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圆织管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292
决定日:2019-11-07
委内编号:5W11780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20797720.0
申请日:2014-12-1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于宁
授权公告日:2015-05-2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张国平 张榆
主审员:张娴
合议组组长:张立泉
参审员:李玉娟
国际分类号:D03D15/00(2006.01);D03D3/02(2006.01);D03D13/00(2006.01);H02G9/06(2006.01);G02B6/5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启示下根据需要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确定,从而得到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1420797720.0,名称为“圆织管”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申请日为2014年12月16日,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5月27日,专利权人为张国平和张榆。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圆织管,其特征在于:包括由圆织机一次圆织成型的柔性管道(1),所述的柔性管道(1)包括经纱和纬纱,截面呈圆形,并可以任意变形,其内部还配合设置有牵引绳(2),所述柔性管道(1)截面的周长为56~188mm,经纱(3)密度为250~330根/10cm,纬纱(4)密度为40~55根/10cm。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圆织管,其特征在于:所述牵引绳(2)是由化纤或金属制成的软性绳带。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圆织管,其特征在于:所述经纱(3)纵向竖直环绕排列,纬纱(4)自下而上与经纱(3)进行圆织,且纬纱(4)从头到尾为一根纱线,所述的纬纱(4)一下一上穿过经纱(3)。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圆织管,其特征在于:所述经纱(3)采用涤纶拉丝,纬纱(4)采用涤纶原丝。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圆织管,其特征在于:所述经纱(3)和纬纱(4)分别采用丙纶或尼龙。”
针对本专利,于宁(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日为2006年03月16日,公开号为US2006/0054346A1的美国专利文件,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11月2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654302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复印件;
证据3:2008年06月04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塑料圆织机》,JB/T 5290-2008,复印件;
证据4: “立体管状织物的三维圆织法成型”,周申华等,《纺织学报》,第32卷第7期,2011年07月,复印件;
证据5: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01月21日,授权公告号为CN1135668C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6:《通信电缆的焊接和光缆的封合》,李泗滨,人民邮电出版社,1992年04月第一版,1992年04月第1次印刷,封面页,版权页,前言页,目录页,第63-69页,复印件;
证据7:《厂用电安装》,姚展祥,中国电力出版社,2002年1月第一版,2004年4月第二次印刷,封面页,版权页,第74页,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没有充分公开圆织管的制造方法,声称的技术效果没有实验数据支持且与现有技术的记载矛盾,没有公开实现相关技术效果的方法,因此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2)本专利缺少“阻燃处理”这一必要技术特征,因此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柔性管道截面的周长不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4)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没有公开管道周长和经纱纬纱的密度,但上述技术特征均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证据3也公开了纬纱的密度,即使“一次圆织成型”和“截面呈圆形”也属于区别技术特征,证据3也已经公开了上述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与证据2的区别在于没有公开管道周长和经纱纬纱的密度,但上述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证据3公开,一部分相对于证据3是显而易见的,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即使“由圆织机一次圆织成型”和“柔性管道包括经纱和纬纱”也属于区别技术特征,证据3也已经公开了上述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5)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或被证据3公开,或被证据4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证据5-7作为公知常识证据说明电缆管道的周长范围。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6月24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未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8月2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9月09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确认并记录如下事项:(1)请求人明确无效理由、证据和证据组合方式与请求书一致;(2)请求人当庭出示了证据3、4、6、7的原件,专利权人对证据1-7的真实性和公开性无异议,未对证据1中文译文准确性提出异议;(3)专利权人认为除请求人所列的参数区别技术特征以外,采用圆织机也属于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3中“纬纱一下一上穿过经纱”是指经纱和纬纱的位置关系,而并非纬纱的运动轨迹。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2.1 关于证据
证据1是专利文献,证据3是国家行业标准,均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据1的中文译文准确性无异议。请核实,合议组对证据1、证据3的真实性以及证据1的中文译文准确性予以认可。证据1、证据3的公开时间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2.2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 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圆织管,证据1公开了一种用于在管道内接收长形物品的套筒组件(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0033段,附图3、4),套筒组件32包括多个分离且独立的套筒34;每个套筒34包括围绕中央空间38的侧壁36,侧壁36优选由经丝构件40和纬丝构件42梭织而成;侧壁36的相对部分36a和36b彼此面对面地偏置,以呈现基本扁平的构造。如图4所示,拉绳44位于套筒34的中央空间38内,以允许当长形物品46(例如光纤电缆)被定位在管道内时,可被牵拉而穿过套筒。套筒34的相对的侧壁部分36a和36b可弹性地分离成间隔开的关系,以在中央空间内接纳长形物品。从图3、4中可以看出,套筒34为可变形的柔性套筒。
分析证据1公开的内容可知,证据1的套筒34相当于本专利的柔性管道,证据1的经丝构件40和纬丝构件42分别相当于本专利的经纱和纬纱,证据1的拉绳44相当于本专利的牵引绳。证据1与权利要求1的区别在于:(1)柔性管道由圆织机一次圆织成型;(2)柔性管道截面的周长为56~188mm,经纱密度为250~330根/10cm,纬纱密度为40~55根/10cm。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证据1中文译文第0025段公开:通过梭织将经丝和纬丝单丝交织在一起,纬丝构件的取向在套圈的环向(周向)上延伸。在此基础上,结合证据1图3、4所示的套筒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利用圆织机一次圆织形成套筒34。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中柔性管道截面的周长:圆织管用于将装入其中的光缆铺设在管道内,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圆织管的直径/周长应当大于光缆的直径/周长,而小于管道的直径/周长;因此,根据与圆织管配合的光缆以及管道的规格确定圆织管的周长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中的经纱密度和纬纱密度:首先,证据1中文译文第0044段公开了套筒使用直径0.35mm的聚丙烯经纱和直径0.25mm的聚丙烯填充丝进行梭织,纺织密度为每英寸25至35个齿筘(经换算可知经纱密度约为100-140根/10cm),且每英寸25至32个投梭(经换算可知纬纱密度约为100-128/10cm),纺织密度也可以增加,从而制成基本上不透气的套筒。因此,证据1给出了可以根据需要调整纺织密度的技术启示。其次,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经纱和纬纱的密度受到多个因素的影响,其中不仅受经线和纬线直径的限制,并且还分别与经线和纬线的直径相关联,经线的密度和直径以及纬线的密度和直径会影响圆织管的表面平滑度、透气性、轴向和径向强度等特性;同时,经线的密度和直径以及纬线的密度和直径还会影响圆织管原料成本、生产效率等,进而影响圆织管的生产成本。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圆织管的具体性能要求和成本需求,通过简单实验就能确定经纱和纬纱的密度,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而且,证据3表1公开了4梭、6梭、8梭、10梭、12梭圆织机的纬纱密度均建议为23-79根/10cm,证据3的5.6部分还具体公开了纬丝密度为40根/10cm。可见,证据3也给出了纬线密度的参考值的技术启示。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限定经纱密度大和纬纱密度小,可以降低圆织管的摩擦系数,使得施工铺设方便。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如上所述,经纱和纬纱的密度受经线和纬线直径的限制或影响,同时纱线的密度和直径两个因素共同影响圆织管的摩擦系数,仅根据经纱和纬纱密度并不能确定圆织管的摩擦系数。其次,如前所述经纱和纬纱密度是圆织管摩擦系数的公知影响因素,根据需要确定经纱和纬纱的密度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关于权利要求2-5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限定“牵引绳是由化纤或金属制成的软性绳带”。首先,证据1说明书第0024段公开了拉绳优选为诸如聚酯或芳族聚酰胺的梭织或编织的复丝纱线形式的扁平带的形式,以提高拉伸强度。即证据1公开了牵引绳是由化纤制成的柔性绳带。其次,金属也是制造牵引绳的常规原料,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还可以采用由金属制成的牵引绳。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限定“经纱纵向竖直环绕排列,纬纱自下而上与经纱进行圆织,且纬纱从头到尾为一根纱线,的纬纱一下一上穿过经纱”。首先,证据1中文译文第0025段公开,通过梭织将经丝和纬丝单丝交织在一起,纬丝构件的取向在套圈的环向(周向)上延伸。可见,证据1公开了经纱纵向竖直环绕排列,纬纱自下而上与经纱交织的技术特征。其次,每个梭子上的纬纱从头到尾为一根纱线以及纬纱一下一上穿过经纱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梭子的数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确定的,无论使用单梭还是多梭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也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限定“经纱采用涤纶拉丝,纬纱采用涤纶原丝”。涤纶是三大合成纤维之一,是本领域常用的经纱、纬纱原料。而且,拉丝和原丝都是涤纶常见的形态,各自的优缺点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因而,根据实际性能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经纱采用涤纶拉丝,纬纱采用涤纶原丝。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限定“经纱和纬纱分别采用丙纶或尼龙”。证据1说明书第0029段公开,经丝构件25和纬丝构件27可以包括诸如尼龙、聚丙烯(即丙纶)以及其他聚合物材料。可见,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已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故合议组对请求人的其他无效理由、证据和证据组合方式不再予以评述。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420797720.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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