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模壳构件成型模具-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模壳构件成型模具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44
决定日:2012-02-03
委内编号:4W10110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10002653.X
申请日:2004-01-2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湖南省立信建材实业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8-07-0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湖南邱则有专利战略策划有限公司
主审员:陈晓亮
合议组组长:宋晓晖
参审员:孙征文
国际分类号:E04G9/08,E04G17/00,E04B5/1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发明的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若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从现有技术中得到技术启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中以解决该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则关于该权利要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显而易见的主张不予支持。
全文:
本审查决定涉及申请日为2004年1月20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7月2日、名称为“一种模壳构件成型模具”第200410002653.X号发明专利权(以下称涉案专利)。涉案专利授权公告的专利权人为邱则有,后变更为湖南邱则有专利战略策划有限公司。涉案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模壳构件成型模具,包括侧模面(1)、底模面(2),侧模面(1)和底模面(2)围成阴模,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阴模的侧模面(1)和底模面(2)由模板(3)构成,阴模由至少二块模板(3)拼合组成,在拼合的模板(3)上设置有拼合装置(4),模板(3)上设置有模壳厚度限位装置(5)。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成型模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厚度限位装置(5)设置在模面上。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成型模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厚度限位装置(5)设置在模面边缘上。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成型模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厚度限位装置(5)为固定或活动或可拆卸的厚度限位装置。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成型模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厚度限位装置(5)设置于阴模的开口上。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成型模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侧模面(1)由两块、三块、四块、六块或八块模板(3)构成。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成型模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底模面(2)为至少一块模板(3)。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成型模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拼合装置(4)设置在模板(3)的拼合部位。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成型模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模板(3)的拼合部位在模面的转角部位。
10、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成型模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模面的转角部位设置有凸形构造(6)或凹形构造(7)。
11、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成型模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凸形构造(6)为凸条或凸块或凸杆。
12、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成型模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凹形构造(7)为凹槽、凹坑、凹洞、缝或者孔中的至少一种。
13、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成型模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模面的转角部位设置为削角面。
14、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成型模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模面的转角部位设置为曲线过渡面。
15、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成型模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曲线过渡面为弧形过渡面。
1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成型模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拼合装置(4)为连接装置(8)或合紧装置(9)或定位装置(10)中的至少一个。
17、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成型模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连接装置(8)为铰链、软片、企口或榫头中的至少一种。
18、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成型模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连接装置(8)为合页。
19、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成型模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合页为插销合页。
20、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成型模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合紧装置(9)为螺栓、凸轮锁紧、插销、滑套、卡槽、卡套或者铁丝中的至少一种。
21、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成型模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定位装置(10)为定位孔、定位销、定位槽、定位台阶或者定位块中的至少一种。
2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成型模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拼合装置(4)为可转动的拼合装置。
2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成型模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拼合装置(4)为活动的可拆卸的拼合装置。
2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成型模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阴模的每一个侧面的侧模面(1)有至少两块能相对移动的模板(3),模板(3)之间由设置在阴模上的移动装置(11)调节移动。
2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成型模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阴模的底模面(2)有至少两块能相对移动的模板(3),模板(3)之间由设置在阴模上的移动装置(11)调节移动。
2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成型模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侧模面(1)或者底模面(2)的至少一个上设置有至少一个凸形构造(6)或凹形构造(7)中的至少一种。
27、根据权利要求26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成型模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凸形构造(6)或凹形构造(7)自身或彼此相互平行或者相交或者立交设置。
28、据权利要求26所述的一种一种模壳构件成型模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凸形构造(6)转角部位有曲线过渡。
29、据权利要求26所述的一种一种模壳构件成型模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凹形构造(7)转角部位有曲线过渡。
30、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成型模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阴模的开口处的侧模面(1)的模板(3)连接有折边模面板(12)。
31、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成型模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阴模的侧模面(1)的模板(3)、底模面(2)的模板(3)的外壁上设置有阴模的加强物(13)。
32、根据权利要求31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成型模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加强物(13)为角钢、扁铁、槽钢、钢筋或者木枋中的至少一种。
3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成型模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阴模设置有支撑架(14)。
3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成型模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底模面(2)的模板(3)通过设置在阴模上的移动装置(10)在阴模内可上下调节移动。
3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成型模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同一模板(3)上的模面为平面、折面或曲面中的至少一种。
3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成型模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至少一块模板(3)为充当模壳构件部件的一次性模板。
3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成型模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阴模中的至少一块模板(3)为地模或台模。
3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成型模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模板(3)上有至少一个缺口(15)。”
针对上述专利权,湖南省立信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无效宣告请求人)于2011年6月2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8无效,其理由是:(1)权利要求37不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2)说明书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4)权利要求1-38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5)权利要求30不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无效宣告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1994年7月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170985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9页;
附件2:公开日为2001年7月18日、公开号为CN1303980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7页;
附件3: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4月2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427567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10页;
附件4:授权公告日为1995年6月2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201228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12页;
附件5: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2月2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477746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8页;
附件6:公开日为1996年9月25日、公开号为CN1131717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10页;
附件7:公开日为2003年3月5日、公开号为CN140036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11页;
附件8:授权公告日为1993年12月2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151198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5页;
附件9:公开日为2003年12月24日、公开号为CN1462679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30页;
附件10:公开日为2003年5月7日、公开号为CN1415815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26页;
附件11:公开日为1993年10月20日、公开号为CN107740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14页;
附件12:公开日为2003年4月9日、公开号为CN1408522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6页。
无效宣告请求人认为:(1)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7中“地模”、“台模”的含义不清楚。(2)涉案专利说明书没有说明权利要求1中的“厚度限位装置(5)”具体是怎样的结构,也不清楚其基本工作过程和工作原理。(3)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模壳上设有模壳厚度限位装置(5)”概括了过大的保护范围。(4)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7、10-12中各附件以及惯用技术手段的不同组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8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被附件1-12公开或者属于惯用技术手段,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也不具备创造性。(5)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0中没有记载“折边面模与侧面模可拆装连接”这一解决技术问题所必不可少的特征。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8月19日向无效宣告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随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9月16日向无效宣告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10月18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此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1)无效宣告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8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其中,关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证据组合方式为:i)附件2、6和11的结合;ii)附件2、6和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iii)附件2、惯用技术手段和附件11的结合;iv)惯用技术手段、附件6和附件11的结合;v)附件2、3和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vi)附件2、5和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无效宣告请求人明确放弃请求书中的其他无效理由和证据组合方式。(2)无效宣告请求人当庭提交如下公知常识性证据:俞国风等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9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土木工程施工工艺》的扉页、版权信息页、正文第178-190页的复印件,共15页;并当庭出示了原件。(3)合议组将无效宣告请求人提交的公知常识性证据的副本当庭转送给专利权人,并由专利权人当庭签收。专利权人对无效宣告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12以及公知常识性证据的真实性、公开性无异议。(4)专利权人对无效宣告请求人有关涉案专利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理由有异议,认为其在请求书中未结合所提交证据具体说明其无效理由。但是,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人当庭明确的上述证据组合方式,专利权人均发表了意见。(5)专利权人称,其针对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已于2011年10月7日寄出,并当庭提交了声称与其内容一致的意见陈述书。合议组当庭将该意见陈述书的副本转送给无效宣告请求人,并由无效宣告请求人当庭签收。(6)当事双方就本案无效宣告请求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充分发表了意见。
口头审理结束后,合议组收到了专利权人针对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于2011年10月7日寄出的意见陈述书。经核实,该意见陈述书的内容与专利权人口头审理当庭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以及口头审理当庭陈述意见的内容一致。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基础
本案中专利权人未对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作出修改,本审查决定以涉案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38作为审查基础。
(二)关于证据
无效宣告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12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合议组经核实对附件1-12的真实性予以确认。附件1-12的公开日期均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以前,因此均构成涉案专利的现有技术。
无效宣告请求人当庭提交的俞国风等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9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土木工程施工工艺》的扉页、版权信息页、正文第178-190页的复印件,共15页属于“高等职业教育土木工程专业系列教材”(参见其扉页),可以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当庭提交。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经核实对上述公知常识性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因其印刷日期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以前,因此该公知常识性证据构成涉案专利的现有技术。
(三)关于法律适用
本案属于针对根据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以前的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根据《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本案的审查适用修改前的专利法(以下称原专利法)。
(四)关于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发明的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若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从现有技术中得到技术启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中以解决该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则关于该权利要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显而易见的主张不予支持。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模壳构件成型模具,其技术特征可以分为以下三组:
A:“一种模壳构件成型模具,包括侧模面(1)、底模面(2),侧模面(1)和底模面(2)围成阴模”;
B:“所述的阴模的侧模面(1)和底模面(2)由模板(3)构成,阴模由至少二块模板(3)拼合组成,在拼合的模板(3)上设置有拼合装置(4)”;
C:“模板(3)上设置有模壳厚度限位装置(5)”。
根据无效宣告请求人在口头审理当庭明确的评述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证据组合方式,其对于C组技术特征的评述方式包括以下两种,即:1)C组技术特征被附件11公开,从而给出将C组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技术启示;2)以当庭提交的公知常识性证据证明C组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从而能够获得将C组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技术启示。
合议组经审查查明,附件11公开了一种水泥混凝土模板及其灌铸施工方法,包括以螺栓连接件102连接平面相对的两平行模板块101、103为一体,两块模板块101、103间相隔距离等于欲灌浆形成墙壁厚度(参见附件11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3段,图1)。所述公知常识性证据公开了一种墙模板,由侧模(面板)、次肋、主肋、斜撑、对拉螺栓及撑块组成,其中对拉螺栓及撑块在混凝土侧压力作用到侧模上时,保持两片侧模间的距离(参见所述公知常识性证据正文第184页第2段,图6-37)。
无效宣告请求人认为:附件11中的“螺栓连接件”和公知常识性证据中的“对拉螺栓及撑块”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设置在模板上的“模壳厚度限位装置”,因此附件11能够给出C组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并且C组技术特征也能够被证明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的是一种用于制作模壳构件的模具,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所掌握的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的基础上结合涉案专利说明书(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2段、第4段)可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模具其工作方式是在模板的内侧涂抹料浆层,待其硬化成型后脱模从而制成薄壁模壳构件,其中的“模壳厚度限位装置”的作用是通过控制涂抹料浆的厚度,从而控制模壳构件的壁厚(参见涉案专利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1、2段)。与之相比,附件11中的模板用于灌铸水泥混凝土建筑构件(参见附件11说明书第1页第1段),其工作方式是在相互平行的平面模板块所构成的模型之间灌铸水泥混凝土,从而获得欲灌铸的水泥混凝土构件(参见附件11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5至7行),其中的螺栓连接件用于确定平行模板块之间的间隔距离,从而确定欲灌铸的水泥混凝土构件的尺寸,并且也起到承受灌铸混凝土时沿两侧水平方向的张力的作用(参见附件11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13行);所述公知常识性证据中的墙模板用于混凝土墙体的浇筑,其工作方式是在平行的侧模(面板)之间浇筑混凝土并维持至其硬化,其中的对拉螺栓及撑块的作用是在混凝土侧压力作用到侧模上时,保持两片侧模间的距离,从而确定墙体的尺寸(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正文第184页第1、2段)。由此可见,附件11和所述公知常识性证据中的模板的工作方式以及其制品的成型原理均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模壳构件成型模具不同,从而决定了附件11中的“螺栓连接件”和所述公知常识性证据中的“对拉螺栓及撑块”与权利要求1中设置在模板上的“模壳厚度限位装置”的作用也不相同,因此附件11和所述公知常识性证据均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设置在模板上的模壳厚度限位装置。从附件11中用于对模板块进行连接固定、承受混凝土的侧向水平张力,从而确定欲浇筑成型的墙体的尺寸的“螺栓连接件”中,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获得如下技术启示:为控制涂抹料浆的厚度而在用于模壳构件壳壁成型的模板上设置“模壳厚度限位装置”;而所述公知常识性证据中用于连接固定两片侧模,使得在混凝土侧压力作用到侧模上时保持两片侧模间的距离,从而确定墙体尺寸的“对拉螺栓及撑块”也不能证明在用于模壳构件壳壁成型的模板上设置 “模壳厚度限位装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控制涂抹料浆的厚度而采用的惯用技术手段。综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从附件11获得技术启示,将C组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现有技术中去;依据现有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C组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无效宣告请求人在上述两点主张的基础上关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无效宣告请求人关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理由不能成立;在此基础上,其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38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理由也不能成立。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第200410002653.X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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