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计算装置中的活动的卡隐喻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889
决定日:2019-09-30
委内编号:4W108443
优先权日:2008-05-23
申请(专利)号:201310491586.1
申请日:2009-05-1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7-03-0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高通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曲颖
合议组组长:李熙
参审员:王可
国际分类号:G06F3/0483,G06F3/048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使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的权利要求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1310491586.1、名称为“计算装置中的活动的卡隐喻”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权人为高通股份有限公司。本专利的最早优先权日为2008年05月23日,申请日为2009年05月18日,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03月01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计算机系统,其包括:
处理器;
触敏显示屏幕,其耦合到所述处理器,所述处理器接收所述触敏显示屏幕上的手势输入并且在至少两个显示模式中的任何一个显示模式下操作所述计算机系统,其中:
在给定的持续时间期间,所述处理器同时地操作至少第一应用程序和第二应用程序;
在全屏模式下,所述处理器在所述触敏显示屏幕上提供针对所述至少第一应用程序或第二应用程序中的仅一个应用程序的用户界面;
在窗口模式下,所述处理器:
在所述触敏显示屏幕上提供对应于所述第一应用程序的第一卡以及提供第二卡的第一部分,使得所述第二卡的第二部分在所述触敏显示屏幕上不可见,所述第二卡对应于所述第二应用程序,其中至少所述第一卡显示来自所述第一应用程序的操作的内容,所述内容对应于:(i)来自应用程序的输出,(ii)任务,(iii)消息,(iv)文档或(v)网页;
通过改变所述第一卡在第一方向上相对于所述触敏显示屏幕的位置来对在所述触敏显示屏幕上沿着所述第一方向的定向接触进行响应;以及
对在所述触敏显示屏幕上沿着与所述第一方向不同的第二方向移动所述第一卡或所述第二卡的定向接触进行响应,这通过如下来进行:(i)基于沿着所述第二方向的定向接触来将所述第一卡或第二卡中之一标识为被选择,以及(ii)在所述第二方向上将所选择的第一卡或第二卡从所述触敏显示屏幕上解散,使得相对应的第一应用程序或第二应用程序被关闭;
其中,响应于接收用户输入,所述处理器将所述计算机系统进行至少如下转换:(i)从所述全屏模式转换到所述窗口模式,或(ii)从所述窗口模式转换到所述全屏模式。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计算机系统,其中,所述第一方向在所述触敏显示屏幕上为大体上水平,并且其中所述第二方向在所述触敏显示屏幕上为大体上垂直。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计算机系统,其中,所述第二方向为大体上向上。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计算机系统,其中,在所述窗口模式下,每个卡都包括用于相对应的应用程序活动的用户界面,并且其中所述用户界面适于显示来自所述相对应的应用程序活动的操作的内容以及接收用于所述相对应的应用程序活动的输入。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计算机系统,其中,在所述窗口模式下,所述第一卡或所述第二卡中的至少一个包括用于相对应的应用程序活动的用户界面的静态表示。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计算机系统,其中,所述处理器被配置成在第三模式下操作所述计算机系统,其中所述第二卡和第三卡被堆叠,所述第二卡和所述第三卡均对应于所述第二应用程序。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计算机系统,其中,在所述窗口模式下,所述处理器提供如具有焦点的所述第一卡或所述第二卡中的仅一个,并且其中在所述窗口模式下,所述处理器通过选择所述第一卡或第二卡中的哪一个成为焦点来对所述触敏显示屏幕上沿着所述第一方向的定向接触进行响应。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计算机系统,其中,所述计算机系统在移动计算装置上被实现。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计算机系统,其中,所述移动计算装置是手持式装置。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计算机系统,其中,所述第一方向在所述触敏显示屏幕上为大体上垂直,并且其中所述第二方向在所述触敏显示屏幕上为大体上水平。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计算机系统,其中,当在所述窗口模式下操作所述计算机系统时,所述处理器进一步被配置成通过移动至少所述第一卡或第二卡中的另一卡来对沿着所述第二方向移动所述第一卡或所述第二卡的定向接触进行响应,以填充通过被解散的第一卡或第二卡而留下的空隙。
12. 一种用于操作计算装置的方法,所述方法被一个或多个处理器实现,并且包括:
在全屏模式下操作所述计算装置,在所述全屏模式下,至少第一应用程序和第二应用程序被同时操作,并且其中针对所述第一应用程序或第二应用程序中的仅一个应用程序,用户界面被显示在触敏显示屏幕上;
当在所述全屏模式下操作所述计算装置时,接收用户输入;
响应于接收所述用户输入,从在所述全屏模式下操作所述计算装置转换到在窗口模式下操作所述计算装置,其中在所述窗口模式下,(i)至少第一卡被显示在所述触敏显示屏幕上,所述第一卡对应于所述第一应用程序,以及(ii)第二卡的第一部分被显示在所述触敏显示屏幕上,使得所述第二卡的第二部分在所述触敏显示屏幕上不可见,所述第二卡对应于所述第二应用程序;
当在所述窗口模式下操作所述计算装置时:
通过改变所述第一卡在第一方向上相对于所述触敏显示屏幕的位置来对在所述触敏显示屏幕上沿着所述第一方向的定向接触进行响应;以及
对在所述触敏显示屏幕上沿着与所述第一方向不同的第二方向移动所述第一卡或所述第二卡的定向接触进行响应,这通过如下来进行:(i)基于沿着所述第二方向的定向接触来将所述第一卡或第二卡中之一标识为被选择,以及(ii)在所述第二方向上将所选择的第一卡或第二卡从所述触敏显示屏幕上解散,使得相对应的第一应用程序或第二应用程序被退出。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方向在所述触敏显示屏幕上为大体上水平,并且其中所述第二方向在所述触敏显示屏幕上为大体上垂直。
14.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方向在所述触敏显示屏幕上为大体上垂直,并且其中所述第二方向在所述触敏显示屏幕上为大体上水平。
15.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中,当在所述窗口模式下操作所述计算装置时,对沿着所述第二方向移动所述第一卡或所述第二卡的定向接触进行响应包括移动至少所述第一卡或第二卡中的另一卡以填充通过被解散的第一卡或第二卡而留下的空隙。
16.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所述窗口模式下,响应于接收在所述触敏显示屏幕上显示的所述第一卡或所述第二卡上的敲击输入,所述计算装置被从在所述窗口模式下操作转换到在所述全屏模式下操作。
17. 一种用于操作计算装置的系统,所述系统包括:
用于在全屏模式下操作所述计算装置的模块,其中在所述全屏模式下,针对第一应用程序或第二应用程序中的仅一个应用程序,用户界面被显示在触敏显示屏幕上;
用于当在所述全屏模式下操作所述计算装置时接收用户输入的模块;
用于响应于接收所述用户输入从在所述全屏模式下操作所述计算装置转换到在窗口模式下操作所述计算装置的模块,其中在所述窗口模式下,(i)至少第一卡被显示在所述触敏显示屏幕上,所述第一卡对应于所述第一应用程序,以及(ii)第二卡的第一部分被显示在所述触敏显示屏幕上,使得所述第二卡的第二部分在所述触敏显示屏幕上不可见,所述第二卡对应于所述第二应用程序;
用于当在所述窗口模式下操作所述计算装置时通过改变所述第一卡在第一方向上相对于所述触敏显示屏幕的位置来对在所述触敏显示屏幕上沿着所述第一方向的定向接触进行响应的模块;以及
用于当在所述窗口模式下操作所述计算装置时对在所述触敏显示屏幕上沿着与所述第一方向不同的第二方向移动所述第一卡或所述第二卡的定向接触进行响应的模块,所述响应通过如下操作来进行:(i)基于沿着所述第二方向的定向接触来将所述第一卡或第二卡中之一标识为被选择,以及(ii)在所述第二方向上将所选择的第一卡或第二卡从所述触敏显示屏幕上解散,使得相对应的第一应用程序或第二应用程序被退出。
18.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第一方向在所述触敏显示屏幕上为大体上水平,并且其中所述第二方向在所述触敏显示屏幕上为大体上垂直。
19.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第一方向在所述触敏显示屏幕上为大体上垂直,并且其中所述第二方向在所述触敏显示屏幕上为大体上水平。
20.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系统,进一步包括用于如下操作的模块:
当在所述窗口模式下操作所述计算装置时,通过移动至少所述第一卡或第二卡中的另一卡来对沿着所述第二方向移动所述第一卡或所述第二卡的定向接触进行响应,以填充通过被解散的第一卡或第二卡而留下的空隙。”
针对本专利,请求人曾于2017年12月12日提出过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已于2018年07月25日做出过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维持专利权有效。
针对上述专利权,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1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20全部无效,其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20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号为US2007/0247440A1的美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及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07年10月25日;
证据2:公开号为WO2008/030976A2的国际专利申请公开文本及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08年03月13日;
证据3:公告为KR10-0801089的韩国专利公开说明书及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07年06月18日;
证据4:公开号为US2003/0117440A1的美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文本及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03年06月26日。
请求人在复审无效宣告请求书中详细论述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20相对于上述证据组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具体理由。
请求人于2019年01月3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意见陈述书,进一步补充提交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并补充如下证据:
证据5:公开号为US2006/0161861A1的美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文本及部分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06年07月20日;
证据6:公开号为US2006/0161847A1的美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文本及部分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06年07月20日。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2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中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和3的结合,证据1、2、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2、1和3的结合,证据2、1、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公开、被证据4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所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被证据4公开、被证据4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所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所公开,被证据5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所公开,被证据6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所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或被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或被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或被证据3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1、2和3的结合,证据1、2、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2、1和3的结合,证据2、1、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被证据3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所公开;权利要求1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 ;权利要求17相对于证据1、2和3的结合,证据1、2、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2、1和3的结合,证据2、1、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2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或被证据3结合公知常识所公开。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11日受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3月26日提交意见陈述书,并认为:权利要求1-20相对于请求人提交的证据组合方式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专利权人未提交专利修改文件。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1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3月2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7月2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9月02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于2019年08月30日提交意见陈述书,其认为请求人提交的证据3的中文译文部分内容有误,因此提出异议,并以附件形式提交更正后的证据3的部分中文译文。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充分陈述了各自的意见,并在口头审理中明确以下事项:
(1)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及书记员无回避请求;(2)鉴于专利权人在无效程序中未对专利文件进行修改,因此口头审理的基础为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3)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以2019年01月3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为准,放弃2019年01月28日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但保留该日提交的证据;(4)专利权人对全部证据1-6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均无异议,对于证据1-2、4-6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但对证据3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有异议,异议内容已于2019年08月30日提交,另外专利权人口头审理当庭也提交了证据3的部分中文译文以及中文同族,表示供合议组参考;(5)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3译文及中文同族转交给请求人,请求人当庭表示该译文提交时间已经超出译文异议提出时间,应不予考虑;(6)合议组当庭告知专利权人,审查指南规定译文异议要在指定期限内提交,专利权人于2019年08月30日提交的译文异议以及口头审理当庭提出的译文异议均超出了指定期限,因此不予接受;(6)鉴于双方当事人当庭已经充分发表意见,口头审理之后合议组不再接受双方当事人的任何书面意见及证据。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在本次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专利权人未对权利要求书作出修改,因此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2、证据认定
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阶段共计提交六份证据,分别是证据1-证据6,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上述全部证据1-6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均无异议,对于证据1-2、4-6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对证据3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有异议,但该异议提出的期限已经超出审查指南也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合议组认为:对于上述证据1-6,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经核实后也未发现上述证据中存在影响其真实性的瑕疵,因此对上述证据1-6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1-6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使用。对于上述外文证据证据1-2、4-6的中文译文,专利权人无异议,因此以请求人提交的译文内容为准。对于证据3,虽然专利权人于2019年08月30日以及口头审理当庭均提出译文异议,但该译文异议的超出了审查指南规定的提出译文异议的期限,因此对于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译文异议,合议组不予接受。因此证据3的内容同样以请求人提交的译文内容为准。下文中将证据1-6分别称为对比文件1-6。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使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的权利要求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1)关于权利要求1(以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计算机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触摸屏装置,其中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全文、权利要求1-16及附图1-5):根据实施方案的触摸屏装置可以应用于安装有触摸屏的所有种类的数字设备,例如MP3、PDA、便携式终端、笔记本计算机。显示器12和触摸屏或检测器控制器42可以连接到主控制器44并且在所述主控制器的控制下操作(相当于一种计算机系统,包括处理器)。控制器16可以通过重叠的方式(在下文被称为‘切换模式’)(相当于窗口模式)显示含有图像的多个窗口。触摸屏或检测器14可以连接到触摸屏或检测器控制器42以用于将在触摸屏或检测器14上检测到的触摸信号化(相当于触敏显示屏幕,耦合到处理器,所述处理器接收触敏显示屏幕上的手势输入)。如果触摸是双触摸,那么在步骤S111中,可以在已经取消了切换模式之后,在屏幕上显示全大小的被触摸的下面的层的显示窗口20b,并且维持全屏模式(相当于在全屏模式下,在触敏显示屏幕上提供针对至少第一应用程序或第二应用程序中的仅一个应用程序的用户界面)。此时,如果触摸不是双触摸,那么在步骤S112中,可以将被触摸的下面的层的显示窗口20b显示为上覆的显示窗口,并且维持切换模式(相当于在至少两个显示模式中的任何一个显示模式下操作所述计算机系统)。控制器16可以通过显示窗口来显示包括执行菜单的各种图像。参看图3A,相应的显示窗口20a、20b示出属于同一层的执行菜单。也就是说,在显示窗口20b上显示属于第一层的执行菜单30a,例如“移动图像”、“MP3”、“照片”和“收音机”(相当于在给定的持续时间期间,所述处理器同时地操作至少第一应用程序和第二应用程序)。如果触摸了图3C的切换模式选择区域50b,那么可以将显示模式切换为切换模式,如图3D中所示。如果确定在菜单上检测到触摸,那么在步骤S121中,可以执行检测到的菜单。显示窗口可以彼此不完全重叠,使得其一些边缘或拐角可能未被覆盖(相当于在窗口模式下提供第一卡及第二卡的一部分,使得第二卡的第二部分在触敏显示屏幕上不可见)。在显示窗口20b上显示属于第一层的执行菜单30a,例如“移动图像”、“MP3”、“照片”和“收音机”(相当于第一卡对应于第一应用程序,第二卡对应于第二应用程序)。在上覆的显示窗口20a上显示属于执行菜单30a(“移动图像”)的下层(第二层)的执行菜单30b(“拍摄移动图像”、“查看所存储的移动图像”、“查看DMB”和“设定条件”)(相当于至少第一卡显示来自第一应用程序的操作的内容,所述内容对应于(i)来自应用程序的输出,(ii)任务,(iii)消息,(iv)文档或(v)网页)。此外,如果触摸在上覆的显示窗口20a上显示的执行菜单30b,那么控制器16可以执行相关菜单。在一个实施方案中,如果触摸是在预定时间周期内触摸两次显示窗口的双触摸,那么可以取消切换模式并且可以在显示器上显示全大小的被双触摸的显示窗口。可以在取消了切换模式的显示窗口20a的一部分处提供切换模式选择区域50b。切换模式选择区域50b可以接收触摸并且将显示模式切换为切换模式(相当于响应于接收用户输入,所述处理器将所述计算机系统进行至少如下转换:(i)从所述全屏模式转换到所述窗口模式,或(ii)从所述窗口模式转换到所述全屏模式)。
将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二者至少存在以下区别技术特征:1)权利要求1通过改变所述第一卡在第一方向上相对于所述触敏显示屏幕的位置来对在所述触敏显示屏幕上沿着所述第一方向的定向接触进行响应;2)权利要求1还包括对在所述触敏显示屏幕上沿着与所述第一方向不同的第二方向移动所述第一卡或所述第二卡的定向接触进行响应,这通过如下来进行:(i)基于沿着所述第二方向的定向接触来将所述第一卡或第二卡中之一标识为被选择,以及(ii)在所述第二方向上将所选择的第一卡或第二卡从所述触敏显示屏幕上解散,使得相对应的第一应用程序或第二应用程序被关闭。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对多个应用程序的快速切换和关闭。
请求人主张:区别技术特征1)被对比文件2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被对比文件3公开,如果尚存其他细微区别,也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此,合议组认为: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计算设备,其中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全文、权利要求1-45、附图1-64):响应于在触摸屏显示器上检测到手势,将该应用中的显示窗口移离显示器,并将一隐藏窗口移到显示器上;例如,响应于在屏幕的左侧检测到敲击手势3949,将具有网页3912-2的窗口向右部分地或全部移出屏幕,将具有网页3912-3的窗口完全移出屏幕,将具有网页3912-1的部分隐藏窗移到显示器的中心。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改变一个窗口在第一方向上的位置以响应于第一方向的定向接触的技术特征,并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相同,均在于通过简便的手势操作,实现多个缩略界面间的快速切换。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该内容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改变卡的位置,以实现对重点关注的卡的切换。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由于“在第二方向上移动卡,将卡标识为被选择并使得卡在第二方向上解散,进而关闭对应的应用程序”的过程描述了对卡进行的一次完整操作及其对应执行的功能,因而这些特征之间相互关联,应当作为整体进行考虑。并且,本专利中的卡是对全部正在运行的应用程序的表征,从而在该窗口模式下进行全部正在运行的应用程序的切换及关闭管理。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可利用触摸及拖动方式控制的移动装置,其中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94段至第137段、附图3-6):所述移动装置均包含第一区域(10)和第二区域(20),用户选择第一区域(10)显示的菜单图标(11)后,从选择相关菜单图标(11)的位置沿着第二区域(20)方向移动接触位置,即拖动,将会执行对应于相关菜单图标(11)的功能,并在第二区域(20)显示执行功能相关信息(21)。例如,如图3b-l所示,用户在第一区域(10)显示的菜单图标(11)中,选择音符图标(11a)时,在第二区域(20)将会显示被选的音符图标(11a)相关功能“音乐播放”信息(13a)。接着,如图3b-2所示,用户从选择音符图标(11a)的位置,若沿着第二区域(20)方向移动接触位置,就会执行对应于音符图标(11a)的功能,并在第二区域(20)显示音乐文件播放相关信息(21)。其后,通过子菜单图标(12)可控制暂时停止播放的音乐文件或播放下一个曲子等音乐文件执行功能。如图3b-3所示,如果用户想要关闭执行中的音乐播放功能,就选择音乐文件播放功能相关信息之一(21a)后,通过从第二区域(20)沿着第一区域(10)方向的拖动,可关闭音乐文件的播放。对比文件3的多个实施方式公开了与上述类似的技术方案,也就是说,当用户将位于第一区域(10)中的可操作菜单图标(11)从第一区域(10)拖动到第二区域(20),就在第二区域(20)显示对应于菜单图标(11)执行的功能相关信息,相反,当用户想要停止当前执行的操作,则用户可从执行的功能相关信息显示区域拖向菜单图标显示区域,即从上述内容的第二区域拖往上述内容的第一区域。由此可见,虽然对比文件3公开了对执行的功能相关信息显示区域进行拖动以将其关闭的相关内容,但是该功能相关信息显示区域并不等同于本专利中的卡,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98段:在执行特定功能中,想要执行其他功能时,选择第一区域(10)内的其他菜单图标后,沿着第二区域方向拖动,就可将当前执行中的功能立即改变为其他功能;例如,如图3c-1所示,在欣赏音乐中途,想要欣赏图像时,用户选择相机图标(11b),并沿着第二区域(20)方向拖动,如图3c-2所示,就会在第二区域(20)显示执行图像浏览器功能的信息(21),即,显示图像,通过子菜单图标(12)可控制随着执行查看下一个图像、图像放大及缩小等图像浏览器功能显示的图像,由此可以看出,对比文件3中该执行的功能相关信息显示区域并非是对全部正在运行的应用程序的表征,其不能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卡。此外,对比文件3中对于是否关闭相应功能的判定条件与本专利不同,参见对比文件3的附图8及相关文字说明(S802-S806):感应用户接触执行区域中显示的功能状态信息,判断用户的接触是否是往第一区域的拖动,如果用户移动接触的结束位置是第一区域,则关闭当前执行的功能,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中关闭相应功能的判断条件是判断移动接触的结束位置是否位于特定区域而非移动方向的判断,其判断方式不同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二方向的判断。因此对比文件3中关闭操作与权利要求1中关闭操作所涉及的由对象、动作及过程组成的整体是不相同的,因此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并且,当前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专利通过采用沿第二方向移动卡、标识选中卡、在第二方向上从屏幕上解散卡以使得对应的应用程序被关闭的技术手段,能够获得直观方便地关闭应用程序,以达到对操作系统中多个应用程序的快捷管理的有益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及对比文件3的结合,以及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1(以对比文件2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计算机系统。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计算设备,其中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全文、权利要求1-45、附图1-64):该设备具有带有图形用户界面(GUI)的触敏显示器(也称为“触摸屏”)、一个或多个处理器(相当于本专利的处理器)、存储器、以及程序。所述程序被存储在所述存储器中并被配置成由所述一个或多个处理器执行。所述程序包括:用于检测与所述触摸屏显示器的一个或多个手指接触的指令(相当于本专利的触敏显示屏幕,耦合到所述处理器)。图39A至39M示出根据一些实施例的浏览器的示例性用户界面。在一些实施例中,响应于在完成图标3938上的敲击或在完成图标3938上的其它预定手势(相当于本专利的处理器接收所述触敏显示屏幕上的手势输入),将位于显示器中心的窗口(例如3912-2)放大以填满屏幕(即,该浏览器网页以窗口或全屏两种显示方式来显示,在全屏显示时,提供仅针对浏览器网页窗口的用户界面)。
UI 3900G(图39G)是用于将新窗口添加到应用(诸如浏览器147)的UI。其包括显示窗(例如网页3912-2)(即,以窗口形式显示浏览器网页时,处理器在触敏显示屏幕上提供第一窗口)和至少一个隐藏窗口(例如,网页3912-1和3934-3,以及可能完全隐藏在屏幕外的其它网页)(即,提供第二窗口的第一部分,使得第二窗口的第二部分在所述触敏显示屏幕上不可见;并且由于这些窗口显示的是浏览器应用程序的网页内容,因而第一窗口显示来自浏览器应用程序的操作的内容,所述内容对应于(i)来自应用程序的输出,(ii)任务,(iii)消息,(iv)文档或(v)网页)。响应于在触摸屏显示器上检测到手势,将该应用中的显示窗口移离显示器,并将一隐藏窗口移到显示器上。例如,响应于在屏幕的左侧检测到敲击手势3949,将具有网页3912-2的窗口向右部分地或全部移出屏幕,将具有网页3912-3的窗口完全移出屏幕,将具有网页3912-1的部分隐藏窗移到显示器的中心(即,通过改变第一窗口在第一方向上相对于触敏显示屏幕的位置来对在触敏显示屏幕上沿着第一方向的定向接触进行响应)。在一些实施例中,响应于在完成图标3938上的敲击或在完成图标3938上的其它预定手势,将位于显示器中心的窗口(例如3912-2)放大以填满屏幕(即,响应于接收用户输入,(ii)从网页的窗口显示转换到全屏显示)。
将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相比,二者至少存在以下区别技术特征:1)权利要求1中第一卡对应于第一应用程序、第二卡对应于第二应用程序,相应地,处理器同时地操作该第一应用程序和第二应用程序,并且响应于接收用户输入,使得计算机系统在应用程序的全屏模式、窗口模式间转换,而对比文件2第一网页窗口、第二网页窗口对应于同一浏览器应用程序,同时操作的是同一浏览器应用程序的两个网页窗口,并且是在浏览器应用程序中网页内容的全屏显示和窗口显示间转换;2)权利要求1还限定对在所述触敏显示屏幕上沿着与所述第一方向不同的第二方向移动所述第一卡或所述第二卡的定向接触进行响应,这通过如下来进行:(i)基于沿着所述第二方向的定向接触来将所述第一卡或第二卡中之一标识为被选择,以及(ii)在所述第二方向上将所选择的第一卡或第二卡从所述触敏显示屏幕上解散,使得相对应的第一应用程序或第二应用程序被关闭。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对多个应用程序的快速导航和快速关闭。
请求人主张:区别技术特征1)被对比文件1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被对比文件3公开,如果尚存其他细微区别,也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此,合议组认为: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由于权利要求1是通过对第一、第二卡的操作来实现对第一、第二应用程序的控制,因此,特征“第一、第二卡对应于第一、第二应用程序”与“同时操作所述第一、第二应用程序,使得计算机系统在全屏模式、窗口模式间转换”之间是相互关联的,应当作为整体进行考虑。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触摸屏装置,其中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34]段、图3A、3B、3D):所述触摸屏装置包括:控制器16可以通过重叠的方式(在下文被称为“切换模式”)显示含有图像的多个窗口。在显示窗口20b上显示属于第一层的执行菜单30a,例如“移动图像”、“MP3”、“照片”和“收音机”。触摸屏或检测器14可以连接到触摸屏或检测器控制器42以用于将在触摸屏或检测器14上检测到的触摸信号化。如果触摸是双触摸,那么在步骤S111中,可以在已经取消了切换模式之后,在屏幕上显示全大小的被触摸的下面的层的显示窗口20b,并且维持全屏模式。此时,如果触摸不是双触摸,那么在步骤S112中,可以将被触摸的下面的层的显示窗口20b显示为上覆的显示窗口,并且维持切换模式可见。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不同卡对应于不同应用程序,并且相应地同时操作该多个应用程序,并响应于用户输入在应用程序的全屏模式和窗口模式之间转换,也即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1)。并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相同,均是用于以不同卡来表示不同的应用程序,从而实现多个应用程序间的快速导航。因此,对比文件1给出了将该区别技术特征1)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参见上述以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评述,由于“在第二方向上移动卡,将卡标识为被选择并使得卡在第二方向上解散,进而关闭对应的应用程序”的过程描述了对卡进行的一次完整操作及其对应执行的功能,因而这些特征之间相互关联,应当作为整体进行考虑。并且,本专利中的卡是对全部正在运行的应用程序的表征,从而在该窗口模式下进行全部正在运行的应用程序的切换及关闭管理。然而参见上述以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对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评述可知:对比文件3虽然公开了对执行的功能相关信息显示区域进行拖动以将其关闭的相关内容,但是该功能相关信息显示区域并不等同于本专利中的卡,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98段、第99段:此外,在执行特定功能中,想要执行其他功能时,选择第一区域(10)内的其他菜单图标后,沿着第二区域方向拖动,就可将当前执行中的功能立即改变为其他功能;例如,如图3c-1所示,在欣赏音乐中途,想要欣赏图像时,用户选择相机图标(11b),并沿着第二区域(20)方向拖动,如图3c-2所示,就会在第二区域(20)显示执行图像浏览器功能的信息(21),即,显示图像,通过子菜单图标(12)可控制随着执行查看下一个图像、图像放大及缩小等图像浏览器功能显示的图像,由此可以看出,对比文件3中该执行的功能相关信息显示区域并非是对全部正在运行的应用程序的表征,其不能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卡。此外,对比文件3中对于是否关闭相应功能的判定条件与本专利不同,参见对比文件3的附图8及相关文字说明(S802-S806):感应用户接触执行区域中显示的功能状态信息,判断用户的接触是否是往第一区域的拖动,如果用户移动接触的结束位置是第一区域,则关闭当前执行的功能,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中关闭相应功能的判断条件是判断移动接触的结束位置是否位于特定区域而非移动方向的判断,其判断方式不同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二方向的判断。因此对比文件3中关闭操作与权利要求1中关闭操作所涉及的由对象、动作及过程组成的整体是不相同的,因此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并且,当前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专利通过采用沿第二方向移动卡、标识选中卡、在第二方向上从屏幕上解散卡以使得对应的应用程序被关闭的技术手段,能够获得直观方便地关闭应用程序,以达到对操作系统中多个应用程序的快捷管理的有益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1及对比文件3的结合,以及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权利要求2-11
权利要求2-11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请求人主张用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5和对比文件6评述部分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未主张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5和对比文件6公开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存在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且事实上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5和对比文件6也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的相关技术内容,因此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11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关于权利要求12-20
权利要求12和权利要求17为独立权利要求,请求人主张所述两个权利要求采用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证据组合方式评价其不具备创造性。然而权利要求12和权利要求17中均包含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2),且请求人主张的对比文件3实际上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且当前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2和权利要求17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及对比文件3的结合,以及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1及对比文件3的结合,以及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3-16是权利要求12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8-20是权利要求17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2和权利要求17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及对比文件3的结合,以及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1及对比文件3的结合,以及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3-16以及权利要求18-20相对于上述证据组合方式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请求人主张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2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310491586.1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