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食品包装膜(草莓)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059
决定日:2019-10-24
委内编号:6W11280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30004087.4
申请日:2017-01-0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杨雯
授权公告日:2017-08-1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武汉宝力臣食品有限公司
主审员:陈晏晏
合议组组长:高桂莲
参审员:袁婷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0506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第1款
决定要点
:如果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整体视觉效果基本相同,其区别仅在于一般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能察觉到的局部细微差异,那么涉案专利和对比设计实质相同。
全文:
针对201730004087.4号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涉案专利),杨雯(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6209号公证书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涉案专利为印有草莓图案的食品包装膜;证据1中有4份证据:证据1.1(第6209号公证书的第3-7页),证据1.2(第6209号公证书第9-20页),证据1.3(第6209号公证书第22-35页),证据1.4(第6209号公证书第37-43页),其中证据1.1, 证据1.2和证据1.4中分别公开了一款嘉宝草莓苹果味星星泡芙产品的外包装图片,涉案专利与之相比,色彩要素、字母、草莓和星星状泡芙图案均被证据1.1、证据1.2和证据1.4公开,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此外,由于相同的理由,涉案专利与证据1.1、证据1.2和证据1.4相比无明显区别,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22日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将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文件副本转送专利权人,通知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答复。
2019年05月06日,请求人补充提交了意见陈述及如下证据(编号续前):
证据2:(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4903号公证书复印件;
证据3:(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7919号公证书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证据2中包含4份证据:证据2.1(第14903号公证书第21-25页)、证据2.2(第14903号公证书第60-73页)、证据2.3(第14903号公证书第117-125页)和证据2.4(第14903号公证书第142-157页),上述证据分别公开了宝力臣草莓味泡芙饼的产品外包装图片,涉案专利分别与上述证据相比,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证据3中公开了微博图片,其中公开了宝力臣草莓泡芙产品的图片,涉案专利与证据3相比,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于2019日05月3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中认为证据1.1, 证据1.2和证据1.4中涉及的嘉宝品牌水果泡芙并未在中国市场通过零售渠道销售,不具备广泛流通性。涉案专利与上述证据中的产品相比,在排版形式、文字内容、图案结构、风格和主题颜色不同,因此涉案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19年08月08日将请求人于2019年05月06日提交的补充意见和证据转交给专利权人,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5月3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交给请求人,并于当日向双方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9月18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进行,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双方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1)请求人表示放弃证据1.1、证据1.2、证据2.1、证据2.2和证据2.4,使用证据1.4、证据2.3和证据3分别与涉案专利对比。(2)请求人当庭出示证据1-3的原件,专利权人对证据1-3的公证书形式真实性和其中证据1.4、证据2.3和证据3网页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据1.4和证据3中显示的公开时间没有异议,对证据2.3中使用产品的生产日期作为公开日期没有异议。关于涉案专利与上述证据对比的意见,请求人坚持书面意见,专利权人表示涉案专利保护色彩,证据1.4和证据3没有公开涉案专利全部的面,证据2.3相比涉案专利多了“宝力臣”字样。
在上述审理的基础上,合议组经合议,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23条第1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2.证据认定
证据2是由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作出的(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4903号公证书复印件,其中包含获取证据2.3转分宝网站的公证过程。请求人当庭出示了该公证书原件,专利权人对其形式的真实性和其中证据2.3转分宝网站网页的真实性没有异议。经合议组核实,该公证书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未见明显瑕疵,合议组对其形式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其中,记载的获得证据2.3过程为:在百度中搜索“转分宝”,进入转分宝网站,点击“产品服务”、“积分商城”进入商城,搜索关键词“宝力臣”,得到搜索结果显示页面,点击页面中“宝力臣(Babypower)宝力臣星星泡芙饼干草莓味45g”获得证据2.3。鉴于专利权人对该网页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对该网站网页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关于公开时间,证据2.3显示转分宝商品的销售页面中产品的生产日期为2016年08月21日。请求人主张以该日期作为证据2.3图片的公开日期,专利权人对此没有异议。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合议组对上述网页图片的公开时间予以确认,该日期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因此证据2.3所示网页图片可以作为涉案专利的现有设计,用于评价涉案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
3.专利法第23条第1款
涉案专利是“食品包装膜(草莓)”的外观设计,证据2.3中公开了一种宝力臣星星泡芙饼干草莓味的瓶子,其包覆膜的外观设计(下称对比设计),与涉案专利产品用途相同,属于相同种类产品。
涉案专利由主视图表示。简要说明中记载设计要点为图案和色彩的结合。如图所示,包装膜的底色为黄色,上方有一条红色区域,包装膜整体由左中右三部分组成。中部上方有“babypower”、“puffs”、“泡芙饼”等文字,文字下方有圆形图案;中部下方有由数个草莓和星星状泡芙饼组成的图案;底部有产品重量信息和产品类型信息。左部上方有考拉、五角星和星星泡芙饼图案,下方右侧有草莓和泡芙饼的图案,左侧有食用方法信息和二维码。右部从上到下分别为营养成分表、配料表信息,以及生产者信息以及条形码。详见涉案专利附图。
对比设计由第14903号公证书第117、120和123页的图片表示。如图所示,对比设计的底色为黄色,上方有一条红色区域。第117页图片公开了瓶子的正面,其中上方有“babypower”、“宝力臣”、“puffs”、“泡芙饼”等文字,文字下方有圆形图案;中部下方有由数个草莓和星星状泡芙饼组成的图案;底部有产品重量信息和产品类型信息。第123页图片公开了瓶子的左侧面,其中上方有考拉、五角星和星星泡芙饼图案,下方右侧有草莓和泡芙饼的图案,左侧有食用方法信息和二维码。第120页图片公开了瓶子的右侧面,其中从上到下分别为营养成分表、配料表信息,厂家授权信息、以及生产者信息以及条形码。详见对比设计图片。
将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相比较可知,相同点在于:二者整体颜色一致,中部、左侧和右侧的图案和文字布局一致,各部分排版也相同;二者的不同点在于:涉案专利的包装膜的中部没有“宝力臣”文字,右侧中部没有授权信息。
合议组认为,“宝力臣”的字样是对比设计产品的商标,而产品商标属于标识性信息,且涉案专利仅是在对比设计基础上减少该特征;右侧中部的授权信息所占比例不大,属于一般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能察觉到的局部细微差异。通过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合议组认为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整体视觉效果基本相同,二者构成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因此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
鉴于已得出上述结论,本决定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证据和无效宣告理由不再作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1730004087.4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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