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微孔反应板全自动快速清洗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862
决定日:2019-09-24
委内编号:5W11758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821063029.4
申请日:2018-07-0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深圳市科软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9-04-1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陈永亮
主审员:李姿
合议组组长:魏屹
参审员:张虹
国际分类号:B08B3/02(2006.01);B08B3/08(2006.01);B08B13/00(2006.01);F26B5/0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不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那么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新颖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16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微孔反应板全自动快速清洗机”、专利号为201821063029.4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18年07月03日,专利权人为陈永亮。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微孔反应板全自动快速清洗机,其特征是:其包括筒体(6)、注射板(11)以及清洗液瓶(18),筒体(6)外部设置回转电机(2),筒体内腔的中部设置回转轴(3),回转轴(3)水平方向设置,其两端通过轴承座(19)承载,回转托盘(7)固定在回转轴(3)上,回转电机(2)通过皮带轮(22)向回转轴(3)传递动力,在回转托盘(7)的圆周外侧壁上设置有用于放置微孔反应板(9)的托盘盒(8),在筒体一侧的侧壁上设置注射板(11),注射板为中空机构,在注射板(11)的内侧外壁上设置有清洗液注射喷头(10),注射板(11)通过连接管(15)和设置在筒体外部的清洗液瓶(18)连接,注射板的外侧连接有注射板移动机构。 ”
针对本专利,深圳市科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12月1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166664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相比,二者的区别点是:本专利中筒体外部设置回转电机,筒体内腔的中部设置回转轴,回转轴水平方向设置,其两端通过轴承座承载,回转电机通过皮带轮向回转轴传递动力。而回转电机位置在筒体底部或者外部均不影响其实现提供驱动力的作用,将电机设置于筒体外部而不是筒体底部、将回转轴水平方向设置而不是竖直设置、在回转电机与回转轴之间增加皮带传动,并相应的将其回转轴的两端通过轴承座承载,并因电机外移从而可以将托盘(7)藉由回转轴而设置在筒体内腔的中部而不是上部,这些手段均属于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因此,本专利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23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下称合议组)于2019 年06月17日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合议组定于2019年08月13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了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回执,双方均表示不参加口头审理。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19年07月0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与证据1相比,二者的技术手段和能取得的预期功能、效果并不相同,证据1不能破坏本专利的新颖性,且二者的区别点亦不属于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6日将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针对上述转送文件,请求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作答复。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鉴于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未对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作出过修改,故本决定仍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证据1为专利文献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异议,合议组对证据1予以采信。
证据1的公开日期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其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用来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
3、关于新颖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不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那么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新颖性。
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微孔反应板全自动快速清洗机。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微孔反应板全自动快速清洗机,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1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图1):“其包括筒体6,注射板11以及清洗液瓶18,筒体6内腔的底部设置回转电机2,筒体腔的上部设置回转托盘7,回转托盘7固定在回转电机2的回转轴3上,在回转托盘7的圆周外侧壁上设置有用于放置微孔反应板9的托盘盒8,托盘盒8在回转托盘7圆周外侧壁上为均布对称设置。托盘盒8的盒壁上设置有通孔19,其中托盘盒8的外侧盒壁上的通孔19和微孔反应板9上的试剂管口相对应。在筒体6一侧的侧壁上设置注射板11,注射板11为中空结构,注射板11通过连接管巧和设置在筒体6外部的清洗液瓶18连接,在注射板11的内侧外壁上设置有清洗液注射喷头10。注射板11的外侧设置有注射板移动机构。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在于:驱动、传动结构的布置不同,本专利筒体(6)外部设置回转电机(2),筒体内腔的中部设置回转轴(3),回转轴(3)水平方向设置,其两端通过轴承座(19)承载,回转电机(2)通过皮带轮(22)向回转轴(3)传递动力,而证据1中筒体6内腔的底部设置回转电机2。
本专利通过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电机设置在筒体内被缓冲液腐蚀、以及回转轴竖直布置对于残留液甩干效果不好的技术问题。
合议组认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涉及对驱动、传动结构的具体布置方式,通过对现有驱动结构布置方式的改进,使得电机有效避免被腐蚀以及残留液甩干效果更好,取得有益的效果,而且上述布置方式不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821063029.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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