合,蜗杆(29)与大齿轮(32)连为一体,蜗杆(29)与蜗轮(40)相啮合,小齿轮(31)与大齿轮(32)相啮合,其中小齿轮(31)装在步进电机(30)的输出轴(33)上。”
针对本专利,请求人于2009年12月3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1:授权公告日为1996年6月1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22882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9页(对比文件1);
附件1-2:公告日为1974年6月11日,专利号为US3815289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及其中文译文复印件,共16页(对比文件2)。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附加技术特征是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因此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12月3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于2010年3月6日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创造性,当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6也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于2010年3月31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如下附件:
附件1-3:授权公告日为1998年9月2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29199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5页(对比文件3);
附件1-4: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编号G092875的检索报告复印件,共8页;
附件1-5: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本专利申请阶段作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复印件,共4页。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公知技术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3及公知技术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也被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或公知常识公开,因此不具备创造性;附件4证明本专利不具备创造性;附件5也证明附件对比文件3公开了本专利的有关技术特征。
合议组于2010年4月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5月25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合议组于2010年4月9日分别将请求人于2010年3月3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专利权人于2010年3月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给对方当事人。
请求人于2010年5月6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的如下证据:
附件1-7:2004年1月第1次印刷的化学工业出版社的《机械设计手册》轴承单行本的版权页与第3章的合并复印页,以及2004年1月第1次印刷的化学工业出版社的《机械设计手册》轴及其联接单行本的版权页、表5-1-5“周向定位与固定方法”的复印件,共3页。
附件1-8: 1985年11月北京第八次印刷的机械工业出版社的《金属切削机床概论》,包括封面、版权页、目录、第261-262页的复印件。共5页。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3及公知技术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公知技术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中的升降机构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再者权利要求2中所描述的升降机构是机床领域内公知的结构(参见附件1-8),并且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和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和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不具备创造性,再者,权利要求3、4中所属的结构特征是机床领域的公知结构,参见附件1-8;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与权利要求1的表述是矛盾的,说明书中的描述也未使得相关的表述更清楚,因此权利要求5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和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夹紧机构区别仅在于其为电动驱动,该区别是公知技术,因此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3由于超出了举证期限而不予考虑,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明确其证据使用方式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附件1-7、1-8)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公开。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2以及附件1-8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对比文件2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但认为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7原件的出版日期为2010年,与复印件不一致。
请求人于2010年6月4日再次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5不清楚,无法实现,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2-1:授权公告日为1996年6月1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22882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9页(同对比文件1)。
附件2-2:专利号为US3815289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及其中文译文复印件,公告日为1974年6月11日,共16页(同对比文件2)。
附件2-3:授权公告日为1998年9月2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291992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5页(对比文件3)。
附件2-4:公开日为2002年11月20日,公开号为CN1380162A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15页(对比文件4)。
附件2-5: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3月2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607228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5页(对比文件5)。
附件2-6:2004年1月第1次印刷的化学工业出版社的《机械设计手册》轴承单行本的版权页与第3章的合并复印页,共1页(对比文件6);
附件2-7:2004年1月第1次印刷的化学工业出版社的《机械设计手册》轴及其联接单行本的版权页、表5-1-5“周向定位与固定方法”的复印件,共2页(对比文件7);
附件2-8:1985年11月北京第八次印刷的机械工业出版社的《金属切削机床概论》,包括封面、版权页、目录、第261-262页的复印件,共5页(对比文件8);
附件2-9:专利复审委员会第WX12559号无效审查决定书网页打印的复印件,共9页;
附件2-10: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编号G092875的检索报告复印件,共8页;
附件2-11: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本专利申请阶段作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复印件,共4页。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托架10与支架13是并列的技术特征,它们不能够同时安装在直线轴承的顶部,它们如何连接,相互关系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中没有对发明点升降机构的具体组成作介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3.权利要求2中未限定导管套上设有槽口,因此,升降齿轮无法通过完整的导管套而实现与导管20外侧的齿条的啮合,因此权利要求2缺乏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4.权利要求1中托架10与支架13是并列的技术特征,而其从属权利要求5中却限定托架10包括支架13,与权利要求1矛盾,权利要求5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5.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及公知技术的结合,对比文件1、2、3及公知技术的结合,对比文件1及公知技术的结合,对比文件1、4、5及公知技术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1、3、4及公知技术的结合均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并且也是公知常识(见对比文件8),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对比文件1、2结合,并且它们也是公知技术(见对比文件8),因此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附加技术特征是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因此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7月2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及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2-1~附件2-11的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7月2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9月21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和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明确证据使用方式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对比文件1、2、3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对比文件1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对比文件1、4、5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1、3、4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并且也是公知常识(见对比文件8),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对比文件1、2结合,并且它们也是公知技术(见对比文件8),因此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附加技术特征是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因此不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8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对比文件2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证据认定
对比文件1-8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8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对比文件2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故合议组对对比文件1-8的真实性以及对比文件2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予以确认。上述证据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故其中公开的内容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4、5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磨盘升降式水晶磨面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刻磨机,用于加工宝石、水晶工艺品,以固定在主轴[8]上的磨盘[7]为中心,在机台[18]左右两侧各设置一相同的机头及其各自独立的传动系统,在机台[18]下方设置一用以带动磨盘主轴[8]旋转的马达[14],所述机头包括固定在位于导轨[17]的滑动托板[16]上的立柱[3]及套装在立柱[3]上的支架[4],支架[4]下方套装有弹簧[15]及用以调整弹簧位置的弹簧托盘[13],在支架[4]的内圆弧面上设置一可以滑动的用以固定粘球架[6]的固定座[5],在用以固定工件[9]的粘球架[6]上安装有对工件进行分度的分度盘[10],在滑动托板[16]上固定一用以控制工件刻磨尺寸的定高器[1],在支架[4]上设置一用以选定刻磨工件余量的调高器[2];所述机头的往复运动通过机头下方的微型减速马达[12]带动其上方的偏心圆盘[11]和连杆[23]得以实现(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2段)。根据工件的大小,通过弹簧定位圈锁定高度,使工件在未加外力时悬浮于磨盘上方10--20毫米处,刻磨时,起动电机,通过皮带轮带动磨盘[7]旋转,通过手柄[21]压支架克服弹簧力进刀,由定高器[1]及调高器[2]控制和调定工件的刻磨尺寸及余量的大小(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4页第3段)。
其中,对比文件1中的机台18、磨盘7、粘球头29分别对应于本专利的机架1、磨盘11、工件固定头15,包括立柱3、支架4、滑动拖板16的机头(相当于本专利的拖架10),并且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带动主轴转动的从动皮带轮,磨盘设在主轴的头部,滑动拖板通过直线导轨装在机架上, 弹簧15及用以调整弹簧位置的弹簧托盘13构成了一种升降机构。并且对比文件1同样具有一次可磨多只水晶工件,无须用手拿水晶工件固定头的技术效果。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存在以下区别之处:1,磨盘设置在升降机构的主轴的头部,2,本专利具有水盘,并且水盘装在升降机构的导管的头部,3,对比文件1未明确记载主轴与从动皮带轮之间是否采用键槽插接式连接结构,以及本专利采用直线轴承实现拖板的往复运动。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4公开一种立式双盘表面研磨机,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该对比文件说明书第2页第24行至第3页第31行,图1):其包括沿竖直方向彼此相对的研磨轮2和3(相当于本专利的磨盘)及一传动机构,两根研磨轮主轴均可分别通过提升机构竖直方向移动,并连接于传动机构而可彼此反向转动。因此,对比文件4已经给出升降磨盘主轴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8是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的《金属切削机床概论》中有关钻床的部分,属于公知常识性证据,其中公开了立式钻床在加工时,工件直接或通过夹具安装在工作台上。主轴旋转运动是由电动机经变速箱传动的,主轴既旋转又作轴向进给运动,加工时主轴在主轴套筒中作旋转运动,同时由进给箱传来的运动通过小齿轮和主轴筒上的齿条,使主轴随着主轴套筒作直线进给运动(参见对比文件8第261页倒数第2段、图5-46、图5-47)。可见,对比文件8这一公知常识性证据中公开了钻头设置在升降机构的头部,因此给出了将磨盘这一与钻头类似的加工工具安装在升降机构主轴头部的技术启示。
因此,在对比文件4已经给出升降磨盘主轴的技术启示的情况下,在此情况下将磨盘设置在升降机构主轴的头部是显而易见的。
区别技术特征2是关于水盘,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水晶多面体研磨机,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5的说明书第2页第19行至第6页第11行,图1、3、4、12):其包括支撑固定装置11(相当本专利的机架)、平面研磨盘12(相当于本专利的磨盘)、夹头与夹头吊篮13、导杆提升装置14、冷却水装置15、夹具联结器16、电机与传动装置17和导杆悬停装置18,工作时,冷却水流过磨盘38,流入底板34(相当于本专利的水盘),经底板34上的排污口331排出,底板固定于心轴318外的轴套319(相当于本专利的导管)的中部,研磨盘12固定在心轴318(相当于本专利的主轴)头部,主轴下部通过键326与皮带轮324(相当于本专利的从动皮带轮)连接,进而带到研磨盘转动。?可见,对比文件5公开了水盘固定在主轴外的导管上。对比文件5给出了设置水盘于磨盘之下,并将水盘设置在轴套上的启示,并且因磨盘处于水盘上,要使水全部流入水盘内,水盘的上边缘就应罩着磨盘,这样磨盘内的水才不会甩到水盘外,故磨盘与水盘应保持一定间距,并且这一间距不应太大,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设置水盘位置时,通常会相对磨盘的位置来设置水盘的位置;因对比文件5已给出磨盘设置于主轴头部,水盘设置于导管上的启示,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设置水盘位置时,会很容易想到将其设置于导管的上部,而导管的头部正是导管上部的一部分,并且这一位置的选用并不能产生预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属于本领域常规选用的位置。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3,其一,键槽插接式连接结构是机械传动中常用的结构,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其二,本专利的直线轴承应属于滚动直线导轨,而对比文件1的导轨应属于滑动导轨,对比文件6是化学工业出版社的《机械设计手册》轴承单行本关于直线运动滚动功能部件的部分,其中表6-3-1是直线运动导轨基本性能比较,其中的运动形式包括滑动导轨和滚动直线导轨,可见本专利采用直线轴承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因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均不能给本专利带来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中的升降机构的结构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8是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的《金属切削机床概论》中有关钻床的部分,属于公知常识性证据,其中公开了立式钻床在加工时,工件直接或通过夹具安装在工作台上。主轴旋转运动是由电动机经变速箱传动的,主轴既旋转又作轴向进给运动,加工时主轴在主轴套筒中作旋转运动,同时由进给箱传来的运动通过小齿轮和主轴筒上的齿条,使主轴随着主轴套筒作直线进给运动(参见对比文件8第261页倒数第2段、图5-46、图5-47)。并且对比文件8的图5-47中的相当于本专利导管套的部件上端具有端盖,由于本专利的磨盘是向上接近工件,而对比文件8是钻头向下接近工件,因此端盖设置在上部,与本专利一样均设置在接近传动装置的一端,其实质上相当于本专利的底盖。对比文件8中未公开“底盖(23)的凸台插入在装在从动皮带轮(25)上的轴承(24)的轴承孔内”以及未明确公开“导管套固定在机架上”技术特征。其中前一个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8的端盖不设置凸台相比,仍旧是解决使得主轴由传动机构带动转动,而导管套不动,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后一个技术特征只是解决了导管套的支承固定问题,对比文件8的导管套与其中图5-46示出的进给箱也要相对固定。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2作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是“导管套(19)上设有槽口,升降齿轮(3)设在导管套(19)的槽口处”。对比文件8公开了导管套将升降齿轮完全罩住的情形,该升降齿轮的设置位置与本专利相同,将导管套设计成具有槽口的不封闭形式,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计,不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2或3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是“在升降齿轮(3)上设有手柄(14)”。从对比文件8的图5-46可以看出,主轴的升降是由图中的手柄控制的,结合图5-47,本领域技术人员会想到该手柄是用来控制升降齿轮旋转的,通过手柄使得升降齿轮旋转一定角度从而实现主轴的升降。对比文件2中也同样公开了用手柄控制升降齿轮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5对拖架进行进一步的限定,从属权利要求5限定了夹紧机构与拖架之间的连接方式,对比文件1公开了粘球架与支架之间的连接方式(参见说明书第3、4页,附图1-6):在支架[4]的内圆弧面上设置一可以滑动的用以固定粘球架[6]的固定座[5],通过支架[4]内圆弧上的90度凹槽A与固定座相对应的90度凸起相配合,使固定座可在支架内圆弧上滑动,任意选择相应的角度位置。可通过在支架内圆弧的凹槽内设置定角销[30]进行角度定位。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包括与分度盘9相连的调角度扳手(见图3)、固定座(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定位座),由立柱3和支架4构成的相当于本专利的支架,在支架4上开有弧形槽A,固定座5(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定位座)通过销30在支架4上定位,销30一端与固定座5相接另一端插入在支架4的弧形凹槽内,在调角度扳手上装有夹紧机构。本专利权利要求5的“定位座通过销轴与支架连接在一起”、“调角度扳手装在定位座上”在对比文件1中未公开,而采用销轴进行两个部件的连接,以及为了方便和省力安装扳手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上述两个技术特征均未给本专利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6对夹紧机构进行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夹紧宝石的机构,其中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4页,附图3、4):夹紧机构包括粘结固定工件用的粘球头,其靠螺纹同心定位在粘球杆上,粘球杆与蜗轮轴采用螺纹连接。粘球架壳体24(相当于本发明中的基板)内装有一根蜗杆27和蜗轮25。并且对比文件1的固定座5相当于本专利的固定架27,该固定架用于固定粘球架壳体(基板装在固定架上),对比文件1的粘球头相当于本专利的工件固定头,本专利用套筒和夹固定工件固定头,这与对比文件1图4所示的粘球杆和粘球头安装宝石的作用和效果相同。因此,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1相比:本专利采用步进电机驱动,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扳手手动驱动,进一步都是蜗杆带动蜗轮,蜗轮轴端部安装宝石,当蜗杆带动蜗轮时,使得宝石与蜗轮轴一起转动。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驱动夹紧机构的步进电机以及与步进电机相连的由大小齿轮组成的传动机构、以及由轴套、轴承、密封圈、螺母、垫圈等构成的连接结构,而蜗杆的手动还是电动调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作出的常规选择,在选择电动调节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会根据精度和控制的需要对电机的类型进行选择,并根据对转速或扭矩的需要选择与电机相连的由大小齿轮组成的传动装置,蜗轮和基板间的轴承轴套机构属于旋转部件与静止部件之间连接的常用连接结构,密封圈的密封作用和螺母垫圈进行轴向固定的作用,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上述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均未给本专利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6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6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成立,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其它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410066258.8号发明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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