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灯具防雨罩-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灯具防雨罩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907
决定日:2019-09-30
委内编号:5W11704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20527135.9
申请日:2014-09-1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广州市白云区优灯舞台灯光设备厂
授权公告日:2015-02-2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广州炫熠灯光设备有限公司
主审员:陈凯
合议组组长:李礼
参审员:张予革
国际分类号:F21V31/00,F21V29/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大部分技术特征已经被相同技术领域的对比文件所公开,其存在的区别也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解决了相同的技术问题,且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效果与对比文件所达到的技术效果一致,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而言不具有新颖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5年02月25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灯具防雨罩”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ZL201420527135.9,申请日是2014年09月12日,专利权人原为王先友,后变更为广州炫熠灯光设备有限公司。该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灯具防雨罩,包括底座和保护罩,其特征在于,在底座上设有通风口,还包括与所述通风口紧密连接的可拆卸的通风弯管,所述通风弯管末端可在通风口内自由旋转。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灯具防雨罩,其特征在于,所述通风口和所述通风弯管末端端口均呈圆柱形。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灯具防雨罩,其特征在于,所述通风口和所述通风弯管均设有两个所述底座内部还设有两个风扇,所述风扇分别与两个通风口连接,所述两个通风口一个是吸风口,另一个是出风口。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灯具防雨罩,其特征在于,所述通风弯管末端端口外壁设有环形垫圈,环形垫圈上设有波浪形凸起。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灯具防雨罩,其特征在于,所述通风弯管前端端口设有通风盖,通风盖上设有数个均匀分布的通风孔。
6.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灯具防雨罩,其特征在于,在所述通风口和所述风扇之间设有楔形风扇座子。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灯具防雨罩,其特征在于,所述通风弯管设有防掉绳,防掉绳末端设有防掉锁扣,所述底座上或所述保护罩上设有挂圈,所述防掉锁扣扣到所述挂圈上。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灯具防雨罩,其特征在于,所述保护罩开口呈圆形,在保护罩开口末端设有向外的压边,压边呈圆环形,所述压边与保护罩是一体的,所述底座开口也呈圆形,底座开口直径小于保护罩开口直径,在底座开口端设有向外的底座凸片,底座凸片距底座开口末端有一段距离,所述底座凸片与所述底座是一体的,所述底座上设有数个卡扣结构,保护罩与底座连接时,压边与底座凸片相接触,所述卡扣结构用来紧固压边与底座凸片之间的连接。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一种灯具防雨罩,其特征在于,所述底座开口末端外壁设有环形密封圈。
10. 如权利要求1-9中任一项所述的一种灯具防雨罩,其特征在于,所述保护罩中部呈圆台形,保护罩中部可视为有两个端口,其中一端口为保护罩的开口,保护罩中部开口那一端的直径大于保护罩中部另一端的直径。
11. 如权利要求1-9中任一项所述的一种灯具防雨罩,其特征在于,所述底座底部设有滑轮装置。”
针对上述专利权,广州市白云区优灯舞台灯光设备厂(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2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权利要求2-4、6-1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并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CN 2677756Y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02月09日;
证据2:CN 202026555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11月02日;
证据3:CN 103123157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公布日为2013年05月29日;
证据4:CN 203504356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03月26日;
证据5:CN 2418623Y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02月07日;
证据6:CN 102913860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公布日为2013年02月06日;
证据7:CN 202884494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4月17日。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5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从属权利要求2-4、6-11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证据1-7之一公开,或者属于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4、6-11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16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证据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定于2019年07月09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于2019年05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4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5月2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公民代理人冯肖肖出席,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人廖金燕、公民代理人王先友出席。
在口头审理中,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7的真实性、公开性没有异议。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及范围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权利要求2-1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其证据使用方式与请求书中一致,此外,请求人还认为从属权利要求4-7的附加技术特征、从属权利要求8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专利权人不予认可。双方当事人对具体的无效理由均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关于证据
专利权人对证据1-7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对证据1-7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1-7的公开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证据使用。
2.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 关于权利要求1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灯具防雨罩,证据1公开了一种户外用灯具防水保护装置(参见证据1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第1-12段,附图1-4),二者的技术领域相同,其中底座10(相当于本专利的底座)的一端面设有立脚103与固定座102,底座10的另一端面设有固定座101与风扇座11;风扇座11的一侧形成有进风口112(相当于本专利的通风口),进风口112处凸设有一固定柱113,固定柱113套设有一可任意转动的活动环114,该活动环114上形成有锁孔115;风管12,其侧面设有相对于活动环114锁孔115位置的结合柱121,于同一侧面形成有一风口122,并于风管12的端面形成有可与风管相通的进风口123;软质保护罩13(相当于本专利的保护罩),相对于基座10黏扣带104、105的位置处设有黏扣带131、134,于保护罩13相对于风扇座11进风口112处设有套口132,并于保护罩13的侧面设有一出风口133;实际使用时,将风管12的结合柱121对准活动环114的锁孔115插入将风管12与活动环114结合固定,由于活动环114可绕着固定柱113任意转动,风管12可依状况而使用手转动至合适位置。
参考图1可知,风管12的进风口123与底座10的进风口112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角度,也即改变了空气的流动方向,风管12实际上也是一种通风弯管,同时,由于风管12的结合柱121对准活动环114的锁孔115插入从而将风管12与活动环114结合固定,因此证据1中的风管12相当于本专利与通风口紧密连接的可拆卸的通风弯管。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通风弯管末端可在通风口内自由旋转,其主要理由在于证据1中的风管12位于进风口112的外部,因而风管12是在进风口112的外部旋转,而非本专利的通风口内旋转,并且也不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证据1没有密封圈,仍然存在着漏水的情况。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首先,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保护的是通风弯管末端可在通风口内自由旋转,而证据1中,风管12与位于进风口112外部的活动环114结合固定,因而风管12位于进风口112的外部,虽然证据1中风管通过固定柱、活动环套设在进风口之外,但其客观上已经形成套设关系,同样能够自由旋转且可防漏水的结构,至于将两套设管件结构进行内外套设关系的互换,以及通过插接、套接或采用中间件进行连接,均属于常见的连接手段,在此基础上,仅需要改变风管的外形结构,即可实现将证据1中风管12设置于进风口的内部,该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
其次,本专利中通风弯管的自由旋转,其实现的是防止雨水直接进入灯具防雨罩内部的作用,而证据1中,风管12依状况而使用手转动至合适位置,如图3和4所示,其作用也是避免雨水直接进入至灯具的内部,因此,就其功能而言,本专利与证据1所达到的效果是一致的,均是防止雨水直接进入灯具内部从而避免安全隐患。
最后,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中,并没有对密封部件进行限定,因而专利权人所认为的密封防漏水的理由在权利要求1中并没有得到体现。退一步而言,虽然证据1没有公开有关密封的部件,但是将证据1的灯具用于户外时,在面对雨水的情况下,使用密封圈防水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必然想到的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也并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证据1公开了一种户外用灯具防水保护装置,其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其存在的区别也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解决了相同的技术问题,都达到了防止雨水直接进入灯具内部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而言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2.2 关于权利要求2
本专利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通风口和所述通风弯管末端端口均呈圆柱形”。而在证据1中,进风口112末端端口的形状为圆柱形,在此基础上,将与之配合的通风弯管的末端端口也设置为圆柱形,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3 关于权利要求3
本专利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通风口和所述通风弯管均设有两个所述底座内部还设有两个风扇,所述风扇分别与两个通风口连接,所述两个通风口一个是吸风口,另一个是出风口”。证据2公开了一种散热装置(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0032-0041段,附图8),其中进风扇3和排风扇4分别设于鳍片组12的通风道13的两端。上述特征在证据2中所起的作用为通过设置进风扇和排风扇以增加空气的流通,从而增强散热效果,因而证据2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证据2结合至证据1中,从而在底座设置两个风扇,分别与两个通风口及通风弯管连接,一个是吸风口,另一个是出风口,从而提高空气的流动性,加快散热。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中的保护罩是软质的,不能同时设置两个风扇。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1中的保护罩13,不仅设置有套口132(与进风口112对应),同时还设置有出风口133,在开启灯具的情况下,热空气通过出风口133排出,避免了罩体内部过热的情况。可见,证据1中已经公开了吸风口和出风口,在有空气流动的情况下,并不会影响保护罩13的正常工作,该方案实际已经考虑了保护罩13的材质特性。因此在同时设置进风扇和出风扇的情况下,并不会必然导致保护罩13无法正常工作,换言之,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可知在保证进风量大于出风量的情况下,同样也能实现保护罩13的正常工作。综上,专利权人的意见不予接受。
2.4 关于权利要求4
本专利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通风弯管末端端口外壁设有环形垫圈,环形垫圈上设有波浪形凸起”。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通风弯管末端端口外壁上设置具有波浪形凸起的环形垫圈,作为两个套接部件之间的密封元件,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5 关于权利要求5
本专利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通风弯管前端端口设有通风盖,通风盖上设有数个均匀分布的通风孔”。而为了防止其它杂物进入通风弯管的内部,在其前端端口设有通风盖,通风盖上设有数个均匀分布的通风孔,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其并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6 关于权利要求6
本专利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3,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在所述通风口和所述风扇之间设有楔形风扇座子”。在证据1中,风扇座11端面的出风口111向上对着灯具20出风,其实际上是将空气导向热源,以增强散热效果。在此基础上,根据灯具(也即热源)的实际位置,在所述通风口和所述风扇之间设有楔形风扇座子,从而调整风扇底座的方向,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7 关于权利要求7
本专利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通风弯管设有防掉绳,防掉绳末端设有防掉锁扣,所述底座上或所述保护罩上设有挂圈,所述防掉锁扣扣到所述挂圈上”。上述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防止部件掉落所采用的公知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8 关于权利要求8
本专利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保护罩开口呈圆形,在保护罩开口末端设有向外的压边,压边呈圆环形,所述压边与保护罩是一体的,所述底座开口也呈圆形,底座开口直径小于保护罩开口直径,在底座开口端设有向外的底座凸片,底座凸片距底座开口末端有一段距离,所述底座凸片与所述底座是一体的,所述底座上设有数个卡扣结构,保护罩与底座连接时,压边与底座凸片相接触,所述卡扣结构用来紧固压边与底座凸片之间的连接”。专利权人认为上述特征具有结合牢固以及防雨效果好的效果。
对此,合议组认为:参考证据1图1可知,保护罩13的开口呈圆形,底座10的开口也呈圆形。同时,证据6公开了一种室外灯具防护装置(参见证据6说明书第0024段,附图2),其中下基座3和上基座2通过活动锁扣9(也即卡扣结构)固定,活动锁扣9的设置方便安装于维护,活动锁扣9可以根据需要设置为4个、6个或8个。可见,证据6给出了在基座上设置多个卡扣结构,从而进行固定连接的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证据6的上述内容结合到证据1中。进一步的,由于证据1中防护罩13以及基座10的接触面积较小,为了加强二者之间连接的牢固性,本领域技术人员自然容易想到增加防护罩13以及基座10的接触面积,进而采用在保护罩开口末端设有向外或者向内的压边,以及在底座开口端设有向外或向内的底座凸片,使得压边与底座凸片相接触,以增加二者的接触面积,至于压边呈圆环形,压边与保护罩是一体的,底座开口直径小于保护罩开口直径,底座凸片距底座开口末端有一段距离,底座凸片与底座是一体的,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求所作出的常规选择。同时,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0027段的内容可知,压边14与底座凸片15以实现保护罩2和底座1的连接,而防雨的效果是通过底座1开口末端设置环形密封圈来实现的,而上述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中并没有关于环形密封圈的记载,因而专利权人所认为的防雨效果好的意见不能成立。
因此,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9 关于权利要求9
本专利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8,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底座开口末端外壁设有环形密封圈”。证据1中考虑到罩与座之间连接紧密性的问题采用的是黏扣带,即关于两部件连接处需要考量固定和密封问题是该领域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此基础上采用常规的密封圈结构解决密封防水问题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其并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10 关于权利要求10
本专利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1-9之一,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保护罩中部呈圆台形,保护罩中部可视为有两个端口,其中一端口为保护罩的开口,保护罩中部开口那一端的直径大于保护罩中部另一端的直径”。在证据1中图1和3所示的保护罩13的形状下,选择上述附加技术特征所述的结构,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求所作出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11 关于权利要求11
本专利权利要求11引用权利要求1-9之一,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底座底部设有滑轮装置”。证据7公开了一种方便散热及移动的灯具(参见证据7说明书第0009段,附图1),其中在灯罩4的底部安装有底座8及滚轮6。可见,证据7给出了底座底部设置滚轮便于移动的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结合至证据1中。因此,权利要求1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2-11不具备创造性,应当依法予以无效。

三、决定
宣告ZL201420527135.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