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终端和应用程序的新事件的处理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001
决定日:2019-04-24
委内编号:4W10798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210250264.3
申请日:2012-07-1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5-12-1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主审员:王可
合议组组长:周雷鸣
参审员:张晔
国际分类号:G06F3/048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证据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虽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利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被其他证据公开,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1210250264.3、名称为“终端和应用程序的新事件的处理方法”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权人为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2年07月19日,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12月16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
区域设置单元,用于在所述终端的屏幕界面上设置至少一个集中控制区;
检测单元,用于检测所述终端中的应用程序是否存在新事件;
操控单元,用于在所述终端中的应用程序存在新事件的情况下,根据所述集中控制区感应到的触控动作,生成相应的触控命令,以对所述新事件进行处理;
所述集中控制区包括显示区域和操作区域,则所述终端还包括:
显示处理单元,用于在所述显示区域对所述新事件的内容进行显示;以及
所述操控单元用于:根据所述操作区域接收到的触控命令,对所述新事件进行处理;
在所述操作区域中显示出至少一个预设虚拟按键和/或感应在所述操作区域中划出的手势轨迹;以及
所述操控单元用于:
在至少一个所述虚拟按键被选中和/或所述手势轨迹与预设轨迹相匹配的情况下,生成对应的触控命令;
所述显示区域与所述操作区域相重叠,则所述操控单元用于:在该重叠区域感应到划出的与所述预设轨迹相匹配的手势轨迹的情况下,生成对应的触控命令。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终端,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关联存储单元,用于将所述终端中的至少一个新事件及对应的操作功能进行关联存储;
按键设置单元,用于根据所述终端中当前出现的新事件,获取对应的操作功能,并将所述新事件对应的操作功能设置为所述操作区域中的虚拟按键。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终端,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显示控制单元,用于控制所述集中控制区在所述屏幕界面上常显示。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终端,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提示单元,用于在所述终端中的应用程序存在新事件的情况下,在所述集中控制区中生成相应的提示信息。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提示单元还包括:
信息显示子单元,用于根据接收到的提示信息触发命令,在所述集中控制区中对相应的新事件进行显示,以供处理。
6.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终端,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显示控制单元,用于控制所述操作区域在所述屏幕界面上常显示;
触发处理单元,用于根据接收到的集中控制区触发命令,在所述屏幕界面上显示和/或隐藏所述显示区域。
7.一种应用程序的新事件的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步骤202,在终端的屏幕界面上设置至少一个集中控制区;
步骤204,当所述终端中的应用程序存在新事件时,根据所述集中控制区感应到的触控动作,生成相应的触控命令,以对所述新事件进行处理,以及
所述集中控制区包括显示区域和操作区域:
所述显示区域对所述新事件的内容进行显示;以及
所述操作区域根据接收到的触控命令,对所述新事件进行处理;
所述操作区域感应所述触控动作的过程包括:
若在所述操作区域中显示出的至少一个虚拟按键被选中,和/或所述操作区域感应到划出的与预设轨迹相匹配的手势轨迹,则生成对应的触控命令;
所述显示区域与所述操作区域相重叠,该重叠区域在感应到划出的与所述预设轨迹相匹配的手势轨迹时,生成对应的触控命令。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应用程序的新事件的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204之前,还包括:
将所述终端中的至少一个新事件及对应的操作功能进行关联存储;
根据所述终端中当前出现的新事件,获取对应的操作功能,并将所述新事件对应的操作功能设置为所述操作区域中的虚拟按键。
9.根据权利要求7或8所述的应用程序的新事件的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集中控制区在所述屏幕界面上常显示。
10.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应用程序的新事件的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204还包括:
当所述终端中的应用程序存在新事件时,在所述集中控制区中生成相应的提示信息。
11.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应用程序的新事件的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204还包括:
根据接收到的提示信息触发命令,在所述集中控制区中对相应的新事件进行显示,以供处理。
12.根据权利要求7或8所述的应用程序的新事件的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操作区域在所述屏幕界面上常显示,且所述终端根据接收到的集中控制区触发命令,在所述屏幕界面上显示和/或隐藏所述显示区域。”
针对上述专利权,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04月0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根据此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9日作出了第3776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下称第37768号决定),在该审查决定中,为了便于说明,将权利要求1的各项技术特征进行编号,具体如下:
“1.一种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
a.区域设置单元,用于在所述终端的屏幕界面上设置至少一个集中控制区;
b.检测单元,用于检测所述终端中的应用程序是否存在新事件;
c.操控单元,用于在所述终端中的应用程序存在新事件的情况下,根据所述集中控制区感应到的触控动作,生成相应的触控命令,以对所述新事件进行处理;
d.所述集中控制区包括显示区域和操作区域,则所述终端还包括:
e.显示处理单元,用于在所述显示区域对所述新事件的内容进行显示;以及
f.所述操控单元用于:根据所述操作区域接收到的触控命令,对所述新事件进行处理;
g.在所述操作区域中显示出至少一个预设虚拟按键和/或感应在所述操作区域中划出的手势轨迹;以及
h.所述操控单元用于:
在至少一个所述虚拟按键被选中和/或所述手势轨迹与预设轨迹相匹配的情况下,生成对应的触控命令;
i.所述显示区域与所述操作区域相重叠,则所述操控单元用于:在该重叠区域感应到划出的与所述预设轨迹相匹配的手势轨迹的情况下,生成对应的触控命令。”
其中,特征g、h涉及“虚拟按键”和/或“手势轨迹”的并列技术特征,将与“虚拟按键”相关的并列技术特征编号为g1、h1,将与“手势轨迹”相关的并列技术特征编号为g2、h2,从而得到如下九种并列技术方案:
㈠a、b、c、d、e、f、g1、h1、i;
㈡a、b、c、d、e、f、g2、h2、i;
㈢a、b、c、d、e、f、g1 g2、h1 h2、i;
㈣a、b、c、d、e、f、g1、h2、i;
㈤a、b、c、d、e、f、g1、h1 h2、i;
㈥a、b、c、d、e、f、g2、h1、i;
㈦a、b、c、d、e、f、g2、h1 h2、i;
㈧a、b、c、d、e、f、g1 g2、h1、i;
㈨a、b、c、d、e、f、g1 g2、h2、i。
在上述编号和划分的基础上,第37768号决定宣告权利要求1的并列技术方案㈠-㈢无效,权利要求2-6在引用权利要求1的并列技术方案㈠-㈢时无效,权利要求7-12无效,而在权利要求1的其它并列技术方案及引用它们的权利要求2-6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针对上述专利权,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8年10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中的权利要求1-12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号为CN102111497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文本,公开日为2011年06月29日;
证据2:公开号为WO2012/029022A1的国际专利申请公开文本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12年03月08日;
证据3:公开号为CN102231097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文本,公开日为2011年11月02日;
证据4:公开号为US2010/0192105A1的美国专利申请公开文本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10年07月29日;
证据5:公开号为US2009/0247112A1的美国专利申请公开文本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09年10月01日;
证据6:YouTube网站视频网页(“Palm Pre Keynote CES 2009(8/13)- webOS Notifications”,https://www.youtube.com/watch?v=zplVSI0M93o)的视频,公开日期2009年02月21日;
证据7:公开号为CN101950236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文本,公开日为2011年01月19日;
证据8’:公开号为CN101950245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文本,公开日为2011年01月19日。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9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8年11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请求以本次提交的无效理由和证据替换2018年10月22日提交的无效理由和证据,并再次提交了前述的证据1-7以及如下的补充证据:
证据8:公开号为CN102402364A的中国专利申请公开文本,公开日为2012年04月04日;
证据9:公开号为CN102508572A的中国专利申请公开文本,公开日为2012年06月20日。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12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且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6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7-9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合议组于2018年11月29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2018年11月2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证据副本转送专利权人,通知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转文于2019年01月0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认为证据4的部分中文译文有误并提交了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各项规定。
合议组于2018年12月1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1月23日举行口头审理,并于2019年01月24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2019年01月0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送请求人,通知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了以下事项:
(1)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及书记员无回避请求,对合议组成员的变更无异议;
(2)对于口头审理之前的转送文件,双方当事人均已收到。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2019年01月0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送请求人,请求人当庭签收,并表示针对该文件当庭发表意见,口头审理之后不再提交书面意见;
(3)专利权人明确放弃2019年01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同意以第37768号决定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作为本次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基础。在此基础上,请求人明确放弃2018年10月22日提出无效请求时的理由和证据,以2018年11月2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的理由和证据为准,并放弃该意见陈述书中针对已被第37768号决定宣告无效的技术方案和权利要求的相应理由,具体而言,放弃针对权利要求1的并列技术方案㈠-㈢、权利要求2-6(引用权利要求1的并列技术方案㈠-㈢时)、权利要求7-12的理由;
(4)请求人的无效宣告理由是: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6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权利要求1-6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且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权利要求1的并列技术方案㈣-㈨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3的结合,证据1、证据3和证据8的结合,证据1、证据3和证据9的结合,证据1、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证据3、证据8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证据3、证据9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以证据2和证据3分别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其无效理由与书面意见相同;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证据1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证据3公开,或被证据5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证据7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证据7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证据7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6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5)关于证据4的中文译文,双方当事人均同意以专利权人提交的译文为准,其中的“扫描”一词改为“扫掠”;
(6)关于证据6的真实性,请求人当庭出示了四份《下载网络资料声明书》,专利权人表示,证据6中不包含英文文字内容,合议组示明,在第37768号决定中已经对证据6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进行了认定,合议组将以该决定中对证据6的认定为准,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同意;专利权人对其余证据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均无异议;
(7)针对上述全部无效理由,双方当事人均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第37768号决定维持有效的文本,即,权利要求1的并列技术方案㈣-㈨,权利要求2-6(引用权利要求1的并列技术方案㈣-㈨时)以及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中的说明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二)证据认定
证据1、3、7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公开日期以及译文准确性均没有异议。合议组经核实也未发现影响证据1、3、7真实性的明显瑕疵,因此对证据1、3、7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1、3、7的公开时间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评价其新颖性和创造性。
(三)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终端,证据1公开了一种新事件处理方法、系统及移动终端,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23]-[0054]段、图3-7):当移动终端接收到新事件时(相当于检测单元,用于检测所述终端中的应用程序是否存在新事件),显示区域调整模块102(相当于区域设置单元)调整当前操作界面的显示区域,以使移动终端屏幕留出空白显示区域(相当于在所述终端的屏幕界面上设置至少一个集中控制区),作为新事件的显示区域;显示控制模块104将新事件相关信息显示在所述空白显示区域,形成新事件显示界面(相当于集中控制区包括显示区域;显示处理单元,用于在显示区域对所述新事件的内容进行显示)。在新事件显示界面上提供相关功能按钮(相当于集中控制区包括操作区域;在操作区域中显示出至少一个预设虚拟按键)。执行模块108,用于当接收到点击所述功能按钮的指令时,执行该功能按钮对应的相关操作(相当于操控单元,用于在所述终端中的应用程序存在新事件的情况下,根据所述集中控制区感应到的触控动作,生成相应的触控命令,以对新事件进行处理;操控单元用于:根据所述操作区域接收到的触控命令,对所述新事件进行处理;在至少一个所述虚拟按键被选中的情况下,生成对应的触控命令)。由图3B可以看出,用于显示短信内容的区域与按钮区域相重叠(相当于所述显示区域与操作区域相重叠)。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并列技术方案㈣中的特征a、g1、h2、i。
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1说明书第[0045]段记载了“显示区域调整模块102调整当前操作界面的显示区域,以使移动终端屏幕留出空白显示区域作为新事件的显示区域”,并且该空白显示区域显示新事件的相关信息并提供相关功能按钮,显然,这个空白显示区域就相当于本专利的集中控制区,而相关功能按钮相当于本专利的预设虚拟按键,因此,证据1公开了特征a和g1。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的并列技术方案㈣(包括特征a、b、c、d、e、f、g1、h2、i)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h2.所述操控单元用于在所述手势轨迹与预设轨迹相匹配的情况下,生成对应的触控命令;i.操控单元用于在该重叠区域感应到划出的与所述预设轨迹相匹配的手势轨迹的情况下,生成对应的触控命令。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技术方案㈣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如何提供其它输入方式,用于对新事件进行处理和生成触控命令。
证据3公开了一种屏幕解锁方法及装置(参见说明书第[0035]-[0052]段、图3-9),在锁屏界面中,采用转盘图案设置了10个解锁孔(即10个应用图标),每一个应用图标至少对应一个应用功能,而转盘中的遮挡图案表示的便是第一指定坐标区域。在执行步骤200时,电子产品检测到的用户的点击行为可以为:用户点击一应用图标后,将该应用图标沿任意坐标轨迹拖动至遮挡图案处,具体如图4所示;或者,电子产品检测到的用户行为也可以为:用户点击一应用图标后,将该应用图标沿预设的坐标轨迹拖动遮挡图案处(相当于感应在所述操作区域中划出的手势轨迹),具体如图5所示。例如,当检测到用户点击并拖动至遮挡图案的应用图标为“信息”时,电子产品判断当前是否存在接收的新信息(即待处理数据),若是,则直接获取新信息的浏览及回复界面(相当于在所述手势轨迹与预设轨迹相匹配的情况下,生成对应的触控命令),具体如图6A所示。由图4可以看出,证据3进一步公开了其拖动轨迹可穿过转盘区域(相当于在重叠区域感应手势轨迹)。可见,证据3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且该特征在证据3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相同,均在于提供一种手势轨迹匹配的输入方式,用于对新事件进行处理。并且,将手势轨迹与预设轨迹相匹配以执行相应操作也是智能终端触控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证据1公开了显示区域与操作区域重叠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证据3的技术内容结合到证据1中去,通过手势轨迹感测用户收入,依据手势轨迹生成触控命令,用于对新事件进行处理。
由此可见,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3、或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3以及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并列技术方案㈣是显而易见的,该并列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参见上述评述可知,对于权利要求1中的并列技术方案㈤(包括特征a、b、c、d、e、f、g1、h1 h2、i),其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h2.所述操控单元还进一步用于在所述手势轨迹与预设轨迹相匹配的情况下,生成对应的触控命令;i.操控单元用于在该重叠区域感应到划出的与所述预设轨迹相匹配的手势轨迹的情况下,生成对应的触控命令。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列技术方案㈤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如何提供其它输入方式,用于对新事件进行处理和生成触控命令。
证据3公开了一种屏幕解锁方法及装置(参见说明书第[0035]-[0052]段、图3-9),在锁屏界面中,采用转盘图案设置了10个解锁孔(即10个应用图标),每一个应用图标至少对应一个应用功能,而转盘中的遮挡图案表示的便是第一指定坐标区域。在执行步骤200时,电子产品检测到的用户的点击行为可以为:用户点击一应用图标后,将该应用图标沿任意坐标轨迹拖动至遮挡图案处,具体如图4所示;或者,电子产品检测到的用户行为也可以为:用户点击一应用图标后,将该应用图标沿预设的坐标轨迹拖动遮挡图案处(相当于感应在所述操作区域中划出的手势轨迹),具体如图5所示。例如,当检测到用户点击并拖动至遮挡图案的应用图标为“信息”时,电子产品判断当前是否存在接收的新信息(即待处理数据),若是,则直接获取新信息的浏览及回复界面(相当于在所述手势轨迹与预设轨迹相匹配的情况下,生成对应的触控命令),具体如图6A所示。由图4可以看出,证据3进一步公开了其拖动轨迹可穿过转盘区域(相当于在重叠区域感应手势轨迹)。可见,证据3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且该特征在证据3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相同,均在于提供一种手势轨迹匹配的输入方式,用于对新事件进行处理。并且,将手势轨迹与预设轨迹相匹配以执行相应操作也是智能终端触控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证据1公开了显示区域与操作区域重叠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证据3的技术内容结合到证据1中去,通过手势轨迹感测用户收入,依据手势轨迹生成触控命令,用于对新事件进行处理。
由此可见,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3、或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3以及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并列技术方案㈤是显而易见的,该并列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基于同样的事实和证据,对于权利要求1中的并列技术方案㈥(包括特征a、b、c、d、e、f、g2、h1、i),其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g2.感应在所述操作区域中划出的手势轨迹;i.操控单元用于在该重叠区域感应到划出的与所述预设轨迹相匹配的手势轨迹的情况下,生成对应的触控命令。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列技术方案㈥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如何提供其它输入方式,用于对新事件进行处理和生成触控命令。
证据3公开了一种屏幕解锁方法及装置(参见说明书第[0035]-[0052]段、图3-9),在锁屏界面中,采用转盘图案设置了10个解锁孔(即10个应用图标),每一个应用图标至少对应一个应用功能,而转盘中的遮挡图案表示的便是第一指定坐标区域。在执行步骤200时,电子产品检测到的用户的点击行为可以为:用户点击一应用图标后,将该应用图标沿任意坐标轨迹拖动至遮挡图案处,具体如图4所示;或者,电子产品检测到的用户行为也可以为:用户点击一应用图标后,将该应用图标沿预设的坐标轨迹拖动遮挡图案处(相当于感应在所述操作区域中划出的手势轨迹),具体如图5所示。例如,当检测到用户点击并拖动至遮挡图案的应用图标为“信息”时,电子产品判断当前是否存在接收的新信息(即待处理数据),若是,则直接获取新信息的浏览及回复界面(相当于在所述手势轨迹与预设轨迹相匹配的情况下,生成对应的触控命令),具体如图6A所示。由图4可以看出,证据3进一步公开了其拖动轨迹可穿过转盘区域(相当于在重叠区域感应手势轨迹)。可见,证据3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且该特征在证据3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相同,均在于提供一种手势轨迹匹配的输入方式,用于对新事件进行处理。并且,将手势轨迹与预设轨迹相匹配以执行相应操作也是智能终端触控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证据1公开了显示区域与操作区域重叠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证据3的技术内容结合到证据1中去,通过手势轨迹感测用户收入,依据手势轨迹生成触控命令,用于对新事件进行处理。
由此可见,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3、或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3以及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并列技术方案㈥是显而易见的,该并列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通过上述对于并列技术方案㈣㈤㈥的评述可以看出,权利要求1的各项并列技术方案与证据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下述三个技术特征中的一个或多个:g2.权利要求1还进一步感应在所述操作区域中划出的手势轨迹;h2.所述操控单元还进一步用于在所述手势轨迹与预设轨迹相匹配的情况下,生成对应的触控命令;i.操控单元用于在该重叠区域感应到划出的与所述预设轨迹相匹配的手势轨迹的情况下,生成对应的触控命令。根据这三个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的各项并列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其他输入方式,用于对新事件进行处理和生成触控命令。参见上述针对并列技术方案㈣㈤㈥的评述,证据3或证据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了这三个区别技术特征,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3或证据3和公知常识以得到权利要求1的其他并列技术方案㈦-㈨同样是显而易见的,故其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关于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进行了限定,证据1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43]段):在新短信的操作界面上添加回复短信按钮以及删除短信按钮,从而方便用户直接在该界面上操作短信(相当于按键设置单元,用于根据终端中当前出现的新事件,获取对应的操作功能,并将所述新事件对应的操作功能设置为操作区域中的虚拟按键)。而根据新事件的类型生成对应的功能按钮必然需要事先将新事件与功能的关系进行关联存储,否则将无法确定新事件对应何种操作功能按键,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证据1隐含公开了关联存储单元,用于将至少一个新事件及对应的操作功能进行关联存储。因此,当其引用权利要求1的并列方案㈣-㈨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关于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在权利要求1或2的基础上进行了限定,证据3已经公开了用于显示转盘区域(参见图3-5)的功能单元模块,而使得该集中控制区在屏幕界面上常显示或是临时显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作出的常规选择,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权利要求1的并列方案㈣-㈨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关于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4在权利要求3的基础上进行了限定,证据7公开了一种信息处理的方法、装置及移动终端(参见说明书第[0011]-[0024]段、图2-6),包括提示图标显示单元,用于当接收到新信息时,在移动终端的当前界面上显示一个提示图标,所述提示图标通过接受触摸指令展示具体的信息内容,所述具体的信息内容的展示不中断当前界面中正在进行的操作(相当于提示单元)。而使得该内容显示在集中控制区上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权利要求1的并列方案㈣-㈨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5、关于权利要求5
权利要求5在权利要求4的基础上进行了限定,证据7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1]段、图2-6):所述提示图标通过接受触摸指令展示具体的信息内容,所述具体的信息内容的展示不中断当前界面中正在进行的操作(相当于信息显示子单元)。而使得该内容显示在集中控制区上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权利要求1的并列方案㈣-㈨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6、关于权利要求6
权利要求6在权利要求1或2的基础上进行了限定,证据7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24]段、图4-5):可预先设置向右滑动再转向下滑动时,出现相关的操作按钮,继续向下滑动即可浏览全部新接收到的信息的内容。另外,也可以预先设置用户向右滑动过程中,如果感觉是不重要内容可直接往回滑动,即转向左滑,关闭信息提示(相当于触发处理单元)。此外,证据3已经公开了用于显示转盘区域(参见图3-5)的功能单元模块,而使得操作区域在屏幕界面上常显示或是临时显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作出的常规选择,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权利要求1的并列方案㈣-㈨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鉴于已经得出权利要求1的并列方案㈣-㈨不具备创造性、引用权利要求1上述并联技术方案的权利要求2-6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本决定对请求人的其他无效理由和证据不再评述。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210250264.3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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