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发酵容器排气盖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54
决定日:2012-06-06
委内编号:5W10258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920024891.9
申请日:2009-05-1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淄博艺洲贸易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0-02-1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何琦
主审员:郭婷
合议组组长:王冬
参审员:潘珂
国际分类号:C12M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则二者为同样的实用新型,该实用新型专利不具备新颖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0920024891.9,申请日为2009年05月11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2月17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发酵容器排气盖,安装在发酵容器的开口处,包括盖体,其特征在于:所述盖体的顶面设有用于盛装密封液的凹槽,所述盖体的所述凹槽的底部设有向上凸起的排气管,所述排气管外部罩扣有隔离罩,所述隔离罩的下边缘伸入到凹槽的密封液液面下,且位于所述凹槽的密封液液面下方设有连通所述隔离罩内外侧的通气道。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发酵容器排气盖,其特征在于:所述通气道为所述隔离罩的下边缘与所述凹槽的底部之间留有的间隙。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发酵容器排气盖,其特征在于:所述隔离罩内设有连接筒,所述连接筒与所述排气管密封连接,所述连接筒筒壁上设有若干透气孔。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发酵容器排气盖,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筒与所述排气管可拆卸固定连接。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发酵容器排气盖,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筒与所述排气管螺纹连接。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发酵容器排气盖,其特征在于:所述凹槽为环状凹槽。
7. 如权利要求1至6中任一项所述的发酵容器排气盖,其特征在于:所述盖体和隔离罩为使用塑料材料制成的塑料盖体和塑料隔离罩。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发酵容器排气盖,其特征在于:所述隔离罩被密封盖替换,且所述密封盖与所述排气管密封连接。”
请求人于2011年11月0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8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乐扣乐扣会呼吸的玻璃容器LLG553 2.1L,复印件,共4页。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8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11月0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2011年11月26日,请求人提交补充意见陈述书,认为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2(对比文件1):专利号为02222324.X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2月26日,复印件共5页;
证据3(对比文件2):专利号为02145164.8的发明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12月29日,复印件共5页;
证据4(对比文件3):专利号为98238512.9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8月25日,复印件共4页;
证据5(对比文件4):专利号为02222648.6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4月2日,复印件共5页;
证据6(对比文件5):淄博宏瀚贸易有限公司出品的产品图册,复印件共6页。
请求人认为:
①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泡菜腌制池,包括与池体连为一体的盖(2)、盖上开孔(3),孔(3)周边建内壁比外壁高的水槽(4),一个与水槽(4)一样大小的有沿小盖(5),小盖(5)的边沿能落在水槽(4)里。泡菜腌制池属于发酵容器的下位概念;盖(2)等同于涉案专利中的盖体;水槽(4)等同于涉案专利中用于盛装密封液的凹槽;由附图1可以看出孔(3)从水槽底部向上凸出,即为涉案专利中的排气管;小盖(5)等同于涉案专利中的隔离罩,小盖(5)边沿落在水槽(4)里,水槽内加水后,其边沿必然在液面以下;小盖(5)下边沿与水槽底部的空隙即为涉案专利中的通气道。小盖(5)下边沿与水槽底部的空隙也即为涉案专利中隔离罩的下边缘与所述凹槽的底部之间留有的间隙。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2的全部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2不具备新颖性。在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创造性。
②从属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构成其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实现自动排气的同时,增加发酵容器的密封性。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三盖式厌氧发酵泡菜坛,由坛盖、坛口、坛体组成,坛口外围设有水槽(13),其特征在于:坛盖包括外盖(5)、中盖(3)及内盖(8),坛口为法兰式,其上直接设置内盖(8),二者外径相同彼此重叠吻合匹配,内盖(8)上开设有排气孔(6),表面两侧装有把手(7),中盖(3)设置水槽(13)中,外盖(5)紧扣并包绕在水槽(13)口外侧(参见权利要求1,附图1)。对比文件2中坛口即为涉案专利的排气管;中盖(3)即为隔离罩;内盖(8)即为连接筒,内盖(8)设置在中盖(3)内,其上开设有排气孔(6);坛口上直接设置内盖(8),其二者外径相同彼此重叠吻合匹配,采用法兰式连接,而法兰式连接是密封连接的下位概念。由此可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全部公开,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涉案专利中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增加发酵容器的密封性。因此,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③由于法兰式连接是权利要求4所述可拆卸固定连接中的一种,因此,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权利要求5所述螺纹连接是本领域常规的可拆卸固定连接的一种,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选择螺纹连接代替法兰式连接。因此,权利要求4、5不具备创造性。
④从属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凹槽为环状凹槽。该区别技术特征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凹槽与隔离罩形状相配合,便于加工制作。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环水密封容器”,它有一个方形箱或桶(缸)体,其特征在于:在方形箱或桶(缸)体的上边沿设有环形槽,槽内装有液体,上盖边沿扣于槽内(参见权利要求1,附图1)。对比文件3中上盖即为隔离罩,环形槽即为涉案专利中盛装密封液的凹槽,且为环状。可见,“环状凹槽”是本领域一种常用的水槽形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发酵容器的实际形状进行选择。因此,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
⑤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盖体和隔离罩为使用塑料材料制成的塑料盖体和塑料隔离罩”。塑料是本领域常用于制备发酵容器的材料之一,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进行选择,使用塑料制作盖体和隔离罩。证据5是淄博宏瀚贸易有限公司2007年出品的产品图册,从图册第51-52页可以看出,采用塑料制作盖体和隔离罩是非常普遍的。因此,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
⑥从属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采用密封盖替换隔离罩,且所述密封盖与所述排气管密封连接。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采用干封法代替传统水封法,增加发酵容器的密封性,便于食品密封保存。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泡菜坛密封盖,由盖体和盖顶构成一个整体,盖体塞进泡菜坛坛口内,盖顶扣在坛口上。该密封盖用软橡胶、泡沫或软塑料等软体材料制成,利用其柔软性及弹性自动挤紧坛口对泡菜坛进行密封,不会漏气。将广泛使用的传统泡菜坛水封法改为干封法,不用经常清洗泡菜坛坛沿和坛盖,节约用水,密封效果稳定(参见摘要及说明书第1页发明内容部分)。由此可见,对比文件4公开了采用密封盖代替水封法密封泡菜坛,可以增加密封性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很容易想到利用密封盖代替隔离罩,与排气管直接密封连接以增加密封性。因此,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请求人于2011年11月01日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专利权人于2011年12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证据1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并且即使认可其真实性,且认可其为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中的呼吸阀门为间歇式,与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实质上也是根本不同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8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4月1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5月24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12月1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对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事实和证据进行了充分调查,双方当事人充分陈述了意见,确认的事实如下:
1.请求人放弃2011年11月01日提交的证据1,坚持2011年11月26日提交的无效理由和证据。
2.专利权人对证据2-5(对比文件1-4)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6(对比文件5)的真实性、公开时间均有异议。
3.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合议组将该意见陈述书当庭转送给请求人,该意见陈述书中记载的及专利权人当庭陈述的主要意见如下:本专利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主题、技术领域和国际分类均不同,不属于同类产品。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全部都是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2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3-8具备创造性。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
本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二)证据认定
请求人放弃证据1,合议组对证据1不再评述。
证据2-5(对比文件1-4)均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它们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合议组对此也予以认可。证据2-5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证据使用。
证据6(对比文件5)是一份产品图册,专利权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公开时间不予认可。由于请求人未提供任何佐证该证据真实性和公开时间的证据,因此合议组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无法确认,对该证据不予考虑。
(三)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根据该款规定,如果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则二者为同样的实用新型,该实用新型专利不具备新颖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根据该款规定,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首先应当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较,找出它们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然后再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本实用新型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若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该实用新型是显而易见的。若不存在这种启示,而且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可以认定该权利要求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发酵容器排气盖,安装在发酵容器的开口处,包括盖体,其特征在于:所述盖体的顶面设有用于盛装密封液的凹槽,所述盖体的所述凹槽的底部设有向上凸起的排气管,所述排气管外部罩扣有隔离罩,所述隔离罩的下边缘伸入到凹槽的密封液液面下,且位于所述凹槽的密封液液面下方设有连通所述隔离罩内外侧的通气道。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泡菜用水密封腌制池,包括池体1、盖2,盖上开孔3,孔3周边建内壁比外壁高的水槽4,再做一个与水槽4一样大小的有沿小盖5,小盖5的边沿能落在水槽4里。盖上小盖5,在水槽4里加上水,能起到很好的密封作用(参见对比文件1第1页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及附图1)。腌制池属于本专利所述发酵容器的下位概念;对比文件1中的盖(2)相当于本专利中的盖体,在发酵容器的开口处;水槽(4)相当于本专利中设于盖体顶面的用于盛装密封液的凹槽,在水槽中加水密封即相当于在凹槽中盛装密封液;孔(3)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凹槽底部设有的向上凸起的排气管;小盖(5)相当于本专利中的罩扣在排气管外部的隔离罩;小盖(5)边沿落在加有水的水槽(4)里,即相当于本专利中隔离罩的下边缘伸入到凹槽的密封液液面下;小盖(5)下边沿与水槽底部的空隙,即相当于本专利中凹槽密封液液面下方设有的连通所述隔离罩内外侧的通气道。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是排气盖,对比文件1是腌制池,二者的技术主题、技术领域和国际分类均不同,不属于同类产品。
对此,合议组认为:在发酵工程领域,发酵容器的概念范围很广,包括大型发酵罐、发酵池,乃至普通家庭用的泡菜坛、瓶等,对比文件1与本实用新型同属于发酵工程技术领域,且对比文件1中的腌制池属于本专利所述发酵容器的下位概念;另外,对比文件1中已明确将腌制池分为池体和盖,并记载了盖上的结构特征,因此,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有关发酵容器排气盖的技术方案。
综上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即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与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从属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所述通气道为所述隔离罩的下边缘与所述凹槽的底部之间留有的间隙,由于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小盖5下边沿与水槽底部的空隙即相当于此附加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从属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限定,限定所述凹槽为环状凹槽。由于环状凹槽是本领域现有技术中已有的常规选择,例如对比文件3也公开了一种用于腌渍或发酵用的环水密封容器,其上就设有环状凹槽(参见对比文件3权利要求1、附图1)。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将凹槽设成环状从而获得权利要求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6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1、2或6进行了进一步限定,限定所述盖体和隔离罩为使用塑料材料制成的塑料盖体和塑料隔离罩。塑料是发酵领域中常用材料之一,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发酵容器排气盖的结构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按照实际需要选择塑料等合适的材料制备盖体和隔离罩。因此,引用了权利要求1、2或6的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8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限定,限定所述隔离罩被密封盖替换,且所述密封盖与所述排气管密封连接。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实质上就是将该发酵容器的排气管用密封盖密封。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泡菜坛密封盖,由盖体和盖顶构成一个整体,盖体塞进泡菜坛坛口内,盖顶扣在坛口上,将广泛使用的传统泡菜坛水封法改为干封法 (参见对比文件4发明内容部分)。由此可见,对比文件4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也给出了将对比文件1中的水封改为干封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4的结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隔离罩内设有连接筒,所述连接筒与所述排气管密封连接,所述连接筒桶壁上设有若干透气孔。该附加技术特征构成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三盖式厌氧发酵泡菜坛,由坛盖、坛口、坛体组成,坛口外围设有水槽,坛盖包括外盖、中盖及内盖,坛口为法兰式,其上直接设置内盖,二者外径相同彼此重叠吻合匹配,内盖上开设有排气孔,表面两侧装有把手,中盖设置水槽中,外盖紧扣并包绕在水槽口外侧。内盖排气孔正上方装有压力表及自动排气安全阀 (参见对比文件2权利要求1、2,附图1)。
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中坛口即为涉案专利的排气管;中盖即为隔离罩;内盖即为连接筒,内盖设置在中盖内,其上开设有排气孔;坛口上直接设置内盖,其二者外径相同彼此重叠吻合匹配,采用法兰式连接,而法兰式连接是密封连接的下位概念。因此,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上述全部区别技术特征。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3中的连接筒设置在隔离罩内,其连接隔离罩和排气管,对比文件2中的内盖和中盖则是彼此分离、不相连的;本专利权利要求3上连接筒壁上设有透气孔,该通气孔直接通气,对比文件2内盖的排气孔上还装有压力表及自动排气安全阀。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的相关构造与本专利权利要求3附加技术特征部分限定的构造不同,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所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存在选择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
而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实现了有效阻止外部气体进入发酵容器,结构简化,又能自动实现排气以使发酵容器内保持合理气压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在权利要求3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直接或间接引用它的权利要求4、5,引用权利要求3-5任一项的权利要求7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920024891.9号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1、2、6、8以及引用权利要求1、2或6的权利要求7无效,在权利要求3-5以及引用权利要求3-5任一项的权利要求7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