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多层卷绕弹簧及其升降支架-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多层卷绕弹簧及其升降支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178
决定日:2019-10-31
委内编号:5W11730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20824167.9
申请日:2017-07-0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中山市富鸿齐电子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8-01-1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泰州市创新电子有限公司
主审员:丁一
合议组组长:杨克非
参审员:李姿
国际分类号:F16F1/1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9条第1款
决定要点
:专利法第9条所述的“同样的发明创造”是指两件或两件以上专利申请(或专利)中存在的保护范围相同的权利要求。如果不同的专利权中存在保护范围相同的权利要求,则属于重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第1款的规定。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720824167.9,申请日为2017年07月07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01月16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多层卷绕弹簧,其特征在于,所述多层卷绕弹簧由n片紧密贴合的弹性金属片卷绕而成,其中,n为大于2的自然数;
每片所述弹性金属片均包括:不参与卷绕和展开、始终保持初始状态的拉伸连接部,参与卷绕和展开的活片部,以及不参与拉伸、始终保持卷绕状态的呆卷部;
所述拉伸连接部、活片部和呆卷部自展开方向上依次设置;
n片所述弹性金属片中包括第i金属片,第i金属片为在所述呆卷部部位由外向内顺序数的第i个所述弹性金属片,其中,1≤i≤n;
所述拉伸连接部上设置有用于与被连接部件连接的连接结构;
部分或者全部所述弹性金属片上的所述连接结构为半限定结构,所述半限定结构在弹性金属片的展开或者卷起的方向上设置有活动余量;
在所述多层卷绕弹簧展开或卷绕过程中,设置有半限定结构的弹性金属片所述拉伸连接部在活动余量范围内相对于所述被连接部件可滑动设置。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层卷绕弹簧,其特征在于,所述n为不大于7的自然数。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层卷绕弹簧,其特征在于,设置有所述半限定结构的所述弹性金属片的数量为1到n-1片。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层卷绕弹簧,其特征在于,第1金属片的拉伸连接部与所述被连接部件固定连接,其他弹性金属片的拉伸连接部在所述活动余量范围内可相对于被连接部件可滑动设置。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层卷绕弹簧,其特征在于,所述半限定结构为长孔或者长槽;所述长孔或者长槽沿所述弹性金属片的展开或者卷起方向设置;螺钉、螺栓或者铆钉等紧固连接件插装在长孔或者长槽内用于将所述拉伸连接部连接在所述被连接部件上,所述紧固连接件插装在所述长孔或者长槽内后,紧固连接件与所述长孔或者长槽之间存有用作所述活动余量的间隙;其中,所述紧固连接件不将所述拉伸连接部完全压紧锁死,所述拉伸连接部可相对于所述紧固连接件滑动设置;
或者,所述半限定结构为连接孔,螺钉、螺栓或者铆钉等紧固连接件插装在连接孔内用于将所述拉伸连接部连接在所述被连接部件上,所述紧固连接件插装在所述连接孔内后,紧固连接件与所述连接孔之间存有用作所述活动余量的间隙,其中,所述紧固连接件不将所述拉伸连接部完全压紧锁死,所述拉伸连接部可相对于所述紧固连接件滑动设置。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层卷绕弹簧,其特征在于,所述活动余量为0.5-5mm。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层卷绕弹簧,其特征在于,n片所述弹性金属片的所述拉伸连接部的末端向所述呆卷部的相对一侧弯折形成用作所述连接结构的挂钩;所述挂钩勾连在所述被连接部件上,第2金属片至第n金属片的挂钩在沿拉伸方向且远离所述呆卷部的方向上可单向移动。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层卷绕弹簧,其特征在于,第j金属片的厚度为h;所述活片部全部卷起并缠绕在所述呆卷部外侧后,所述活片部的缠绕圈数为m;所述第j金属片的所述活动余量为2πmh±0.5mm;
其中,h>0,m>0,2≤j≤n。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层卷绕弹簧,其特征在于,相邻的两个所述弹性金属片之间不涂抹润滑油。
10. 一种带有权利要求1-9任一项所述的多层卷绕弹簧的升降支架,其特征在于,其包括立柱和升降座;
所述升降座可上下滑动地设置在立柱上;
所述多层卷绕弹簧的拉伸连接部连接在所述升降座或者所述立柱上;
设置有所述半限定结构的所述弹性金属片所述拉伸连接部在活动余量范围内相对于所述升降座或者所述立柱可滑动设置;
所述多层卷绕弹簧的呆卷部可转动地设置在所述立柱或者升降座上;
所述多层卷绕弹簧趋向于迫使所述升降座向上移动,进而提供支撑升降座的支撑力。”
中山市富鸿齐电子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优先权日为2017年07月07日、授权公告日为2019年01月1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8397174U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10保护范围不清楚,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2)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与证据1的权利要求1-10完全相同,二者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第1款的规定;3) “相邻两个弹性金属片之间不涂抹润滑油”是解决上述工序繁琐、效率低下的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本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1、10缺少该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4)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无法制造或使用,不具备实用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1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9年05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补充如下无效理由: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补充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2: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作出的(2015)粤广广州第232032号公证书的复印件;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05月0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818692U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4: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10月0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561893OU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5: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02月2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5978212U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6: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03月1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209399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7: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第2930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的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10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权利要求8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2)说明书没有对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下称合议组)于2019年05月09日将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书及补充证据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对于无效宣告请求书和补充意见在指定期限内均未作答复。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0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10月21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专利权人对于证据1、3-7的真实性无异议,对于证据2的公证书的真实性无异议,对于证据2的实物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2)双方当事人针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10是否符合专利法第9条第1款的规定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鉴于专利权人未对权利要求书进行过修改,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作为审查基础。
2、证据认定
证据1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未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过异议,合议组对于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
3、关于专利法第9条第1款
专利法第9条第1款规定: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证据1为专利权人的另一项实用新型专利, 目前已获授权并处于有效状态,其优先权日与本专利的申请日相同。其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多层卷绕弹簧,其特征在于,所述多层卷绕弹簧由n片紧密贴合的弹性金属片卷绕而成,其中,n为大于2的自然数,或者,所述多层卷绕弹簧由2片弹性金属片紧密贴合卷绕而成,即n等于2;
每片所述弹性金属片均包括:不参与卷绕和展开、始终保持初始状态的拉伸连接部,参与卷绕和展开的活片部,以及不参与拉伸、始终保持卷绕状态的呆卷部;
所述拉伸连接部、活片部和呆卷部自展开方向上依次设置;
n片所述弹性金属片中包括第i金属片,第i金属片为在所述呆卷部部位由外向内顺序数的第i个所述弹性金属片,其中,1≤i≤n;
所述拉伸连接部上设置有用于与被连接部件连接的连接结构;
部分或者全部所述弹性金属片上的所述连接结构为半限定结构,所述半限定结构在弹性金属片的展开或者卷起的方向上设置有活动余量;
在所述多层卷绕弹簧展开或卷绕过程中,设置有半限定结构的弹性金属片所述拉伸连接部在活动余量范围内相对于所述被连接部件可滑动设置。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层卷绕弹簧,其特征在于,所述n为不大于7的自然数。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层卷绕弹簧,其特征在于,设置有所述半限定结构的所述弹性金属片的数量为1到n-1片。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层卷绕弹簧,其特征在于,第1金属片的拉伸连接部与所述被连接部件固定连接,其他弹性金属片 的拉伸连接部在所述活动余量范围内可相对于被连接部件可滑动设置。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层卷绕弹簧,其特征在于,所述半限定结构为长孔或者长槽;所述长孔或者长槽沿所述弹性金属片的展开或者卷起方向设置;紧固连接件插装在长孔或者长槽内用于将所述拉伸连接部连接在所述被连接部件上,所述紧固连接件插装在所述长孔或者长槽内后,紧固连接件与所述长孔或者长槽之间存有用作所述活动余量的间隙;其中,所述紧固连接件不将所述拉伸连接部完全压紧锁死,所述拉伸连接部可相对于所述紧固连接件滑动设置;
或者,所述半限定结构为连接孔,紧固连接件插装在连接孔内用于将所述拉伸连接部连接在所述被连接部件上,所述紧固连接件插装在所述连接孔内后,紧固连接件与所述连接孔之间存有用作所述活动余量的间隙,其中,所述紧固连接件不将所述拉伸连接部完全压紧锁死,所述拉伸连接部可相对于所述紧固连接件滑动设置。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层卷绕弹簧,其特征在于,所述活动余量为0.5-5mm。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层卷绕弹簧,其特征在于,n片所述弹性金属片的所述拉伸连接部的末端向所述呆卷部的相对一侧弯折形成用作所述连接结构的挂钩;所述挂钩勾连在所述被连接部件上,第2金属片至第n金属片的挂钩在沿拉伸方向且远离所述呆卷部的方向上可单向移动。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层卷绕弹簧,其特征在于,第j金属片的厚度为h;所述活片部全部卷起并缠绕在所述呆卷部外侧后,所述活片部的缠绕圈数为m;所述第j金属片的所述活动余量为2πmh±0.5mm;
其中,h>0,m>0,2≤j≤n。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层卷绕弹簧,其特征在于,相邻的两个所述弹性金属片之间不涂抹润滑油。
10. 一种带有权利要求1-9任一项所述的多层卷绕弹簧的升降支架,其特征在于,其包括立柱和升降座;
所述升降座可上下滑动地设置在立柱上;
所述多层卷绕弹簧的拉伸连接部连接在所述升降座或者所述立柱上;
设置有所述半限定结构的所述弹性金属片所述拉伸连接部在活动余量范围内相对于所述升降座或者所述立柱可滑动设置;
所述多层卷绕弹簧的呆卷部可转动地设置在所述立柱或者升降座上;
所述多层卷绕弹簧趋向于迫使所述升降座向上移动,进而提供支撑升降座的支撑力。”
合议组认为:对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法第9条所述的“同样的发明创造”是指两件或两件以上专利申请(或专利)中存在的保护范围相同的权利要求。如果不同的专利权中存在保护范围相同的权利要求技术方案,则属于重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第1款的规定。具体在本案中,
首先,证据1与本专利属于同一专利权人的同日提出申请(有优先权日的指优先权日)并都获得授权的专利权。证据1的权利要求1以“或者”的方式明确地记载了两项并列的技术方案,分别是“n为大于2的自然数”和“所述多层卷绕弹簧由2片弹性金属片紧密贴合卷绕而成,即n等于2”;而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限定了“n为大于2的自然数”,除此以外的其他特征与证据1的其他特征完全相同。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权利要求1并列技术方案的第一项保护范围相同,两者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属于重复授权,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的规定,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第1款。
其次,本专利的权利要求2-9的引用关系和附加技术特征与证据1的权利要求2-9的引用关系相同,附加技术特征也实质上相同,所以,权利要求2-9与引用证据1的相应技术方案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第1款。
最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0的引用关系和内容与证据1的权利要求10的引用关系相同及内容相同,所以,权利要求10与证据1的相应技术方案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第1款的规定。
由于根据上述证据和理由已得出本专利全部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第1款、应予全部无效的结论,故合议组对于其他无效理由及相关证据使用方式不再予以审查。
三、决定
宣告201720824167.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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