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搅拌式纸塑分离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796
决定日:2019-09-20
委内编号:5W11726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20748487.1
申请日:2015-09-2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宁津县鑫伟保温设备厂
授权公告日:2016-02-0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枣庄市山亭区鑫盛机械厂
主审员:米春艳
合议组组长:赵明
参审员:周文娟
国际分类号:B29B1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没有给出将该区别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是非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包括10项权利要求。
请求人于2019年3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0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证据1和证据2以支持其主张。随后1个月内,请求人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主张本专利公开不充分和不具备实用性,并补充提交了证据3以支持其关于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3如下:
证据1:CN102744133A;
证据2:CN202047999U;
证据3:CN104859067A。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及补充意见陈述书在指定期限内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同时,专利权人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授权公告文本中的权利要求2和6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充到权利要求1中,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搅拌式纸塑分离机,包括长条形状的箱体(4),其特征是,箱体(4)一端开设有入料口(10),箱体(4)另一端开设有塑料出口(6)和纸出口(19),箱体(4)上还开设有进风口(15);箱体(4)内沿其长度方向相对旋转安装有搅拌器,纸出口(19)连通有风机(13);
所述搅拌器包括沿所述箱体(4)长度方向相对旋转安装的转轴(7),转轴(7)外面固定连接有搅拌板(8),搅拌板(8)沿箱体(4)的长度方向设置;
所述箱体(4)下端部圆弧形状的内壁固定连接有成排设置的搅拌筋(17)。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搅拌式纸塑分离机,其特征是,所述入料口(10)所在侧所述搅拌板(8)的密度大于所述塑料出口(6)和纸出口(19)所在侧搅拌板(8)的密度。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搅拌式纸塑分离机,其特征是,所述箱体(4)的下端部为圆弧形状,所述塑料出口(6)开设在箱体(4)的圆弧形侧壁上,所述纸出口(19)开设在圆弧形侧壁上方的箱体(4)侧壁上。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搅拌式纸塑分离机,其特征是,所述纸出口(19)为沿所述箱体(4)长度方向设置的长条形状,纸出口(19)与所述风机(13)之间通过连接风道(14)相连通,风机(13)又通过出风筒(2)连通有风箱(11)。
5.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搅拌式纸塑分离机,其特征是,所述搅拌筋(17)外面固定连接有突条。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搅拌式纸塑分离机,其特征是,所述入料口(10)处固定连接有进料斗(1)和导向板(16),进料斗(1)位于入料口(10)上方。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搅拌式纸塑分离机,其特征是,所述进风口(15)处固定连接有过滤网(18),过滤网(18)外面固定连接有护板(3)。
8. 根据权利要求1-7中任一项所述的搅拌式纸塑分离机,其特征是,所述进风口(15)位于所述入料口(10)和塑料出口(6)之间的所述箱体(4)上;所述纸出口(19)位于入料口(10)和塑料出口(6)之间;进风口(15)与纸出口(19)上下对应设置;塑料出口(6)和纸出口(19)分别位于箱体(4)相对的侧壁上。”
国家知识产权局举行口头审理,请求人的委托代理人史翔文、专利权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善学和刘守宪出席了口头审理。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6月2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给请求人;请求人对专利权人所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修改文本无异议,并明确放弃证据2作为证据使用;专利权人认可证据1-3的真实性。
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为: 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涉及权利要求1-8;分别以证据1或证据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8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8不具有实用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
在此基础上,合议组就具体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进行充分调查。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于2019年5月16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和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合议组予以接受,本决定以此为基础进行审查。
2、关于公开充分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要解决的是纸塑袋加热后人工进行纸塑分离的工作效率低的问题,但本专利说明书中并没有公开如何进行纸塑分离的工作流程,如何不通过人工即可通过说明书中所记载的纸出口与塑料出口分离出相应的产物,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该手段是含糊不清的,因而权利要求1-8的技术方案公开不充分。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已经清楚、完整的记载了搅拌式纸塑分离机的构造和连接关系,其通过对搅拌器和搅拌筋的设置和其他配套装置的设置完成对纸和塑的分离,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之上,能够实施该技术方案并且能够解决上述纸塑分离的问题,即达到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程度。因此,请求人认为本专利公开不充分的理由不能成立。
3、关于实用性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说明书并未记载将加热后的纸塑袋如何投入箱体中,如何分别准确分离纸与塑料,也没有明确记载如何达到分离纸与塑料不需人工筛选的技术内容,由于搅拌易出现黏连箱体内壁,反而会带来成本增加等问题,不具有积极的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满足实用性要求的技术方案不能违背自然规律并且应当具有再现性。具体到本专利,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公开的技术内容,能够重复实施本专利中为解决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且没有违背自然规律,其所产生的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料到的。因此,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不具备实用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4、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没有给出将该区别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是非显而易见的。
权利要求1-8要求保护一种搅拌式纸塑分离机。
证据1公开了一种纸塑分离粉碎机(参见说明书[0004]-[0005]段、权利要求1及附图),主体部分为一台粉碎机,其构成为:下壳体上联接有上壳体,上壳体的进料口处接有喂料斗,上壳体与下壳体所围成的空间内穿过有转轴,转轴上装有转子,转子上装有破碎刀,下壳体内位于破碎刀的下方设有过滤筛,下壳体的下部开有出料口,出料口与一台第一风机的吸风口相接,在上壳体上开有一通口,该通口与一吸风管的一端相接,吸风管的另一端与一台第二风机的吸风口相接。通过破碎刀对含有纸和塑料薄膜的边角料进行粉碎,粉碎到塑料屑与纸屑完成分离后,粉碎后的纸屑通过过滤筛后由第一风机排出,粉碎后的塑料屑由第二风机排出。
证据3公开了一种卧式废旧塑料回收造粒机(参见说明书[0004]-[0011]段、权利要求1及附图),包括料斗、箱盖、热风循环箱体、熔融室、V型接斗、机筒、挤出螺杆、切粒机构和机架;熔融室上方装有箱盖,箱盖上有料斗,外部为热风循环箱体,内部有搅拌机构,下方连接弧形筛网,筛网下连接V型接斗,V型接斗下方中部连接机筒,机筒内有挤出螺杆,机筒固定在机架上,机筒和口模连接,口模处连接切粒机构;废旧塑料由料斗进入熔融室,和由热风循环箱体经V型接斗进入的热风接触受热熔化,搅拌机构对物料搅拌,使其受热均匀,熔融的废旧塑料从弧形筛网掉入V型接斗通过输送螺带挤压进入机筒,最后经螺杆挤压和输送由口模挤出,挤出的塑料被切粒机构切粒。通过热风直接熔融废旧塑料,熔融后的塑料熔体通过螺杆挤出造粒。
权利要求1与证据1或证据3相比,区别包括:①保护主题不同,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是搅拌式纸塑分离器,其箱内安装的是搅拌器。证据1公开的是粉碎式纸塑分离机,其壳体内安装的是破碎刀,证据3公开的是卧式废旧塑料回收造粒机,其内设置熔融室,没有设置纸出口、与纸出口配合的箱体上的进风口、和纸出口连通的风机。②搅拌器包括沿所述箱体长度方向相对旋转安装的转轴,转轴外面固定连接有搅拌板,搅拌板沿箱体的长度方向设置;箱体下端部圆弧形状的内壁固定连接有成排设置的搅拌筋。
对于上述区别,请求人认为:(1)证据1和本专利解决的都是人工分离纸塑效率低的问题,二者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破碎刀替换成搅拌板,转轴的设置是公知常识,搅拌筋的设置形式属于本领域常规设置。(2)证据3解决的是塑料回收利用问题,没有记载纸塑分离作用,但是将其用于纸塑分离是常规技术。证据3中的熔融室内搅拌机构可以替换权利要求1中的搅拌器,容易想到将证据3中的搅拌叶片25与弧形筛网6间形成楔形间隙(将熔融物料挤压)替换成权利要求1中“箱体下端部圆弧形状的内壁固定连接有成排设置的搅拌筋”。(3)用证据1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时,结合证据3通过搅拌与筛网配合来对应评述权利要求1中的搅拌器和搅拌筋,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均为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相关记载:纸塑袋加热后,需要人工进行纸和塑料的分离,因此工作效率低,将加热后的纸塑袋投入箱体中,经过搅拌后,纸和塑料可以充分分离,工作效率大大提高(参见说明书第[0004]段、[0017]段)。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采用的是通过搅拌的方式进行纸塑分离,而非破碎分离,从而导致权利要求1与证据1二者采用的设备及所达到的目的均不相同,证据1是通过破碎刀对含有纸和塑料薄膜的边角料进行粉碎,分离得到的是粉碎的纸屑和粉碎的塑料屑,并未给出采用搅拌器以充分分离纸和塑料的技术启示,更没有给出对破碎刀进一步改进以得到权利要求1所述结构的搅拌器(即上述区别②中转轴和搅拌板的设置)的技术启示。证据3公开的是一种卧式废旧塑料回收造粒机,并不涉及纸塑分离,同样未给出将废旧塑料回收造粒机改造成搅拌式纸塑分离机的启示,也没有给出增加纸出口并配套设置进风口和风机、对搅拌机构进行一系列改进(即上述区别②)的启示。即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将证据1和证据3进一步结合也无法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请求人基于证据1或证据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主张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在此基础上,请求人主张的从属权利要求2-8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不能成立。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在专利权人于2019年5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8的基础上维持201520748487.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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