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笼(32002)=3002-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宠物笼(32002)
=3002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371
决定日:2011-04-08
委内编号:6W10048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30048261.1
申请日:2007-02-0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佛山市冠业塑料五金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7-11-1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程华宝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黄玉平
参审员:武兵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
决定要点:本专利与证据1的不同点在于宠物笼内的部件的形状和位置,而该不同点是对产品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性影响的重要因素,由于该不同点,本专利与证据1构成明显不同的产品,故本专利相对于证据1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名称为宠物笼(32002)、专利号为200730048261.1的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7年02月07日,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11月14日,专利权人为程华宝。
针对本专利,佛山市冠业塑料五金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09月0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200430033202.3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电子公告文本打印件共1页,其申请日为2004年2月27日,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10月06日。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与证据1相比,相同点为证据1同样包括有一长方形的底盘,底盘上设置一栏栅状的笼网,笼网内设置有滚轮以及转梯,笼网的顶部设置有一顶盖,不同点为证据1的转梯为圆柱形,本专利的滑梯为弯形,证据1的顶盖为圆形,本专利的顶盖为长方形,证据1的滚轮尺寸较本专利的滚轮大,但是这些区别仅在于局部的细微变化,对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因此本专利与证据1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09月0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0年10月 08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本专利为外周笼壁整体上成立方体形,立方体的上部为呈网格状通透型的笼壁,下部为底盆;笼壁的侧壁上挂有圆形的轮体,笼壁的顶壁上嵌装有呈房屋状的容腔,笼壁的中间空间内布置有呈阶梯状的旋转形楼梯并直通到所述房屋状容腔的侧部,因此本专利与证据1至少存在如下主要区别:证据1中没有设置呈阶梯状的旋转形楼梯,也没有设置于该楼梯连接的房屋状容腔,并且证据1宠物笼的笼壁与底盘之间的比例明显与本专利的不同,由此二者的设计思想、风格和表现手法完全不同。故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12月1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2月22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日将专利权人于2010年10月0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提交书面意见。
由于工作原因,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合议组将口头审理日期改期,于2011年1月13日重新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3月1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专利权人对证据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2)关于证据1与本专利的相近似对比,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与各自提交的书面意见相同。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证据认定
证据1属于公开发表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过核实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由于证据1的公告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而且其中公开的宠物笼与本专利的产品种类相同,故证据1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规定的证据。
2、关于专利法第23条
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中公开了5幅视图,即主视图、左视图、右视图、后视图、和俯视图,简要说明记载“仰视图为不常见部位,省略仰视图”。结合各幅视图看,本专利的宠物笼整体为长方体,主要包括下部的底盆和底盆上方的网格状通透笼壁,底盆的高度小于笼壁高度的二分之一,底盆和笼壁在两侧通过一个四边呈弧形的长方形壁扣实现卡扣连接(见左、右视图);在宠物笼内部空间内,约在笼壁一半高度的位置放置有一个高度逐渐下降的梯田状层板,该层板将笼壁内的空间分为上、下两部分,在层板的最高位置放置一个房屋,房屋的屋顶伸出在笼壁外面,在层板的另一端即在最低位置设置有一个圆孔,从该圆孔向着板下方的空间螺旋延伸出一个至底盆的滑梯,在底盆内大致在房屋下方、靠近笼壁的位置放置一个转轮,转轮通过一个长方形板卡在笼壁上,转轮的直径小于内部高度的二分之一;在笼壁顶面上设置有门和提手。(详见本专利附图)
证据1中公开了一种“宠物笼(S-M01)”的外观设计,宠物笼整体为长方体,主要包括下部的透明底盆和底盆上方的网格状通透笼壁,底盆的高度与笼壁的高度基本相等;在宠物笼内部的空间内,在右侧靠近前侧笼壁的位置(见主视图和俯视图)设置有一个圆柱形的带有顶帽的透明柱体,该柱体的顶帽伸出在笼壁之外,底盆内与透明柱体相对的左侧放置有小盆,在底盆内靠近后侧笼壁的中央位置设置有一个转轮,转轮通过一个长方形板卡在笼壁上,转轮的直径大于内部高度的二分之一;在笼壁顶面上设置有门和提手;在笼壁左侧面绑定有一个饮水瓶。(详见证据1附图)
将本专利与证据1相比较可知,二者的相同点在于:宠物笼的整体都类似于长方体,宠物笼由底盆和通透笼壁组成,内部设有转轮,顶面设置门和提手;二者的不同点在于:(1)底盆和笼壁之间的高度比例不同,本专利中底盆与笼壁的高度比小于1:2,证据1中相应比值为1:1;(2)内部空间的划分及其相应部件不同,本专利宠物笼内设有层板,层板上设有房屋,层板下方设有旋转滑梯,证据1中没有层板,也没有房屋和滑梯;(3)转轮的大小和位置不同,本专利中的转轮直径小于证据1的转轮直径,而且本专利中转轮位于中间偏右的位置,证据1中转轮位于中间;(4)证据1中还设置有饮水瓶,本专利没有设置饮水瓶。
合议组认为,对于本专利产品而言, 宠物笼是圈养宠物的空间,通常都呈现为长方体形状,为了观察宠物的方便,笼子都带有网格状通透笼壁,在宠壁的侧面或者顶面会设置有门,在笼壁顶面设有提手,便于携带。最简单的宠物笼其内部可以不设置任何部件。为了增加娱乐性能,根据不同的设计风格,在宠物笼内部可以设置各种不同形状的部件。由于通过通透笼壁明显可见宠物笼的内部,故宠物笼内部的部件的设置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要考虑在内。因为宠物笼的长方体形状和通透笼壁是该类产品的常见设计,对于该类产品能够作出各种变化的是内部空间内放置的各种形状的部件。由此对该类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的是内部空间的各类部件的形状和位置。
从上述比较来看,除了设置转轮外,本专利的宠物笼还通过设置层板,将内部空间一分为二,并且通过层板设置房屋和旋转滑梯,由此与证据1中设有的圆柱形柱体相比,层板、房屋、滑梯为宠物增加了更多游戏和娱乐的空间和设施,故不同点(2)构成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性影响的重要因素。相应地,由于层板的设置,转轮要位于层板下方,其直径大小会受到空间的影响,为了便于观察,增加欣赏性和便于安装转轮,底盆的高度也会受到相应的限制,故不同点(1)和(3)是根据层板的设计相应作出的设计变化,其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要弱于不同点(2)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对于不同点(4),饮水瓶是宠物笼的附属产品,可以单独生产和销售,故不同点(4)对宠物笼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不会产生显著性影响。结合上述分析,通过整体观察,本专利和证据1的设计思想和表现手法明显不同,二者构成两种不同设计风格的宠物笼,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具有明显差异,因此本专利与证据1不构成相近似的外观设计,本专利相对于证据1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三、决定
维持200730048261.1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