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用于餐厨废弃物处理的余热回收利用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079
决定日:2019-09-25
委内编号:5W11727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21493840.1
申请日:2017-11-1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山东名流餐处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8-11-1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上海艺迈实业有限公司
主审员:张宗任
合议组组长:汤锷
参审员:范明瑞
国际分类号:F26B11/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判断方法是基于专利说明书所记载的技术问题,确定所给出的解决方案中必须做出改进之处,以及与这些改进之处所直接关联的现有技术手段,由此构成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721493840.1,申请日为2017年11月10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11月13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餐厨废弃物处理的余热回收利用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真空泵、余热回收管、余热循环管、油水分离装置、加热装置、搅拌装置、烘干箱外室、烘干箱内室和导热油填充装置;其中,所述导热油填充装置安置于所述烘干箱外室的外部;所述加热装置安置于所述烘干箱外室的内部下端;所述搅拌装置安置于所述烘干箱内室;所述真空泵通过所述余热循环管与所述烘干箱外室连接,并且所述真空泵通过所述余热回收管与所述油水分离装置连接;所述油水分离装置通过所述余热回收管与所述烘干箱外室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餐厨废弃物处理的余热回收利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搅拌装置包括转动轴、转动页、齿轮和一驱动装置;其中,所述转动页置于所述转动轴上,所述转动轴通过所述齿轮与所述驱动装置连接。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餐厨废弃物处理的余热回收利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烘干箱内室连接有一过滤器。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餐厨废弃物处理的余热回收利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油水分离装置通过排油管连接一废油收集桶。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餐厨废弃物处理的余热回收利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烘干箱内室上设置有上盖和下盖;所述烘干箱外室上设置有烘干箱底盖。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用于餐厨废弃物处理的余热回收利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排油管、所述余热循环管和所述余热回收管上均设置有阀门。”
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第26条第4款的规定,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6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CN103464449B号专利文献,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08月31日;
证据2:CN204056898U号专利文献,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12月31日;
证据3:CN203447834U号专利文献,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02月26日;
证据4:CN204981248U号专利文献,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01月20日。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3和证据4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中未记载“通过在烘干箱内室的侧壁上加设通孔”将内室的高温水蒸汽引入到烘干箱外室的相关特征,导致其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真空泵通过余热循环管与烘干箱外室连接,并且真空泵通过余热回收管与油水分离装置相连接,油水分离装置通过余热回收管与烘干箱外室连接”与说明书记载不一致,含糊不清,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18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6月14日进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6月0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相比于证据1和证据2,本专利至少存在以下区别技术特征:真空泵通过余热循环管与烘干箱外室连接,并且真空泵通过余热回收管与油水分离装置连接;油水分离装置通过余热回收管与烘干箱外室连接;证据3没有任何有关烘干箱以及热蒸汽二次利用的技术内容,因此,针对本专利热蒸汽的二次利用,进而在保证烘干效率以及油水分离效果的同时,达到节能减排的目的,实现降低处理成本的有益效果;证据3无法为证据1提供任何的技术启示;证据4与本专利的针对真空泵的使用目的以及使用方式完全不同,并且证据4也没有涉及到有关烘干箱的技术内容,自然无法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提供任何有关将烘干箱内部的热蒸汽输送至油水分离装置进行加热的技术启示,无法实现二次利用热蒸汽,从而达到节能减排,降低处理成本的目的;此外,将水蒸气从内室导出到油水分离装置为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1中有关真空泵的相关内容与说明书第3页第24段记载的内容一致,且表达清楚。合议组将专利权人提交的该意见陈述书转送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及书记员无回避请求,双方均明确本案中仅提交一次书面意见,且均收到对方提交的书面意见;请求人明确放弃证据2,专利权人对证据1、证据3-4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均无异议,双方围绕无效理由充分陈述了意见;具体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为权利要求1-6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0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具体指出: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中未记载将内室的高温水蒸汽引入到烘干箱外室的相关特征,存在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缺陷,导致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该理由成立,由于请求人未提出从属权利要求2-6也将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无效理由,合议组将无法做出一个合理的审查决定,因此依职权对权利要求2-6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进行审查,请双方当事人对“将内室的高温水蒸汽引入到烘干箱外室的相关特征”是否构成本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发表意见。鉴于双方当事人已对此发表过一次意见,双方当事人的进一步意见合议组不再提供辩论机会,将据此做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指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6确实均未记载前述必要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6均应当宣告无效。专利权人于2019年08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指出:本专利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物料烘干系统和油水分离系统耗能较大;本专利烘干箱内高温的气体来源包括烘干箱内室物料加热后产生的高温水蒸气,和烘干箱外室中导热油加热到一定温度后,烘干箱外室中高温气体;对于采用哪种气体源,并不是解决在不额外增加加热装置的前提下,如何对油水分离装置加热的技术问题,即如何实现能耗降低的目的;可见,采用内室或者外室的气体作为加热介质,是两种并行的技术方案,在实际应用过程中,通常将内室的水蒸气以及外室的气体一起导入到油水分离装置中;这是由于内室的物料在烘干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水蒸汽,为了避免内室压力过高,则通常会在内室上设一开孔连通外室,或设置短的气体管路连通外室;以上两种技术方案均在本专利的保护范围之内,由此进一步证明了,将内室的高温水蒸气引入到烘干箱外室的相关技术特征不是本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烘干箱内室的水蒸气可以通过管路排布或者在烘干箱内室的侧壁上设置与烘干箱外室相连通的孔洞即可实现;在本专利的附图中,可以清楚的了解到,烘干箱内室通过过滤器外接相互连通,因此在烘干箱内室的侧壁上设置通孔或者循环管路与烘干箱外室相连通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惯用的技术手段。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案的审查基础是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2、关于证据
证据1、3-4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和公开时间均无异议,证据1、3-4的公开时间均早于本专利申请日,可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证据。
3、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中未记载“通过在烘干箱内室的侧壁上加设通孔”将内室的高温水蒸汽引入到烘干箱外室的相关特征,导致其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餐厨废弃物处理的余热回收利用装置,其限定了回收的是余热,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余热是由烘干箱内室产生的高温水蒸汽,那么余热回收利用装置必然是将内室的高温水蒸汽引入到烘干箱外室,从而实现对余热(高温水蒸汽)的利用,至于将内室的高温水蒸汽引入到烘干箱外室的具体实现方式,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在其所知晓的公知常识范围内的技术手段均可。因此请求人主张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规定的理由不成立,进而从属权利要求2-6也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规定。
4、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真空泵通过余热循环管与烘干箱外室连接,并且真空泵通过余热回收管与油水分离装置相连接,油水分离装置通过余热回收管与烘干箱外室连接”与说明书记载不一致,含糊不清。
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真空泵通过余热循环管与烘干箱外室连接,并且真空泵通过余热回收管与油水分离装置相连接,油水分离装置通过余热回收管与烘干箱外室连接”限定了真空泵、余热循环管、烘干箱外室、油水分离装置等部件的连接关系,该连接关系清楚表达了相互连接的各部件,与本专利说明书第14-25段所限定的连接关系是相同的,未现矛盾之处。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理由不成立。
5、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用于餐厨废弃物处理的余热回收利用装置,证据1公开了一种餐厨废弃物预处理设备,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包括密闭的壳体和控制系统,壳体内设有自动分选装置,生物发酵干燥装置,油水分离装置, 生物发酵干燥装置包括发酵槽、搅拌轴、温度传感器、加热元件和自动关门装置,发酵槽内设有搅拌轴,发酵槽顶面设有进料口和投菌口,底部设有加热元件, 发酵槽内设有搅拌轴, 搅拌轴经搅拌电机驱动(参见说明书第13-14段)、发酵槽可由内层和外层构成, 内层和外层之间的空腔内设有导热介质,内层和外层之间铺设有加热元件,所述加热元件可采用蒸汽加热元件,也可采用电加热棒,还可同时采用蒸汽加热元件和电加热棒,所述导热介质可采用油液介质(参见说明书第31段)。
由证据1公开的上述内容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还限定了余热回收利用装置包括真空泵、余热回收管、余热循环管和导热油填充装置,所述导热油填充装置安置于所述烘干箱外室的外部,所述真空泵通过所述余热循环管与所述烘干箱外室连接,并且所述真空泵通过所述余热回收管与所述油水分离装置连接,所述油水分离装置通过所述余热回收管与所述烘干箱外室连接。即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的上述特征构成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特征。由此可确定该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回收利用烘干箱的余热。
证据3公开了一种餐厨垃圾油脂分离储油系统的储油罐,针对上述区别特征,证据3进一步公开了:如图1所示,本实用新型的餐厨垃圾油脂分离储油系统的储油罐,包括设在支架4上的罐体3,罐体3下端设有沉淀管12,沉淀管12侧部连接有出渣管13,出渣管13上设有第一手动阀14和出渣泵15,出渣管13的出口与油水分离机1的进料口连接;罐体3外侧设有一根横管19,罐体3内设有换热盘管20,换热盘管20通过连接件28(如卡箍)或者直接焊接在罐体19内壁上,横管19内设有与换热盘管20的进口和出口连接的蒸汽进管21和蒸汽出管22,蒸汽进管21上设有第二手动阀23;横管19起到支撑和保护蒸汽进管21和蒸汽出管22的作用(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3段第4行)。由上述内容可见,证据3并未公开使用换热盘管进行余热回收,因此证据3并未给出了利用高温水蒸汽通过余热循环管和余热循环管对油水分离装置进行恒定温度处理的技术启示。
证据4公开了一种餐厨油水分离设备,针对上述区别特征,证据4进一步公开了:本实用新型提出的餐厨油水分离设备,该餐厨油水分离设备包括箱体、抽真空组件及加热组件;所述箱体包括顶壁、底壁及所述顶壁与底壁之间的侧壁;所述抽真空组件包括真空泵及抽气管;所述顶壁开设有抽气口,所述抽气管一端与所述抽气口相接,另一端与所述真空泵连接(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5段第3行)。同样,证据4也未具体公开利用所述真空泵与进行余热回收的管道连接进行余热回收控制功能,可见,证据4虽然给出了利用真空泵将水蒸气输送至油水分离装置的启示,但其连接的管道不同,所实际起到的功能也不同,因此证据4也未给出采用所述区别特征的技术启示。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3和证据4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同时也能取得余热回收的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规定。在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6相对于上述证据也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规定。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721493840.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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