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蓝牙遥控器-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蓝牙遥控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174
决定日:2019-10-31
委内编号:5W11702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20766891.6
申请日:2016-07-1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江西嘉捷鑫源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7-02-1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深圳市蚂蚁雄兵物联技术有限公司
主审员:刘丽伟
合议组组长:张曦
参审员:赵劼
国际分类号:G08C17/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本技术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属于本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在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该公知常识得到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1620766891.6、发明名称为“一种蓝牙遥控器”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16年07月19日,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02月15日,专利权人为深圳市蚂蚁雄兵物联技术有限公司和深圳佳比泰智能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蓝牙遥控器,其特征在于,包括:
遥控器外壳,所述遥控器外壳上设置有多个开口;
电路板,设置于所述遥控器外壳内部;
多个按键,设置于多个所述开口中;
控制单元,设置于所述电路板上;
按键电路,电性连接于所述控制单元并设置于所述电路板上,抵接于多个所述按键;
用于收发蓝牙遥控信号的天线,电性连接于所述控制单元并设置于所述电路板上。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蓝牙遥控器,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电池仓,设置于所述遥控器外壳内部,电性连接于所述控制单元。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蓝牙遥控器,其特征在于,多个所述按键包括:开灯键、关灯键、亮度增加键、亮度减小键、色温升高键、色温降低键、R份量增加键、R份量减弱键、G份量增加键、G份量减弱键、B份量增加键、B份量减弱键、RGB正向循环变化键及RGB反向循环变化键。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蓝牙遥控器,其特征在于,所述亮度增加键、所述亮度减小键、所述色温升高键及所述色温降低键于所述遥控器外壳表面形成一圆环。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蓝牙遥控器,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指示灯,所述指示灯电性连接于所述控制单元,设置于所述圆环中心,并抵接于所述遥控器外壳内壁。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蓝牙遥控器,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用于检测电池是否存在的电池检测电路,电性连接于所述控制单元并设置于所述电路板上。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蓝牙遥控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按键电路包括多个按键开关,多个所述按键开关的位置与多个所述按键的位置一一对应。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蓝牙遥控器,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用于提供基准信号的晶振,电性连接于所述控制单元并设置于所述电路板上。”
针对本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人江西嘉捷鑫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请求人)于2019年02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第26条第3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8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03279244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11月06日;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20382757l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09月10日;
证据3:申请公布号为CN1O2118897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公布日为2011年07月06日;
证据4:授权公告号为CN203313466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11月27日;
证据5:授权公告号为CN205336594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06月22日。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被证据1、证据2、证据3、证据4部分公开且其余部分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或证据3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5公开,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2以及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5公开且属于公知常识。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2-8的技术方案属于现有技术的简单叠加,均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1-8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缺少“如何将照明控制功能和蓝牙通讯功能集合在一起”以及“如何实现对照明灯具的多样性遥控”的必要技术特征,因此,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相应地,说明书也未记载相应的技术手段,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4月0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于2019年06月03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代理师彭琰、公民代理雷玉龙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未出席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在书面意见的基础上认为:证据2明确记载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蓝牙遥控器、遥控器外壳、多个按键、控制单元和天线,尽管证据2未明确记载,但在其记载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控制单元必然设置在电路板上,在蓝牙遥控器为实体按键的情况下,其外壳上必然包括设置按键的开口以及抵接于按键以用于接收按键信号的按键电路,即隐含公开了电路板、按键电路以及按键开口等技术特征。针对证据2是否公开了天线具有接收蓝牙遥控信号,请求人认为证据2公开了蓝牙发射器中有天线,可以具有接收功能。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
本决定的审查文本为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文本。
(二)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证据5均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未对该5份证据的真实性、公开性提出异议,合议组经审查对该5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并且,该5份证据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述本专利的创造性。
(三)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根据该款规定,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本技术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属于本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在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该公知常识得到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1、关于权利要求1
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蓝牙遥控器,证据2公开了一种整合式控制系统,用以控制灯具,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照明控制技术领域。证据2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61]-[0066]段以及附图1-4):一种整合式控制系统,用以控制一个或多个发光模块16,包括一控制模块10,控制模块10与接收模块18通过无线方式进行通讯,控制模块10用以无线输出一控制信号,控制模块10包括多个区域选择单元100、一调光单元101、一控制单元104、一编码单元106及一传输单元108,其中传输单元108为无线通信器,例如为一蓝牙发射器,控制模块10例如为一无线遥控器,各区域选择单元100例如为一实体按键,调光单元102例如为一实体按键。控制模块10可通过无线通信方式,控制图4所示的发光模块16a1-16b3的发光亮度、色温或演色性,由此提升控制发光模块的方便性。其中室内客厅的默认区域码例如为01,室内浴室的默认区域码例如为02,用户按压指示01的默认区域码的区域选择单元100,控制模块将输出指示01的默认区域码的控制信号,用户可通过调光单元102以调节位于室内客厅的发光模块的发光亮度、色温或演色性。图4示出了整合式控制系统的运作示意图,其中W10为无线遥控器,无线遥控器使用无线电波传输信号,例如蓝牙。
将证据2公开的上述内容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比可知,证据2中的控制模块为无线遥控器W10,使用诸如蓝牙的无线电波传输信号,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蓝牙遥控器,而遥控器必然具备遥控器外壳,属于其隐含公开的内容,其图4的外观视图也可表达出具有外壳结构,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遥控器外壳;该控制模块中包括多个单元模块,当其作为无线遥控器的控制模块时,该多个单元模块必然设置在电路板上并置于遥控器外壳的内部,即证据2隐含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电路板;证据2中记载了该控制模块包括多个区域选择单元100和调光单元102,各区域选择单元100和调光单元102为实体按键,即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多个按键;当遥控器上采用实体按键时,必然需要在遥控器外壳上设置多个开口,以便容置并露出多个按键,可见,证据2隐含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多个开口;证据2中的控制模块包括控制单元104,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控制单元,其必然设置于电路板上。虽然证据2未明确记载其包含按键电路,但证据2中记载了区域选择单元100和调光单元102均为实体按键,通过按压相应的区域选择单元输出对应的控制信号至控制单元,控制发光模块的亮度、色温或演色性,其必然包含相应的按键电路,按键电路应设置在电路板上并抵接多个按键,以便实现实体按键与控制模块的电性连接,进而实现遥控器的控制功能;证据2公开了传输单元108为蓝牙发射器,并且与控制单元连接,其必然设置在电路板上并包括具有发射蓝牙遥控信号的天线,相当于隐含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用于发射蓝牙遥控信号的天线。
将权利要求1与证据2相比,二者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中的天线为收发蓝牙遥控信号的天线,除具有发射蓝牙遥控信号的功能外,还可以接收蓝牙遥控信号,而证据2仅记载了传输单元为蓝牙发射器。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实现蓝牙遥控信号的双向收发。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合议组认为:本专利的发明构思在于,在遥控器中采用蓝牙控制技术,实现能够自由组网,采用终端智能遥控器、遥控器等就能够远程控制遥控器调光调色、音乐炫彩等功能(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0035]段),为此,本专利采用的技术手段为提供一种蓝牙遥控器,将蓝牙通信功能与遥控器的照明控制功能相结合。证据2与本专利一样,均提供了具有蓝牙传输性能的遥控器,以便通过该遥控器实现室内不同区域照明效果的控制,并具体公开了与本专利相似的技术手段,区别仅在于其蓝牙传输单元是否可以具有接收蓝牙信号的功能。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天线这一元件本身是可以双向传输的,即可以同时具有接收和发射信号的功能,决定天线收发功能的取决于与天线相应的电路模块功能,尽管遥控器通常使用的是其发射信号的功能,从而实现对其控制对象的控制,但是在必要的情况下使其具有接收信号的功能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容易想到并实现的,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例如家庭使用的机顶盒遥控器,其设置了学习功能,使得遥控器可以通过接收电视机遥控信号进行学习和记录,虽然发送和接收遥控信号的部件和原理未必相同,但可以证明在实际生产生活中,使遥控器具备发射和接收功能是公知常识。在证据2已经公开了与本专利基本相同的技术构思和技术手段的前提下,并且本专利也未对其天线的接收功能作出进一步说明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证据2的基础上结合本技术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使其蓝牙传输单元具有接收功能,即实现天线的发射和接收功能,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2、关于权利要求2
本专利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还包括:电池仓,设置于所述遥控器外壳内部,电性连接于所述控制单元”。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在遥控器外壳内部设置有电池仓,电性连接于所述控制单元,从而为遥控器各电路模块供电,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因此,当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权利要求3
本专利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多个所述按键包括:开灯键、关灯键、亮度增加键、亮度减小键、色温升高键、色温降低键、R份量增加键、R份量减弱键、G份量增加键、G份量减弱键、B份量增加键、B份量减弱键、RGB正向循环变化键及RGB反向循环变化键”,进一步解决了实现照明系统的亮度、颜色、音乐、炫彩等功能调节的技术问题。在证据2公开了通过蓝牙遥控器实现对照明系统的发光亮度、色温以及演色性等进行控制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发现并想到“实现照明系统更加多样化的照明控制和调节”这一技术问题,并在现有技术中寻求解决手段。
证据2还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0081]段-[0082]段):本实施例的无线遥控器W10具有多个区域选择单元L1~L5及调光单元A1~A4,调光单元A1指示发光模块B1~B4的发光亮度递减的变化,调光单元A2指示发光模块B1~B4的发光亮度递增的变化,调光单元A3指示发光模块B1~B4的演色性递减的变化,调光单元A4指示发光模块B1~B4的演色性递增的变化,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3附加技术特征中的多个所述按键包括:亮度增加键、亮度减小键、色温升高键、色温降低键。证据4公开了一种编辑RGB LED控制器颜色变化类型的遥控器,与本专利、证据2属于相同的照明控制技术领域,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证据4说明书[0015]-[0018]段及说明书附图1):如图1所示,所述编辑RGB LED控制器颜色变化类型的遥控器上有6个颜色亮度值调节键:R ,R-,G ,G-,B ,B-,用于分别改变静态颜色的R、G、B亮度值,短按或长按R ,R-,G ,G-,B ,B-,改变当前显示颜色的R、G、B亮度值,短按时的亮度等级为16级,长按R ,G ,B 键时,R、G、B亮度值缓慢上升,直到最亮,长按R-, G-, B-键时,R、G、B亮度值缓慢降低,直到变为黑色;上述技术特征相当于权利要求3附加技术特征中的“R份量增加键、R份量减弱键、G份量增加键、G份量减弱键、B份量增加键、B份量减弱键”,上述技术特征在证据4中所起的作用与附加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3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即通过相应的按键实现R、G、B亮度的调节,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到证据2中从而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而采用“开灯键、关灯键、RGB正向循环变化键及RGB反向循环变化键”实现相应的照明调节功能,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由此可见,证据2和证据4均进一步公开了实现照明系统亮度、颜色的调节和控制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由此获得技术启示,在证据2的基础上对其进行改进,采用证据2和证据4公开的上述技术手段以及上述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实现照明系统的多样化控制。因此,在证据2的基础上结合证据4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关于权利要求4
本专利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亮度增加键、所述亮度减小键、所述色温升高键及所述色温降低键于所述遥控器外壳表面形成一圆环”,进一步限定了各个按键的排列方式。证据2还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证据2附图4):如附图4所示,调光单元A1~A4呈圆环排列;可见,证据2公开了将各个按键在遥控器外壳上排列成圆环,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将遥控器上的相应按键排列成圆环。因此,在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关于权利要求5
本专利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4,其附加技术特征为“还包括:指示灯,所述指示灯电性连接于所述控制单元,设置于所述圆环中心,并抵接于所述遥控器外壳内壁”,该指示灯的作用在于在按下按键时闪动,提示已发出指令,当指示灯无反应时提示更换电池。但是,在遥控器上设置指示灯以便提示指令已发出或电量不足是本技术领域乃至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技术手段,属于本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例如电视遥控器上通常都设置有指示灯,在按下按键时闪动以提示指令已发出,当指示灯不亮时,提示使用者遥控器电量不足需要更换电池。并且,证据2还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证据2附图4):如附图4所示,调光单元A1~A4之间分布有一个灯形图标,尽管不能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该灯形图标为指示灯(也可以是仅起装饰作用的图标),但该灯形图标为指示灯的设置提供了安装位置,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公知常识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并实现将指示灯设置于该灯形图标所在的位置,并相应地设置其电路连接关系,得到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由此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2和4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6、关于权利要求6
本专利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还包括:用于检测电池是否存在的电池检测电路,电性连接于所述控制单元并设置于所述电路板上”,进一步解决了提示是否已安装电池的技术问题。遥控器普遍应用于家庭生活乃至生产领域,在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显而易见地得到本专利的蓝牙遥控器的基础上,客观上存在且容易发现需要对遥控器的电池状态进行提示的技术问题,并为此寻求解决手段。证据5公开了一种LED灯无线控制器,与本专利、证据2属于相同的照明控制技术领域,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证据5说明书[0030]-[0031]段):LED灯无线控制器包括电源取电及电源检测电路,该电路包括外部供电接口J1和J3、电压检测电路61、第一滤波电路62、稳压电路63、第二滤波电路64、电源指示灯电路65和电源输出部分;由上述电路结构可知,该电源取电及电源检测电路能够实现对电源的检测,在证据5中所起的作用与上述技术问题相同,给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和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到证据2中以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且,电池检测电路必然设置在电路板上并与控制单元电连接。因此,在证据2的基础上结合证据5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7、关于权利要求7
本专利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按键电路包括多个按键开关,多个所述按键开关的位置与多个所述按键的位置一一对应”。证据2(说明书[0063]-[0066]段)中记载了区域选择单元100为实体按键,通过按压相应的区域选择单元输出对应的控制信号至控制单元,控制发光模块的亮度、色温或演色性,其必然包含相应的按键电路,相当于隐含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8中的按键电路,而在按键电路中设置与按键相对应的开关,从而实现对按键的控制,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当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关于权利要求8
本专利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还包括: 用于提供基准信号的晶振,电性连接于所述控制单元并设置于所述电路板上。”尽管证据2未明确记载,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任何控制电路都必然存在晶振,用于提供基准信号,否则无法实现控制电路中各个模块的信号同步和传输。并且,证据5也公开了控制器中包括晶振管的技术内容(参见证据5说明书[0037]段):2.4G芯片U2的XTALO端与晶振管X1的XOUT端连接,晶振管X1的规格为12M-22pF-50PPM CRYSTAL-3.2*2.5, 2.4G芯片U2的XTALI端与晶振管X1的XIN端连接,晶振管X1的GND端接地。因此,在证据2的基础上或者证据2结合证据5得到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其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8均不具备创造性,依法应予以全部无效,合议组据此作出如下决定,并且不再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评述创造性的其它证据组合方式进行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1620766891.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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