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一体式二合一烟温试验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923
决定日:2019-09-30
委内编号:5W11745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20131136.0
申请日:2016-02-2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北京东方龙翔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6-06-2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孙远志
主审员:林萍娟
合议组组长:翟琳娜
参审员:陈凯
国际分类号:G08B2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区别特征,该区别特征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且在其他现有技术中起到的作用和该特征在权利要求技术方案中为解决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起到的作用相同,因此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的结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6年06月29日授权公告的ZL201620131136.0,名称为“一种一体式二合一烟温试验器”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16年02月22日,专利权人为孙远志。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一体式二合一烟温试验器,包括上壳,壳体和枪头杆,其特征在于上壳通过上卡盘与壳体相连,壳体通过下卡盘与枪头杆相连,上壳一侧壁面上连接有喷头,喷头里面设置有陶瓷管,陶瓷管里面固定有加温电阻丝,壳体内部设置有储液室,储液室与导油绳相连,导油绳上套有电阻丝,储液室所对应的壳体壁面上设置有液位观察窗,壳体内部储液室的一侧设置有电机,电机上套有电机壳,电机与扇叶相连,扇叶一侧固定有凹形风力增压盒,风力增压盒一侧开有出气孔,枪头杆侧壁面上安装有按钮开关,枪头杆下端面设置有充电座。”
针对本专利,北京东方龙翔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包括: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不清楚且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涉案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附件2(下称对比文件1):授权公告号为CN204907934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12月30日;
附件3(下称对比文件2):授权公告号为CN272604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09月14日;
附件4(下称对比文件3):授权公告号为CN204924272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12月30日;
附件5(下称对比文件4):授权公告号为CN201030163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03月05日;
附件6(下称对比文件5):授权公告号为CN2160085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1994年03月30日。
结合上述对比文件,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或者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5,或者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5以及公知常识,或者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4以及公知常识,或者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4以及对比文件5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此外,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结合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或者对比文件2结合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5,或者对比文件2结合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4以及公知常识,或者对比文件2结合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4以及对比文件5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08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6月0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说明书公开充分,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清楚且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3日将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9日针对专利权人意见陈述书又提交了针对性的意见陈述。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7月2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定于2019年08月22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人张海明、张芳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未出席。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于当庭明确放弃其涉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规定的所有无效理由,并坚持其无效宣告请求书中的其他无效理由。
由于专利权人未出席口头审理,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8月27日将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专利权人,并告知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逾期未答复不影响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审查决定。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并未修改过权利要求书,因此本无效决定针对的文本为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的权利要求第1项。
2、证据认定
在本案中,请求人共提交了5份中国专利文献作为对比文件1-5。经审查,合议组认可上述对比文件1-5的真实性,且对比文件1-5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项权利要求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区别特征,该区别特征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且在其他现有技术中起到的作用和该特征在权利要求技术方案中为解决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起到的作用相同,因此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的结合不具备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一体式二合一烟温试验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感烟探测器功能试验器,与本专利同属消防用烟温试验器领域,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0012]段,说明书附图1-2):一种感烟探测器功能试验器,包括上壳1,壳体4和枪头杆11,上壳1侧壁面连接有烟嘴2(相当于上壳一侧壁面上连接有喷头),上壳1通过上活接3与壳体4相连,壳体4通过下活接10与枪头杆11相连(相当于上壳通过上卡盘与壳体相连,壳体通过下卡盘与枪头杆相连),枪头杆11与连接杆12通过螺纹连接,连接杆12与电池杆13通过螺纹连接,壳体4内部固定有储液室5,储液室5和壳体4相接触部位焊接有注液管,缠绕在导油绳7上的电阻丝8一部分浸泡在储液室5内,一部分露在壳体4内部(相当于储液室与导油绳相连,导油绳上套有电阻丝),壳体4内部的气泵9贯穿储液室5,电池杆13内部固定有电池15,电池杆13下端安装有充电座14,电池杆13侧壁面安装有按钮开关16。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1)本专利为一体式二合一烟温试验器,其喷头里面设置有陶瓷管,陶瓷管里面固定有加温电阻丝,即其二合一烟温试验器不仅能够实现感烟测试,也能够实现感温测试;(2)储液室所对应的壳体壁面上设置有液位观察窗;(3)壳体内部储液室的一侧设置有电机,电机上套有电机壳,电机与扇叶相连,扇叶一侧固定有凹形风力增压盒,风力增压盒一侧开有出气孔;(4)本专利的按钮开关和充电座都安装在枪头杆上,而对比文件1中的对应部件安装在电池杆上。
根据如上区别技术特征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将感烟和感温功能集成在一个试验器中以达到同时感烟和感温的功能、如何方便地观察储液室液位高度从而做到及时补液、如何增大试验器内部风力以快速高效地进行烟温测试和如何设置按钮开关和充电座以方便试验操作。
针对如上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感温探测器功能试验器,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0011]-[0012]段,附图1-3):感温探测器功能试验器包括弯头1,弯头1内部安装有磁环2(相当于陶瓷管),磁环2内部安装有电阻丝3,电阻丝3通过导线与气泵相连,使用时,气泵将电阻丝3产生的热量从气泵嘴喷出,电子加温。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实现感温探测器功能测试的试验器,其弯头在感温探测器功能试验器中的功能和喷嘴在本专利中的作用相同,均是通过加热电阻丝实现测试器的感温功能,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得到一种集成了感温和感烟两种功能的试验器的技术启示,根据该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的感烟探测器功能试验器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在喷头内增设加温电阻丝,以进行感温功能试验,从而形成一体式二合一烟温试验器。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中认为对比文件3的磁环是具有磁性的,能检测干簧管,不能相当于本专利的陶瓷管。而合议组认为:本专利喷头内的陶瓷管和对比文件3弯头内的磁环,其设置均是为了方便加热电阻丝的排布,均具有良好的耐热性和导热性,都通过其中的加热电阻丝实现加温操作继而实现了试验器的感温试验功能。因此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针对如上区别技术特征(2),通过在试验器储液室侧壁上开设液位观察窗,可以方便工作人员及时了解储液室液体的使用情况、及时加补液体属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
针对如上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下送风顶端烟室感烟火灾探测器的现场加烟测试器,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4说明书第4页第3段-第5页第9段,附图1-2):所述测试器包括上端烟室、通风用伸缩杆以及下端送风装置,其三者顺序依次连接,下端送风装置中设置有电机风扇15,电机风扇15由固定在其下方的电池供电,在电机风扇15的上方设置有集风装置14,集风装置14的壁上开设有若干通气孔3(相当于出气孔)。根据对比文件4公开的内容可知,对比文件4的集风装置14的侧壁与送风装置的顶部和与其紧邻的侧壁之间形成了一凹形空间(如下图中对比文件4附图1的阴影标注部位所示),当电机风扇15送风时,风可在短时间内汇集于这一凹形有限空间,被送风装置的顶部和紧邻的侧壁挤压而通过集风装置14上的通气孔高速进入集风装置14内,继而通过伸缩杆迅速送至上端烟室。可见,对比文件4中也公开了一设置有通气孔的凹形风力增压结构,达到了增大试验器风力以提高出风效率的技术效果。虽然本专利凹形风力增压盒的出风方向为由内而外,对比文件4的出风方向为从集风装置侧壁由外而内吹入,但由于通气孔的阻挡作用,客观上均使得风的来向与去向上在通气孔两侧产生了压差,使得增大了出风侧的风力,进而提高了测试器内部的风速,因此,在对比文件4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该风力增压结构应用于对比文件1,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风扇的设置位置、增压装置所设置的位置及增压效果的需求来具体设置通气孔的位置进而获得所需风向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在此基础上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凹形风力增压盒的技术方案,进而获得增大试验器的风力及提高试验器的试验效率的技术效果也是容易想到的。此外,电机风扇包括电机且在电机上套有电机壳也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
对比文件4附图1
针对如上区别技术特征(4),为了方便测试器的操作和充电,可以在手持的枪头杆部位设置操作开关和充电座也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因此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他证据组合方式和理由本决定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1620131136.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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