纸盒成型机的上底板机构-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纸盒成型机的上底板机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164
决定日:2019-10-30
委内编号:5W11602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20330653.6
申请日:2015-05-2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广东力顺源智能自动化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5-09-1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温州进刚机械有限公司
主审员:胡建英
合议组组长:王伟
参审员:李辉
国际分类号:B31B1/0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而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而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也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5年09月16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纸盒成型机的上底板机构”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为201520330653.6,申请日为2015年05月21日,专利权人原为瑞安市进刚机械有限公司,后变更为温州进刚机械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全文如下:
“1. 纸盒成型机的上底板机构,包括将底板送至模具外侧面上的上底板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上底板装置包括供底板上下重叠堆放的底板库(25)、将底板库内的底板推出的推出机械手(26)、以及将推出后的底板送至模具(16)外侧面的移送机械手(27)。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纸盒成型机的上底板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底板库(25)的底部开设供一张底板通过的开口,所述推出机械手(26)包括有推头(28),推头设置在底板库底部,推头由动力源传动来回动作,所述移送机械手(27)包括翻板(30),翻板由动力源传动进行90度来回翻转,翻板上设有容纳定位底板的空间,所述推头前进时将底板库底部的底板推到水平状态下翻板上的空间内,推头顶部具有顶住底板库内的底板下落的部位,推头后退后底板库内的底板下落,所述翻板90度翻转将空间内的底板移送至模具外侧面。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纸盒成型机的上底板机构,其特征在于:机架上设置用于缓冲翻板的缓冲器(30),缓冲器设置在翻板处于水平状态时翻板的下方。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纸盒成型机的上底板机构,其特征在于:推头的前端设置金属弹片。
5.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纸盒成型机的上底板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容纳定位底板的空间设置成下凹的凹槽或下凹的台阶。”

针对本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05日作出第3552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本专利权部分无效,在专利权人于2017年10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5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权有效,该决定现已生效。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书全文如下:
“1. 纸盒成型机的上底板机构,包括将底板送纸模具外侧面上的上底板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上底板装置包括供底板上下重叠堆放的底板库(25)、将底板库内的底板推出的推出机械手(26)、以及将推出后的底板送至模具(16)外侧面的移送机械手(27),所述推出机械手(26)包括有推头(28),推头设置在底板库底部,推头由动力源传动来回动作,所述移送机械手(27)包括翻板(30),翻板由动力源传动进行90度来回翻转,所述推头前进时将底板库底部的底板推到水平状态下翻板上的空间内,所述翻板90度翻转将空间内的底板移送至模具外侧面。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纸盒成型机的上底板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底板库(25)的底部开设供一张底板通过的开口,所述翻板上设有容纳定位底板的空间,所述推头顶部具有顶住底板库内的底板下落的部位,推头后退后底板库内的底板下落。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纸盒成型机的上底板机构,其特征在于:机架上设置用于缓冲翻板的缓冲器(30),缓冲器设置在翻板处于水平状态时翻板的下方。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纸盒成型机的上底板机构,其特征在于:推头的前端设置金属弹片。
5.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纸盒成型机的上底板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容纳定位底板的空间设置成下凹的凹槽或下凹的台阶。”

针对上述维持有效的专利权,“广东力顺源智能自动化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8年10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其无效理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材料作为本案证据:
证据1:申请公布日为2013年09月25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3317767A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证据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即使二者存在区别,这种区别也是文字上的差异或者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或者证据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3-5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2-5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8年10月25日分别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所附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书,专利权人于2018年12月0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对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修改方式为在第3552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1-5的基础上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到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其他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作适应性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全文如下:
“1. 纸盒成型机的上底板机构,包括将底板送纸模具外侧面上的上底板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上底板装置包括供底板上下重叠堆放的底板库(25)、将底板库内的底板推出的推出机械手(26)、以及将推出后的底板送至模具(16)外侧面的移送机械手(27),所述底板库(25)的底部开设供一张底板通过的开口,所述推出机械手(26)包括有推头(28),推头设置在底板库底部,推头由动力源传动来回动作,所述移送机械手(27)包括翻板(30),翻板由动力源传动进行90度来回翻转,翻板上设有容纳定位底板的空间,所述推头前进时将底板库底部的底板推到水平状态下翻板上的空间内,推头顶部具有顶住底板库内的底板下落的部位,推头后退后底板库内的底板下落,所述翻板90度翻转将空间内的底板移送至模具外侧面。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纸盒成型机的上底板机构,其特征在于:机架上设置用于缓冲翻板的缓冲器(30),缓冲器设置在翻板处于水平状态时翻板的下方。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纸盒成型机的上底板机构,其特征在于:推头的前端设置金属弹片。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纸盒成型机的上底板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容纳定位底板的空间设置成下凹的凹槽或下凹的台阶。”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包括将底板送至模具外侧面上的上底板装置”、“以及将推出后的底板送至模具(16)外侧面的移送机械手(27)”、“所述底板库(25)的底部开设供一张底板通过的开口”、“所述移送机械手(27)包括翻板(30),翻板由动力源传动进行90度来回翻转,翻板上设有容纳定位底板的空间,所述推头前进时将底板库底部的底板推到水平状态下翻板上的空间内,推头顶部具有顶住底板库内的底板下落的部位,推头后退后底板库内的底板下落,所述翻板90度翻转将空间内的底板移送至模具外侧面”,因此修改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备新颖性,同时上述区别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和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也具备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4也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下称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合议组定于2019年05月28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1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未作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请求人对专利权人就权利要求所作的修改方式和修改时机无异议,并明确其无效宣告的理由、范围及证据使用方式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
(2)专利权人对于证据1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无异议。
双方当事人就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相关证据和理由充分发表了各自的意见。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鉴于在本案的审查过程中,专利权人在第3552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1-5的基础上对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修改方式为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到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其他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作适应性修改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作出修改,请求人对上述修改方式和修改时机无异议,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节的规定,故本决定以专利权人于2018年12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4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证据1为专利文献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合议组对证据1予以采信。
鉴于证据1属于公开出版物,且其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而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而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也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3.1 关于权利要求1
经查,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纸盒成型机的上底板机构。
证据1公开了一种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及包装盒的加工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以及说明书附图):
“一种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包括底板输送喷胶工位,该工位的输出端连接着产品成型工位的底板输入端,所述产品成型工位具有左、右两侧板输入端,其分别与左侧板输送立板工位和右侧板输送立板工位的输出端相连接,其中,所述左侧板输送立板工位设置有左立板机构,所述右侧板输送立板工位设置有右立板机构,所述底板输送喷胶工位设置有导向槽,其包括托条及安装在其侧面的导向件,所述导向件上装有底板靠板和底板分板推头,所述导向槽内侧设置有底板输送装置,所述底板输送装置设置有导轨副,所述导轨副为开式直线导轨,所述直线导轨的滑块上设置有底板输送推头组件,包括底板输送推头,所述推头固定安装在推杆上,推杆固定安装在推杆固定座上,所述推杆固定座固定安装在滑块座上,所述滑块座底面与滑块相连接,滑块座在任意一侧或两侧设置有皮带夹板,所述滑块与直线导轨的承导件相连接,所述各板件输送装置还包括安装在该装置两端的带传动组件,所述带传动组件包括主动轮、从动轮及环形带,所述环形带为同步带,所述同步带为单面齿带,所述皮带夹板固定安装在环形带上,所述带传动组件的动力源为控制电机,所述控制电机为伺服电机,所述左侧板输送立板工位设置有左侧板支撑件,其上装有左侧板靠板,所述左侧板支撑件在内侧或外侧任意一侧或两侧设置有左侧板输送装置,该输送装置设置有导轨副,该导轨副与上述底板输送装置相同,所述右侧板输送立板工位设置有右侧板支撑件,其上装有右侧板靠板,所述右侧板支撑件在内侧或外侧任意一侧或两侧设置有右侧板输送装置,该输送装置设置有导轨副,该导轨副与上述底板输送装置相同,左侧板输送推头组件和右侧板输送推头组件与底板输送推头组件相同,该直线导轨的承导件为滑动摩擦导轨,优选的是凸形圆柱面导轨,其上设置有防转结构,该防转结构优选的是在所述运动件和所述承导件的接触表面上设置平面。所述底板输送喷胶工位在导向槽前端设置有调节螺杆,在其后端设置有胶枪,左侧板输送立板工位和右侧板输送立板工位在其前端均设置有调节螺杆,所述左立板机构在左侧板靠板右端配置有左立板组件和左托条组件,所述右立板机构在右侧板靠板左端配置有右立板组件和右托条组件,所述立板组件包括驱动翻转装置,其包括立板驱动元件,所述托条组件包括托条驱动元件,其前端装有立板推杆,所述托条驱动元件前端装有托条推杆,所述立板推杆与立板摇臂杆之间为铰链连接,所述立板摇臂杆另一端与立板主轴之间为过盈配合,所述立板主轴上开有键槽,所述立板主轴上装有立板支承件,所述立板主轴与立板支承件之间为A型普通平键连接。所述立板支承件上装有立板导向件和导向托条。所述驱动元件为气动执行器,其包括执行机构和调节阀,所述执行机构为活塞式执行机构。所述托条推杆与托条摇臂杆之间为铰链连接,该托条摇臂杆上开有轴承孔并装有球轴承,所述托条摇臂杆通过该轴承与立板主轴相连接,所述轴承外圈与托条摇臂杆之间为间隙配合,其内圈与立板主轴之间为过盈配合,所述托条摇臂杆另一端装有导向托条,所述产品成型工位包括成型机构和组合型腔,该成型机构包括模具,其模具上部设置有直线往复运动机构,所述直线往复运动机构为曲柄滑块机构,所述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设置有PLC即可编程逻辑控制器和触摸屏。
……
本发明的包装盒加工方法的工艺流程示意图,具体为:
步骤1、将包装盒的底板输送至产品成型工位并进行喷胶处理;
步骤2、与步骤1同步进行,将包装盒的左、右两侧板分别同时输送至左、右两侧板直立工位并经立板机构使两侧立板呈直立位置;
步骤3、将已处于产品成型工位的底板与两侧板进行成型并加固。
其中,所述步骤1具体为:
步骤11、将已经压线或开槽的纸板底板放置于底板料仓;
步骤12、底板料仓两侧设有底板分板推头,分板推头将料仓最底部的底板推送至由导向件与托条组成的导向槽中。
步骤13、底板输送推头将已处于导向槽中的底板推送至产品成型工位,在其推送过程中使用胶枪对其喷胶处理。
其中,所述步骤2具体为:
步骤21、在底板分板推头工作的同时,左、右侧板输送立板工位的侧板推头将侧板料仓最底部的侧板推送至侧板直立工位。
步骤22、在左、右侧板直立工位,将已到位的侧板经由立板驱动元件进行直立动作,使左、右侧板同步处于直立状态,等待模具成型。
其中,所述步骤3具体为:
步骤31、产品成型工位处的成型机构,将已处于该成型工位的底板与已处于直立状态的左、右两侧板经由模具对其进行成型处理;
步骤32、经成型处理后的包装盒由组合型腔对其进行成型加固。”

经特征对比,可获知:
证据1涉及一种制盒机,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其中证据1中的“侧板输送立板工位”对应于本专利中的“上底板装置”,证据1中的“侧板料仓”对应于本专利中的“底板库”,证据1中的“侧板推头”对应于本专利中的“推出机械手”,证据1中的“立板组件”对应于本专利中的“移送机械手”,证据1中记载了“左、右侧板输送立板工位的侧板推头将侧板料仓最底部的侧板推送至侧板直立工位”,故证据1中的侧板料仓底部必然存在供一张侧板通过的开口,证据1中的“推头43”对应于本专利中的“推头”,证据1中的“伺服电机40”和“同步带42”对应于本专利中的“动力源”,从证据1中的说明书附图4中可以看出推头顶部具有顶住料仓内侧板下料的部位。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移送机械手的结构不同,本专利中移送机械手包括翻板,翻板由动力源传动进行90度来回翻转,翻板上设有容纳定位底板的空间,所述推头前进时将底板库底部的底板推到水平状态下翻板上的空间内,所述翻板90度翻转将空间内的底板移送至模具外侧面,而证据1中的立板组件中容纳侧板的部件是立板导向件,两立板导向件之间是容纳侧板的空间,立板导向件在驱动机构的驱动下90度来回翻转。
从以上的区别可以看出,本专利与证据1的纸板输送和立板原理相同,均是利用推动机构将纸板库内最底层的一块纸板推到立板机构上,立板机构90度翻转将纸板竖立以进行后续的成型,区别仅在于容纳推动机构推出的纸板的部件不同,本专利是利用翻板接收纸板的,翻板上具有定位纸板的空间,而证据1是利用立板导向件来接收纸板的,对于这种区别,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纸盒的成型方式以及实际需要来进行合理配置,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3.2 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4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机架上设置用于缓冲翻板的缓冲器(30),缓冲器设置在翻板处于水平状态时翻板的下方”。为了对翻板下落动作进行缓冲,避免翻板发生强烈碰撞,在翻板下方设置相应的缓冲装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推头的前端设置金属弹片”。为了保证推头将尺寸上存在微小误差的底板顺利推出,在推头的前端设置对尺寸误差能够起到补偿作用的金属弹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所述容纳定位底板的空间设置成下凹的凹槽或者下凹的台阶”。在翻板上设置与底板尺寸匹配的下凹的凹槽或下凹的台阶以便于对底板能够很好定位属于本领域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520330653.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