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多功能桥梁管棒敷拔车-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多功能桥梁管棒敷拔车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957
决定日:2019-09-29
委内编号:5W11728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20769765.6
申请日:2016-07-2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王海波
授权公告日:2016-12-2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荥阳市五星机械设备厂
主审员:刘彤
合议组组长:赵明
参审员:徐建锋
国际分类号:B28B23/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如果现有技术给出将该区别特征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多功能桥梁管棒敷拔车,包括行走机构(A)、升降机构(B)、敷拔管机构(C);升降机构(B)安装在行走机构(A)上,敷拔管机构(C)安装在升降机构(B)上,其特征在于:敷拔管机构(C)主要包括移动机构、电机-减速机构(1)、第一齿轮箱(13)、第二齿轮箱(14)、主动轮(2)、从动轮(3)、抱轮、圆柱轮(5)、液压缸(6)、液压扶梁臂(7)、捡管顺管器(11);第一齿轮箱(13)和第二齿轮箱(14)安装在基座(12)的一侧,电机-减速机构(1)与第一齿轮箱(13)相连接,主动轮(2)与伸出第一齿轮箱(13)底部的转轴(15)相配合,从动轮(3)与伸出第二齿轮箱(14)底部的转轴(15)相配合,电机-减速机构(1)、主动轮(2)、从动轮(3)均位于基座(12)下部,所述抱轮包括左抱轮(4)和右抱轮(4’),左抱轮(4)安装在第二齿轮箱(14)上,右抱轮(4’)安装在第一齿轮箱(13)上,圆柱轮(5)安装在基座(12)的一侧,液压缸(6)安装在第一齿轮箱(13)和第二齿轮箱(14)的两侧,液压扶梁臂(7)安装在基座(12)上部的中间位置,捡管顺管器(11)安装在基座(12)的一侧。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功能桥梁管棒敷拔车,其特征在于:所述左抱轮(4)和右抱轮(4’)为内弧条码轮,其中左抱轮(4)的数量至少三个,右抱轮(4’)的数量至少三个;三个左抱轮(4)沿第二齿轮箱(14)呈纵向直线排列,三个右抱轮(4’)沿第一齿轮箱(13)呈纵向直线排列;所述左抱轮(4)和右抱轮(4’)呈左右对称设置。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功能桥梁管棒敷拔车,其特征在于:所述圆柱轮(5)的数量为至少两个,其中两个圆柱轮为一组且安装在与左抱轮(4)和右抱轮(4’)位置相对应的基座(12)上面。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功能桥梁管棒敷拔车,其特征在于:所述液压缸(6)有四个,两个为一组,同组的两个液压缸对顶安装、分别与第二齿轮箱(14)相连。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功能桥梁管棒敷拔车,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机构包括设置在基座两端的横轴(10),横轴(10)的两端设有滑轮(8),所述滑轮(8)与升降支架(17)上的滑轨相配合;横轴(10)上还设有链轮(9),链轮(9)通过链条与安装在基座上的行走电机连接。”
针对本专利,请求人于2019年3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分别以证据1、2、9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5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 CN203888027U;
证据2: CN203888018U;
证据3:“新设备在沪宁城际铁路预制箱梁施工中的运用”,《科技信息》2009年第31期,第631-634页,共4页;
证据4: CN204221965U;
证据5: CN201342725Y;
证据6: CN105016135A;
证据7: CN203473769U;
证据8: CN105692180A;
证据9: CN203888017U。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请求书和证据未提交意见陈述书。
国家知识产权局举行了口头审理,请求人委托的专利代理师刘翔出席了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未出席。口头审理中确认的事实如下: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与请求书相同,并明确评述创造性的证据组合方式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3、证据4、证据5、证据6或者证据3-6以及常规技术手段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为常规技术手段或者被证据6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为常规技术手段或者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为常规技术手段或者被证据5、7、8所公开,因而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证据2和9公开的内容与证据1基本相同。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进行审查。
2、关于证据
证据1、3、5-6分别为专利或期刊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未提出异议,合议组经审查亦确认其真实性,并且上述文件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如果现有技术给出将该区别特征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多功能桥梁管棒敷拔车。
证据1公开了一种双驱动拔管机(参见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及图1-5),机头架上安装有由电机13和减速机5组成的驱动装置,减速机5的输出轴上设有减速机齿轮6,减速机齿轮6通过与固定压轮装置4设在一条直线上的传动输出齿轮11与固定输送装置4传动连接。固定压轮装置4安装于机头架的固定框架12上,活动压轮装置3安装于机头架的活动框架10上,两压轮装置相对间隔的设置于机头架上,两压轮装置之间设有供管通过的输送通道。固定压轮装置4和夹紧压轮装置3由竖直安装于对应轴承座中转轴互相转动装配的三个沿直线排列的带有凸条的条形压轮2(相当于抱轮)组成,条形压轮2轮体的外周沿轴向方向设有在圆周方向间隔分布的与轴线平行的凸条,相邻凸条之间设有供橡胶管挤入的凹槽,凸条垂直于轴线方向的截面具有相同的形状,凸条垂直于轴线方向的截面上的形状为向外凸起的弧形,所述凹槽垂直于轴线截面的形状为向内凹陷的弧形。固定压轮装置4远离减速机5的一端的压轮的轮轴穿出机头架固定框架12的下板面,并在穿出下板面的下端安装有主动齿轮8;夹紧压轮装置3远离减速机5的一端的压轮的轮轴穿出机头架活动框架10的下板面,并在穿出下板面的下端安装有从动齿轮9,主动齿轮8和从动齿轮9的参数相同。活动框架10远离固定输送装置4的一侧连接有液压油缸1,液压油缸1驱动活动框架10上的活动压轮装置3远离或靠近固定压轮装置4。液压油缸1驱动活动框架10移动至活动压轮装置3上的从动齿轮9刚好与主动齿轮8啮合的位置时固定压轮装置4和活动压轮装置3上部的压轮2夹紧橡胶管此时处于夹紧工位,固定压轮装置4上的压轮通过参数相同的主动齿轮8、从动齿轮9的啮合传动带动活动压轮装置3上的压轮同步同速反向旋转,从而通过条形压轮2对橡胶管的摩擦力将其拔出。该双驱动拔管机包括机头14和用于调整机头位置的提升机15(相当于升降机构),机头安装于提升机15上的中部,机头通过提升架15两侧设置的提升装置调整高度以至机头和橡胶管的位置相对应。还可以在提升机的底部安装移动轮,或者将提升机直接固定于移动小车上(相当于行走机构),以方便拔管机的移动。为了实现上述主动齿轮8、从动齿轮9以及条形压轮2的同步运动,证据1的固定压轮装置4和夹紧压轮装置3中必然具有如本专利中第一齿轮箱、第二齿轮箱这样的传动装置,且从证据1图2中也能看出该传动装置。
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限定了一种敷拔车,能够实现敷管和拔管功能,而证据1为拔管车,未公开敷管功能;权利要求1中还具体包括了移动机构、圆柱轮、液压扶梁臂、捡管顺管器,并限定了相关部件的位置关系。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本专利和证据1均涉及桥梁建筑领域中对于预埋橡胶管进行敷拔管的设备,虽然证据1仅提及了敷管功能,而未涉及拔管功能,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敷管与拔管功能相对应,敷管时管的运动方向与拔管时相反,因此管在敷管和拔管时受力方向相反。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0020]和[0021]段的描述,敷管和拔管采用了同样的工作原理,管受到抱轮的摩擦力实现定向运动。证据1中采用了与本专利相同的拔管结构,并且公开了拔管机可以正、反向运动(参见说明书第[0014]段),因此将其用于敷管并不存在任何技术障碍。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需要实现敷管功能时,证据1同样能够保证管沿敷管的指定方向运动,完成敷管。
对于移动机构,为保证拔管机中机头与橡胶管位置的准确对应,设置相应的移动机构以实现机头的移动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如证据1背景技术相关专利CN201342725Y(即证据5)中描述了机头7通过滚轮和提升架6链条连接,机头7可以左右移动(参见其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即设置了使机头能够左右移动的移动机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证据1中设置相应的移动机构。
对于圆柱轮,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0020]段记载,其作用在于定位和校正,使得每根管均平行正向进入左右抱轮中间。在本领域中,为保证管材或线材准确进入预定位置,设置相应的定位校正部件,属于常规设置。例如,证据6中为保证成品钢绞线束沿着履带传动机构传动的中心传入,增加成品钢绞线束的推送稳定性,设置了相互平行的两个托辊(参见其说明书第[0027]、[0034]段和附图2),该托辊即起到了与本专利圆柱轮相同的定位和校正的作用。由于证据1中拔管机也会面临如何将橡胶管准确送入条形压轮的问题,因此容易想到在其上设置相应的定位校正部件。
对于液压扶梁臂,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0019]段记载,该液压扶梁臂的可调式顶头与桥梁顶紧,起到稳定基座的作用。证据3公开了在拔管机工作时,设置液压支撑杆,牢靠地抵住预制桥梁模板,直接闭合拔管时的拉力,使整个机架的稳定性不受拔管产生的拉力影响,保证了安全(参见第2.1.2节)。由此可见,证据3给出了在拔管机上设置液压支撑设备以提高拔管机稳定性的技术启示。
对于捡管顺管器,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0021]段记载,在进行敷管时,启动捡管顺管器,将管子从地面抓起并提升至所需高度。可见,本专利中捡管顺管器起到类似机械手的作用,用于将管子移动至指定位置,而该类设备在机械领域已经非常普及,属于本领域的常用设备。对于各部件的位置关系,由于证据1中公开的具体设备能够实现与本专利相同的功能,且两者主体结构基本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施工场地的具体需要,容易实现对各部件的位置进行选择和调整,例如将电机-减速电机、主动轮、从动轮均设置于基座下部以保证结构的紧凑,液压缸设于第一齿轮箱和第二齿轮箱两侧以实现从两侧压紧抱轮,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权利要求2,如前所述,证据1公开了左、右各三个条形压轮,并从图2中看出三个条形压轮呈纵向直线排列,并左右对称设置。抱轮的具体形状则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如证据1公开的条形压轮,证据3公开的自由弧形轮。
对于权利要求3,证据6公开了托辊为上下两个,并且为保证管顺利进入抱轮,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将其设于与抱轮对应的位置。
对于权利要求4,液压缸用于推动齿轮箱,压紧抱轮,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容易对其数量和设置位置进行选择。
对于权利要求5,为实现敷拔管机构的移动,设置滑轮、滑轨以及链轮等结构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5均不具备创造性,应予以全部无效,合议组对于请求人的其他无效理由以及证据组合方式不再予以评述。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第201620769765.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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