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海洋球洗球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865
决定日:2019-09-24
委内编号:5W11789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21033447.X
申请日:2016-08-2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广州梦幻宫动漫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7-03-1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王劲
主审员:李辉
合议组组长:魏屹
参审员:谢杨
国际分类号:B08B3/10(2006.01);B08B13/00(2006.01);F26B3/30(2006.01);A61L2/0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且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不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够将其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621033447.X,申请日为2016年08月27日,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03月15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海洋球洗球机,其特征在于,包括:洗球机和烘干机两部分,所述洗球机与烘干机相连,所述洗球机包括:透明软管、吸球机、电机I、万向轮、污水出口、储水室、出口、螺旋清洗装置、电机II,所述吸球机通过透明软管与洗球机的上方相连,洗球机上方的另一端设有出口,洗球机内部设有螺旋清洗装置和储水室,洗球机的底部设有污水出口和万向轮,所述电机I与吸球机相连,所述螺旋清洗装置上方与电机II相连,下部浸没在储水室中,所述烘干机包括红外烘干装置和接球袋,所述红外烘干装置分别与出口和接球袋相连。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海洋球洗球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吸球机的两端均连接透明软管,其中一个透明软管与洗球机的上方相连,另一个透明软管吸海洋球,两个透明软管的尺寸相同。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海洋球洗球机,其特征在于,所述螺旋清洗装置的结构为内部圆筒,外部为螺旋的螺旋筋,内部圆筒与外部螺旋筋为一体式结构,跟随电机转动,螺旋筋外套有外部圆筒,螺旋筋外部圆筒的内壁为毛刷式结构,螺旋筋可以在螺旋筋外部圆筒内旋转。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海洋球洗球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接球袋为网状袋子。”
针对本专利,广州梦幻宫动漫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4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日为1995年06月16日、公开号为NL9302058A的荷兰专利文献的复印件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02月0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5926399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复印件;
证据3:广东省中山市香山公证书出具的(2019)粤中香山第6931号公证书的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证据3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结合公知常识公开,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7月02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下称合议组)于2019年08月0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9月09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8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1)证据2不属于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不能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2)证据2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具备新颖性,在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4相对于证据2也具备新颖性;(3)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1)烘干机包括红外烘干装置和接球袋,洗球机上方的另一端设有出口,红外烘干装置分别与出口和接球袋相连;2)洗球机的底部设有污水出口。证据1是通过气流对浴球进行烘干。当气流较大时,浴球较快地通过清洗液上端表面并进入释放软管,导致浴球烘干不够充分;当气流较小时,虽然浴球通过较慢,但其背离气流的流入一侧并不能得到很好地烘干。本专利通过红外线烘干,相较于气流烘干增加了消毒功能,且干燥速度快、干燥均匀等。本专利设置的接球袋便于收集烘干消毒后的海洋球,接球袋满后也方便更换。证据1、3并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且该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方案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也未被证据1、3公开,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4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28日将专利权人2019年08月1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副本转送给请求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专利权人认为,证据2不属于现有技术,不能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对证据1、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1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
(2)请求人当庭放弃使用证据2,证据2仅供合议组参考,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区别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有污水出口,烘干机包括红外烘干装置和接球袋,红外烘干装置分别与出口和接球袋相连。上述区别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证据3公开了接球袋和污水出口的技术特征,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4,坚持请求书中的主张。
(3)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1中设置污水出口属于公知常识无异议,但认为设置红外烘干装置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也没有被证据3公开,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4也具备创造性。关于从属权利要求3,本专利与证据1、证据3的设置方式和工作方式均不相同,证据1、证据3中的刷毛设置在螺杆上,随转轴一同旋转,同时实现输送和清洁海洋球,对海洋球施加轴向力,而本专利的刷毛设置在外部圆筒的内壁上,工作过程中静止不动,仅用于清洁海洋球,对海洋球不起推动作用,实现输送海洋球的是随电机转动的螺旋筋,本专利的毛刷对海洋球施加径向力。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3具备创造性。
(4)双方当事人就各自的主张均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鉴于在本案审查过程中专利权人未修改权利要求书,故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基础是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2、关于证据
证据1为专利文献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于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对于证据1予以采信。证据1为公开出版物,其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故其记载的技术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证据1为外文证据,请求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该证据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专利权人对该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故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以该中文译文的内容为准。
证据3为广东省中山市香山公证书出具的(2019)粤中香山第6931号公证书的复印件,其公证了请求人在公证员的监督下,登录腾讯视频网站,获取名称为“欧洲进口海洋球洗球机——童韵出品”的视频资料的操作过程,最终获得截图打印件五张,封存光盘一张。
对于证据3的真实性,专利权人无异议。合议组认为:腾讯视频网站是一家国内知名的大型视频分享网站,具有完整的网络检测和审核机制,注册用户可以上传视频,视频一旦上传成功并设定为公开后,在线用户(包括未注册用户)可以直接观看视频内容,腾讯视频中的视频内容一经发布即不能对视频内容进行编辑修改,若进行删除或者替换操作后会有相应的时间更新显示。具体到本案,证据3为请求人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登录腾讯视频网站取证并进行公证的过程,其中,搜索“欧洲进口海洋球清洗机”,得到“欧洲进口海洋球洗球机——童韵出品”的视频,在该视频下方示出“时间:2016-07-13”,请求人对上述视频资料的过程截图打印件五张并刻录光盘一张。证据3所涉及的视频目的是向公众宣传视频中的欧洲进口海洋球洗球机,用于广告宣传,根据一般常理判断,广告的发布者都会希望公众尽早看到,也希望有更多的公众关注,在没有其他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合议组对证据3中腾讯视频网站上的视频内容自2016年07月13日发布时起即处于公开状态这一主张予以确认,上述时间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所述视频公开的内容属于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1、关于权利要求1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海洋球洗球机。
经查:证据1公开一种附带吸纳/传输系统的小型物件清洗机,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一科吸纳/传输系统。特别是作为理疗球浴池用的浴球吸纳/传输系统。儿童除外,在更多的情况下,是智障患者与理疗师一起进入装有大量浴球的球浴池,嬉闹或“球浴”。当某些患者小便失禁和流口涎,通常会很快污染理疗球浴池。为了清洗其中的浴球,必须将浴球从浴池中手动取出并通常在盆形容器(游泳池)中采用大网捞洗。因浴球数量大,不可能进行实际的机械化清洗,而通过在盆形容器中进行漂洗清洗通常费事且昂贵,并且长时间会中断球浴。本发明之目的是通过采用一种自动化系统,轻松迅速地从球浴池中取出浴球,进行机械化清洗,烘干后传输回球浴池中。本发明借助于真空系统,将浴球从球浴池中抽出,并在特殊的清洗装置中清洗和干燥,进而得到实现。通过真空泵/风机的吸力实现浴球吸纳的功能。因叶轮没有完全填充转子空间(缩回的叶轮的类型),所以浴球可以通过栅格旋转的叶轮而不会损坏栅格壳体。卷带浴球的气流通过软管进入清洗装置。该清洗装置包括一个25英寸的清洗液腔体。带有螺旋形刷毛的圆柱形螺杆在清洗液中旋转。卷带浴球的气流在刷毛之间的螺旋形腔体中传输并经过清洗液清洗。由于浴球的旋转运动,使其得到毛刷的清洗。在圆柱形毛刷的底部,浴球可通过向上的压力上升脱离清洗液,并可采用存在于清洗液上端表面的气流进行烘干,并通过气流卷带进入释放软管之中。经过清洗和烘干的浴球可通过释放软管传输回到浴球存放箱或直接进入理疗球浴池。参考附图将进一步描述本发明。风机A将浴球送入传输软管B到达清洗装置C中,且传输软管B配有消声器清洗装置包括两个腔体E和F。在腔体三中.螺旋型毛刷通过电动马达G传动旋转,传输软管传送浴球,浴球进入带有螺旋形刷毛K的圆柱形螺杆所在空间,通过螺旋型嵌入毛刷的旋转运动而被带到清洗液表面H的下方。带有螺旋形刷毛K的圆柱形螺杆的一端连接清洗装置的腔体F。浴球通过刷毛/螺杆传输到腔体F,浴球可在清洗液中浮起。风机A的气流通过清洗液表面H,并经由腔体F离开清洗装置。浴球在腔体F液体表面上方的腔体中烘干并再次释放(参见证据1的中文译文、附图)。
本专利与证据1均涉及一种海洋球洗球机,两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经对比可知,证据1中的清洗机、风机A、电动马达G、腔体E、螺旋型毛刷分别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海洋球洗球机、吸球机、电机II、储水室、螺旋清洗装置,结合证据1的附图可以看出,证据1的清洗机也包括腔体E一部分用于清洗和腔体F部分用于烘干,清洗机上方设有出口,清洗机内部设有带有螺旋形刷毛K的圆柱形螺杆和腔体E,带有螺旋形刷毛K的圆柱形螺杆上方与电动马达G相连,下部浸没在腔体E中,上述技术特征在证据1中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的作用相同。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上述技术内容相比,两者的区别在于:(1)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洗球机还包括透明软管、电机I、万向轮、污水出口,吸球机通过透明软管与洗球机的上方相连,洗球机的底部设有污水出口和万向轮,所述电机I与吸球机相连;(2)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烘干装置包括红外烘干装置和接球袋,所述红外烘干装置分别与出口和接球袋相连。
对于区别特征(1),证据1已经公开了利用风机A从球浴池中取出浴球,并利用软管将浴球送至清洗机,因此,采用透明软管将浴球从球浴池中吸走,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此外,利用电机驱动风机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证据1还公开了在腔体E下方设置轮子,而为了方便转向,将轮子设为万向轮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证据1还公开了腔体E用于清洗浴球,为了方便污水排放,在腔体E底部设置污水出口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2),证据1已经公开了浴球在腔体F液体表面上方的腔体中烘干并再次释放,并且,红外烘干装置是一种常用的烘干装置,将其用于证据1中用于烘干浴球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此外,为了集中接收烘干后的浴球采用接球袋收集浴球,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综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2、关于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吸球机的两端均连接透明软管,其中一个透明软管与洗球机的上方相连,另一个透明软管吸海洋球,两个透明软管的尺寸相同”。
证据3中视频公开的内容可以看到,洗球机两端均连接了透明软管用于抽吸海洋球,并将其送至洗球机,而将两个透明软管设置为相同尺寸,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3、关于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螺旋清洗装置的结构为内部圆筒,外部为螺旋的螺旋筋,内部圆筒与外部螺旋筋为一体式结构,跟随电机转动,螺旋筋外套有外部圆筒,螺旋筋外部圆筒的内壁为毛刷式结构,螺旋筋可以在螺旋筋外部圆筒内旋转”。
由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以及证据3中视频公开的内容可以看到,证据1和证据3中采用的螺旋清洗装置都是在随电机转动的螺杆上设置螺旋形毛刷,利用转动的螺杆和毛刷,同时推送海洋球向下游运动并进行清洗,而本专利权利要求3采用的螺旋清洗装置是利用随电机转动的螺旋筋带动海洋球向下游移动,毛刷设置在螺旋筋外部圆筒的内壁上,毛刷保持静止不动,毛刷的作用主要是用于清洁海洋球,而推送海洋球向下游移动的装置主要依靠螺旋筋完成,由此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3中的螺旋清洗装置与证据1和证据3公开的螺旋清洗装置结构不同,工作方式也不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和证据3公开的技术内容的基础上,没有动机将其改进为本专利权利要求3限定的螺旋清洗装置的结构,且没有证据和充足的理由表明上述结构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基于请求人主张的理由和证据,权利要求3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4、关于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4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接球袋为网状袋子”。
采用网状的接球袋收集清洗后的海洋球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621033447.X号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1、2、4无效,在权利要求3的基础上继续维持本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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