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开放式水泵及应用有该水泵的水槽式清洗机-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开放式水泵及应用有该水泵的水槽式清洗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132
决定日:2019-10-29
委内编号:5W11723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20152729.5
申请日:2016-02-2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林柯
授权公告日:2016-07-2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
主审员:蓝正乐
合议组组长:郭晓立
参审员:张滢滢
国际分类号:F04D29/00(2006.01);;F04D29/44(2006.01);;B08B3/0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若其他现有技术未就该区别给出技术启示,也没有充足的证据和理由证明上述区别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没有动机结合得到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620152729.5,申请日为2016年02月29日,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07月27日,专利权人为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开放式水泵,包括叶轮(22)、容置腔(231)和出水部件(232),所述叶轮(22)包括中心轴(222)和在所述中心轴(222)的周面上沿周向均匀分布的多个叶片(223),所述出水部件(232)的顶面上开设有多个喷水孔(238),所述叶轮(22)置于所述容置腔(231)内,其特征在于:所述容置腔(231)的顶端开口形成入水口(233),所述容置腔(231)的侧面形成有出水口(234),所述出水部件(232)与所述出水口(234)连通。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开放式水泵,其特征在于:所述叶片(223)为直叶片。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开放式水泵,其特征在于:所述出水部件(232)由上底壳(235)和下底壳(236)扣合而成,所述喷水孔(238)开设在所述上底壳(235)的顶面上,所述上底壳(235)和下底壳(236)之间的空间则形成分流通道(237),所述分流通道(237)与所述喷水孔(238)和出水口(234)均连通。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开放式水泵,其特征在于:所述分流通道(237)至少为一个,且每个分流通道(237)包括相对的第一侧壁(2371)和第二侧壁(2372),所述分流通道(237)和出水口(234)连通处、相邻的分流通道(237)连通处为在各第一侧壁(2371)上开口而形成的分流口(2373),所述第二侧壁(2372)上与所述分流口(2373)相对的位置处设置有导流结构(239)。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开放式水泵,其特征在于:所述导流结构(239)为朝向所述分流口(2373)的凸起,所述凸起与所述分流通道(237)的第二侧壁(2372)平滑圆弧过渡。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开放式水泵,其特征在于:所述入水口(233)处设置有过滤板(24)。
7. 一种水槽式清洗机,包括水槽本体(1),其特征在于:所述水槽本体(1)的底部设置有如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所述的开放式水泵,所述出水部件(232)为喷淋臂,所述喷淋臂与所述水槽本体(1)连接。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水槽式清洗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水槽本体(1)的底部设置有至少一个第一卡接扣(12),所述喷淋臂相应的位置则设置有第二卡接扣(25),所述第一卡接扣(12)和第二卡接扣(25)配合使得所述水槽本体(1)和喷淋臂实现可拆卸连接。
9.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水槽式清洗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水槽本体(1)的底部开设有开口(11),所述开口(11)下方设置有用于驱动所述叶轮(22)的电机(21),所述容置腔(231)位于所述开口(11)上方,所述叶轮(22)封闭所述开口(11)。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水槽式清洗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叶轮(22)还包括底盘(221),所述底盘(221)封闭所述开口(11)和容置腔(231)的底端,所述中心轴(222)位于所述底盘(221)中心。”
针对本专利,林柯(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3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12月1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2589342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11月1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4765520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06月2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3670290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证据4: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01月1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714685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证据5:公开日为1999年03月25日,公开号为DE19741590A1的德国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
证据6:公开日为2013年02月28日,公开号为DE102011081562A1的德国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
证据7: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08月2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3789886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证据1和证据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证据2、4-6公开,或者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而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一种水槽式清洗机,证据3或证据7公开了水槽式清洗机及具体结构,在权利要求1-6的开放式水泵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8-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证据1、3、7公开,或者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而也不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证据5、6的中文译文,在请求书的基础上补充如下意见: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3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7日将请求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及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转文于2019年07月0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证据1、2之间,以及证据1、3之间没有结合启示,因而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2的结合,或者证据1和3的结合具备创造性,且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存在诸多区别,其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10也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9月11日举行口头审理,并于同日将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请求人针对上述转文于2019年09月0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坚持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和证据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10日将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专利权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明确并记录了如下事项:(1)专利权人对证据1-7的真实性和证据5、6的译文准确性无异议;(2)请求人主张证据1中盛物盆9的纵向凹槽91与水槽内壁之间形成水流通道,相当于本专利的出水部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不要盛物盆,只保留与出水相关的结构,证据2和证据3中都给出了设置单独喷臂的技术启示。
专利权人于2019年09月17日、09月18日提交了两次相同内容的意见陈述书,坚持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10具备创造性,鉴于上述意见与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当庭陈述的意见基本一致,故合议组不再对其进行转文。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证据1-3、7是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证据1-3、7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且证据1-3、7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可以作为现有技术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开放式水泵。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证据1和证据3的结合,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厨用清洗装置(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1-2页以及附图1-3),图1所示实施例包括水槽1,水槽1底部可拆卸设置有一倒置的U型盖2,该倒置的U型盖2与水槽底壁之间形成一容置腔3,该容置腔内设有能在外部电机4驱动下转动的旋转叶片5,旋转叶片5可拆卸设置在电机输出轴41上,倒置的U型盖2的顶壁设置有进水口6,U型盖2的侧壁下部设置有出水口7。图2、3所示实施例与图1实施例不同的是,参见图2和3所示,水槽1内还设置有专门用于盛放被清洗物的盛物盆9,盛物盆9的外侧壁刚好与水槽的内侧壁相贴;盛物盆9的底部设置有向内凹陷的容槽92,该容槽92与水槽1底壁之间即形成所述容置腔3,进水口6设置在所述容槽92的顶部,且进水口6上部还设有防护盖10,防护盖10的侧壁设置有进水口101,出水口7设置在所述容槽92的侧壁下部;盛物盆9外侧壁上开设多个纵向设置的凹槽91,而这些纵向凹槽91与水槽的内壁之间形成了水流通道,这些水流通道均与上述出水口7连通;上述纵向凹槽91的侧壁上开设有与盛物盆内腔连通的喷水口93。
由此可见,证据1公开了一种水槽式清洗机,包括水槽1、叶片5、容置腔3以及盛物盆9等,在倒置的U型盖2与水槽底部之间形成有容置腔3,或者在盛物盆9底部凹陷的容槽92与水槽底部之间形成有容置腔3,在容置腔3的顶部设置有进水口6,侧壁上设置有出水口7,图2所示的实施例二借助于盛物盆9外侧壁上的凹槽91与水槽侧壁之间形成水流通道,用于将水泵泵送的水经喷水口93喷射到盛物盆内。
请求人主张:证据1中的容置腔3对应于本专利的容置腔,另外,证据1中盛物盆9的纵向凹槽91与水槽内壁之间形成水流通道,相当于本专利的出水部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不要盛物盆,只保留与出水相关的结构,证据2和证据3中都给出了设置单独喷臂的技术启示,此外,证据2、3中还公开了将喷水口设置在出水部件的顶面上。故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或证据3能够显而易见地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1公开的是一种包括叶片的水槽式清洗机,利用水槽与盛物盆之间的空间形成用作容纳叶片的容置腔3以及通到喷水口的水流通道,显然证据1中盛物盆必须与水槽配合才能形成出水通道,无法单独构成泵的组件,故该盛物盆与本专利限定的构成开放式水泵组成部分的出水部件存在本质区别,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包括叶轮、容置腔和出水部件的开放式水泵,而证据1公开了包括叶片、盛物盆的水槽式清洗机,其利用盛物盆和水槽之间的空间形成容置腔和出水通道,不存在单独设置的出水部件;(2)权利要求1限定了出水部件的顶面上开设有多个喷水孔,而证据1中在盛物盆纵向凹槽的侧壁和/或顶壁上开设喷水孔,该顶壁是指面向盛物盆内的表面。
又查,证据2公开了一种洗碗机喷臂装置及洗碗机(参见证据2的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以及附图1-3),洗碗机喷臂装置包括旋转导管和转动连接于旋转导管上的喷臂2,喷臂2具有中空内腔201和若干个与中空内腔201连通的喷水孔,旋转导管1具有与中空内腔201连通的进水孔11,喷臂2内还凸设有与进水孔11相对的导流锥体3,导流锥体3具有用于对洗涤水进行导流的导流锥面31,旋转导管1具有与导流锥面31相对的引流管壁12,导流锥面31与引流管壁12之间围合形成一环形分流通道4,环形分流通道4沿水流方向可分割成若干个与水流方向垂直的水流截面,各水流截面41的面积都相等。通过上述设置,一方面使得洗涤水流入喷臂2的过程中不会产生涡流现象,消除涡流噪声,另一方面减少了水流截面突变造成的水流能量损失,提高了从喷水孔内喷出的洗涤水压力,提高了喷臂的水流效率。本实用新型实施例还提供了洗碗机,其包括内胆(图未示)、设于内胆外的外壳(图未示)、设于内胆内的碗篮(图未示)和上述的洗碗机喷臂装置,上述的洗碗机喷臂装置设于内胆内并可朝向碗篮喷射洗涤水。具体地,洗碗机内设有上喷臂装置、中喷臂装置和下喷臂装置,上喷臂装置、中喷臂装置和下喷臂装置分别安装于内胆的顶部、中部和底部,上喷臂装置、中喷臂装置和下喷臂装置上的各喷水孔朝向不同,如:上喷臂装置的喷水孔是朝下的、下喷臂装置的喷水孔是朝上的。
由上可知,证据2公开了一种用于洗碗机的喷臂装置,其针对喷臂内水流效率低、噪音大等问题对喷臂内部结构进行改变,从水流流动路径来看,其并不存在开放式水泵以及容纳叶轮的容置腔,而证据1是利用盛物盆9与水槽1相互配合形成容置腔和水流通道,二者的送水及喷洗方式不同,在证据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证据1中单一结构的盛物盆割裂为不同的部分,仅保留容置叶片的底部凹槽,将其余部分替换成证据2的喷臂,在证据2没有给出明确技术启示的情况下,上述结构变化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并非显而易见。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又查,证据3(参见证据3的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以及附图1-4)公开了一种开放式水泵及水槽式清洗机,水槽式洗碗机包括水槽本体1,水槽本体1的底板11至少在中央部位下凹,在底板11下凹部分的上方,间隔地覆盖有与下凹部分形状相同的沥水板3,沥水板3上开设有多个用于沥水的沥水孔31,沥水板3和底板11下凹部分之间间隔的空间形成沥水区域32,沥水板3与底板11的其他部分齐平。水槽本体1的底板11的下方安装有电机4,电机4的输出轴41伸入到水槽本体内后,位于底板11上方的沥水区域32内。沥水区域32内设置有开放式的水泵5,水泵5包括叶轮51,叶轮51包括位于中心的中空的轴511以及多个设置在轴511周面上的叶片512,叶片512在轴511的周面上均匀分布并且沿轴向延伸,并且叶片512在轴向上分为相互连接的上段5121和下段5122,轴511的下端与电机4的输出轴41连接,由此电机4转动时可带动叶轮51转动。叶轮51外设置有导流支架52,导流支架52周向上设有多个安装支脚521,可通过螺钉等将安装支脚521与底板11或电机4固定。导流支架52中心形成有下容置空腔522。导流支架52的顶部覆盖有旋转喷臂53,旋转喷臂53位于沥水板3上方,其中间底部形成有上容置空腔531,以容纳叶片512的上段5121。旋转喷臂53包括对合的上盖体532和下盖体533,两者之间形成与上容置空腔531连通的流道,上容置空腔531位于旋转喷臂53的中间,而流道位于上容置空腔531的两侧。底板11上位于导流支架52的下方,即开放式水泵5的入水口设有导流环54,导流环54可对在该入水口处进入的水流进行导向。
由上可知,证据3公开了一种开放式水泵,其入水口设置在沥水板的下方,利用旋转喷臂53以及导流支架52中形成的上、下容置空腔531、522容纳叶轮51,旋转喷臂53还作为出水部件。证据3虽然公开了开放式水泵,且具有容置腔和出水部件,但证据3与证据1属于不同类型的水槽式洗碗机,且证据3的喷臂为旋转喷臂,这意味着其并不与洗碗机内的待清洗物品直接接触,而证据1的盛物盆是用于盛放待清洗物品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采用证据3的旋转喷臂来部分地替换证据1中的盛物盆而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因而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3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于请求人主张的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的创造性评述方式,合议组认为:如前所述,证据1是利用盛物盆与水槽之间的空间形成容置腔和出水通道,至于请求人所谓的“出水部件”,其形状及出水方向均与本专利的出水部件有本质不同,证据1并不存在单独设置的出水部件,在证据1采用水槽与盛物盆配合使用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去掉盛物盆,设置单独的出水部件,也没有动机且没有必要在盛物盆的顶面开设喷水孔。另外,请求人也未提供充足的证据和理由证明上述区别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鉴于请求人未采用其他证据评述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故合议组在权利要求1创造性判断中对其他证据不予评述。
2.2从属权利要求2-6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6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独立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一种水槽式清洗机。
请求人主张:证据3或证据7公开了水槽式清洗机,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6的开放式水泵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
如前所述,证据3公开了一种水槽式清洗机,包括水槽本体,底部设置有开放式水泵,旋转喷臂作为出水部件,其未公开权利要求1-6所限定的开放式水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6所要求保护的开放式水泵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设有该开放式水泵的权利要求7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又查,证据7公开了一种集成式洗碗机底座及洗碗机(参见证据7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以及附图1-6),该底座包括具有空腔10的洗碗机底座本体1和具有轴向通孔20的喷臂座2,喷臂座2与洗碗机底座本体1一体成型,喷臂座2包括用于连接喷臂3的上连接座21和延伸于洗碗机底座本体1之空腔10内以用于连接供水部件(图未示)的下连接座22。供水部件具体为用于连接喷臂座2与水杯的连接管,供水部件和水杯均设于洗碗机底座本体1的空腔10内。由此可见,证据7所公开的集成式洗碗机等同于本专利的水槽式清洗机,喷臂对应于本专利的出水部件,但证据7未公开开放式水泵及其相关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证据7公开的内容也不能获得权利要求1-6所限定的开放式水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6所要求保护的开放式水泵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设有该开放式水泵的权利要求7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请求人未采用其他证据评述权利要求7的创造性,故合议组在权利要求7创造性判断中对其他证据不予评述。
2.4从属权利要求8-10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7,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7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8-10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做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620152729.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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