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无线通信移动台装置和响应信号扩频序列控制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860
决定日:2019-09-27
委内编号:一无效宣告请求:4W107897
优先权日:2007-10-29
申请(专利)号:200880113726.9
申请日:2008-10-2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4-05-1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奥普蒂斯无线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主审员:李卉
合议组组长:赵博华
参审员:姜海
国际分类号:H04L5/00,H04L27/2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第20条第1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现有技术中也没有给出采用该区别特征对该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进行改进以获得本申请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同时由于采用上述区别特征使得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1.关于本专利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涉及专利号为200880113726.9、名称为“无线通信移动台装置和响应信号扩频序列控制方法”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08年10月28日,优先权日为2007年10月29日,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05月14日,专利权人原为“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后变更为“奥普蒂斯无线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无线通信移动台装置,包括:
接收单元,接收物理下行线路控制信道PDCCH,所述PDCCH占用一个或者多个控制信道单元,并被分配给了根据控制格式指示符值变化的多个控制信道单元区域中的、与所述PDCCH的控制信道单元占用数对应的特定的控制信道单元区域;
判定单元,基于所述PDCCH占用的控制信道单元,判定被分配对于下行线路数据的响应信号的特定的物理上行线路控制信道PUCCH;以及
控制单元,按照根据所述控制格式指示符值变化的、所述PDCCH占用的控制信道单元和所述特定的PUCCH的扩频序列之间的关联对应,控制所述响应信号的扩频序列。
2. 响应信号扩频序列控制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接收物理下行线路控制信道PDCCH,所述PDCCH占用一个或者多个控制信道单元,并被分配给了根据控制格式指示符值变化的多个控制信道单元区域中的、与所述PDCCH的控制信道单元占用数对应的特定的控制信道单元区域的步骤;
基于所述PDCCH占用的控制信道单元,判定被分配对于下行线路数据的响应信号的特定的物理上行线路控制信道PUCCH的步骤;以及
按照根据所述控制格式指示符值变化的、所述PDCCH占用的控制信道单元和所述特定的PUCCH的扩频序列之间的关联对应,控制所述响应信号的扩频序列的步骤。”
2.关于第一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编号4W107897)
针对上述专利权,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8年09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2全部无效。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提出的无效理由是:(1)权利要求1、2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2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2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作为证据,授权公告号为CN101842999B。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7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8年10月30日提交了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补充了无效理由及证据,提交的证据如下:
证据1:3GPP TSG RAN WG1 Meeting #50 R1-073617及其中文译文,打印件共8页,请求人主张公开日期为2007年08月15日(下称对比文件1);
证据2:3GPP TSG RAN WG1 Meeting #50 R1-073536及其中文译文,打印件共7页,请求人主张公开日期为2007年08月15日(下称对比文件2);
证据3:3GPP TSG RAN WG1 Meeting #50 R1-073462及其中文译文,打印件共8页,请求人主张公开日期为2007年08月15日(下称对比文件3);
证据4:3GPP TS 36.211 V8.0.0及部分内容的中文译文,打印件共52页,请求人主张公开日期为2007年09月27日(下称对比文件4)。
请求人补充提交的无效理由是:(1)权利要求1、2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2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2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4)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5)分别以对比文件1或者对比文件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8年11月12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8年10月3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针对请求人提交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书和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分别于2018年12月03日、2018年12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同时专利权人还于2018年12月27日提交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的中文译文。
合议组于2018年12月20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8年12月0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合议组于2019年01月07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8年12月2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对比文件1、3的中文译文转送给请求人。合议组于2019年01月0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2月25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双方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当庭提交了公证书,用于证明对比文件1至对比文件4的真实性,并指出对比文件1至对比文件4相应的公开日期在公证书的具体位置,主张对比文件4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专利权人当庭表示,对对比文件1至4的真实性、公开时间以及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4的中文译文均无异议,认为对比文件4不属于公知常识性证据,对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中个别术语的中文译文有异议,认为应当以已方提交的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的中文译文为准。请求人坚持己方提交的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的中文译文。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对比文件4不符合审查指南有关公知常识性证据的规定,合议组对对比文件4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不予接受。请求人提出将对比文件4供合议组参考使用。另外,由于双方当事人均坚持各自提交的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的中文译文,因此合议组将指定专门的翻译机构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对上述对比文件进行翻译,对新颖性、创造性的无效理由的调查将在第三方对上述文件重新翻译后进行。合议组针对请求人提出的除新颖性和创造性之外的无效理由展开调查,双方当事人在坚持各自提交的书面意见的基础上充分发表了意见。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01日再次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5月06日再次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双方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对于对比文件1和3的中文译文,双方当事人均认可采用由第三方翻译机构提供的译文。合议组在此基础上对本专利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展开调查,双方当事人在坚持各自提交的书面意见的基础上充分发表了意见。
3.关于第二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编号4W108563)
针对上述专利权,请求人再次于2019年03月0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2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3GPP TSG RAN WG1 Meeting #50 R1-073617及其中文译文,打印件共8页,请求人主张公开日期为2007年08月15日;
对比文件2:3GPP TSG RAN WG1 Meeting #50 R1-073536及其中文译文,打印件共7页,请求人主张公开日期为2007年08月15日;
对比文件3:3GPP TSG RAN WG1 Meeting #50 R1-073462及其中文译文,打印件共8页,请求人主张公开日期为2007年08月15日;
对比文件4:3GPP TS 36.211 V8.0.0及部分内容的中文译文,打印件共52页,请求人主张公开日期为2007年09月27日;
对比文件5:3GPP TSG RAN WG1 Meeting #49bis R1-072799及部分内容的中文译文,打印件共4页,请求人主张公开日期为2007年06月20日;
对比文件6:3GPP TSG RAN WG1 Meeting #50bis R1-074091及部分内容的中文译文,打印件共10页,请求人主张公开日期为2007年02月10日;
对比文件7:3GPP TSG RAN WG1 Meeting #50bis R1-074092及部分内容的中文译文,打印件共12页,请求人主张公开日期为2007年02月10日;
对比文件8:3GPP TSG RAN WG1 Meeting #50bis R1-074094及部分内容的中文译文,打印件共10页,请求人主张公开日期为2007年02月10日;
对比文件9:3GPP TSG RAN WG1 Meeting #50 R1-073564及部分内容的中文译文,打印件共10页,请求人主张公开日期为2007年08月15日。
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提出的无效理由是:(1)权利要求1、2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2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2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4)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5)分别以对比文件1或者对比文件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08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5月06日举行口头审理。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书,专利权人于2019年04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合议组当庭将将专利权人于04月2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请求人当庭出示了(201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1360号、(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9161号公证书原件,用于证明对比文件1至9的公开时间。请求人明确表示,本无效宣告请求中的对比文件1至4与第一无效宣告请求4W107897案件中提交的对比文件1至4相同,专利权人当庭表示,对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至9的真实性、公开时间以及对比文件2、4至9的中文译文均无异议。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对比文件1、3 的中文译文采用由第三方翻译机构提供的译文。针对请求人提出的除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无效理由,请求人在坚持第一无效宣告请求的基础上补充陈述了关于权利要求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意见,专利权人也对此针对性地进行了回复。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双方当事人在坚持各自提交的书面意见的基础上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及法律适用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根据实施修改后的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本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适用2000年08月25日第二次修正的专利法及2002年12月28日第一次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
2.相关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至9均为3GPP相关文献,并于口审当庭出示(201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1360号、(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9161号公证书原件证明上述对比文件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且专利权人对上述对比文件的真实性、公开日期均没有异议,经核实,合议组亦予以认可。且上述对比文件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新颖性、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使用。
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2、4至9的中文译文无异议,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对比文件1、3 的中文译文采用由第三方翻译机构提供的译文。因此,对比文件2、4至9的公开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对比文件1、3的中文译文以第三方翻译机构提供的译文为准。
3.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根据说明书的记载,移动台通过接收广播的搜索空间信息以及根据搜索空间信息和CCE聚合大小确定具体的搜索空间达到削减盲解码次数的技术效果。如果移动台不接收广播的搜索空间信息、并且不能根据搜索空间信息和CCE聚合大小确定具体的搜索空间,则在没有额外信息指示的情况下,移动台无法获得做盲解码的具体的搜索空间,无法削减盲解码的次数。因而,搜索空间信息对于移动台进行PDCCH的盲解码是必要的,即对于移动台而言,“接收广播的搜索空间信息以及根据搜索空间信息和CCE聚合大小确定具体的搜索空间”属于必要技术特征。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没有记载该特征,因此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同理,本专利权利要求2也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参见本专利授权公告说明书第0012段):不增加通知信息造成的开销而削减移动台中的盲解码的次数。为此,采用的技术手段是根据与移动台自身基于CFI的值来改变搜索空间的定义,所以无需频繁地从基站向移动台通知搜索空间信息。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无线通信移动台装置,并记载了“所述PDCCH占用一个或多个控制信道单元,并被分配给了根据控制格式指示符变化的多个控制信道单元区域中的、与所述PDCCH的控制信道单元占用数对应的特定的控制信道单元区域”的特征,上述内容可以表明通过对每个小区定义一个搜索空间信息,在移动台中能够进行盲解码而不需要基站向每个移动台通知搜索空间信息,即权利要求1已经包含了本专利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需的必要技术特征,而具体的是否接收广播的搜索空间信息以及根据搜索空间信息和CCE聚合大小确定具体的搜索空间等,不是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同理,权利要求2也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合议组对于无效请求人的上述无效理由不予支持。
4.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与所述PDCCH的控制信道单元占用数对应的特定的控制信道单元区域”。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定什么是“特定的控制信道单元区域”。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为何PDCCH的控制信道单元占用数会对应于某个特定的控制信道单元区域,更不清楚该具体的对应关系。因此,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清楚。同理,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也不清楚。
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中已经明确了“特定的控制信道单元区域”为“根据控制格式指示符值变化的多个控制信道单元区域中的、与所述PDCCH的控制信道单元占用数对应的特定的控制信道单元区域”,在本专利说明书中也记载了(参见本专利授权公告说明书第0084-0088段,图4-13):“如图4所示,CCE分配单元104能够向CCE#0—CCE#9的搜索空间分配最大十个CCE聚合大小为1的PDCCH。同样地,CCE分配单元104能够向CCE#4—CCE#15的搜索空间分配最大六个CCE聚合大小为2的PDCCH;能够向CCE#8—CCE#23的搜索空间分配最大四个CCE聚合大小为4的PDCCH;能够向CCE#16—CCE#31的搜索空间分配最大两个CCE聚合大小为8的PDCCH”,可见,不同的CCE区域是分别用于具有不同聚合大小的PDCCH,控制信道单元区域和PDCCH 占用的控制信道单元数之间具有一定的对应关系。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清楚理解权利要求1限定的上述特征的含义。同理,本领域技术人员亦能够清楚理解权利要求2上述相应特征的含义。合议组对请求人的上述无效理由不予支持。
5.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5.1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所述PDCCH……,并被分配给……、与所述PDCCH的控制信道单元占用数对应的特定的控制信道单元区域”,该特征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在说明书中,是在与CCE聚合等级相对应的特定的搜索空间、将PDCCH分配给与CCE聚合等级相对应的多个CCE。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定除说明书中记载的具体实施方式之外的其他实施方式是否能同样实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能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因而,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同理,本专利权利要求2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了(参见本专利授权公告说明书第0083-0084段,图4):“如图4所示,CCE分配单元104能够向CCE#0—CCE#9的搜索空间分配最大十个CCE聚合大小为1的PDCCH。同样地,CCE分配单元104能够向CCE#4—CCE#15的搜索空间分配最大六个CCE聚合大小为2的PDCCH;能够向CCE#8—CCE#23的搜索空间分配最大四个CCE聚合大小为4的PDCCH;能够向CCE#16—CCE#31的搜索空间分配最大两个CCE聚合大小为8的PDCCH”。另外说明书中的其他部分或实施例也记载了搜索空间和聚合大小相关的内容(参见本专利授权公告说明书第0085-0177段,图5-13,图18-19)。可见,本专利说明书记载了如何基于CCE聚合大小来确定搜索空间的方案,基于上述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见到其他的实现方式,进而合理概括得到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PDCCH占用一个或多个控制信道单元,并被分配给了根据控制格式指示符变化的多个控制信道单元区域中的、与所述PDCCH的控制信道单元占用数对应的特定的控制信道单元区域”。同理,本领域技术人员亦能够合理概括出权利要求2的上述相应特征。合议组对请求人的上述无效理由不予支持。
5.2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按照根据所述控制格式指示符值变化的、所述PDCCH占用的控制信道单元和所述特定的PUCCH的扩频序列之间的关联对应,控制所述响应信号的扩频序列”。该特征与说明书的记载不符,也不能从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得出或概括得出。说明书给出的实施例是根据PUCCH号来控制用于一次扩频的ZAC序列的循环移位量和用于二次扩频的块单位扩频码。而权利要求1的方案是按照控制信道单元(即CCE)和PUCCH的扩频序列之间的对应关系,来控制扩频序列。同理,本专利权利要求2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了(参见本专利授权公告说明书第0152、0154段):“按照根据CFI的值而发生变化的、包含下行线路分配信息的CCE与分配了对于下行线路数据的响应信号的特定的PUCCH资源的关联对应,控制该响应信号的ZAC序列的循环移位量和块单位扩频码序列”,“控制单元211根据由判定单元210判定出的特定的PUCCH与ZAC序列的循环移位量以及块单位扩频码序列的关联对应即随着CFI的值而变化的关联对应,控制响应信号的ZAC序列的循环移位量和块单位扩频码序列”。可见,权利要求1中的方案按照根据CFI的值变化的、CCE和PUCCH的扩频序列之间的对应关系来控制扩频序列的内容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同理,权利要求2的上述相应特征亦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故合议组对请求人的上述无效理由不予支持。
6.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6.1 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无线通信移动台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具有上行ACK/NACK隐式资源分配表排序,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第1-5页,图1-7)“在DL PDCCH设计中,如何减少盲尝试以及如何利用CCE仍然处于讨论中。我们提议上述讨论的ACK/NACK改进方法被考虑进DL PDCCH讨论中”、“在决定在CCE中分配的L1/L2控制信道之后,eNB按照将较小的聚合CCE映射到较小的编号的CCE来重新定位每个L1/L2控制信道。我们假设当应用CCE聚合时UE使用的UL ACK/NACK资源关联到具有最小的索引号的CCE”(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接收单元,接受物理下行线路控制信道PDCCH;以及判定单元,基于所述PDCCH占用的控制信道单元,判定被分配对于下行线路数据的相应信号的特定的物理上行线路控制信道PUCCH)。“PCFICH的值将按照子帧变化。另一方面,隐式映射表定义为‘半静态的’。因此,关联到具有较大索引的CCE的资源相比于关联到具有较小索引的CCE的资源而言更不会被使用,因为只在PCFICH取诸如2或3的更大的值时才使用具有较大索引的CCE。这在图4中示出。只在PCFICH为3时才使用某些UL ACK/NACK资源,但是,有些则是每个子帧使用”。“图3为我们提议的隐式映射表。将关联到具有较大索引的CCE的资源与关联到具有较小索引的CCE资源交织。通过定义诸如为图3的隐式映射表,当PCFICH小于3时,相比于图1的原始定义,相邻资源的实际使用的循环移位差能够扩大。因此,通过仅仅定义诸如图3的‘排序’,改进了UL ACK/NACK性能。尤其在大的小区中获得这一改进,其中,时延拓展打破了循环域的正交性”。
由上述内容可见,对比文件1涉及的是上行控制信道,发送上行ACK/NACK隐式资源分配表排序,因此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了一种无线通信移动台装置。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所述PDCCH被分配给了根据控制格式指示符值变化的多个控制信道单元区域中的、与所述PDCCH的控制信道单元占用数对应的特定的控制信道单元区域;按照根据所述控制格式指示符值变化的、所述PDCCH占用的控制信道单元和所述特定的PUCCH的扩频序列之间的关联对应,控制所述响应信号的扩频序列。
由于对比文件1未公开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二者的技术方案实质不同。因此,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相关规定。
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图4中示出的“PCFICH值与CCE数量间的关系”对应于特征“根据控制各式指示符值变化的多个控制信道单元区域”,图6及其描述对应于特征“与所述PDCCH的控制信道单元占用数对应的特定的控制信道单元区域”;(2)对比文件1的图3和相应描述公开了特征“按照根据所述控制各式指示符变化的、所述PDCCH占用的控制信道单元和所述特定的PUCCH的扩频序列之间的关联对应,控制所述相应信号的扩频序列”。
对此,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的图4及其所描述的内容公开了PCFICH值与CCE数量之间的关系,从该图中可以看出系统基于PCFICH的值来改变UL ACK/NACK资源的CCE的数量,并不是根据CFI的变化控制信道单元区域(及搜索空间信息),同时,对比文件1中的图6以及其相对应的描述公开了每个L1/L2控制信道可以占用具有不同尺寸的多个CCE以及CCE的映射的使用被分组,因此对比文件1虽然公开了控制信道单元区域对应于L1/L2控制信道所占用的CCE数量,但是如上文所述其并非是“根据控制各式指示符值变化的多个控制信道单元区域”,因而并未公开特征“所述PDCCH被分配给了根据控制格式指示符值变化的多个控制信道单元区域中的、与所述PDCCH的控制信道单元占用数对应的特定的控制信道单元区域”;(2)从对比文件1的图3中可见“将关联到具有较大索引的CCE的资源与关联到具有较小索引的CCE资源交织”,因此对比文件1中采用上述方法来改变关联到UL ACK/NACK资源的CCE与循环移位值及块单位码之间的对应关系,其并不能对应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按照根据所述控制各式指示符变化的、所述PDCCH占用的控制信道单元和所述特定的PUCCH的扩频序列之间的关联对应,控制所述相应信号的扩频序列”。
6.2 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是与权利要求1相对应的方法权利要求,参见前述6.1节的评述,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也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相关规定。
7.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的已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7.1 以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对比文件
参见上文第6.1节的评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所述PDCCH被分配给了根据控制格式指示符值变化的多个控制信道单元区域中的、与所述PDCCH的控制信道单元占用数对应的特定的控制信道单元区域;按照根据所述控制格式指示符值变化的、所述PDCCH占用的控制信道单元和所述特定的PUCCH的扩频序列之间的关联对应,控制所述响应信号的扩频序列。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确定特定的控制信号单元区域以及如何控制相应信号扩频序列。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PDCCH监控集合的配置,其中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中文译文第1-2页,图1、2)“UE监控候选控制信道的集合—UE监控候选控制信道的集合可以通过高层信令配置”,“然而可以得出的结论是:所有PDCCH的可用资源可通过传输CCFI来改变。现在的问题是:在考虑每个子帧中可能发生改变的所有PDCCH的情况下,高层信令如何才能限制PDCCH监控集合”,“图1示出了假设有4个CCE的情况下可能存在的PDCCH候选。如果CCFI知识仅有4个CCE,则存在7个具有不同CCE数的PDCCH候选”,“然而,CCFI可能会知识下一子帧中有8个CCE,此时共有如图2所示的15个PDCCH候选”。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讨论控制信道元素个数可变的情况下限制UE的PDCCH监控集合的优选方案,图1中PDCCH监控集合由7个PDCCH候选组成,图2中PDCCH监控集合由15个PDCCH候选组成,图3示出了基于PDCCH监控集合确定函数来确定,因而其依然需要相应信令的指示,因此对比文件2的PDCCH监控集合并不能相当于特定的控制信号单元区域。因此,对比文件2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
对比文件3公开了ACK/NACK传输的PUCCH分配,并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3中文译文全文):图1示出了ACK/NACK资源关联到每个CCE索引的情况下的映射示例。这里,作为PDCCH中下行授权的大小,假设2、4以及8个CCE。在这一示例中,将其索引关联到下行授权中的最低CCE索引的PUCCH用于上行ACK/NACK传输。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将PDCCH占用的控制信道单元与特定的PUCCH之间进行关联对应,但并未涉及该关联对应是根据控制格式指示符值变化的。因此,对比文件3也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
对比文件5公开了用于上行ACK/NACK信道的循环移位码和块单位扩频码,并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5中文译文全文):用于PUCCH(ACK/NACK)的正交序列组合示例。如下所示:
可见,对比文件5公开了ACK/NACK资源与扩频序列之间的对应关系,但并未涉及该关联对应是根据控制格式指示符值变化的。因此,对比文件5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
对比文件6公开了用于高速上行ACK信道的正交覆盖码的选择,并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6中文译文全文):正交覆盖码/循环移位码组合的子集选择表。如下所示:
可见对比文件6公开了每个ACK/NACK 信道号对应于一个循环移位值和块单位扩频码,即公开了ACK/NACK资源与扩频序列之间的对应关系,但并未涉及该关联对应是根据控制格式指示符值变化的。因此,对比文件6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
对比文件7公开了时隙等级的上行ACK/NACK的循环移位码/正交覆盖码的重映射,并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7中文译文全文):2样本的循环移位间隔的正交覆盖码和循环移位码分配表。如下所示:
可见对比文件7公开了每个ACK/NACK 信道号对应于一个循环移位值和正交覆盖码,即公开了ACK/NACK资源与扩频序列之间的对应关系,但并未涉及该关联对应是根据控制格式指示符值变化的。因此,对比文件7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
对比文件8公开了用于上行ACK/NACK的循环移位码和正交覆盖码分配,并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8中文译文全文):具有正常CP的2样本的循环移位间隔的情况下的正交覆盖码和循环移位码分配表。如下所示:
可见对比文件8公开了每个ACK/NACK 信道号对应于一个循环移位值和正交覆盖码,即公开了ACK/NACK资源与扩频序列之间的对应关系,但并未涉及该关联对应是根据控制格式指示符值变化的。因此,对比文件8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
对比文件9用于高速上行ACK信道的正交覆盖码和循环移位码选择,并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9中文译文全文):正交覆盖码和循环移位码子集选择表。如下所示:
可见对比文件9公开了每个ACK/NACK 信道号对应于一个循环移位值和块单位扩频码,即公开了ACK/NACK资源与扩频序列之间的对应关系,但并未涉及该关联对应是根据控制格式指示符值变化的。因此,对比文件9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
可见,对比文件2-3、5-9均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并且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通过实施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确定了特定的控制信号单元区域相应地根据所述控制格式指示符值变化的、所述PDCCH占用的控制信道单元和所述特定的PUCCH的扩频序列之间的关联对应,控制所述响应信号的扩频序列,因而达到了不增加通知信息的开销而削减移动台中盲解码的次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或再结合公知常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或再结合公知常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5或对比文件6或对比文件7或对比文件8或对比文件9的结合(或再结合公知常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5或对比文件6或对比文件7或对比文件8或对比文件9的结合(或再结合公知常识)、对比文件1和/或对比文件2和/或对比文件3和/或对比文件5和/或对比文件6和/或对比文件7和/或对比文件8和/或对比文件9的结合(或再结合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与权利要求1相对应的方法权利要求,参见上文的评述,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的相关组合也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相关规定。
7.2 以对比文件2为最接近对比文件
参见上文7.1节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特征至少在于:所述PDCCH被分配给了根据控制格式指示符值变化的多个控制信道单元区域中的、与所述PDCCH的控制信道单元占用数对应的特定的控制信道单元区域;基于所述PDCCH占用的控制信道单元,判定被分配对于下行线路数据的响应信号的特定的物理上行线路控制信道PUCCH;按照根据所述控制格式指示符值变化的、所述PDCCH占用的控制信道单元和所述特定的PUCCH的扩频序列之间的关联对应,控制所述响应信号的扩频序列。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确定特定的控制信号单元区域、如何判定特定的PUCCH以及如何控制相应信号扩频序列。
参见上文第7.1 节的评述可知,对比文件1,3,5-9均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并且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通过实施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确定了特定的控制信号单元区域相应地根据所述控制格式指示符值变化的、所述PDCCH占用的控制信道单元和所述特定的PUCCH的扩频序列之间的关联对应,控制所述响应信号的扩频序列,因而达到了不增加通知信息的开销而削减移动台中盲解码的次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3或对比文件5或对比文件6或对比文件7或对比文件8或对比文件9的结合(或再结合公知常识)、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5或对比文件6或对比文件7或对比文件8或对比文件9的结合(或再结合公知常识)、对比文件2和/或对比文件1和/或对比文件3和/或对比文件5和/或对比文件6和/或对比文件7和/或对比文件8和/或对比文件9的结合(或再结合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与权利要求1相对应的方法权利要求,参见上文的评述,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的相关组合也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请求人提出的全部无效理由均不成立。
三、决定
维持第200880113726.9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