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塑PE螺旋波纹管及其生产设备-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钢塑PE螺旋波纹管及其生产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626
决定日:2019-09-03
委内编号:5W11709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20105932.8
申请日:2014-03-1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深圳市双喜管业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4-08-0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上海瑞皇管业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田丽莉
合议组组长:许艳
参审员:张娴
国际分类号:F16L9/16(2006.01);B29D23/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但其他现有技术已经公开了部分该区别技术特征并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其余的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没有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1420105932.8、名称为“钢塑PE螺旋波纹管及其生产设备”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14年03月10日,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08月06日,专利权人原为谢志树,后变更为上海瑞皇管业科技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钢塑PE螺旋波纹管,包括由PE型材制成的下板带(1),所述下板带(1)上设有两条凸起(12),所述下板带(1)沿螺旋方向缠绕成管壁,所述下板带(1)的相邻两个连接端(14,15)搭接在一起,位于搭接处两侧的两条所述凸起(12)之间沿螺旋方向缠绕有钢带(2),所述钢带(2)和凸起(12)外侧包覆有由PE型材制成的上板带(3),其特征在于,所述上板带(3)设有两个延伸端(31,32),所述上板带(3)的相邻两个延伸端(31,32)相互搭接,两个所述延伸端(31,32)与所述下板带(1)之间粘合有涂胶层(4)。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钢塑PE螺旋波纹管,其特征在于,两条所述凸起(12)分别朝所述下板带(1)相应一侧的连接端(14,15)倾斜,两条所述凸起(12)分别与相应一侧的所述连接端(14,15)形成半封闭式内腔(13)。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钢塑PE螺旋波纹管,其特征在于,所述上板带(3)的两个连接端(31,32)端部均设有便于搭接的斜面。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钢塑PE螺旋波纹管,其特征在于,所述钢带(2)两端部分别为两个弯折部(21,22),所述弯折部(21,22)朝向上方,且分别与所述凸起(12)的半封闭式内腔(13)适配。
5. 一种制造如权利要求1-4任一所述的钢塑PE螺旋波纹管的一种生产设备,包括机架(5)和能对所述钢带(2)成型加工的轧钢机(8),所述机架(5)上设有辊轮架(51),所述辊轮架(51)包括沿圆周方向均匀分布的若干个辊轮,所述辊轮架(51)通过驱动电机驱动旋转,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贮存有所述下板带(1)的板带车一(6)、贮存有所述上板带(3)的板带车二(7)、粘胶机(91)和覆胶机(92),所述粘胶机(91)能够对所述下板带(1)的连接端(15)进行涂胶,所述粘胶机(91)包括粘胶臂(93)和粘胶压轮,所述覆胶机(92)设在所述机架(5)上,所述覆胶机(92)能够对所述上板带(3)的延伸端(31)进行覆胶,所述覆胶机(92)包括覆胶臂(94)和覆胶压轮;在位于所述辊轮架(51)旋转的圆周方向上,所述覆胶臂(94)位于所述粘胶臂(93)前方。”
针对本专利,深圳市双喜管业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3月0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告日为2012年05月09日,公告号为CN202215857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2:公告日为2009年05月13日,公告号为CN20123703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3:公告日为2013年08月07日,公告号为CN203115328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4:公告日为2008年4月2日,公告号为CN201043298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5: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11月28日,授权公告号为CN102155590B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区别在于:1)“所述上板带(3)设有两个延伸端(31,32),所述上板带(3)的相邻两个延伸端(31,32)相互搭接”;2)“两个所述延伸端(31,32)与所述下板带(1)之间粘合有涂胶层(4)”,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被证据2所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为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者被证据3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所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所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5的生产设备被证据5公开,区别均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14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于2019年04月0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1. 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存在如下的区别特征:1、钢带和凸起外侧包覆有由PE型材制成的上板带;2、所述上板带设有两个延伸端,所述上板带的相邻两个延伸端相互搭接;3、两个所述延伸端与所述下板带之间粘合有涂胶层。证据2的相互搭接不是本专利的相互搭接。证据3只公开了可以用涂胶层进行粘接,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证据1的凸起和弯折部不是为了形成半封闭式内腔,与本专利不同。因此权利要求2和3具备创造性。证据4的勾边与本专利作用不同,因此权利要求4具备创造性。证据5公开的不是本专利的设备,因此权利要求5也具备创造性。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5月0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6月11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明确并记录了如下事项:1.专利权人认可证据1-5的真实性以及公开性;2.请求人的无效理由与无效请求书中的一致:本专利权利要求1-5相对于证据1-5不具备创造性。双方均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以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证据1、2、4和5为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且其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专利权人没有对证据1、2、4和5的真实性提出反对意见,合议组确认所述证据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区别在于:1)“所述上板带设有两个延伸端,所述上板带的相邻两个延伸端相互搭接”;2)“两个所述延伸端与所述下板带之间粘合有涂胶层”,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被证据2所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钢塑PE螺旋波纹管。证据1公开了一种组装式钢塑波纹管,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1说明书发明内容和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图1-4):包括由塑料板带4螺旋卷制的塑料管壁,其中的塑料板带4两侧为搭接部分,板带两侧的搭接部分的搭接面为一个直面或两个斜面,卷制完成后塑料板带4两侧的搭接部分相互搭接在一起,在塑料管壁外上具有凸起3,凸起3间螺旋缠绕有加强钢带2,凸起3的顶部有向加强钢带2方向弯折的弯折部,用于压紧和卡住加强钢带2,加强钢带2缠绕在搭接部分两侧的凸起3之间,在卷制完成的加强钢带2外侧缠绕有一层预制的包覆带1。其中所述的包覆带1可以是塑胶材料,除聚乙烯外,也可用其它塑料,如PVC等。在加强钢带外侧包覆有一层预制的塑料包覆带,塑料包覆带的两端粘合在凸起上,包覆带和加强钢带能够相对运动。塑料包覆带可保护钢带不受腐蚀,但包覆带和钢带之间钢带与包覆带之间又不粘结——两者相对自由,这样在温度变化时便不会将管道拉裂了。
可见,证据1中的塑料板带4相当于本专利的下板带,包覆带1相当于本专利的上板带。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1)所述上板带设有两个延伸端,所述上板带的相邻两个延伸端相互搭接;2)两个所述延伸端与所述下板带之间粘合有涂胶层,基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进一步提高上板带的包覆效果,增强环刚度。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
经查,证据2公开了一种双平壁钢塑排水管,并进一步公开了(参见证据2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图2)“内外壁面为平滑面,由板材和钢带2卷制后包覆塑胶而成。其中带状板材包括有底部5,在底部5上竖起的脊部4,脊部4顶上有帽部3,底部5的两侧为搭接部7,用于螺旋卷制时相护搭接粘合,在螺旋卷制板材后,钢带2安装在脊部4之间,用于增强管道的环刚度;钢带2包括顶部23,顶部23的两侧向下弯折延伸形成侧部21。将上述的板材螺旋卷制后,压入钢带2,再在板材的帽部3和钢带2顶部包覆好塑胶1即形成了本实用新型的双平壁钢塑排水管6”,从证据2的附图2中可以确定塑胶1的两端具有延伸部,两个延伸部相互搭接。
专利权人主张:证据2为平壁管,而证据1为波纹管,两者不能够结合。
对此,合议组认为:
首先,证据1中的包覆带1也具有与塑料板带4的凸起部粘接的部分,本专利实质上是将该粘接部分进一步延长,使相邻的包覆部分能够进行搭接,实现对内部结构的整体包覆。证据2中的塑胶1正是采用了全包覆的搭接结构,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证据1和证据2均为钢塑复合管,两者具有相似的结构,通常会面对相同的技术问题,且不论是平壁管还是波纹管,其外层包覆的原理和技术需求是一致的,两者并不会因为是平壁管还是波纹管的外包覆层而存在结合的障碍。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想要实现波纹管外层全包覆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采用证据2中的平壁钢塑管的外包覆搭接结构,目的都是为了进一步提高环刚度,改善包覆效果,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
证据1中的包覆带1也具有与塑料板带4的凸起部粘接的部分,如果对包覆带进一步延伸,为保证密封效果,其延伸端必然也要与塑料板带进行粘接,而粘胶层本身也是本领域中常用的粘接手段,因此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没有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两条所述凸起分别朝所述下板带相应一侧的连接端倾斜,两条所述凸起分别与相应一侧的所述连接端形成半封闭式内腔”,该附加技术特征也已经被证据1所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上板带的两个连接端端部均设有便于搭接的斜面”,该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2所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钢带两端部分别为两个弯折部,所述弯折部朝向上方,且分别与所述凸起的半封闭式内腔适配”,证据4公开了一种钢塑复合缠绕波纹管,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4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图10-17):由表面分布有均匀的T型筋9、两侧有多个公母扣11的由塑料板带经成型机缠绕成的塑料板带成型管10及其外表面螺旋缠绕着的型成型包塑有孔钢带3组成。公母扣 11内含有热熔胶12,在缠绕塑料板带成型管10时被加热挤出用于粘结,使得管壁密封紧密。型成型包塑有孔钢带3缠绕在塑料板带成型管10的外表面两个相邻T型筋间,并且成型包塑有孔钢带勾边5嵌在料板带成型管10表面的T型筋9内。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证据1的钢带也具有弯折部,其与本专利的区别在于弯折部不是朝上的。证据4中的塑有孔钢带勾边5嵌在料板带成型管10表面的T型筋9内,勾边5相当于本专利的朝上的弯折部结构,其与T型筋9嵌合,目的就是为了卡紧钢带。因此在证据4给出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证据1的弯折部也设置为朝向上方以更好的卡紧钢带,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一种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钢塑PE螺旋波纹管的一种生产设备,证据5公开了一种钢增强PE波纹管的制造设备,并进一步公开了“包括有机架11、注胶机、安装在机架上的操作面板,注胶机的出料口连接有注胶臂,在操作面板上设置有沿圆周均匀分布的辊轮28和用于安装注胶臂的固定部件14,驱动电机通过传动装置驱动辊轮转动,在机架的一侧设有塑料板带输送口30和钢网输送辊轮22,塑料板带21通过塑料板带输送口输入至辊轮28上的塑料板带输入端,钢网23通过钢网输送辊轮22输送至辊轮28上的钢网输入端,在塑料板带输送口30和辊轮28上的塑料板带输入端之间设有第一塑料板带加热器24,在辊轮28组成的外圆周上沿塑料板带前进方向依次布置有第三注胶臂16的注胶口,压胶轮26,第三塑料板带加热器27,钢网23输入端,第一注胶臂13的注胶口和覆胶压轮29,其中第三注胶臂16的注胶口位于塑料板带输入端之前,其余部件位于塑料板带输入端之后;其中,第三注胶臂16与第三注胶机15连接,第一注胶臂13与第一注胶机12连接。该制造钢增强PE波纹管的设备还包括第二机架17,第二机架17沿波纹管轴向布置在覆胶压轮29的后方,在第二机架17上安装有第二注胶机18和管道切割机,以及与第二注胶机18相连的第二注胶臂19,钢带输送口33,钢带压轮35和钢带覆胶压轮31,在这些部件中钢带输送口33的输入端,钢带压轮35,第二注胶臂19的注胶口和钢带覆胶压轮31沿塑料板带前进方向依次布置。注胶臂将螺旋卷制的塑料板带粘结在一起构成管道内壁,然后再包裹钢网,覆胶,将钢带压制覆胶层上,构成管壁外的波纹钢带32。”(参见证据5说明书第0022段、图3-5)。
可见,证据5的辊轮28相当于本专利的滚轮架,塑料板带输送口相当于本专利的板带车一,第三注胶臂和压胶轮26相当于本专利的粘胶机,第二注胶臂与覆胶压轮31对应于本专利的覆胶机。
如前所述,权利要求1-4的钢塑PE螺旋波纹管均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的波纹管具有三层结构,其中上板带和下板带需要涂胶压合。证据5说明书中公开了“一种钢增强PE波纹管,包括由塑料板带1螺旋卷制的管道内壁,在管道内壁1外侧包有一层钢网2,在钢网外侧包覆管壁聚乙烯层3,钢带4固定在聚乙烯层3上,并且在钢带外包覆聚乙烯层。为了是钢网和钢带与塑料贴合的更好并增加钢带的防腐性能,可以在钢网和钢带外都包覆塑料”(出处同上),即证据5中的复合管具有塑料板带层,钢带层,分别对应本专利的下板带和钢带,此外,证据5也公开了波纹管也可以进一步具有外层包覆结构,其类似于本专利的上板带,因此证据5中加工的波纹管与本专利的波纹管具有相似的结构,证据5中波纹管的生产设备通过适当调整就能够实现本专利波纹管的制造,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采用证据5的钢增强PE波纹管的生产设备制造本专利的波纹管。此外,在生产线中引入钢带成型加工的轧钢机以及进一步设置用于上板带的板带车和覆胶机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且没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已经得出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针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余无效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做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420105932.8号实用新型专利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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