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盒(雀香二)-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包装盒(雀香二)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759
决定日:2019-10-16
委内编号:6W11309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830168988.1
申请日:2018-04-2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雀巢产品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8-08-1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云南雀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主审员:钟华
合议组组长:张霞
参审员:张聪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0903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第2款
决定要点
:涉案专利的背面设计和正面完全相同,顶面和底面占产品整体比例较小,且顶面的图案较小,底面仅为若干说明性文字,因此对比设计未公开上述设计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性影响,在二者正面和两侧面设计均相同的情况下,应认定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14日授权公告的201830168988.1号外观设计专利,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为“包装盒(雀香二)”,申请日为2018年04月23日,专利权人为云南雀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针对上述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涉案专利),雀巢产品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第2款、第3款的规定,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证据1: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的(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7167号公证书复印件;
证据2:商标号为15615939的商标注册证明及初步审定公告打印件;
证据3:商标号为G1202045的商标注册证明和国际公告打印件及中文译文;
证据4: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场笔录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证据1公证书第12-53页是天猫官网的雀香旗舰店内销售“1 2原味速溶咖啡三合一即冲速溶咖啡”产品的消费者网购评价,选取发布日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的网评图片,可作为涉案专利的现有设计。证据1公证书第66-80页是在微博官网首页搜索“【30条】雀香咖啡原味速溶咖啡 券”,时间选择2018年01月01日至2018年04月22日所得到该时间段内发布的微博,其图片公布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可作为涉案专利的现有设计。上述现有设计均与涉案专利所属产品相同,设计要素相同,因此涉案专利属于现有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涉案专利与上述现有设计相比,主视图完全相同,而涉案专利其他视图无设计要点,一般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注意,因此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相比无明显区别,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涉案专利使用了与证据2和证据3近似的商标,证据4可以佐证涉案专利与上述商标权相冲突,因此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6月05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通知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答复。
在上述指定期限内,专利权人未进行答复。
2019年08月2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9月25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缺席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无效理由为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至第3款的规定,以证据1证明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和第2款,以证据2至证据4证明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3款。提交了证据1公证书原件,出示了证据2至4的原件。并指认证据1第37页的图片与涉案专利进行对比,认为与涉案专利的主视图完全相同,以图片下方的2018.04.20为公开时间。同时指认第77-79页的图片与涉案专利进行对比,认为第78页公开的是两个盒子的侧视图,除了未公开顶面和底面,二者完全相同,以图片下方的2018年04月22日为公开时间。同时,请求人坚持涉案专利与证据2和证据3所示商标权相冲突,证据4用以佐证商标权冲突。在此基础上,请求人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23条第2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2、证据认定
证据1为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的(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7167号公证书,请求人在口头审理时提交了原件。经合议组核实,证据1的原件与复印件相符,在没有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合议组对证据1公证书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根据证据1公证书记载,在新浪微博官网首页搜索“【30条】雀香咖啡原味速溶咖啡 券”,时间选择2018年01月01日至2018年04月22日所得到该时间段内发布的微博,其中第77-79页的图片下方标注“2018年04月22日 13:52来自微博weibo.com”。由于新浪微博内容及图片发布后不能修改、只能删除,且一般公众能通过搜索关键词等方式查找到,因此在没有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新浪微博的发布日可认为是其公开日。上述发布日期2018年04月22日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2018年04月23日,因此上述图片所示外观设计属于现有设计(下称对比设计),能用以评述涉案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3、关于专利法第23条第2款
涉案专利的产品名称是“包装盒(雀香二)”,对比设计也是一项包装盒的设计,所属产品种类相同,可以将两者作如下对比:
涉案专利由六面正投影视图和立体图表示。如图所示,涉案专利整体为扁长方体。其正面、背面构图相同,居中为深色椭圆形内有浅色的“雀香咖啡”四字及一条丝带,右下角为浅色倒圆角杯子,杯内有咖啡、上方冒着热气,周围散布有几颗咖啡豆,左下角有“1 2”、“原味”、“30杯”等说明性文字;其左、右侧面的上方均有和正面相同的深色椭圆形图案设计,右视图的下方纵向错开排列三个杯子,左视图的下方为若干说明性文字;其顶面居中有个喇叭形线条图,底面有条形码及若干说明性文字。详见涉案专利附图。
对比设计由3张照片表示。如图所示,对比设计整体为扁长方体。其正面居中为深色椭圆形内有浅色的“雀香咖啡”四字及一条丝带,右下角为浅色倒圆角杯子,杯内有咖啡、上方冒着热气,周围散布有几颗咖啡豆,左下角有“1 2”、“原味”、“30杯”等说明性文字;其左、右侧面的上方均有和正面相同的深色椭圆形图案设计,右视图的下方纵向错开排列三个杯子,左视图的下方为若干说明性文字。详见对比设计附图。
将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相比,两者的相同点在于:整体形状相同,正面、侧面的图案设计相同。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涉案专利包括顶面、底面的设计,对比设计未公开背面、顶面和底面设计。
对此,合议组认为:涉案专利的背面设计和正面完全相同,一般消费者无法区分其正背面,顶面和底面占产品整体比例较小,且涉案专利在顶面的喇叭形线条图案较小,在底面仅为若干说明性文字,因此对比设计未公开的上述设计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性影响,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正面和两侧面相同的设计已经造成了二者相同的整体视觉印象,因此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鉴于上述评述已经得出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授权条件的结论,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理由和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1830168988.1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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