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皮带夹爪式码沓点数机-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皮带夹爪式码沓点数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792
决定日:2019-09-18
委内编号:5W11705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820580689.3
申请日:2018-04-2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山东瑞邦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8-12-1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淄博荣琦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陈旭暄
合议组组长:张立泉
参审员:韦江利
国际分类号:B65B57/20(2006.01);B65B35/1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其它现有技术所公开的技术手段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实现相应目的,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涉及专利号为201820580689.3,名称为“一种皮带夹爪式码沓点数机”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18年04月23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12月11日。本专利的专利权人为淄博荣琦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皮带夹爪式码沓点数机,其特征在于:包括转运输送带(6)、设置在转运输送带(6)输出端的叠放仓(8)或叠放输送带以及设置在转运输送带(6)侧部的手套检测模块,叠放仓(8)或叠放输送带的上侧设置有手套夹爪(7),手套夹爪(7)的两个夹紧部均连接有带动其夹紧或松开手套的动力装置,手套夹爪(7)还连接有夹爪移动机构。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皮带夹爪式码沓点数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手套夹爪(7)包括转动连接的两个夹板,动力装置与两个夹板相连并带动两个夹板同步摆动。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皮带夹爪式码沓点数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动力装置为夹爪电机,手套夹爪(7)的两个夹紧部上均安装有从动锥齿轮(14),夹爪电机的输出轴上安装有同时与两个从动锥齿轮(14)相啮合的主动锥齿轮,且两个从动锥齿轮(14)对称设置在主动锥齿轮两侧。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皮带夹爪式码沓点数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动力装置为摆动气缸(15),摆动气缸(15)的动力输出端与手套夹爪(7)的两个夹紧部相连。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皮带夹爪式码沓点数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手套夹爪(7)的两个夹紧部均转动安装在水平设置的安装轴(9)上,两个从动锥齿轮(14)也转动安装在安装轴(9)上并与安装轴(9)同轴设置。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皮带夹爪式码沓点数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夹爪移动机构为夹爪输送带(13),夹爪输送带(13)的输送方向与转运输送带(6)的输送方向相同,手套夹爪(7)安装在夹爪输送带(13)上并随夹爪输送带(13)同步移动。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皮带夹爪式码沓点数机,其特征在于:环绕所述的夹爪输送带(13)间隔均布有四个手套夹爪(7)。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皮带夹爪式码沓点数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夹爪输送带(13)上间隔设置有两个手套夹爪(7)。
9. 根据权利要求6-8任一项所述的皮带夹爪式码沓点数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夹爪输送带(13)高于转运输送带(6)设置,夹爪输送带(13)的转动方向与转运输送带(6)的转动方向相同,手套夹爪(7)的夹紧部的自由端朝向夹爪输送带(13)旋转方向的后侧设置。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皮带夹爪式码沓点数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夹爪移动机构为气缸或油缸,气缸或油缸的输出端与手套夹爪(7)相连。”
针对本专利,山东瑞邦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3月0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和9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告号为WO2016/145932A1的国际专利申请复印件,公开日为2016年09月22日;
证据2;公告号为CN207072475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复印件,公告日为2018年03月06日;
证据3: 由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2018年01月第6版第一次印刷的《机械设计手册》第四
卷“流体传动与控制”的封面、版权页、第22-194页,复印件,共3页;
证据4:公告号为CN2668633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公告日为2005年01月05日;
证据5: 由用户名为“神威气动”的用户上传至百度文库的文章《SMC摆动气爪》的打印件,共6页,声称公开日为2016年08月26日;
证据6:公告号为CN204686723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复印件,公告日为2015年10月07日;
证据7:公告号为CN203497717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复印件,公告日为2014年03月26日;
证据8: 公布号为CN1O6736392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 公布日为2017年05月31日。
请求人认为,
1)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了动力装置为夹爪电机,但说明书及附图均未详细记载夹爪电机和主动锥齿轮安装在何处及夹爪电机如何驱动主动锥齿轮同时驱动两个从动锥齿轮,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说明书之后更无法确定如何安装夹爪电机及主动锥齿轮,从而达到驱动两个从动锥齿轮的目的。因此说明书对权利要求3的公开不充分,未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2)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定权利要求3中夹爪电机和主动锥齿轮的安装位置及主动锥齿轮与两个从动锥齿轮的啮合传动方式。对于何为手套夹爪的夹紧部的自由端未作说明书,附图中也未标识,该结构能够带来怎样的有益效果也未在说明书中写明,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定权利要求9中如何设置手套夹爪的朝向,更无法知悉上述结构设置能够带来何种有益效果,导致权利要求3和9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清楚,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4中给出了技术启示;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5或证据6中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证据1和证据2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证据2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显而易见地;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7或证据8所公开,因而上述从属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19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9年03月31日提交了补充意见,并补充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9:公告号为CNIO1920499B的中国发明专利复印件,公告日为2014年08月13日。
请求人在补充意见中认为,权利要求2和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9公开。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书于2019年04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权利要求1-10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9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6月04日举行口头审理。并于2019年04月09日将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陈述转送给请求人。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08日将请求人的补充意见转送给专利权人。
请求人于2019年05月3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坚持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充分陈述了各自的意见,合议组明确并记录了如下事项:
合议组当庭将请求人于2019年05月3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对证据1、2、4、6-9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据3是《机械设计手册》的内容,专利权人明确表示其真实性由合议组核实;证据5是网络打印件,对其真实性和公开性不认可。
关于具体的无效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请求人明确其与请求书和补充意见一致。
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认为在申请号为201010290827.2(公开号为CN101973100A)的专利文件中已经公开了夹爪夹取手套部,夹爪夹持输送手套的方式是本行业的常用技术手段,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授权公告文本。
2、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了动力装置为夹爪电机,但说明书及附图均未详细记载夹爪电机和主动锥齿轮安装在何处及夹爪电机如何驱动主动锥齿轮同时驱动两个从动锥齿轮,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说明书之后更无法确定如何安装夹爪电机及主动锥齿轮,从而达到驱动两个从动锥齿轮的目的。因此说明书对权利要求3的公开不充分,未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书第[0044]段结合附图5记载了从动锥齿轮14和手套夹爪7的安装方式,并记载了“每个手套夹爪7均包括水平设置的两个夹板,每个夹板均转动安装在安装轴9上,每个夹爪均连接有从动锥齿轮14并随从动锥齿轮14的转动而同步摆动”,“夹爪电机的输出轴安装有主动锥齿轮,主动锥齿轮与从动锥齿轮14相啮合,且同一手套夹爪7的两个从动锥齿轮14对称设置在主动锥齿轮的两侧,从而使手套夹爪7的两个夹板实现同步的摆动,进而实现手套夹爪7的夹紧与张开”,根据上述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手套夹爪7的两个夹板需要同步夹紧与张开,即各自连接的从动锥齿轮转动方向相反,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所掌握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通过一个主动锥齿轮同时啮合两个从动锥齿轮从而实现两从动锥齿轮的转动相反,使夹爪同步打开与夹紧,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至于夹爪电机与主动锥齿轮的安装位置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因而,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通过锥齿轮的传动实现夹爪的电机的同步打开与夹紧,本专利的说明书对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公开充分,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定权利要求3中夹爪电机和主动锥齿轮的安装位置及主动锥齿轮与两个从动锥齿轮的啮合传动方式。对于何为手套夹爪的夹紧部的自由端未作说明书,附图中也未标识,该结构能够带来怎样的有益效果也未在说明书中写明,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定权利要求9中如何设置手套夹爪的朝向,更无法知悉上述结构设置能够带来何种有益效果。权利要求3和9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清楚,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如上所述,根据说明书第[0044]段以及附图5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所掌握的本领域的普通技术常识,能够清楚理解权利要求3中如何通过一个主动锥齿轮同时啮合两个从动锥齿轮从而实现两从动锥齿轮的转动相反,进而使夹爪的夹紧部同步打开与夹紧,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至于夹爪电机与主动锥齿轮的安装位置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因而,请求人所主张的权利要求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理由不成立,合议组不予支持。
权利要求9限定了“手套夹爪(7)的夹紧部的自由端朝向夹爪输送带(13)旋转方向的后侧设置”,根据说明书第[0044]段记载,手套夹爪的两个夹板均转动安装在安装轴上,结合附图3所示,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清楚确定权利要求9中所限定的“自由端”即为夹板可打开或夹紧的一端,其用于夹持转运手套。因而请求人所主张的权利要求9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理由不成立,合议组不予支持。
4、关于证据认定
证据1、2为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故合议组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3是《机械设计手册》的内容,专利权人明确表示其真实性由合议组核实,经核实,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并且证据1-3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因此其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用来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5、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5.1 关于权利要求1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皮带夹爪式码沓点数机。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手套摘取整理码放装置(参见证据1的具体实施方式,附图1-7),包括手套摘取装置2、修正输送装置、输送摆放装置和正反码沓运输捞取装置,手套摘取装置2通过修正输送装置或者输送摆放装置连接正反码沓运输捞取装置。其中,输送摆放装置包括手套输送部分7。修正输送装置包括手套修正输送部分3。正反码沓运输捞取装置包括手套暂存部分12、手套接取运输部分13和手套运输捞取部分14。如图2所示,上方箭头为手套生产流水线的运动方向。手套生产线1.1下部悬挂多个手模1.2,手套1.3经半脱模工序后,手套1.3从手模1.2上半脱下来。如图2和3所示,手套摘取装置2包括一套摘取机架2.1、一台摘取电机2.2、一套摘取动力传动组2.3、一对摘取半圆辊2.4、一套手套检测装置2.5。当手套检测装置2.5检测到待摘取的手套1.3(或手模1.2)的通过数量达到设定数量时,开始旋转摘取工作。
所述的修正输送装置包括手套修正输送部分3。手套修正输送部分3包括手套输送机构和手套位置检测机构3.3;手套输送机构包括输送动力装置3.1和传送皮带3.2,输送动力装置3.1与传送皮带3.2组成摘取传送带组;手套位置检测机构3.3联接系统控制装置,系统控制装置控制输送动力装置3.1的运行。手套位置检测机构3.3安装在传送皮带3.2的上方,用于检测手套是否到位,从而控制输送动力装置3.1,使得传动皮带3.2停止时,手套腕部在一条线上。以上所述都安装在摘取机架2.1上。所述的手套位置检测机构3.3为机器视觉系统,或光电传感器,或视觉传感器等一切能够实现检测手套位置的元件,并不为实施例所限。
修正输送装置还包括手套摆放部分。所述手套摆放部分包括手套移动吸取装置,所述手套移动吸取装置能够吸取和转运传送皮带上的手套,并将手套放置到手套暂存部分12。吸盘4.7能够沿直线导轨4.6往复移动,当吸盘4.7位于传送皮带3.2上方并且当手套1.3到位时,升降动力装置4.1令升降框架4.5带动吸盘4.7下行,吸住传送皮带3.2上的手套,然后吸盘4.7上行并沿直线导轨4.6运动到手套暂存部分12,松开手套,完成一次输送过程。
手套摘取装置2和修正输送装置的工作过程如下:如图2和3所示,手套生产线1.1不断将附着在手模1.2上的半脱手套1.3输送过来。手套1.3经过半脱工序后,手套腕部会高低不一。当检测装置2.5检测到手套1.3或手模1.2经过时,会将信号传递给系统控制装置。当通过数量达到设定值后,开始摘取手套1.3,一次能够摘取一只或多只手套。摘下的手套1.3并排下落在传送皮带3.2上,但前后位置不一。如图2所示,此时,输送动力装置3.1带动传送皮带3.2在运转。当手套1.3的腕部接触到传送皮带3.2时,会带动手套1.3平铺在传送皮带3.2上向前输送。 如图3所示,当四只手套中的任一只手套1.3被输送到手套位置检测机构3.3下方时,手套位置检测机构3.3有信号输出给系统控制装置,系统控制装置会将对应的输送动力装置3.1断电或减速,传送皮带3.2停止输送或减速输送,从而使手套1.3停止到固定位置。当多支手套都到位后,传动皮带3.2都停止输送,手套1.3的腕部就都在一条线上。此时,如图4所示,吸盘4.7正处于等待位置,传动皮带3.2都停止输送时,当吸盘4.7位于传送皮带3.2上方时,升降动力装置4.1令升降框架4.5带动吸盘4.7下行,吸住传送皮带3.2上的手套,然后吸盘4.7上行并沿直线导轨4.6运动到手套暂存部分12,松开手套。吸盘4.7松开手套后沿直线导轨4.6返回,运动到等待位置。完成一次输送过程,等待下一组手套到位信号。
如图5所示,手套移动吸取装置的结构还可使用结构二:手套移动吸取装置5包括第一和第二传动组。主动轮5.1通过链条或同步带带动从动轮5.2旋转形成第一传动组,主动轮5.3带动从动轮5.4旋转形成第二传动组。当电机带动两个传动组转动时,链条或同步带会同步运行,从而带动吸盘做循环往复运动,而吸盘始终处于吸附面朝下的设置,不会因往复运动而反转上下面。
如图6所示,手套移动吸取装置的结构还可使用结构三:手套移动吸取装6包括吸附皮带机构。吸附皮带机构包括皮带动力辊6.4、带孔皮带6.1、真空腔6.2和手套剥落板6.3。因带孔皮带6.1与真空腔6.2一直相连,所以带孔皮带6.1一直吸附着手套1.3,只有当手套1.3被手套剥落板6.3铲起离开真空腔6.2时,带孔皮带6.1失去吸附力,手套1.3自然下沉落在手套暂存部分12上。
所述的正反码沓运输捞取装置,包括手套暂存部分12、手套接取运输部分13和手套运输捞取部分14。系统控制装置包括传感计数器。系统控制装置连接并控制手套暂存部分12、手套接取运输部分13和手套运输捞取部分14的各个具体动作及机构间的配合作业。
由证据1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证据1中的传送皮带3.2相当于本专利的转运输送带,手套暂存部分12相当于叠放仓,手套接取运输部分13相当于叠放输送带。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的手套检测模块设置在转运输送带侧部,用于点数,与证据1中的手套检测装置2.5的设置位置和功能不同。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中仅限定了“设置在转运输送带侧部的手套检测模块”,而证据1中手套检测装置2.5从附图3中可以看出,也设置在传送皮带3.2的侧部,并且其是用于对检测待摘取手套1.3的通过数量,即也是用于计数,因而,证据1中的手套检测装置2.5相当于本专利中设置在转运输送带侧部的手套检测模块。将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内容相比,两者的区别在于:本专利的叠放仓或叠放输送带的上侧设置有手套夹爪,手套夹爪的两个夹紧部均连接有带动其夹紧或松开手套的动力装置,手套夹爪还连接有夹爪移动机构。而证据1中通过吸盘转运手套。
另查,证据2公开了一种纸尿裤生产的包装装置(参见证据2的说明书第[0023]-[0029]段,附图1-2),包括机架10、第一输送机构20、转盘30、第二输送机构40以及包装机构50,在机架10上设有水平工位、竖直工位以及包装工位,第一输送机构20用于将纸尿裤输送至水平工位。另外,上述转盘30枢接在机架10上,即转盘30可以相对机架10转动。具体在转盘30上设有多个送料槽31,多个送料槽31沿转盘30的中心轴线圆周间隔阵列。在转盘30转动时,多个送料槽31可循环交错的由水平工位运动至竖直工位。各个送料槽31均沿转盘30的径向延伸,并用于衔接于第一输送机构20的末端以用于接收纸尿裤。上述第二输送机构40的起始端衔接于竖直工位,在第二输送机构40上设有多个夹取件41;在第二输送机构40的带动下,多个夹取件41可循环交错的由坚直工位运动至包装工位,即多个夹取件41可以依次夹取竖直工位的纸尿裤运动至包装工位。纸尿裤生产的包装装置还包括第一驱动电机以及输送皮带60;第一驱动电机用于接收计数信号,并可根据计数信号带动输送皮带60做回转运动。另外,从附图1中可以看出第二输送机构40及夹取件41位于输送皮带60的上方。
又查,证据3公开了一系列的2爪气爪,均由一个气缸驱动夹紧或松开,如MHZ2、MHZA2、MHY2型均为两个夹爪安装在一个气缸上,并由一个气缸驱动开合(参见证据3的第22-194页)。
请求人认为,物料都是有自己的特性,在证据2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实现手套的夹取。
对此,合议组认为,由证据2公开的内容可知,证据2中的夹取件41是在竖直的状态下夹取纸尿裤转运包装,而证据1中的吸盘是将平铺于传动皮带3.2上且腕部在一条线上的手套吸取转运叠放,两者转运的夹取方式不同,且手套和纸尿裤两者的性状完全不同,若采用证据2中竖直状态夹取的方式夹取手套,将难以实现手套的码叠整齐,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证据2中纸尿裤的夹取方式替换证据1中吸盘的取放方式以实现手套的码叠。证据3也未公开采用夹爪转运手套,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3的基础上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故请求人所主张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3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成立,合议组不予支持。
5.2 关于权利要求2-10
由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3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相应地,从属权利要求2-10也具备创造性。
鉴于请求人仅主张使用证据4-9评述从属权利要求2-10的附加技术特征,故合议组对证据4-9不再予以评述。
另外,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认为在申请号为201010290827.2(公开号为CN101973100A)的专利文件中已经公开了夹爪夹取手套部,夹爪夹持输送手套的方式是本行业的常用技术手段,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对此,合议组认为, 单篇专利文献不能作为公知常识性的证据,并且该证据已超出举证期限,故合议组不予接受。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820580689.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