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百叶板固定结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066
决定日:2019-10-24
委内编号:5W11735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21111413.2
申请日:2017-08-3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顾伟
授权公告日:2018-04-2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何苗
合议组组长:温丽萍
参审员:耿萍
国际分类号:E04F10/08,E04D13/03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相比,其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实质上相同,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4月27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百叶板固定结构”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721111413.2,申请日为2017年8月31日,专利权人为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百叶板固定结构,其特征在于,包括:
百叶板,其内侧面上具有沿长度方向分布的且并列的第一侧臂和第二侧臂;所述第一侧臂上具有卡合部,所述第二侧臂具有倒钩体;所述倒钩体伸向卡合部一侧;
叶片固定件,具有摆块;所述摆块上一侧具有与卡合部相适配的被卡合部,另一侧具有用于卡入倒钩体的卡扣体。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百叶板固定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叶片固定件还具有转臂,所述转臂连接摆块的中部或一端。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百叶板固定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摆块中部或转臂临近摆块中部的一端具有第一通孔。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百叶板固定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转臂远离摆块的一端具有第二通孔。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百叶板固定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叶片固定件一侧通过第一通孔铰接于百叶篷圈梁,另一侧通过第二通孔与百叶篷联动条铰接。
6.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百叶板固定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摆块远离卡扣体一端具有向转臂方向外沿的扳机。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百叶板固定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卡扣体为钩块。”
针对本专利,顾伟(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4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因此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请求人提交如下附件作为证据使用: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10月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5617895U的实用新型专利。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7相对于附件1均不具备新颖性,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4月3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6月2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合议组成员告知通知书,请双方当事人在7日内对合议组成员是否有回避请求发表意见。
对此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均未答复。同时专利权人也未提交任何意见陈述书。
至此,合议组经合议后,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为审查基础。
2、证据认定
附件1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上述附件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合议组经核实确认上述附件的真实性。且上述附件的公开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可以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3、关于新颖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相比,其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实质上相同,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
(1)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百叶板固定结构。附件1公开了一种帐篷的百叶窗顶棚结构(参见其说明书第34-38段及附图1-13),包括圈梁一1、圈梁二2和若干个设置在圈梁一1和圈梁二2之间的百叶窗叶片3(即本专利的百叶板),圈梁一1上依次均匀间隔铰接有若干个叶片固定件一4,各个叶片固定件一4之间通过联动长条5相连接,圈梁二2上依次均匀间隔铰接有若干个叶片固定件二6,各个叶片固定件二6之间通过联动长条5相连接,叶片固定件一4和叶片固定件二6一一对应成对设置。结合图4、13,百叶窗叶片3宽度方向上的一侧边沿具有倒钩部一7(即本专利的第二侧臂上的倒钩体),百叶窗叶片3宽度方向上的中部具有插接部8(即本专利的第一侧臂),百叶窗叶片3上位于倒钩部一7一侧边沿设置有引水槽17,另一侧边沿的底面设置有挡水板18,挡水板18位于插接部8的外侧,引水槽17和挡水板18均沿着百叶窗叶片3的长度方向设置。结合图5,叶片固定件一4(即本专利的摆块6)上具有用于与倒钩部一7相配合的倒钩部二9(即本专利的用于卡入倒钩体的卡扣体8)和用于与插接部8相配合的插槽部10(即本专利的与卡合部相适配的被卡合部9)。由其附图13可以看出,百叶窗叶片的内侧面上具有沿长度方向分布的且并列的插接部8(即本专利的第一侧臂)和第二侧臂;插接部8上具有卡合部,第二侧臂具有倒钩部一7且倒钩部一伸向卡合部一侧。由此可见,附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附件1与本专利相比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均相同,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
(2)权利要求2-7
关于权利要求2,附件1还公开了叶片固定件一4为L字形或T字形(参见其说明书第36段及附图5)。由附图5可以看出,叶片固定件还具有转臂。当叶片固定件一4为L字形时,转臂连接摆块的一端,当叶片固定件一4为T字形时,转臂连接摆块的中部。
关于权利要求3,附件1还公开了倒钩部一7和插接部8位于叶片固定件一的其中一条边上,该条边的中心位置上开设有用于将叶片固定件一4铰接在圈梁一1上的连接孔一20(即本专利的第一通孔,参见其说明书第36段及附图5)。由附图5可以看出,摆块中部或转臂临近摆块中部的一端具有连接孔一20。
关于权利要求4,附件1还公开了叶片固定件一4的另一条边的端部具有用于与联接长条5相连接的连接孔二21(即本专利的第二通孔,参见其说明书第36段及附图5)。由附图5可以看出,转臂远离摆块的一端具有连接孔二21。
关于权利要求5,附件1还公开了叶片固定件一4为L字形或T字形,倒钩部一7和插接部8位于叶片固定件一的其中一条边上,该条边的中心位置上开设有用于将叶片固定件一4铰接在圈梁一1上的连接孔一20,叶片固定件一4的另一条边的端部具有用于与联接长条5相连接的连接孔二21(参见其说明书第36段及附图5)。
关于权利要求6,附件1还公开了插槽部10的其中一侧槽壁的外壁面上设置有扳机部11(参见其说明书第36段及附图5)。由附图5可以看出,叶片固定件1远离倒勾部二的一端具有向转臂方向外沿的扳机部。
关于权利要求7,由附件1的附图5可以看出,倒勾部二9为钩块。
由此可见,附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2-7的所有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新颖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721111413.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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