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半自动光纤切割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872
决定日:2019-09-27
委内编号:5W11596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20522655.X
申请日:2016-06-0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一诺仪器(中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6-11-3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深圳市中为光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主审员:李姿
合议组组长:张琪
参审员:张虹
国际分类号:B26D1/04(2006.01);B26D7/08(2006.01);B26D7/02(2006.01);B26D7/18(2006.01);B26D5/08(2006.01);G02B6/25(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上述现有技术能够显而易见地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并未给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6年11月30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半自动光纤切割机”、专利号为201620522655.X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16年06月01日,专利权人原为“纪德海”,后变更为“深圳市中为光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半自动光纤切割机,其特征在于,包括:底座、与所述底座通过转轴转动连接的上盖、与所述底座通过导轨连接的导轨座,所述上盖与所述底座之间设置有扭转弹簧;在所述上盖上设置有敲锤机构,在所述敲锤机构的两侧设置有上压板,在所述底座上设置有与所述上压板适配的下压板,在所述导轨座上安装有刀片组件,所述刀片组件包括与所述敲锤机构适配的刀架以及安装在所述刀架上的刀片,在所述底座上还安装有用于放置光纤的光纤夹具,所述刀片设置于所述光纤夹具的前端,在所述底座上还设有自动出刀装置,通过所述自动出刀装置控制所述刀片自动出刀。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半自动光纤切割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底座上还设有用于收集切断的废纤的废纤收纳盒。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半自动光纤切割机,其特征在于,所述自动出刀装置包括一竖向安装在底座中的开关弹簧、通过一轴销安装在底座上的出刀触发器、横向安装于导轨座上的出刀弹簧以及安装在上盖上的出刀拨销,所述出刀触发器的一端与所述开关弹簧抵持,所述出刀触发器的另一端通过挂钩与所述导轨座的卡槽连接,所述出刀弹簧抵持在所述底座上,当上盖闭合时,通过所述出刀拨销与开关弹簧的配合下压出刀触发器的一端,使出刀触发器另一端的挂钩打开,使刀片组件滑动切割光纤。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半自动光纤切割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出刀拨销通过紧定螺丝安装于上盖上。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半自动光纤切割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紧定螺丝与出刀拨销之间安装有拨销弹簧。
6.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半自动光纤切割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出刀触发器的一端设置有向上翘起的斜面。”
针对本专利,一诺仪器(中国)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8年10月0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6均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6不清楚、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同时,请求人还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12月12日,授权公告号为CN101802664B的中国发明专利的复印件;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12月10日,授权公告号为CN102981217B的中国发明专利的复印件;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08月24日,授权公告号为CN104260129B的中国发明专利的复印件;
证据4: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02月1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5027929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复印件;
证据5: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12月3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4065455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中并没有清楚地记载何为“敲锤机构”,具体结构如何,如何控制,以实现“当光纤切割后敲锤机构10会迅速弹出将光纤沿着切口处敲断”,刀架与敲锤机构相适配,说明书也未清楚地记载自动出刀装置与刀片的连接与位置关系,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得知当自动出刀装置不与刀片连接时,如何实现自动出刀,如何自动出刀,在何时或何种状态/情况下出刀;说明书也未清楚地记载光纤夹具和刀架、敲锤机构的连接、位置关系,废纤收纳盒15的结构具体是什么,如何安装,和底座的关系如何,和光纤夹具的位置和连接关系如何,何为出刀触发器,其结构如何,与其他底座的位置和连接关系如何保证其能够绕销轴转动,而不干扰光纤夹具及刀片组件的工作,以及出刀拔销与开关弹簧、出刀触发器的连接关系;说明书中并未公开拨销弹簧是否与紧定螺丝、出刀拨销和上盖相连接,不清楚如何“利用该拨销弹簧19可调节紧定螺丝20来控制刀片弹出的时间”,权利要求6所述的斜面的大小、角度与出刀触发器的连接关系,是一体结构还是分体结构,因此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基于上述理由涉及的权利要求1-6不清楚以及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6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3相对于证据2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3-5相对于证据3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2或证据3分别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或被证据2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和公知常识、证据1和证据4、证据1和证据5、证据2和公知常识、证据2和证据5、证据3和公知常识或证据3和证据5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或被证据1或被证据3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被证据3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和公知常识、证据1和证据5、证据2和公知常识或证据2和证据5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6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作答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下称合议组)于2019 年04月1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合议组定于2019年09月10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请求人一方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的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如下: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6不清楚以及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6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3相对于证据2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3-5相对于证据3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2或证据3分别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或被证据2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证据2或证据3分别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或被证据1结合证据4或证据1结合证据5公开,或被证据2结合证据5公开,或被证据3结合证据5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被证据3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证据3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或被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或被证据1结合证据5公开。请求人还主张权利要求中没有被证据公开的技术特征均属于公知常识。请求人就上述无效宣告请求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鉴于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未对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作出过修改,故本决定仍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证据1-5为专利文献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证据1-5予以采信。
作为公开出版物,证据1-5的公开日期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其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1关于权利要求1
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半自动光纤切割机。
经查,证据3公开了一种手持和台式两用简易式光纤切割刀,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0034-0046段、图1-5):“包括基座6、滑块组件、光纤固定组件以及大压板组件,其中基座6为一个盒状体;光纤固定组件包括上下对应的光纤压座A13和光纤压座B,通过光纤压座A13和光纤压座B的配合对光纤实现压紧;滑块组件包括滑块、刀架19以及移动块21,其中刀架19通过刀架固定轴11和刀架19锁紧螺钉固定在滑块上,刀架19上设置有一个与刀架固定轴11对应的刀架固定孔10,刀架固定孔10设置在刀架19头部,刀架固定孔10设置在刀架19尾部,其中刀架固定轴11的截面为腰形,刀架固定孔10通过开口插入到刀架固定轴11上,旋转刀架19就可以使开口移动到刀架固定轴11的腰形长度方向上,从而可以防止刀架固定孔10通过开口从刀架固定轴11上脱离,锁紧尾部的刀架19锁紧螺钉就可以实现刀架19的固定;刀架19上还设置有一个滑动槽,刀片固定轴17通过螺钉组件将刀片9固定在滑动槽任意的位置;在基座6上具有一个切割台面,刀片9通过刀架19固定在切割台面以下,而刀片9的切割刃相对于切割台面向外凸出;在刀片9的切割刃两边设置有光纤压座A13,光纤压座A13通过基座6固定;大压板组件通过转轴固定在基座6上,固定的位置背向滑块的把手一端,大压板1包括中压板组件和大压板1,中压板组件包括中压板2和下压机构,其中大压板1和中压板2同轴转动,大压板1中部到转动部均掏空,中压板2位于大压板1的掏空槽内,在大压板1和中压板2背向转动轴的一端均设置有一个工作平面,大压板1和中压板2上的工作平面互相对应,在大压板1的工作平面的下表面与中压板2的工作平面的上表面之间设置有一个大压板弹簧12,通过大压板弹簧12,使其两个面有一个角度Y,如果继续向下按压大压板1,大压板1克服大压板弹簧12的弹力,使Y为0,也就是两个面平行。
在基座6上还设置有勾头7,勾头7与基座6转动连接,滑动组件上设置有与勾头7对应的凸台,其中勾头7包括勾爪部,当滑动组件在收缩弹簧的收缩下移动到大压板组件转动轴处时,勾爪部通过与凸台配合固定滑动组件;勾头7还包括勾头7连杆,勾爪部固定在勾头7连杆,大压板组件上还设置有与勾头7连杆对应的触杆8,在大压板组件转动时,触杆8顶压勾头7连杆,使得勾爪部与凸台松脱,在基座6与勾头7之间设置有一个使得勾爪部朝向凸台转动的回位弹簧,为了防止滑块回位时,勾爪因为转动过度而无法钩住凸台,所以勾爪部的转动极限位置高于凸台与滑动组件的连接位置;在中压板2的工作平面上还设置有一个下压机构,下压机构包括压头14弹簧、压头14以及导杆,压头14和导杆通过螺钉安装在中压板2上,在螺钉头部安放一个压头14弹簧,通过压头14帽将其限定在其内部,由于弹簧的作用,使压头14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运动,在压头14上固定了一个光纤压座C,通过光纤压座C的下压,将光纤压断,在中压板2上还设置有光纤压座B,光纤压座B与光纤压座A13配合,对光纤进行压紧;在大压板1上还设置有一个复位机构,复位机构包括复位杆弹簧5和复位杆4,复位杆4通过复位杆弹簧5与大压板1弹性连接,复位杆弹簧5的作动方向与大压板1的转动方向相切,复位杆4在复位杆弹簧5的驱动下推动大压板1,使得大压板1背向光纤压座A13进行转动。”
根据证据3公开的技术内容可知,证据3实质上也公开了一种光纤切割装置,与本专利涉及相同的技术领域,其中证据3中“基座6、大压板组件、滑块组件”分别对应于本专利的“底座、上盖、导轨座”,证据3中“压头14”对应于本专利的“敲锤机构”,证据3公开了“切割刃两边设置有光纤压座A13,光纤压座A13通过基座6固定,在中压板2上还设置有光纤压座B,光纤压座B与光纤压座A13配合,对光纤进行压紧”,结合证据3附图4所示可知,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毫无疑义地确定光纤压座同样设置在压头14的两侧,即证据3公开了本专利“在所述敲锤机构的两侧设置有上压板,在所述底座上设置有与所述上压板适配的下压板”的技术特征,其中证据3中“光纤压座B、光纤压座A13”对应于本专利的“上压板、下压板”,证据3中 “刀架19、刀片9”对应于本专利的“包括刀架和刀片的刀片组件”,证据3中“触杆8、勾头7、凸台、拉簧20”共同对应于本专利的“自动出刀装置”。
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3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上盖与底座之间采用的复位装置不同,本专利中所述上盖与所述底座之间设置有扭转弹簧,而证据3中大压板1上设置有一个包括复位杆弹簧5和复位杆4的复位机构;(2)本专利所述刀架与所述敲锤机构适配,在所述底座上还安装有用于放置光纤的光纤夹具,所述刀片设置于所述光纤夹具的前端,而证据1中未公开具体公开上述技术内容。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合议组认为:机械领域中,在盖体结构中采用扭簧实现复位属于常用技术手段,在证据3公开的复位机构的基础上,采用扭簧替换证据3中复位杆弹簧5和复位杆4的结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简单替换,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也未为本专利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故该区别技术特征不能使本专利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如证据3图5所示,滑块上设置有直面挡板16,在直面挡板的限制下,压头14克服弹簧的弹力抬起,在脱离挡板的限制下下落打断光纤,而在证据3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刀片组件与敲锤机构具体结构和位置,将所述刀架与所述敲锤机构适配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选择,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于技术特征“在所述底座上还安装有用于放置光纤的光纤夹具,所述刀片设置于所述光纤夹具的前端”,合议组认为,设置夹具以及夹紧的位置均属于光纤切割装置中的常规设置,其技术效果也是可预期的,也未为本专利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故该区别技术特征不能使本专利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2关于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进一步限定了“所述底座上还设有用于收集切断的废纤的废纤收纳盒。”
对于上述附加技术特征,证据2公开了光纤切割装置(参见证据2的说明书第0085-0087段),该装置包括回收器(对应于本专利的废纤收纳盒),回收废光纤,回收器与切割刀主体12(对应于本专利的底座)采用磁铁吸合以及定位凸柱与定位孔配合连接,可见证据2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全部附加技术特征,且其在证据2中所起的作用与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用于回收废光纤。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 3关于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其进一步限定了“所述自动出刀装置包括一竖向安装在底座中的开关弹簧、通过一轴销安装在底座上的出刀触发器、横向安装于导轨座上的出刀弹簧以及安装在上盖上的出刀拨销,所述出刀触发器的一端与所述开关弹簧抵持,所述出刀触发器的另一端通过挂钩与所述导轨座的卡槽连接,所述出刀弹簧抵持在所述底座上,当上盖闭合时,通过所述出刀拨销与开关弹簧的配合下压出刀触发器的一端,使出刀触发器另一端的挂钩打开,使刀片组件滑动切割光纤。”
对于上述附加技术特征,证据3(参见证据3的说明书第0041-0042段、图1-5)公开了在基座6上还设置有勾头7(对应于本专利的出刀触发器),勾头7与基座6转动连接,滑动组件上设置有与勾头7对应的凸台,其中勾头7包括勾爪部(对应于本专利的挂钩),当滑动组件在收缩弹簧(对应于本专利的出刀弹簧)的收缩下移动到大压板组件转动轴处时,勾爪部通过与凸台配合固定滑动组件,如图5所示,收缩弹簧横向安装在滑块组件上;勾头7还包括勾头7连杆,勾爪部固定在勾头7连杆,大压板组件上还设置有与勾头7连杆对应的触杆8(对应于本专利的出刀拨销),在大压板组件转动时,触杆8顶压勾头7连杆,使得勾爪部与凸台松脱,在基座6与勾头7之间设置有一个使得勾爪部朝向凸台转动的回位弹簧,为了防止滑块回位时,勾爪因为转动过度而无法钩住凸台,所以勾爪部的转动极限位置高于凸台与滑动组件的连接位置。根据证据3公开的内容可知,勾爪部与凸台卡接的对应部对应于本专利的卡槽.
因此证据3公开的上述自动出刀装置与本专利的自动出刀装置区别在于:所述自动出刀装置包括一竖向安装在底座中的开关弹簧,所述出刀触发器的一端与所述开关弹簧抵持,而证据3中在基座6与勾头7之间设置有一个使得勾爪部朝向凸台转动的回位弹簧,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已被证据5公开,证据5公开了一种光纤切刀(参见证据5的说明书第0053段、附图6),其中触动杆13下压卡扣10的一端,克服自锁弹簧12(对应于本专利的开关弹簧)的弹力,使卡扣翘起,脱离卡槽11,如图6所示,自锁弹簧12竖向安装在底座2中,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证据5中所起的作用与本专利相同,均是实现自锁复位,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5的技术启示下有动机将上述结构应用于证据3中,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 4关于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其进一步限定了“所述出刀拨销通过紧定螺丝安装于上盖上。”
对于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合议组认为,在证据3公开在大压盖上设置有触杆8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机械领域中常规的安装连接方式来固定触杆和大压盖,因此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 5关于权利要求5
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4,其进一步限定了“所述紧定螺丝与出刀拨销之间安装有拨销弹簧。”
对于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合议组认为,为了调节的需要,在相关部件之间采用弹簧进行弹性连接固定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选择,其技术效果也是可预期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 6关于权利要求6
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3,其进一步限定了“所述出刀触发器的一端设置有向上翘起的斜面。”
对于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合议组认为,为了实现出刀迅速,将出刀触发器的一端设置有向上翘起的斜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成立,本决定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620522655.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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